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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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56
颗粒名称: 二、销售
分类号: F326.4
页数: 6
页码: 182-18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水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省内销售、省外销售、出口和对台贸易等方面。在省内销售方面,随着交通逐渐发达,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遍布全省,水产品调拨、销售、供应也随之扩大,增加了冰鲜、咸干产品,内陆地区通过水产推销站、营业处转运销售到农村、山区。在省外销售方面,主要以海水优质经济鱼为主调往省外,销售到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和重点工矿区。在出口方面,早期出口品种包括鲍鱼、鱼翅、柔(鱿)鱼等30余种,后期主要出口香港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出口品种有水产罐头、冰鲜虾、冻对虾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产品购销 销售

内容

(一)省内销售
  清代及民国年间,福建省内交通不便,水产品销区主要在沿海城镇,福州市年销售量最高4000多吨。内陆、山区靠肩挑少量咸干品推销叫卖,和农民翻山越岭来到产区购买廉价的腌制小杂鱼、咸〓。每年农忙季节,销售永泰等地的低值腌制品2500~3000吨。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政府迁到永安办公,修建了南平至永安公路,鲜鱼货才开始运销沙县、三元、永安等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内兴建公路、铁路,交通逐渐发达,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遍布全省各地,于是水产品调拨、销售、供应也随之扩大,增加了冰鲜、咸干产品,内陆地区通过水产推销站、营业处转运销售到农村、山区。1954年,全省销售量3.6万吨,1955年增加到7万吨。1956~1960年海水经济鱼丰收,省内销售倍增,年销售量髙达15万多吨。1961~1978年,福建省水产供销系统根据以丰收歉的原则,对省内水产品销售实行计划调拨,一般维持在10万吨左右。这一时期,对城市居民、工矿林区、军队等采取凭票或凭证定量平价供应。1980~1984年,省内销售实行定量平价供应和议价选购相结合的办法,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议价进货转平价供应,差价由地方财政补贴。
  1984年,水产品全面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水产品销售,省内销售量逐年增加。
  (二)省外销售
  明清时期,晋江、惠安等县已有少数渔民到浙江渔场生产,在省外就地销售。民国年间,惠安鱼商贩在浙江沿海开设鱼铺、栈房,经营水产品运销、加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国营水产供销系统执行国家下达的调拨任务,以海水优质经济鱼为主调往省外,销售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和重点工矿区。1954年调省外销售量2568吨,1959年增加到11300吨,1960~1966年又增加到年平均22900吨。1967年,省外销售量猛增到52729吨,其中优质经济鱼42364吨(冰鲜黄鱼9535吨,冰鲜带鱼6078吨,咸黄鱼6247吨,咸带鱼20505吨)占80.3%。1968年,省外销售量54884吨,为最高年份。1969~1988年,国营水产供销系统省外销售量每年一般3万吨左右,最低年份1988年25307吨。但由于水产品的放开和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水产品销售,销往省外的水产品总量却逐年增加。
  (三)出口
  明、清时期,厦门市出口的水产加工品有鲍鱼、鱼翅、柔(鱿)鱼、墨鱼、银鱼、丁香、鳗鱼、海参、海蜇、江鱼、黄花鱼、鱼脯、虾干、虾皮、虾酱、牡蛎干、咸蟹等30余种。①鸦片战争期间中断对外贸易。战争结束后,厦门、福州被迫开辟为通商口岸,水产品外贸逐步发展。据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福建历年对外贸易统计》记载,本省清光绪25年至民国22年(1899~1933年)经三都澳、福州、厦门海关出口的鱼(贝)海味品有鱿鱼、墨鱼、鲜鱼、咸鱼、干鱼、虾米、海蜇、蚶、蛤、鱼翅和福州、厦门罐头厂出品的鱼(贝)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0年,福建省水产品出口由国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负责组织货源,优先保证出口需要,按国家规定价格结算。1956~1966年主要出口香港,海淡水鲜、咸、干品都有。水产供销企业提供的货源:1956年出口3545.25吨,1957年出口4464.6吨,1960年出口16150.1吨,1961年出口2042.1吨,1966年出口11920吨总值886.2万美元。1967~1980年本省水产品出口香港和日本,选择换汇率较高的品种,包括冰鲜虾、活梭子蟹、冻对虾、冻虾仁、冻蛤肉、冻梭子蟹、活贝等。
  1981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外贸体制,将水产品进出口业务移交水产部门归口管理,成立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以及厦门、漳州分公司,建设生产基地及保鲜加工运输配套设施,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出口范围。水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有香港、台湾省、日本、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法国、南朝鲜、印度。出口品种有水产罐头、冰鲜虾、冻对虾、冻虾仁、冻蛏蛤肉、冻梭子蟹、冻鱼、冻鱼片、冻海螺肉等。随着体制改革深化,具备条件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都可以直接经营水产品出口业务,促进水产品出口业务加快发展。1993年福建水产品出口总值已达2.18亿元。
  (四)对台贸易
  从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至1988年,福建省先后开放福鼎、霞浦、连江、平潭、福州、长乐、莆田、惠安、泉州、石狮、厦门、漳浦、东山、龙海、云霄、诏安等处为对台贸易口岸。早期对台贸易,两岸渔船在海上接触,以物换鱼,台湾船用柴油等渔需物资交换本省渔民生产的黄鱼、鲳鱼等优质经济鱼。以后贸易扩大,以家用电器、化纤布料、美元等交换本省鱼货。
  1986年起,海峡两岸从海上鱼物交换形式发展到上岸交易。台商通过在大陆的亲戚朋友关系,聘请代理人,投资设点,采购水产品。据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统计,本省对台水产品小额贸易,1986年78万美元,1987年184万美元,1988年1502吨229万美元(不包括无申报的民间贸易)。90年代后,对台水产品贸易有新的发展。1993年经海关监管的对台水产品小额贸易就达900多万美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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