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渔业生产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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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62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渔业生产所有制
分类号: F326.4
页数: 11
页码: 191-20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渔业在封建社会是个体经济,后来出现了渔业资本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渔业所有制经历了三个演变时期,最终实现了渔业生产合作化,形成了集体所有制。在改革时期,渔业生产责任制实行了多种形式,出现了自愿结合的渔业股份合作制等新型经济组织。同时,国营水产企业也经历了机构变革和经营机制转化。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产 渔业生产所有制

内容

在封建社会里,福建渔业是个体经济,绝大部分生产者工具简陋,由家庭成员参加劳动或与他人合伙劳动,收入归自己支配。到封建社会后期还出现自身不劳动,依靠雇佣劳力,占有他人劳动剩余价值为特征的渔业资本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渔业所有制经历了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体制改革三个演变时期。民主改革时期,废除封建主义剥削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解放生产力,促进渔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发动渔民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原则下,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实现渔业生产合作化,使渔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由私营经济向互助组、初级社过渡,逐步转变为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颁布后,渔业生产集体所有制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海洋捕捞实行大包干,以船为单位核算;水产养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和联合体经营的体制。新宪法颁布后,结束了人民公样“政社合一”的体制,出现了自愿结合的渔业股份合作制等新型经济组织。渔业全民所有制,福建省民主改革时期就已产生。嗣后,省、地、县三级各自创办了海洋捕捞、海淡水养殖、苗种生产、水产加工、水产品贸易和渔船渔机渔具修造等国营水产企业。这些企业不论是其机构变革,还是内部经营机制转化,无不伴随着国家不同时期的政策,而进行演变。
  第一节 个体与私营经济
  一、个体经济
  (一)连家船
  据唐代诗人的《刘宾客文集》记载:“闽有负海之饶,其民焊而俗鬼,家桴筏者。”宋代范成大《桂海虞衡志》记载:“蜒,海上水居蛮也,舟楫为家,采海物为生,且生食之。”《闽杂记》记载:“兴、泉、漳等处海叉中有一种船,自相婚配,从不土岸。”①《福建通志》记载:“泉州之夷人……其倨址常在船中,或结庐海上,随时移徙。”②吴智和《明代渔户与养殖事业》一书记述:“浮荡四居之渔户,在渔户阶层中是较为特殊的群体。盖其一生起居生计皆在船上,活动范围随鱼聚节候而时有迁移,与陆居少有往来,是一群遗世独立之阶层,虽蒙受多少歧视与误解,其生活模式依然世代相传不替。”古代称“以渔为生”,“水居之民”为“疍民”,又称“蜒”;福州人称他们为“科题”、“曲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为“连家船”、“夫妻船”、“水上渔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各级政府对连家船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他们恢复渔业生产,改善生活。据调查,本省连家船分布在沿海13个县市和内陆8个县,共9000多户,50000多人。三都湾内连家船约占全省三分之一,为最多;江河流域以闽江、九龙江为最多。他们都是以船为家,以渔为生的个体经济。
  1956年1月21日,福建省人委批准对水上渔民陆上定居分期分批安排,并拨出专项经费帮助渔民移居陆上和发展渔业生产。至1965年,移居陆上并有生产基地的连家船3570户,12805人。
  1966年,中央发出关于加速连家船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本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造方式是:发展大型作业,养捕兼业,弃渔从农,渔农结合,海上运输。至1975年查实全省连家船渔民9715户,51358人,按上述方式基本完成改造的有5735户,28563人;陆上定居的上升到6679户,33186人。厦门、福鼎、连江、闽侯、长乐、龙海、宁德、霞浦等县市连家船基本建立了生产、生活两个基地,结束了祖祖辈辈风餐露宿的漂泊生活。福鼎县水生大队,霞浦县北岐大队,厦门市渔捞公社,连江县东升、东水大队,闽侯县闽江公社,长乐县海星、福星大队,龙海县石码大队等连家船,在国家支持下实现陆上定居,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走集体化道路,发展机帆船350多艘,集体财产总值4500多万元,成为全省水产战线上一支骨干力量。
  1980年陆上定居的已有6900户34200人。进入90年代,全省仍有部分连家船分布在闽东沿海和九龙江口一带。
  (二)个体户
  民主改革时期,渔区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翻身渔民分得了船网工具、渔用地、海埕,合伙或个人劳动,由出卖劳力转变为自己作主的渔业个体户。还有私人购置的小船和简陋工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讨小海或开荒滩,从事近海捕捞和养殖生产、加工。
  1955年秋,全省掀起合作化高潮,1957年春基本实现渔业合作化。合作化以后,渔区部分剩余劳力,从事渔业个体经济。1970年和1977年,先后二次渔区整顿,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加以批判,把私有船网工具折价归集体所有,不允许“单干船”、“单干舢舨”、“单干竹排”、“单干海埕”存在。这一时期,强调“一大二公”和“政治评分”,挫伤了社员生产积极性。广大渔民抵制“左”的做法,社员暗地搞“单干船”和私分海埕搞“单干埕”。1975年,龙溪地区水产局统计,全区沿海5个县私人占有的小船约2000艘,占集体所有制渔船总数的34.5%;漳浦县霞美大队1974年将一千亩海蛎埕全部分到户,个体经营。据长乐县调查,梅花镇渔业个体户劳力1008人,小机船36艘,舢舨90艘,从事近内海生产。据莆田县调查,全县牡蛎埕52000亩分到户个体养殖。1977年9月,本省渔区整顿工作会议上统计,全省个体户小船7000多艘,海涂养殖大部分已分到户。明集体、暗单干,在沿海逐步形成一股潮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渔业个体户成为合法的渔业生产制度。1980年,中共福建省委批转中共福建省水产厅党组文件指出:渔业经营体制不搞一刀切,集体近期内无力安排的剩余劳力(约八九万人),可积极组织他们自筹资金,合伙经营,从事流钓作业;无力开发的荒废滩涂和水面,在统一规划下,可以划出少量给社员搞养殖业,产品自行处理;淡水养鱼和海水养蛏、养蛎可以搞专业组、专业户。1981~1984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连续批转文件指出,对内海渔业经济形式进一步放宽政策。1984年统计,全省海洋捕捞16506个生产作业单位中,个体经营的占15%;全省海水养殖5007个生产队中,个体经营的占85%。晋江县个体户最多,1984年海水养殖个体户7752户,占总数的98%;海洋捕捞家庭经营或雇佣个别劳力经营的个体户473户,劳力1417人,小渔船306艘。1986年,渔村抽样调查,全省万元以上海水养殖专业户和水产品加工专业户,分别占抽样渔村各专业户总户数的54.1%和22.6%;渔业万元户的总产值占渔村各专业户总产值91%。进入90年代后,渔业个体户虽有一部分转向渔业股份合作制,但在渔区多种经济形式中仍占有一定的比重。
  二、私营经济
  民国年间,福建省渔业生产所有制,除个体劳动者私有制外,还有封建势力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封建势力的私营经济有地主、渔霸(或以庙宇、祠堂为名)占有大量海滩、蛎石、蛏蛤坪、紫菜磹、石〓地、挂网桁等渔用地,甚至霸占海面“白水权”,以出租形剥削劳动者,一般收取劳动者的产品总值33~50%;渔业资本家或渔船业主,占有渔船渔具及生产资金,自己不劳动或轻微劳动,雇渔工数人,多者20人。劳资分配一般大型作业资方占三分之二,劳方得三分之一;小型作业一般对半开或资主略多。另一种形式是生产所得全部归资方,每月按技术高低付给渔工固定工资。渔业资本家占有船网工具,如平潭县一个渔村,2户渔业资本家的生产工具占该村总数59.7%,而36户渔工仅占40.3%。
  渔区封建势力和渔业资本家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基础上的私营经济。为取得最好的利润,有的统揽水产品收购、运销,在价格、过秤、账目等方面明欺暗骗劳动者,或以封建迷信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广大渔业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力来维持贫困的生活。
  1951年11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关于开展渔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依靠渔工、贫渔民,团结中渔民,争取富渔民和渔业资本家,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渔业封建剥削,促进渔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的方针。1952年1月8日,福建省颁布《渔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没收地主、渔霸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征收宗祠、庙宇、寺院、教堂等团体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征收渔业资本家占有的渔用地及附属渔业设施;保留地主、渔霸、渔业资本家占有的船网工具及其财产。1952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全省抽调2000多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分赴渔区开展民主改革运动,处理土地改革的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渔民协会,调整渔业私营经济的劳资关系,一律实行劳资按比例分益的办法,大型作业劳方分益调高到60%,小型作业劳方分益调高到65%。
  1955年,在《关于渔业合作化规划及几个政策问题意见》中规定,对渔业资本家改造通过公私合营,或吸收到渔业合作社内劳动的办法进行改造。具体办法:对渔具占有较多、较大型、生产设备较好的资本主义渔业,由数个生产单位联合组建公私合营企业,政府派员加强领导管理;对一般中小渔业主,采取走合作化道路的改造办法,使不劳动的渔业主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渔业主占有的渔具,归社所有,折价定息,分期还息,不还本;对水产加工企业,实行产品统购、统销或包销政策,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6年,社会主义改革基本完成,资本主义性质的渔业私营经济宣告消失。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允许渔业私营经济少量存在。80年代,水产品及生产资料市场逐步放开,给渔业私营经济的存在、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资金雄厚的个体经营者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其雇工人数超过国家关于个体经济请帮工、带学徒限七人以下的规定,演变成为以资产私有和雇佣劳动力为特征的渔业私营经济。这一时期的渔业私营经济是在国家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十分巩固的情况下,通过国家调整所有制结构,搞活经济而新生的。
  第二节 合作经济
  一、互助组
  (一)民国年间互助形式
  海洋捕捞业:渔船是合伙成员共有,或共同出资租船,渔具个人私有自带上船,(一般是流刺网、定置网及钓具等),同船生产;渔船渔具属部分渔民所有,与渔工合伙,劳资结合,同船成员共同参加劳动;合伙成员出资租船网工具,同船劳动。海洋捕捞作业不同,收益分配形式多种多样:
  东山县:(1)“各倒包”,合伙租船,平均负担租金,各人自带渔具上船,各用自己渔具,各得所获,如延绳钓、流刺网作业;(2)“打通舱”,渔船属个人或数人私有,渔具按平均数量自带上船,统一使用。生产收益,渔船有分红,渔具不分红只按劳力分益,如钓业;(3)“六碰头”,6个渔民平均投资购买渔船具,收益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分分红,如小围缯作业。
  平潭县:(1)“自家记”,渔船共有或共租,渔网私有,按技术高低规定自带不同数量的网具,老〓、技术员的渔网挂在鱼群较密的网地,一般渔民抽签选地挂网,共同劳动,各得自己网内渔获物,如定置网、流刺网作业;(2)“出海朋”,合股投资,股份有多有少,或仅出劳力,共同劳动,股金与劳力按比例分红。如夏缯作业,总分16.5分,其中股金6分,劳力10.5分,10个劳动力,除技术员得1.5分外,其余9人各得1分;(3)“硬分起”,渔船渔网共有或共租,也有按平均数量自带渔具,共同使用,收益按劳力平均分配,有的按技术高低、劳力强弱评分,如钓鲨作业。
  贝藻类养殖业的互助形式,资金自投,生产自管,播种收获季节自由结合“工顶工”。各家自带工具,劳动互助,以工换工。
  (二)互助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肃清海匪、“反霸”、“土改”、废除封建剥削的基础上,中共福建省委于1951年作出组织互助组、促进生产的指示。当年12月,本省第一个新型的渔业互助组魏刚昌(平潭)互助组延生,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推动了沿海各县海洋捕捞业互助组蓬勃兴起。至1952年底,全省海洋捕捞业互助组发展到576个,渔民6498人。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本省贯彻“自愿互利”、“由低级到高级”的原则,整顿渔业生产互助组。在整顿中,稳步发展。至1954年底,全省海洋捕捞业互助组发展到3257个(每组平均10个劳力),29687户,参加的渔户占41.7%;海水养殖业互助组发展到354个,3111户,参加的渔户占5.5%。
  互助组由低级到高级,以生产资料占有和收益分配形式不同,而划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三等。
  低级互助组:渔船共同租用,租金平均分摊,渔具私有,劳动力互助,各得所获。生产技术可互相交流,劳力、工具可自愿互助,增加作业时间,提高产量。
  中级互助组:渔船共有或共租,渔具折价入股,渔具、劳力统一安排。收益分配除生产成本外,纯收入抽出20%为奖励金,10~20%为公积金,其余作为渔具与劳力比例分红。一般渔具分利低于劳力,“三七开”或“四六开”。
  高级互助组:渔船、渔具共有,平均投资购置,或现有渔船网具折价人组,平均认股多还少补。统一经营核算,收益先除生产成本,抽取公积金10~20%,其余全部按劳分配,渔船网具不分红。
  1955年开始,渔业互助组逐步转变为渔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也随着逐步减少。至1956年底,全省渔业生产互助组仅有100个、1728户,基本结束了互助组的历史进程,取而代之的是初级社或渔业高级社。
  二、初级合作社
  发展过程。1952年5月,平潭县魏刚昌渔业生产互助组首先试办初级渔业合作社,以后各地逐步改组、扩大,大办初级社。1953年全省海洋捕捞2社68户;1954年海洋捕捞111社3160户,海水养殖2社42户;1955年海洋捕捞1016社29650户,海水养殖31社2795户;1956年渔区一场并组、并社(初级社)、大办渔业高组合作社运动在全省掀起,因而初级社仅剩下海洋捕捞103社、4302户。
  组织原则。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和“依靠渔工、贫苦渔民,团结一般渔民,利用、限制、改造渔业资本家”的阶级路线。人社自由,退社自由。凡劳动渔民不分男女,只要承认社章,经社员大会通过均可人社。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不能人社。人社时将私有的渔船渔具折价入股,作为初级社的股份基金。国家渔业贷款作为扶助渔工、贫苦渔民缴纳股份基金,由初级社统一从个人劳动所得中扣还贷款。
  经营管理。统一调配劳力,统一经营核算,统一销售产品,统一分配受益,并建立财务管理、审批制度、财产保管制度、劳保福利制度。
  收益分配。股金与劳力比例分红,以劳力分红为主,或以贴息作为股金分红。分配比例:折旧费占总收入15%,公积金占纯收入7%,公益金占纯收入1%。公积金、公益金人社不带进,退社不带出;劳力分配,根据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工种职责、经社员讨论,死分活评,超产奖励。
  三、股份合作制
  (一)发展过程
  1979年,连江县苔菉乡北茭大队渔民500多人,自发地筹集资金,投股合作,发展内海生产小船52艘,当年收入40多万元,等于该大队集体所有制的13个生产队的总收入。1980年7月,全省渔业经营管理座谈会上,提出解决渔区剩余劳力的办法,推广北茭经验,自筹资金,合股经营。
  1981年,泉州市渔民8541人,自筹资金共达1234万元(总投资1501万元)合股经营内海渔业。全市股份合作制的渔船826艘,功率17440千瓦(23728马力),年捕鱼量15000吨,占该市海洋捕捞渔业总产量的23%。
  1983年,东山县城关镇,渔业集体所有制转换体制,改为股份合作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由大队所有下放到生产单位所有,以船为核算单位,劳力自由组合,按劳分配改为劳资比例分配。股份合作制面向市场自谋生计,极大地调动了渔民积极性,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经营规模,得到广大渔民欢迎。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85)中发5号文件《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明确规定“捕捞生产的责任制,可以包干到船,也可以把船网工具折价归船上渔民所有”。随后,股份合作在沿海渔区普遍推开。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资源、劳力、资金、技术联合,以解决渔区剩余劳力。从海洋捕捞业到海淡水养殖业,从渔业生产到水产加工,股份合作经济全面拓开,蓬勃兴起。1986年,对553个渔村抽样调查,股份合作制的渔业经济实体共有3809个单位,占渔村各种经济成分总数的23%。
  进入90年代后,福建省渔业股份合作制又有新的发展。中大型海洋捕捞业,高投入、髙风险的名优养殖业和中大型水产加工业,均采用这种形式经营。据1992年全省渔业股份合作调查,海洋捕捞业股份合作制的作业单位(20马力以上渔船)约占总数85%以上,产量已占海捕总产90%;全省股份合作制的海水养殖面积约占总面积的50%,其产值已占海养总产值的70%。为这种具有活力的股份合作制引人渔业服务领域,1993年,连江苔菉镇、长东梅花镇和漳浦古雷镇被列为省渔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通过创办股份渔业合作基金会、股份渔业风险机构以及股份水产品批发市场,以期渔业股份合作制在应用于渔区社会化服务领域中取得突破。
  (二)形式与规范
  股份合作形式;(1)平股平权,按劳分配;(2)股份不均等,一般技术高、劳力强股权多,劳资比例分红;(3)股份分为劳力股与资金股,资金股不均等,吸收社会资金参股,劳资比例分红;(4)股权为少数人所有,实行招聘雇佣劳力参与经营。
  各地都制定了渔业股份合作经济的管理规定。1987年,泉州市水产局规定:(1)凡是资金、劳力、技术、固定资产等进行组合的生产单位,包括演变型(由集体演变为股份合作)、横向型(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横向联合)、联合型(新建立组合)、合资型(外资、侨资、台资合作)均属渔业股份合作经济;(2)渔业集体组织可投资或集体资产折价入股。人股后,资产所有权归属这一经济实体全体股东所有。股份允许保留、转让或继承;(3)采取自愿结合、互助互利、劳资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当的组织原则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管理原则;(4)股东会是权力机构,重大决策、经营方针、劳力调配、收益分配等均由股东会民主讨论通过;(5)海洋捕捞业实行船长或技术员负责制,决定生产、经营活动;(6)收益分配,劳资结合,按劳分配为主,劳力实行工分制,资金股息红利一般占净利的25~45%。经营者自筹资金,资金作用大于劳力者,允许以股金分红为主;(7)劳力相对稳定,合作期限一般三至五年,允许雇工;(8)建立渔民互助保险基金会和劳保福利制度。
  90年代后,各地针对渔业股份合作制聚散频繁、少留积累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并继续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情的渔业股份合作经济的形式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节 集体与国营经济
  一、高级合作社
  (一)发展过程
  1955年上半年,福建省大办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的时候,就开始试办髙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当年7月,毛泽东主席发表《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后,本省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进入发展阶段。年底,全省海洋捕捞业高级社123社,5756户,占海洋捕捞总渔户的8.48%;海水养殖业高级社5社,119户。
  1956年春,中共福建省委在全省海防工作会议上,制定了发展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的政策,部署渔区以村或乡连片将互助组、初级社合并,吸收个体劳力者参加,大办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年底,海洋捕捞业高级社341社,65383户,占海洋捕捞总渔户的90.3%;海水养殖业高级社14社,6260户。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促进了渔业增产增收。1956年全省渔业总产量248312吨,比1955年增长18.7%;1957年又比上年增长14.4%。
  1958年3月,福建省水产局统计,全省海洋捕捞业高级合作社496社,78834户,占海洋捕捞总渔户的97%;海水养殖业高级社41社,33253户,占海水养殖总渔户的98.7%。
  1958年秋,在短暂的时间里,人民公社取代了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
  (二)性质与规模
  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与初级社不同之处,在于取消生产资料入股分红,所有渔用地、渔船、渔具均属合作社公有,真正按照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即按劳分配原则。它已经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实体,社员个人离开集体便自动放弃生产资料所有权,新吸收的社员便自动享受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渔业资本家,视其改造情况,分别给予社员或候补社员资格,吸收入社。
  组织规模,由若干初级社、互级组合并,并吸收个体劳动者,包括鱼贩、小手工业者等社会阶层加入组织。一般以一个村,或一个乡为一个髙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以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下分为若干生产队(组)。生产队(组)是常年独立的生产单位。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有300~400户,全省800户以上的大社有12社。
  (三)经营管理
  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最高权力属于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社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劳力安排计划等,并提出具体指标包给生产队(组)执行。合作社对生产队(组)实行“五定”;定产量产值、定劳力、定工具、定成本、定工分。
  在“五定”基础上,收益分配有五种形式;(1)基本工分平均分配,超产奖工分,减产扣工分;(2)按实际产值计算工分;(3)由社统一扣除成本和积累后,余下分为社、队两级分配给社员;(4)社、队比例分成,合作社承担盈亏;(5)生产队按比例上交公共积累,其余全归生产队自负盈亏。
  二、人民公社
  (一)组织形式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958年冬至1959年春,半年时间,本省渔区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渔区人民公社组织形式:一般以乡为单位,由若干高级合作社,并吸收个体劳动者,合并组成一个人民公社;渔业社、农业社、信用社、供销社和手工业社等五社合一;原高级渔业合作社改变为渔业生产大队。
  1961年统计,本省沿海地区人民公社210个,其中纯渔业公社13个,渔农结合公社197个,规模最大的的一个公社有11741户,52123人;生产大队1087个,其中纯渔业大队295个,规模最大的一个渔业大队有1887户;生产队7717个,其中渔业生产队2061个,规模最大的一个渔业生产队有425户。
  1964年,本省沿海地区人民公社进行调整。在211个公社中,以渔为主的公社39个,渔农结合的公社172个;纯渔业大队226个,渔农结合大队811个;渔业生产队8836个,其中以渔为主的2179个,渔农结合的6657个。
  (二)管理体制
  渔区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政社合一”,以政代社,把渔区各级经济组织变成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以行政组织的职能来取代经济组织的职能,完全否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五统一”,即政社统一、经济统一、生产统一、劳动统一、生活统一,公社可将各渔业大队上交的积累统一使用,可拉平穷、富队和渔、农业队之间的收入。公社可无偿调用各大队生产资料,在分配上实行供给制或固定工资制。随后,对上述政策作了调整,实行人民公社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海洋捕捞为主的大多数单位以渔业大队为基础,海水养殖为主的多数以生产队为基础,但经历过不稳定的历史阶段。
  1961年开始实行体制下放,把部分规模较大的社队适当划小,在这个基础上实行大队基本核算和生产队基本核算并存,允许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渔业生产大队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海洋捕捞业的生产队,大船由1~2个作业单位组成;小船由2~4个作业单位组成;定置网作业由5艚左右组成。社办的水产养殖场下放给渔业大队经营。主要生产资料归渔业大队所有,承认生产队在生产管理上有一定自主权.即渔船出海、返港、捕捞品种、劳动定额、劳力调配、生产措施、船只维修的自主权。允许小型的加工厂、织网厂、修配厂归生产队经营,也允许小池塘归生产队经营。承认社员家庭副业收入归己,允许社员购置小渔具如小钓、小网等讨小海收入归己。至1964年,全省除厦门渔捞公社实行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外,其余全部以渔业大队或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据福安、龙溪、闽侯三地区755个渔业大队统计,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占27%,以生产队、专业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占73%。1964年秋,渔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开展对敌斗争,清查异己分子,评“四类分子”贯串整个运动始末。如连江县查出渔民中“不纯分子”186人,其中“四类分子”27人,反动基础50人。这些“不纯分子”被调离渔船,安排在岸上劳动。渔船上建立了宣传员、安全员、技术员、船长“三员一长”的管理制度。至1966年结束的三年“社教”期间,渔业生产体制又开始强调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9~1970年,在全省沿海开展的渔区整顿,以所谓渔区“民主革命不彻底”和“资本主义复辟”为由,对沿海渔业社队进行补划、复查阶级成分,结合整顿社队,强调渔业应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77年又一次开展渔区整顿,全省共抽调工作队3600多人,分赴沿海439个社队进行整顿,整顿内容包括“复查阶级成份,纯洁渔民队伍,整顿领导班子,调整生产体制,刹‘单干风’,割资本主义尾巴”。1978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水产局《关于当前渔区社队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仍然强调“海洋渔业要实行大队基本核算,作业单位不得搞单独核算”,“渔业生产不准单干,不准私人占有船网工具,不准个人占有或租用集体的船网工具,也不得自由组合经营。对现有从事渔业单干的社员,应教育归队,船网工具折价归集体,分期还款”。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1979年,沿海一些比较贫穷的渔业社队,冲破阻力,率先恢复60年代的“大包干”生产体制。1980年,在全省4699渔业甚本核算单位中,“大包干”已占74.2%,人心所向,势不可挡。
  1981年4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规定》,海洋捕捞生产单位可实行“大包干”,海涂和池塘可包到组、到户。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但是船网工具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上的平均主义问题并没有解决。1982年10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自留滩”、“责任滩”长期不变的规定,水产养殖可以采取家庭联产和联合体的经营体制。因此,渔区“三级所有”的管理体制发生彻底变革。在捕捞生产上,东山县城关镇十个渔业大队,于1982年底率先将渔业社队所有的渔船,渔具折价下放,归船上渔民所有,变社队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为分散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体制形式。
  1982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为村民委员会。从而改变了20多年来“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1983年起,沿海渔区股份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竞相发展,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宣告解体。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五号文件肯定了海洋捕捞业“以船核算”的经营体制,从此,“以船核算”在本省沿海各地普遍推行。渔区村一级的经济组织为渔业经济联社、渔业公司等,取代了过去的渔业大队。
  (三)分配形式
  1958年,福建省渔业公社强调“一大二公”,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实行供给制与基本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少数公社还实行吃饭、医疗、学费、埋葬费、理发费五包制度。供给制与按劳分配的比例是以三七开或四六开,比较穷的队是五五开或六四开,少数穷社穷队扣除供给制外,所剩无几。按劳分配实行评级定工资,评多少级做多少事,严重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1960年,本省渔业社队的分配形式,取消了供给制和基本工资制,恢复按劳计酬。1961年实行“三包一奖”(包产量产值、包工分、包成本)、“按产计分”、“比例分成”和“两级分配”等分配形式。渔业大队提取公积金一般占总收入5~20%,公益金3~5%。1962年推行“大包干”。1964年部分地区滩涂养殖包产到户,虽政策不许可,而渔民本着有利生产自发改变了经营分配形式,如晋江地区包产到户的占6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搞“大拉平”,批判“三包一奖”、“奖金挂帅”。不仅在公社范围内搞“大拉平”,还搞所谓“社会大拉平东升渔业大队十年间被平调和强制借款120多万元;闽江渔业公社社内平调海洋捕捞6个生产队资金200多万元;石码渔业队无偿技术援助花费资金20万元;崇武渔业公社被抽调渔民200多人参加县围垦工程,长达四年之久,每人每天只补给劳务费2角、半斤粮食。
  1970~1976年,本省渔区普遍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分”,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大泛滥,严重挫伤了社员生产积极性,渔业社队资金陷人困境。全省渔区曾在“四清”时已豁免一次渔贷,1978年底又积欠渔贷一亿多元。
  1979年4月,全省水产工作会议,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的指示,清除‘左’的影响,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落实渔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多种经营形式,推广晋江东埔、长乐漳光、平潭岱峰、连江北茭等渔业大队相继恢复60年代初“大包干”的分配形式。1980年,全省渔业“大包干”分配形式占74.2%。1981~1982年,'海洋捕捞业以船为单位核算,采取比例分成、有奖有赔的分配形式占90%;水产养殖业以组、户为单位的分配形式占82%。以后,集体渔业演变成多种经济形式,各自分配方式取代了集体所有制的分配形式。
  三、国营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开始兴办国营水产企业。福建省水产局于1952年3月25日在连江县筱埕创办国营水产养殖场,1954年在福州、晋江创办国营淡水鱼种场,在青岛创办国营渔捞筹备处(省海洋渔业公司的前身)。1955年全省有海淡水养殖国营企业9家。据1988年统计,全省海洋捕捞、海淡水养殖、苗种生产、水产品加工和渔船渔机修造的国营企业已发展到204家,职工14702人。
  国营水产企业是社会全民所有制、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由国家财政拨给基本建设和生产资金,在国家计划管理下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本身缺乏自主权。国营水产企业盈利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亏损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地方财政批准在所属水产企业之间调挤。职工按既定工资级别领取报酬,不受企业盈亏影响。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60年代后,国营水产企业几次上收下放,仍然存在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问题,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搞活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企业亏损相当严重。如省海洋渔业公司,1966~1981年共亏损2519万元,平均年亏损168万元,成为国务院限期扭亏增盈的亏损大户。1982年实行对渔轮经济核算,按产值分成,固定工资改为浮动工资和厂、队承包责任制,调动了船员,职工生产积极性,实现扭亏增盈。
  1984年,中共福建省委提出“松绑”放权,1985年,全省水产品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促进了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改革。1985年,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水产厅直属的部分国营水产企业下放给市县,或归并行业管理。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省水产厅对所属企业实行下放干部管理权限;改革用工制度,招收合同制船员、职工;资金拨给改为借贷;利改税等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但在这一时期,仍然没有摆脱行政主管单位对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干预。
  1988年以后,逐步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水产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以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附注

①[清]施鸿保《闽杂记》。 ②陈衍《福建通志》,1938年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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