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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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72
颗粒名称: 二、人民公社
分类号: F325
页数: 3
页码: 198-20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渔区的人民公社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发展过程,包括1958年至1964年的组织形式、1961年至1964年的管理体制、1969年至1970年的整顿和1979年至1982年的生产体制。
关键词: 福建省 国营经济 人民公社

内容

(一)组织形式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年冬至1959年春,半年时间,本省渔区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渔区人民公社组织形式:一般以乡为单位,由若干高级合作社,并吸收个体劳动者,合并组成一个人民公社;渔业社、农业社、信用社、供销社和手工业社等五社合一;原高级渔业合作社改变为渔业生产大队。
  1961年统计,本省沿海地区人民公社210个,其中纯渔业公社13个,渔农结合公社197个,规模最大的的一个公社有11741户,52123人;生产大队1087个,其中纯渔业大队295个,规模最大的一个渔业大队有1887户;生产队7717个,其中渔业生产队2061个,规模最大的一个渔业生产队有425户。
  1964年,本省沿海地区人民公社进行调整。在211个公社中,以渔为主的公社39个,渔农结合的公社172个;纯渔业大队226个,渔农结合大队811个;渔业生产队8836个,其中以渔为主的2179个,渔农结合的6657个。
  (二)管理体制
  渔区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政社合一”,以政代社,把渔区各级经济组织变成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以行政组织的职能来取代经济组织的职能,完全否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五统一”,即政社统一、经济统一、生产统一、劳动统一、生活统一,公社可将各渔业大队上交的积累统一使用,可拉平穷、富队和渔、农业队之间的收入。公社可无偿调用各大队生产资料,在分配上实行供给制或固定工资制。随后,对上述政策作了调整,实行人民公社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海洋捕捞为主的大多数单位以渔业大队为基础,海水养殖为主的多数以生产队为基础,但经历过不稳定的历史阶段。
  1961年开始实行体制下放,把部分规模较大的社队适当划小,在这个基础上实行大队基本核算和生产队基本核算并存,允许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渔业生产大队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海洋捕捞业的生产队,大船由1~2个作业单位组成;小船由2~4个作业单位组成;定置网作业由5艚左右组成。社办的水产养殖场下放给渔业大队经营。主要生产资料归渔业大队所有,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有一定自主权.即渔船出海、返港、捕捞品种、劳动定额、劳力调配、生产措施、船只维修的自主权。允许小型的加工厂、织网厂、修配厂归生产队经营,也允许小池塘归生产队经营。承认社员家庭副业收入归己,允许社员购置小渔具如小钓、小网等讨小海收入归己。至1964年,全省除厦门渔捞公社实行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外,其余全部以渔业大队或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据福安、龙溪、闽侯三地区755个渔业大队统计,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占27%,以生产队、专业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占73%。1964年秋,渔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开展对敌斗争,清查异己分子,评“四类分子”贯串整个运动始末。如连江县查出渔民中“不纯分子”186人,其中“四类分子”27人,反动基础50人。这些“不纯分子”被调离渔船,安排在岸上劳动。渔船上建立了宣传员、安全员、技术员、船长“三员一长”的管理制度。至1966年结束的三年“社教”期间,渔业生产体制又开始强调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9~1970年,在全省沿海开展的渔区整顿,以所谓渔区“民主革命不彻底”和“资本主义复辟”为由,对沿海渔业社队进行补划、复查阶级成分,结合整顿社队,强调渔业应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77年又一次开展渔区整顿,全省共抽调工作队3600多人,分赴沿海439个社队进行整顿,整顿内容包括“复查阶级成份,纯洁渔民队伍,整顿领导班子,调整生产体制,刹‘单干风’,割资本主义尾巴”。1978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水产局《关于当前渔区社队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仍然强调“海洋渔业要实行大队基本核算,作业单位不得搞单独核算”,“渔业生产不准单干,不准私人占有船网工具,不准个人占有或租用集体的船网工具,也不得自由组合经营。对现有从事渔业单干的社员,应教育归队,船网工具折价归集体,分期还款”。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1979年,沿海一些比较贫穷的渔业社队,冲破阻力,率先恢复60年代的“大包干”生产体制。1980年,在全省4699渔业甚本核算单位中,“大包干”已占74.2%,人心所向,势不可挡。
  1981年4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规定》,海洋捕捞生产单位可实行“大包干”,海涂和池塘可包到组、到户。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但是船网工具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上的平均主义问题并没有解决。1982年10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自留滩”、“责任滩”长期不变的规定,水产养殖可以采取家庭联产和联合体的经营体制。因此,渔区“三级所有”的管理体制发生彻底变革。在捕捞生产上,东山县城关镇十个渔业大队,于1982年底率先将渔业社队所有的渔船,渔具折价下放,归船上渔民所有,变社队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为分散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制形式。
  1982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为村民委员会。从而改变了20多年来“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1983年起,沿海渔区股份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竞相发展,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宣告解体。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五号文件肯定了海洋捕捞业“以船核算”的经营体制,从此,“以船核算”在本省沿海各地普遍推行。渔区村一级的经济组织为渔业经济联社、渔业公司等,取代了过去的渔业大队。
  (三)分配形式
  1958年,福建省渔业公社强调“一大二公”,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实行供给制与基本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少数公社还实行吃饭、医疗、学费、埋葬费、理发费五包制度。供给制与按劳分配的比例是以三七开或四六开,比较穷的队是五五开或六四开,少数穷社穷队扣除供给制外,所剩无几。按劳分配实行评级定工资,评多少级做多少事,严重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1960年,本省渔业社队的分配形式,取消了供给制和基本工资制,恢复按劳计酬。1961年实行“三包一奖”(包产量产值、包工分、包成本)、“按产计分”、“比例分成”和“两级分配”等分配形式。渔业大队提取公积金一般占总收入5~20%,公益金3~5%。1962年推行“大包干”。1964年部分地区滩涂养殖包产到户,虽政策不许可,而渔民本着有利生产自发改变了经营分配形式,如晋江地区包产到户的占6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搞“大拉平”,批判“三包一奖”、“奖金挂帅”。不仅在公社范围内搞“大拉平”,还搞所谓“社会大拉平东升渔业大队十年间被平调和强制借款120多万元;闽江渔业公社社内平调海洋捕捞6个生产队资金200多万元;石码渔业队无偿技术援助花费资金20万元;崇武渔业公社被抽调渔民200多人参加县围垦工程,长达四年之久,每人每天只补给劳务费2角、半斤粮食。
  1970~1976年,本省渔区普遍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分”,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大泛滥,严重挫伤了社员生产积极性,渔业社队资金陷人困境。全省渔区曾在“四清”时已豁免一次渔贷,1978年底又积欠渔贷一亿多元。
  1979年4月,全省水产工作会议,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的指示,清除‘左’的影响,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落实渔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多种经营形式,推广晋江东埔、长乐漳光、平潭岱峰、连江北茭等渔业大队相继恢复60年代初“大包干”的分配形式。1980年,全省渔业“大包干”分配形式占74.2%。1981~1982年,'海洋捕捞业以船为单位核算,采取比例分成、有奖有赔的分配形式占90%;水产养殖业以组、户为单位的分配形式占82%。以后,集体渔业演变成多种经济形式,各自分配方式取代了集体所有制的分配形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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