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个体与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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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个体与私营经济
分类号: F326.4
页数: 4
页码: 191-19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的个体经济,包括连家船和个体户。连家船是以船为家、以渔为生的个体经济,主要分布在沿海和内陆水域。个体户则在民主改革时期开始出现,他们是拥有小船和简陋工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从事近海捕捞和养殖生产、加工的渔业个体户。在政策上,政府对渔业个体户放宽了政策,允许他们自筹资金,合伙经营,从事流钓作业,在统一规划下划出少量荒废滩涂和水面给他们搞养殖业,产品自行处理。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生产所有制 私营经济

内容

一、个体经济
  (一)连家船
  据唐代诗人的《刘宾客文集》记载:“闽有负海之饶,其民焊而俗鬼,家桴筏者。”宋代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记载:“蜒,海上水居蛮也,舟楫为家,采海物为生,且生食之。”《闽杂记》记载:“兴、泉、漳等处海叉中有一种船,自相婚配,从不土岸。”①《福建通志》记载:“泉州之夷人……其倨址常在船中,或结庐海上,随时移徙。”②吴智和《明代渔户与养殖事业》一书记述:“浮荡四居之渔户,在渔户阶层中是较为特殊的群体。盖其一生起居生计皆在船上,活动范围随鱼聚节候而时有迁移,与陆居少有往来,是一群遗世独立之阶层,虽蒙受多少歧视与误解,其生活模式依然世代相传不替。”古代称“以渔为生”,“水居之民”为“疍民”,又称“蜒”;福州人称他们为“科题”、“曲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为“连家船”、“夫妻船”、“水上渔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各级政府对连家船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他们恢复渔业生产,改善生活。据调查,本省连家船分布在沿海13个县市和内陆8个县,共9000多户,50000多人。三都湾内连家船约占全省三分之一,为最多;江河流域以闽江、九龙江为最多。他们都是以船为家,以渔为生的个体经济。
  1956年1月21日,福建省人委批准对水上渔民陆上定居分期分批安排,并拨出专项经费帮助渔民移居陆上和发展渔业生产。至1965年,移居陆上并有生产基地的连家船3570户,12805人。
  1966年,中央发出关于加速连家船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本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造方式是:发展大型作业,养捕兼业,弃渔从农,渔农结合,海上运输。至1975年查实全省连家船渔民9715户,51358人,按上述方式基本完成改造的有5735户,28563人;陆上定居的上升到6679户,33186人。厦门、福鼎、连江、闽侯、长乐、龙海、宁德、霞浦等县市连家船基本建立了生产、生活两个基地,结束了祖祖辈辈风餐露宿的漂泊生活。福鼎县水生大队,霞浦县北岐大队,厦门市渔捞公社,连江县东升、东水大队,闽侯县闽江公社,长乐县海星、福星大队,龙海县石码大队等连家船,在国家支持下实现陆上定居,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走集体化道路,发展机帆船350多艘,集体财产总值4500多万元,成为全省水产战线上一支骨干力量。
  1980年陆上定居的已有6900户34200人。进入90年代,全省仍有部分连家船分布在闽东沿海和九龙江口一带。
  (二)个体户
  民主改革时期,渔区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翻身渔民分得了船网工具、渔用地、海埕,合伙或个人劳动,由出卖劳力转变为自己作主的渔业个体户。还有私人购置的小船和简陋工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讨小海或开荒滩,从事近海捕捞和养殖生产、加工。
  1955年秋,全省掀起合作化高潮,1957年春基本实现渔业合作化。合作化以后,渔区部分剩余劳力,从事渔业个体经济。1970年和1977年,先后二次渔区整顿,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批判,把私有船网工具折价归集体所有,不允许“单干船”、“单干舢舨”、“单干竹排”、“单干海埕”存在。这一时期,强调“一大二公”和“政治评分”,挫伤了社员生产积极性。广大渔民抵制“左”的做法,社员暗地搞“单干船”和私分海埕搞“单干埕”。1975年,龙溪地区水产局统计,全区沿海5个县私人占有的小船约2000艘,占集体所有制渔船总数的34.5%;漳浦县霞美大队1974年将一千亩海蛎埕全部分到户,个体经营。据长乐县调查,梅花镇渔业个体户劳力1008人,小机船36艘,舢舨90艘,从事近内海生产。据莆田县调查,全县牡蛎埕52000亩分到户个体养殖。1977年9月,本省渔区整顿工作会议上统计,全省个体户小船7000多艘,海涂养殖大部分已分到户。明集体、暗单干,在沿海逐步形成一股潮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渔业个体户成为合法的渔业生产制度。1980年,中共福建省委批转中共福建省水产厅党组文件指出:渔业经营体制不搞一刀切,集体近期内无力安排的剩余劳力(约八九万人),可积极组织他们自筹资金,合伙经营,从事流钓作业;无力开发的荒废滩涂和水面,在统一规划下,可以划出少量给社员搞养殖业,产品自行处理;淡水养鱼和海水养蛏、养蛎可以搞专业组、专业户。1981~1984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连续批转文件指出,对内海渔业经济形式进一步放宽政策。1984年统计,全省海洋捕捞16506个生产作业单位中,个体经营的占15%;全省海水养殖5007个生产队中,个体经营的占85%。晋江县个体户最多,1984年海水养殖个体户7752户,占总数的98%;海洋捕捞家庭经营或雇佣个别劳力经营的个体户473户,劳力1417人,小渔船306艘。1986年,渔村抽样调查,全省万元以上海水养殖专业户和水产品加工专业户,分别占抽样渔村各专业户总户数的54.1%和22.6%;渔业万元户的总产值占渔村各专业户总产值91%。进入90年代后,渔业个体户虽有一部分转向渔业股份合作制,但在渔区多种经济形式中仍占有一定的比重。
  二、私营经济
  民国年间,福建省渔业生产所有制,除个体劳动者私有制外,还有封建势力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封建势力的私营经济有地主、渔霸(或以庙宇、祠堂为名)占有大量海滩、蛎石、蛏蛤坪、紫菜磹、石〓地、挂网桁等渔用地,甚至霸占海面“白水权”,以出租形剥削劳动者,一般收取劳动者的产品总值33~50%;渔业资本家或渔船业主,占有渔船渔具及生产资金,自己不劳动或轻微劳动,雇渔工数人,多者20人。劳资分配一般大型作业资方占三分之二,劳方得三分之一;小型作业一般对半开或资主略多。另一种形式是生产所得全部归资方,每月按技术高低付给渔工固定工资。渔业资本家占有船网工具,如平潭县一个渔村,2户渔业资本家的生产工具占该村总数59.7%,而36户渔工仅占40.3%。
  渔区封建势力和渔业资本家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基础上的私营经济。为取得最好的利润,有的统揽水产品收购、运销,在价格、过秤、账目等方面明欺暗骗劳动者,或以封建迷信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广大渔业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力来维持贫困的生活。
  1951年11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关于开展渔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依靠渔工、贫渔民,团结中渔民,争取富渔民和渔业资本家,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渔业封建剥削,促进渔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的方针。1952年1月8日,福建省颁布《渔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没收地主、渔霸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征收宗祠、庙宇、寺院、教堂等团体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征收渔业资本家占有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保留地主、渔霸、渔业资本家占有的船网工具及其财产。1952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全省抽调2000多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分赴渔区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处理土地改革的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渔民协会,调整渔业私营经济的劳资关系,一律实行劳资按比例分益的办法,大型作业劳方分益调高到60%,小型作业劳方分益调高到65%。
  1955年,在《关于渔业合作化规划及几个政策问题意见》中规定,对渔业资本家改造通过公私合营,或吸收到渔业合作社内劳动的办法进行改造。具体办法:对渔具占有较多、较大型、生产设备较好的资本主义渔业,由数个生产单位联合组建公私合营企业,政府派员加强领导管理;对一般中小渔业主,采取走合作化道路的改造办法,使不劳动的渔业主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渔业主占有的渔具,归社所有,折价定息,分期还息,不还本;对水产加工企业,实行产品统购、统销或包销政策,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6年,社会主义改革基本完成,资本主义性质的渔业私营经济宣告消失。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允许渔业私营经济少量存在。80年代,水产品及生产资料市场逐步放开,给渔业私营经济的存在、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资金雄厚的个体经营者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其雇工人数超过国家关于个体经济请帮工、带学徒限七人以下的规定,演变成为以资产私有和雇佣劳动力为特征的渔业私营经济。这一时期的渔业私营经济是在国家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十分巩固的情况下,通过国家调整所有制结构,搞活经济而新生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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