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助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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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67
颗粒名称: 一、互助组
分类号: F326.4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年间福建海洋捕捞业和贝藻类养殖业的互助形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渔业互助组的发展和转变。
关键词: 福建省 合作经济 互助组

内容

(一)民国年间互助形式
  海洋捕捞业:渔船是合伙成员共有,或共同出资租船,渔具个人私有自带上船,(一般是流刺网、定置网及钓具等),同船生产;渔船渔具属部分渔民所有,与渔工合伙,劳资结合,同船成员共同参加劳动;合伙成员出资租船网工具,同船劳动。海洋捕捞作业不同,收益分配形式多种多样:
  东山县:(1)“各倒包”,合伙租船,平均负担租金,各人自带渔具上船,各用自己渔具,各得所获,如延绳钓、流刺网作业;(2)“打通舱”,渔船属个人或数人私有,渔具按平均数量自带上船,统一使用。生产收益,渔船有分红,渔具不分红只按劳力分益,如钓业;(3)“六碰头”,6个渔民平均投资购买渔船具,收益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分分红,如小围缯作业。
  平潭县:(1)“自家记”,渔船共有或共租,渔网私有,按技术高低规定自带不同数量的网具,老〓、技术员的渔网挂在鱼群较密的网地,一般渔民抽签选地挂网,共同劳动,各得自己网内渔获物,如定置网、流刺网作业;(2)“出海朋”,合股投资,股份有多有少,或仅出劳力,共同劳动,股金与劳力按比例分红。如夏缯作业,总分16.5分,其中股金6分,劳力10.5分,10个劳动力,除技术员得1.5分外,其余9人各得1分;(3)“硬分起”,渔船渔网共有或共租,也有按平均数量自带渔具,共同使用,收益按劳力平均分配,有的按技术高低、劳力强弱评分,如钓鲨作业。
  贝藻类养殖业的互助形式,资金自投,生产自管,播种收获季节自由结合“工顶工”。各家自带工具,劳动互助,以工换工。
  (二)互助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肃清海匪、“反霸”、“土改”、废除封建剥削的基础上,中共福建省委于1951年作出组织互助组、促进生产的指示。当年12月,本省第一个新型的渔业互助组魏刚昌(平潭)互助组延生,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推动了沿海各县海洋捕捞业互助组蓬勃兴起。至1952年底,全省海洋捕捞业互助组发展到576个,渔民6498人。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本省贯彻“自愿互利”、“由低级到高级”的原则,整顿渔业生产互助组。在整顿中,稳步发展。至1954年底,全省海洋捕捞业互助组发展到3257个(每组平均10个劳力),29687户,参加的渔户占41.7%;海水养殖业互助组发展到354个,3111户,参加的渔户占5.5%。
  互助组由低级到高级,以生产资料占有和收益分配形式不同,而划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等。
  低级互助组:渔船共同租用,租金平均分摊,渔具私有,劳动力互助,各得所获。生产技术可互相交流,劳力、工具可自愿互助,增加作业时间,提高产量。
  中级互助组:渔船共有或共租,渔具折价入股,渔具、劳力统一安排。收益分配除生产成本外,纯收入抽出20%为奖励金,10~20%为公积金,其余作为渔具与劳力比例分红。一般渔具分利低于劳力,“三七开”或“四六开”。
  高级互助组:渔船、渔具共有,平均投资购置,或现有渔船网具折价人组,平均认股多还少补。统一经营核算,收益先除生产成本,抽取公积金10~20%,其余全部按劳分配,渔船网具不分红。
  1955年开始,渔业互助组逐步转变为渔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也随着逐步减少。至1956年底,全省渔业生产互助组仅有100个、1728户,基本结束了互助组的历史进程,取而代之的是初级社或渔业高级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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