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经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合作经济
分类号: F326.4
页数: 4
页码: 194-19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海洋捕捞业和贝藻类养殖业的互助组形式,以及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互助组在民国时期就已存在,而初级合作社则是在1952年开始试办,最终在1956年渔区一场并组、并社(初级社)、大办渔业高组合作社运动中结束。股份合作制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生产所有制 合作经济

内容

一、互助组
  (一)民国年间互助形式
  海洋捕捞业:渔船是合伙成员共有,或共同出资租船,渔具个人私有自带上船,(一般是流刺网、定置网及钓具等),同船生产;渔船渔具属部分渔民所有,与渔工合伙,劳资结合,同船成员共同参加劳动;合伙成员出资租船网工具,同船劳动。海洋捕捞作业不同,收益分配形式多种多样:
  东山县:(1)“各倒包”,合伙租船,平均负担租金,各人自带渔具上船,各用自己渔具,各得所获,如延绳钓、流刺网作业;(2)“打通舱”,渔船属个人或数人私有,渔具按平均数量自带上船,统一使用。生产收益,渔船有分红,渔具不分红只按劳力分益,如钓业;(3)“六碰头”,6个渔民平均投资购买渔船具,收益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分分红,如小围缯作业。
  平潭县:(1)“自家记”,渔船共有或共租,渔网私有,按技术高低规定自带不同数量的网具,老〓、技术员的渔网挂在鱼群较密的网地,一般渔民抽签选地挂网,共同劳动,各得自己网内渔获物,如定置网、流刺网作业;(2)“出海朋”,合股投资,股份有多有少,或仅出劳力,共同劳动,股金与劳力按比例分红。如夏缯作业,总分16.5分,其中股金6分,劳力10.5分,10个劳动力,除技术员得1.5分外,其余9人各得1分;(3)“硬分起”,渔船渔网共有或共租,也有按平均数量自带渔具,共同使用,收益按劳力平均分配,有的按技术高低、劳力强弱评分,如钓鲨作业。
  贝藻类养殖业的互助形式,资金自投,生产自管,播种收获季节自由结合“工顶工”。各家自带工具,劳动互助,以工换工。
  (二)互助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肃清海匪、“反霸”、“土改”、废除封建剥削的基础上,中共福建省委于1951年作出组织互助组、促进生产的指示。当年12月,本省第一个新型的渔业互助组魏刚昌(平潭)互助组延生,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推动了沿海各县海洋捕捞业互助组蓬勃兴起。至1952年底,全省海洋捕捞业互助组发展到576个,渔民6498人。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本省贯彻“自愿互利”、“由低级到高级”的原则,整顿渔业生产互助组。在整顿中,稳步发展。至1954年底,全省海洋捕捞业互助组发展到3257个(每组平均10个劳力),29687户,参加的渔户占41.7%;海水养殖业互助组发展到354个,3111户,参加的渔户占5.5%。
  互助组由低级到高级,以生产资料占有和收益分配形式不同,而划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等。
  低级互助组:渔船共同租用,租金平均分摊,渔具私有,劳动力互助,各得所获。生产技术可互相交流,劳力、工具可自愿互助,增加作业时间,提高产量。
  中级互助组:渔船共有或共租,渔具折价入股,渔具、劳力统一安排。收益分配除生产成本外,纯收入抽出20%为奖励金,10~20%为公积金,其余作为渔具与劳力比例分红。一般渔具分利低于劳力,“三七开”或“四六开”。
  高级互助组:渔船、渔具共有,平均投资购置,或现有渔船网具折价人组,平均认股多还少补。统一经营核算,收益先除生产成本,抽取公积金10~20%,其余全部按劳分配,渔船网具不分红。
  1955年开始,渔业互助组逐步转变为渔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也随着逐步减少。至1956年底,全省渔业生产互助组仅有100个、1728户,基本结束了互助组的历史进程,取而代之的是初级社或渔业高级社。
  二、初级合作社
  发展过程。1952年5月,平潭县魏刚昌渔业生产互助组首先试办初级渔业合作社,以后各地逐步改组、扩大,大办初级社。1953年全省海洋捕捞2社68户;1954年海洋捕捞111社3160户,海水养殖2社42户;1955年海洋捕捞1016社29650户,海水养殖31社2795户;1956年渔区一场并组、并社(初级社)、大办渔业高组合作社运动在全省掀起,因而初级社仅剩下海洋捕捞103社、4302户。
  组织原则。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和“依靠渔工、贫苦渔民,团结一般渔民,利用、限制、改造渔业资本家”的阶级路线。人社自由,退社自由。凡劳动渔民不分男女,只要承认社章,经社员大会通过均可人社。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不能人社。人社时将私有的渔船渔具折价入股,作为初级社的股份基金。国家渔业贷款作为扶助渔工、贫苦渔民缴纳股份基金,由初级社统一从个人劳动所得中扣还贷款。
  经营管理。统一调配劳力,统一经营核算,统一销售产品,统一分配受益,并建立财务管理、审批制度、财产保管制度、劳保福利制度。
  收益分配。股金与劳力比例分红,以劳力分红为主,或以贴息作为股金分红。分配比例:折旧费占总收入15%,公积金占纯收入7%,公益金占纯收入1%。公积金、公益金人社不带进,退社不带出;劳力分配,根据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工种职责、经社员讨论,死分活评,超产奖励。
  三、股份合作制
  (一)发展过程
  1979年,连江县苔菉乡北茭大队渔民500多人,自发地筹集资金,投股合作,发展内海生产小船52艘,当年收入40多万元,等于该大队集体所有制的13个生产队的总收入。1980年7月,全省渔业经营管理座谈会上,提出解决渔区剩余劳力的办法,推广北茭经验,自筹资金,合股经营。
  1981年,泉州市渔民8541人,自筹资金共达1234万元(总投资1501万元)合股经营内海渔业。全市股份合作制的渔船826艘,功率17440千瓦(23728马力),年捕鱼量15000吨,占该市海洋捕捞渔业总产量的23%。
  1983年,东山县城关镇,渔业集体所有制转换体制,改为股份合作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由大队所有下放到生产单位所有,以船为核算单位,劳力自由组合,按劳分配改为劳资比例分配。股份合作制面向市场自谋生计,极大地调动了渔民积极性,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经营规模,得到广大渔民欢迎。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85)中发5号文件《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明确规定“捕捞生产的责任制,可以包干到船,也可以把船网工具折价归船上渔民所有”。随后,股份合作在沿海渔区普遍推开。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资源、劳力、资金、技术联合,以解决渔区剩余劳力。从海洋捕捞业到海淡水养殖业,从渔业生产到水产加工,股份合作经济全面拓开,蓬勃兴起。1986年,对553个渔村抽样调查,股份合作制的渔业经济实体共有3809个单位,占渔村各种经济成分总数的23%。
  进入90年代后,福建省渔业股份合作制又有新的发展。中大型海洋捕捞业,高投入、髙风险的名优养殖业和中大型水产加工业,均采用这种形式经营。据1992年全省渔业股份合作调查,海洋捕捞业股份合作制的作业单位(20马力以上渔船)约占总数85%以上,产量已占海捕总产90%;全省股份合作制的海水养殖面积约占总面积的50%,其产值已占海养总产值的70%。为这种具有活力的股份合作制引人渔业服务领域,1993年,连江苔菉镇、长东梅花镇和漳浦古雷镇被列为省渔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通过创办股份渔业合作基金会、股份渔业风险机构以及股份水产品批发市场,以期渔业股份合作制在应用于渔区社会化服务领域中取得突破。
  (二)形式与规范
  股份合作形式;(1)平股平权,按劳分配;(2)股份不均等,一般技术高、劳力强股权多,劳资比例分红;(3)股份分为劳力股与资金股,资金股不均等,吸收社会资金参股,劳资比例分红;(4)股权为少数人所有,实行招聘雇佣劳力参与经营。
  各地都制定了渔业股份合作经济的管理规定。1987年,泉州市水产局规定:(1)凡是资金、劳力、技术、固定资产等进行组合的生产单位,包括演变型(由集体演变为股份合作)、横向型(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横向联合)、联合型(新建立组合)、合资型(外资、侨资、台资合作)均属渔业股份合作经济;(2)渔业集体组织可投资或集体资产折价入股。人股后,资产所有权归属这一经济实体全体股东所有。股份允许保留、转让或继承;(3)采取自愿结合、互助互利、劳资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当的组织原则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管理原则;(4)股东会是权力机构,重大决策、经营方针、劳力调配、收益分配等均由股东会民主讨论通过;(5)海洋捕捞业实行船长或技术员负责制,决定生产、经营活动;(6)收益分配,劳资结合,按劳分配为主,劳力实行工分制,资金股息红利一般占净利的25~45%。经营者自筹资金,资金作用大于劳力者,允许以股金分红为主;(7)劳力相对稳定,合作期限一般三至五年,允许雇工;(8)建立渔民互助保险基金会和劳保福利制度。
  90年代后,各地针对渔业股份合作制聚散频繁、少留积累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并继续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的渔业股份合作经济的形式及各项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