第二节 资金与物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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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9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资金与物资管理
分类号: F326.4
页数: 9
页码: 273-28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水产厅对资金管理包括行政经费、支农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等方面。行政经费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定年度经费并按月按季编造用款计划;支农资金用于事业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部分周转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投资,按国家基建程序申请、审批和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管理 物资管理

内容

一、资金管理(一)行政经费
  省、地(市)、县(市、区)水产行政机关经费,由同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行政编制核定年度经费,并按月按季编造用款计划,年终上报核销。福建省水产厅(局)的行政经费由办公室承办,报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拨核销。
  1980年起,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的通知,行政经费管理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省水产厅根据机关本部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的实际情况,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拨的行政经费和省财政厅核拨厅本部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按月、按季和年终分别向省拨款单位表报开支情况或核销。
  (二)支农资金
  1.事业费
  (1)正常经费:包括省、地(市)、县(市、区)水产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正常开支的经费。省水产厅所属水产事业单位正常经费由省水产厅按照人员编制于年度开始前编报预算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水产厅分别下达厅属各事业单位,按月拨款,按月按季将开支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年终报送年度决算。在预算期间,事业单位如有船舶大修,大宗设备购置、专项修缮、调整工资、增加补贴等临时性或一次性预算外开支,省水产厅据实报请省财政厅追加预算。
  地(市)、县(市、区)水产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事业人员编制和经费标准核拨。
  (2)专项经费:1979年以前,增拨企业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海损事故补助、新产品试验费、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经费列入水产事业费。1980年正常事业费与专项事业费分列。专项经费包括培训费、科技成果推广费、渔政租船费等。
  2.农村水产补助费
  包括水产养殖、海洋调整作业、饲料及加工等项经费。不论是中央下拨或是省财政拨付的农村水产补助费,均由省财政厅统列投向项目,安排定额,由省水产厅负责立项,共同商定。安排给地(市)、县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水产厅联合审批下达给有关地(市)财政局、水产局,列入预算拨款。省水产厅直属单位的项目,由省水产厅统一申请拨人,然后分别下达,并负责监督使用年终汇报省财政厅、省农委等主管单位。
  1984年以前,这项经费全部属无偿使用,1983年起,省财政厅规定,每年都应划一部分作为周转金,“属于借款性质,有借有还,限期使用,到期收回,继续周转”。并对使用范围、发放原则、资金管理等做了规定。据此,省水产厅于1983年开始,对农村水产补助费实行部分无偿补助,部分周转使用,并按省财政厅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1983~1993年由省水产厅直管的支农周转金总数已达3332万元。累计借出15852万元,累计回收9498万元。
  (三)基本建设资金
  1.申请、审批与管理
  福建省水产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1980年以前,主要是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1980年以后除国家预算内拨款外,尚有自筹资金和其他专项投资。
  国家预算内水产基建投资是指令性计划,按国家基建程序申请、审批和管理。基建计划先由省水产主管部门根据水产业发展规划的需要与可能,编制项目建议书,报省计划委员会或国家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立项后,分别列入本省综合计划或主管部门基建计划下达执行。1955年以前,本省水产基建计划是由华东军政委员会或华东水产管理局审批下达,由本省水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1956年以后由各个时期主管水产的国家商业部、水产部、农牧渔业部、国家水产总局或农业部审批下达。1981年以后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既有国家预算项目投资,也包括地方和部门自筹资金。1985年开始,水产基地建投资由国家拨款无偿使用改为银行贷款有偿使用。
  2.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
  (1)国家投资项目
  1979年以后,国家投资项目包括直供、合资、联营和补助地方四种。1952年,华东水产管理局拨款4亿元(折现人民币4万元),由省农林厅水产局负责,先后在闽侯县七区中房、湾里两小湖和福州西门长春湖及西北湖分别征地690亩和790亩,挖塘建设淡水养殖场及苗种场。50年代中、后期及60年代初、中期,主要投向是国营企业购置渔轮、建设超头造船厂、霞浦三沙、东山铜陵、平潭流水渔港以及三沙、筱埕、集美海带育苗室等。70年代主要投向是省渔轮修造厂、省海洋渔业公司、东山大澳渔港、集美水产学校、厦门东渡、福州马尾渔业基地、平潭东澳、诏安赤石湾、三沙大古镇、福州市冷库,以及科教、渔机、造船、海淡水养殖等。80年代主要是完成70年代的建设项目及新增海淡水养殖苗种、水产品综合加工厂、民间渔港及地、市、县事业单位住宅项目。1979~1988年,国家计划投资额累计9447.45万元,实际完成10487.7万元。1989年以后,国家投资体制实行改革,取消直供投资项目,国家投资项目改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投资两大部分。1989~1993年,国家投资项目中经营性部分有:鳗鲡、扇贝、翡翠、贻贝等养殖项目及其远洋渔业项目。非经营性部分有:东山大澳一级渔港、泉州祥芝一级渔港、宁德横屿大黄鱼增殖站、省渔政处办公楼、省渔监处办公楼、集美水校扩建、以及福州市水技站、漳州市水技站、泉州市水技站办公楼房项目。四年计划投资额累计6906万元,实际完成6758万元。
  中央投资联营项目有厦门杏林淡水鱼种场,1982年开工,1984年完工,完成投资额93万元。
  中央投资补助地方项目有,1988年集美水产学校和福州船舶检验处,各补助投资10万元。
  (2)地方统筹基建项目
  1953~1957年,本省地方投资基建项目,主要是水产供销企业加工设施、修造船、科技教育和养殖设施,投资总额512.55万元。1958~1965年,主要建造国营渔轮、琯头水产造船厂、冷冻加工厂及建设霞浦三沙、东山铜陵、平潭流水和海带育苗室以及养殖场、鱼种场等,投资总额3543.9万元。1966~1975年,地方统筹基建投资主要是省渔轮修造厂1428.44万元、东山大澳渔港252.26万元及集美水产学校校舍134.8万元,投资总额1815.56万元。1976~1980年,安排主要投资项目有:集美水产学校134.8万元、省水产研究所358万元、厦门沙坡尾驳岸117.2万元、平潭民间渔港建设150万元、连江县水产综合场78万元、东山鲍鱼增殖站78万元等37个项目,投资总额11155.25万元。1981~1993年,计划投资100万元以上的10个项目有:省渔政管理处、省海洋渔业公司建造渔轮、东山大澳渔港加工设施、省水产设计院、省水产进出口公司、省水产养殖公司、省水产供销公司冷库、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东山大澳一级渔港、集美水产学校扩建,投资总额1993万元。这一时期,本省水产系统自筹或企业自筹的基建项目有79项,投资总额2574.6万元。
  此外,1986年,列为省专项集资、省农业委员会补助的项目有8项,投资总额16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8项,投资额602.8万元。1987年后,这一专项集资、省农业委员会补助的项目取消。
  二、渔需物资管理
  清末至民国年间,官府对渔盐实行官方专卖,后改为官方专卖与包商专卖相结合,其它渔需物资多属个体生产者、商贩、鱼牙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全国首届渔业会议决定,地方渔业物资与设备交地方政府水产行政部门接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部分渔用钢材、水泥、木材,由华东局统一平衡,交省财委分配,并由以渔民入股的供销合作社经营,逐步取代了个体商贩或鱼牙行经营。1952~1955年,省、地、县水产公司相继成立,渔需物资经营逐步纳入国家经营轨道。1956年,对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由省水产局提出计划,报省计委平衡下达,由省水产供销公司经营。三类物资由省水产供销公司负责计划、分配和定额管理,并组织调运省外大宗渔需物资和进口物资。1959~1960年,水产系统所需统配物资,由省计委平衡下达,省物资部门统一订货、统一调拨供应;渔用钢材等金属材料及木材由省计委专项安排;渔船机帆化所需的柴油机及安装材料,由省水产局报国家水产部,由国家水产部组织定货和分配;三类物资归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负责组织供应。1962年,省水产局设物资处,对外为省水产局物资调拨站,主要负责全省水产系统生产、维修、基建所需的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如钢材、水泥、有色金属、机电产品、船用主机等计划申报、分配和经营。木材、石油由省水产局申报计划及分配,由木材、石油部门经营。二、三类生产资料如黄麻、毛竹、桐油、棕片、不锈钢丝、化纤网材料等,由省水产供销公司提出计划,并组织经营。二、三类物资实行省、地、县水产供销系统条条管理的体制。1966年3月,省水产局物资处撤销,人员并入省水产供销公司渔需科。属于二、三类渔业生产资料,如黄麻、毛竹、桐油、棕片等改为由省供销社分配经营,其它不变。
  “文化大革命”中,撤销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1970年,在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水产局设供销组。1972年,恢复省水产供销公司,渔需物资实行双重管理,即:统配物资的计划申请、分配、调拨归省水产局,其购销、仓储、运输及二、三类物资的经营归省水产供销公司。1976年恢复省水产局物资处。1979年以后,渔需物资以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管理上发生很大变化,一是50、60年代统购包销、计划调拨,不计盈亏的单纯行政管理物资,转变为行政管理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二是缩小计划分配范围和品种,只保留钢材、木材、水泥、石油等20个品种,船用柴油机历来是部管物资,改为由部代订货一部分,由省自找门路一部分;三是三类物资价格,从国家定价改为计划内分配执行牌价,计划外实行议价、市价,放开物资价格随行就市;四是统配物资,由国家按计划分配改为按贡献大小的“鱼物”、“鱼油”挂钩分配。1984年水产品派购取消后,随着物资分配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进一步减少统配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最后只有一种柴油。根据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原来形成的计划分配渔需物资的格局已被打破。1985年,国家物资体制有了新变化,按照“大的方向管住管好,小的方向放开搞活”的精神,以前计划内分配的渔用物资有的维持分配基数,有的则低于分配基数。1988年,物资改革进程加快,全国采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渔需物资多半来自计划外或串换等方式弥补,缓解供需矛盾。进入90年代后,原有的统配物资加快推向市场。农业部水产司专项分配本省造船、造机的材料实行“保量不保价”;省计委历年分配的统配物资的品种,于1992年起提前实行“并轨”。水产行业所需的渔用物资基本上靠市场调剂解决。渔需物资部门也走向市场,依靠服务、竞争求得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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