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营经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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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65
颗粒名称: 二、私营经济
分类号: F326.4
页数: 2
页码: 193-19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渔业生产所有制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民国时期,渔业生产所有制包括个体劳动者私有制、封建势力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运动,调整了渔业私营经济的劳资关系,并改造了渔业资本家。
关键词: 福建省 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

内容

民国年间,福建省渔业生产所有制,除个体劳动者私有制外,还有封建势力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封建势力的私营经济有地主、渔霸(或以庙宇、祠堂为名)占有大量海滩、蛎石、蛏蛤坪、紫菜磹、石〓地、挂网桁等渔用地,甚至霸占海面“白水权”,以出租形剥削劳动者,一般收取劳动者的产品总值33~50%;渔业资本家或渔船业主,占有渔船渔具及生产资金,自己不劳动或轻微劳动,雇渔工数人,多者20人。劳资分配一般大型作业资方占三分之二,劳方得三分之一;小型作业一般对半开或资主略多。另一种形式是生产所得全部归资方,每月按技术高低付给渔工固定工资。渔业资本家占有船网工具,如平潭县一个渔村,2户渔业资本家的生产工具占该村总数59.7%,而36户渔工仅占40.3%。
  渔区封建势力和渔业资本家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基础上的私营经济。为取得最好的利润,有的统揽水产品收购、运销,在价格、过秤、账目等方面明欺暗骗劳动者,或以封建迷信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广大渔业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力来维持贫困的生活。
  1951年11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关于开展渔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依靠渔工、贫渔民,团结中渔民,争取富渔民和渔业资本家,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渔业封建剥削,促进渔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的方针。1952年1月8日,福建省颁布《渔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没收地主、渔霸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征收宗祠、庙宇、寺院、教堂等团体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征收渔业资本家占有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保留地主、渔霸、渔业资本家占有的船网工具及其财产。1952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全省抽调2000多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分赴渔区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处理土地改革的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渔民协会,调整渔业私营经济的劳资关系,一律实行劳资按比例分益的办法,大型作业劳方分益调高到60%,小型作业劳方分益调高到65%。
  1955年,在《关于渔业合作化规划及几个政策问题意见》中规定,对渔业资本家改造通过公私合营,或吸收到渔业合作社内劳动的办法进行改造。具体办法:对渔具占有较多、较大型、生产设备较好的资本主义渔业,由数个生产单位联合组建公私合营企业,政府派员加强领导管理;对一般中小渔业主,采取走合作化道路的改造办法,使不劳动的渔业主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渔业主占有的渔具,归社所有,折价定息,分期还息,不还本;对水产加工企业,实行产品统购、统销或包销政策,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6年,社会主义改革基本完成,资本主义性质的渔业私营经济宣告消失。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允许渔业私营经济少量存在。80年代,水产品及生产资料市场逐步放开,给渔业私营经济的存在、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资金雄厚的个体经营者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其雇工人数超过国家关于个体经济请帮工、带学徒限七人以下的规定,演变成为以资产私有和雇佣劳动力为特征的渔业私营经济。这一时期的渔业私营经济是在国家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十分巩固的情况下,通过国家调整所有制结构,搞活经济而新生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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