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渔工劳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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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83
颗粒名称: 四、渔工劳务
分类号: F249.2
页数: 2
页码: 256-25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开展渔工劳务输出,始于1986年,渠道包括公派和民间。1988年《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颁发后,输出规模扩大。对台渔工劳务始于1988年,至1993年达8000人次。
关键词: 福建省 外事活动 渔工劳务

内容

本省渔工劳务输出始于1986年。有美国、日本、摩洛哥、西非、贝劳、香港、台湾等国家、地区,来福建雇佣1~3年期限的渔工。输出渔工的渠道:公派,从省海洋渔业公司等水产企业内部抽调渔工,赴境外中外合作项目或远洋渔业船队;通过福州、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输出对台远洋渔工劳务;民间渠道有连江、平潭、长乐、惠安等县沿海渔民,每年约有500余人渔工输出。
  198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半年内渔工劳务输出1200名,合同金额近1000万美元。
  对台渔工劳务于1988年8月开始,本省福州、漳州、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中福公司等以国家经贸部(88)外经贸合字第275号文和国家经贸部(88)外经贸合字第143号文为依据,在省外经委领导下,积极开拓对台远洋渔工劳务,通过第二国或第三地区发展闽台远洋渔工劳务。至1989年底,在一年多时间里福州、漳州国际公司、中福公司、中厦公司分别与新加坡海胜、祥兴,毛里求斯美美,香港满鸿、顺达等船务代理公司签订14项合同,执行13项,外派远洋渔工900人次,创汇183万美元。1990年,主要执行合同项目,履约外派劳工413人次、创汇170万美元,签约劳工合同一项。1991~1992年,逐渐摸清对台远洋渔工劳务业务管理,疏通有关业务渠道,规范了签约与外派程序。1991年外派渔工1441次、创汇496万美元。1992年,外派渔工4034人次,创汇984万美元。1993年对台远洋渔工进一步扩大,达8000人次,其中长期渔工劳务3000人次。远洋渔工主要分布到冲绳、台湾东部、新加坡、拉斯帕拉斯、福克兰群岛、非洲东南岸等附近海域捕鱼作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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