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产品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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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5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产品购销
分类号: F326.4
页数: 8
页码: 181-18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水产品购销政策的演变和不同时期的具体实施情况。从收购方面来看,早期以港口岸收购和海上收购为主,后来逐渐发展上门市部、货栈收购和交易市场等。从销售方面来看,福建省内销售主要在沿海城镇,而内陆和山区则靠肩挑推销。在计划经济时期,水产品购销政策经历了统购、派购等阶段,而在改革开放后,水产品购销政策逐渐放开,市场调节逐渐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产贸易 水产品购销

内容

一、收购
  (一)港口收购
  个体鱼贩港口收购历史悠久。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成立初期,仍以港口岸收购为主要方式,渔船生产回港靠岸卸鱼过秤结算。国营、合作水产运销企业在渔港设收购点,建腌制鱼池和烘干、炊干的简易厂房、仓库,以后发展到制冰厂、冷藏库、供油站,实行港口收购、加工、供应三结合,方便渔民,促进生产。
  水产品放开后,从事水产品贸易企业与渔村或渔业生产单位订立购销协议,采取渔需物资或资金与鱼货挂钩,以港口为依托,定点供应,定点收购,保证水产品购销活动有固定的货源,以利城市水产品市场稳定。
  (二)海上收购
  1956年起,以驻浙购销总站为主体,各级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配备收购运输船只,随本省转场渔船北上,在浙江舟山南北洋、嵊山、鱼山、韭山、大陈洋面、江苏吕泗洋、山东和苏浙外海渔场,开展大规模的海上收购运销业务。渔船在海上直接靠泊收购船,鱼货过船过秤结算。部分收购运输船直接开往中转站或销区,部分就近进港卸货。70年代后期,转浙渔业生产规模逐渐缩小,驻浙水产供销企业,坚持海上收购。据1974~1978年统计,转浙生产海上收购水产品,平均每年达2万吨左右。
  水产品放开后,国营、集体、个体介人竞争,省内主要渔场的海上收购运销业务逐渐开展,数量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缓和,渔民自发开展对台贸易,优质水产品多数在海上交易。
  (三)门市部、货栈收购
  国营水产公司成立初期,公司设水产门市部,经营水产品销售业务,货源除内部调拨外,不足部分自行收购或代购代销。水产品实行“统购”政策后,门市部停止自行收购和代购代销。60年代初,水产品供应紧张,各地农贸市场开放,国营水产货栈相继成立。水产货栈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代购代销和议购议销,批发给水产合作商店和个体小鱼贩。
  1965年6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水产局通知,取消议价自营业务,全省各地水产货栈陆续撤销。1978年以后,国家允许国营水产供销企业经营议购议销水产品,水产货栈、水产门市部、水产商店均可自行议购议销水产品。1984年水产品全面放开后,门市部、货栈的收购经营方式:一是直接到产区采购;二是为生产单位代销。
  (四)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是产销双方直接见面,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方式。
  1951年,厦门、福州等地相继成立水产品交易市场。厦门市交易市场于1951年7月1日成立,有完整的交易程序和管理制度,半年交易额亿元(旧币,1万元折人民币1元),渔民增加收入7亿元以上,市场管理按成交额收取服务费3%。早期实行拍卖交易,1953年8月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集中水产行政、市场、鱼商贩、货主的意见,评定各阶段价格。①水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时期,各地交易市场撤销。
  1984年,水产品全面放开,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恢复、建立水产品交易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市场收取管理费。本省新建规模较大的水产品交易市场有福州、厦门、华洲,交易额和收费标准分述如下。
  福州市水产品交易市场,1986年10月开业,隶属市水产供销公司,1986~1988年共交易水产品18347吨,交易额2517万元。市场管理按成交额1~2%收取管理费,税收按成交额5%向经营者征收营业税。
  厦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隶属市水产局,事业编制企业管理,市场管理收取渔船靠泊费每艘半日(次)收费15元,吊装服务费每吨1.8元。经营者按交易总额2%缴纳市场管理费。税收分别不同对象征收:国营、集体企业凭“水产品收购证”征收产品税2.5%;持有“税务
  登记证”和“水产品采购许可证”的个体鱼贩征收产品税5%和营业税3.3%;无证经营的个体鱼贩征收产品税5%和营业税5.5%;以船定产品税的水产品,须补征营业税。
  华洲水产品交易市场,是晋江县池店乡华洲村村民与晋江县工商局合办的。日交易量约125吨,交易额100万元左右。市场管理费按成交每100公斤收费6元计算。税收采取估值征收,对持有工商、税务统一发票者按实数征税。
  (五)计划调拨
  1954年福建省开始试行水产品计划调拨。1956年,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水产品计划调拨属于指令性任务,下达各级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执行,按计划价格结算。中央下达的调拨任务,主要调出省外大城市和大工矿区;省下达的调拨任务,主要在省内水产供销系统内部产销区之间的调拨。1954~1988年,福建省调出省外的水产品共计103万吨。1989年起,水产品调拨逐步执行计划调拨与换购物资相结合的办法,水产品计划调拨逐年减少。
  二、销售
  (一)省内销售
  清代及民国年间,福建省内交通不便,水产品销区主要在沿海城镇,福州市年销售量最高4000多吨。内陆、山区靠肩挑少量咸干品推销叫卖,和农民翻山越岭来到产区购买廉价的腌制小杂鱼、咸〓。每年农忙季节,销售永泰等地的低值腌制品2500~3000吨。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政府迁到永安办公,修建了南平至永安公路,鲜鱼货才开始运销沙县、三元、永安等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内兴建公路、铁路,交通逐渐发达,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遍布全省各地,于是水产品调拨、销售、供应也随之扩大,增加了冰鲜、咸干产品,内陆地区通过水产推销站、营业处转运销售到农村、山区。1954年,全省销售量3.6万吨,1955年增加到7万吨。1956~1960年海水经济鱼丰收,省内销售倍增,年销售量髙达15万多吨。1961~1978年,福建省水产供销系统根据以丰收歉的原则,对省内水产品销售实行计划调拨,一般维持在10万吨左右。这一时期,对城市居民、工矿林区、军队等采取凭票或凭证定量平价供应。1980~1984年,省内销售实行定量平价供应和议价选购相结合的办法,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议价进货转平价供应,差价由地方财政补贴。
  1984年,水产品全面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水产品销售,省内销售量逐年增加。
  (二)省外销售
  明清时期,晋江、惠安等县已有少数渔民到浙江渔场生产,在省外就地销售。民国年间,惠安鱼商贩在浙江沿海开设鱼铺、栈房,经营水产品运销、加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国营水产供销系统执行国家下达的调拨任务,以海水优质经济鱼为主调往省外,销售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和重点工矿区。1954年调省外销售量2568吨,1959年增加到11300吨,1960~1966年又增加到年平均22900吨。1967年,省外销售量猛增到52729吨,其中优质经济鱼42364吨(冰鲜黄鱼9535吨,冰鲜带鱼6078吨,咸黄鱼6247吨,咸带鱼20505吨)占80.3%。1968年,省外销售量54884吨,为最高年份。1969~1988年,国营水产供销系统省外销售量每年一般3万吨左右,最低年份1988年25307吨。但由于水产品的放开和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水产品销售,销往省外的水产品总量却逐年增加。
  (三)出口
  明、清时期,厦门市出口的水产加工品有鲍鱼、鱼翅、柔(鱿)鱼、墨鱼、银鱼、丁香、鳗鱼、海参、海蜇、江鱼、黄花鱼、鱼脯、虾干、虾皮、虾酱、牡蛎干、咸蟹等30余种。①鸦片战争期间中断对外贸易。战争结束后,厦门、福州被迫开辟为通商口岸,水产品外贸逐步发展。据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福建历年对外贸易统计》记载,本省清光绪25年至民国22年(1899~1933年)经三都澳、福州、厦门海关出口的鱼(贝)海味品有鱿鱼、墨鱼、鲜鱼、咸鱼、干鱼、虾米、海蜇、蚶、蛤、鱼翅和福州、厦门罐头厂出品的鱼(贝)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0年,福建省水产品出口由国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负责组织货源,优先保证出口需要,按国家规定价格结算。1956~1966年主要出口香港,海淡水鲜、咸、干品都有。水产供销企业提供的货源:1956年出口3545.25吨,1957年出口4464.6吨,1960年出口16150.1吨,1961年出口2042.1吨,1966年出口11920吨总值886.2万美元。1967~1980年本省水产品出口香港和日本,选择换汇率较高的品种,包括冰鲜虾、活梭子蟹、冻对虾、冻虾仁、冻蛤肉、冻梭子蟹、活贝等。
  1981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外贸体制,将水产品进出口业务移交水产部门归口管理,成立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以及厦门、漳州分公司,建设生产基地及保鲜加工运输配套设施,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出口范围。水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有香港、台湾省、日本、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法国、南朝鲜、印度。出口品种有水产罐头、冰鲜虾、冻对虾、冻虾仁、冻蛏蛤肉、冻梭子蟹、冻鱼、冻鱼片、冻海螺肉等。随着体制改革深化,具备条件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都可以直接经营水产品出口业务,促进水产品出口业务加快发展。1993年福建水产品出口总值已达2.18亿元。
  (四)对台贸易
  从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至1988年,福建省先后开放福鼎、霞浦、连江、平潭、福州、长乐、莆田、惠安、泉州、石狮、厦门、漳浦、东山、龙海、云霄、诏安等处为对台贸易口岸。早期对台贸易,两岸渔船在海上接触,以物换鱼,台湾船用柴油等渔需物资交换本省渔民生产的黄鱼、鲳鱼等优质经济鱼。以后贸易扩大,以家用电器、化纤布料、美元等交换本省鱼货。
  1986年起,海峡两岸从海上鱼物交换形式发展到上岸交易。台商通过在大陆的亲戚朋友关系,聘请代理人,投资设点,采购水产品。据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统计,本省对台水产品小额贸易,1986年78万美元,1987年184万美元,1988年1502吨229万美元(不包括无申报的民间贸易)。90年代后,对台水产品贸易有新的发展。1993年经海关监管的对台水产品小额贸易就达900多万美元。
  三、运输
  (一)海运
  水产品海上运输是伴随着渔业兴盛而发展的,历史久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本省沿海民间群众就以木帆船运载腌咸或晒干水产品,远销台湾、浙、粤等省港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海上水产品运输业。1955年福建省水产公司(1956年起改为省水产供销公司)成立运输队,拥有机动船10艘,包括当年新造载重35吨的海鲛11号、13号、15号和1952年福州分公司建造25吨的海鲛2号,及福建省交通厅港务局调来旧船6艘、中央拨来运输汽车7辆组成。60年代,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运输队又新增运输船17艘,并划分为福州、浙办、三沙三个船队,添置600吨冷藏运输船3艘,用于冻鱼货和海带、贻贝苗南移养殖运输。这一时期加上各地国营水产购销企业租用大批运输船,随同上述三支运输船队,南征北战,为本省渔民转场生产服务。1970年,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运输队改为福建省水产海运大队,1975年又更名为福建省水产海运公司,直属省水产局领导。1985年下放给福州市。1986年底该公司拥有运输船55艘,5585总吨,1989年开始纳入交通部门行业管理。
  1978年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从日本引进冷藏加工运输船“海丰2023号”,当时系本省最大的3000吨级水产冷藏运输船。1981年该船转卖给大连渔业公司。
  1981年,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购置“宝珠号”、“武夷号”、“罗星号”三艘活鲜运输船,专门运输出口活鲜水产品,由平潭或厦门直航香港等地。
  60~70年代,各地市县国营水产供销公司配备的小吨位运输船,为本地渔业生产服务,收购运输水产品和渔需物资,曾发挥了积极作用。80年代开始,由于水产品全面放开和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多种经济成份的运输船介人水产品运输,许多地(市)县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自备的运输船,由于经营不善或无力参与市场竞争,皆相继变卖了各自运输船。水产品运销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民间运输船队。
  (二)陆运
  民国年间,福建省仅有沿海少数市县有公路,水产品可用汽车运输,多数县和内陆、山区主要依靠水运和人力肩挑水产品。
  1955年,福建省水产公司运输队成立时,全省只有7辆运输水产品汽车。至1986年水产供销系统运输汽车发展到42辆,省水产海运公司运输汽车18辆,其他国营水产企业、商业也有运输汽车,承担省内外水产品运输,并直开深圳、上海等地提供出口货源。水产品全面放开后,个体专业户和中外合资企业,水产运输汽车迅速发展。本省铁路建成后,福州、厦门、南平、三明等工业城市和矿区、林区连接一起,北接省外干线,火车成为本省水产陆运的主要工具。
  (三)空运
  1982年起,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经营空运鲜活水产品出口。1985年后,福建四海养殖有限公司、厦门海峡水产实业公司等中外合资企业和省水产厅直属的国营水产商业,也积极开展了空运水产品出口。1988年,民航福建管理局为支持福建海鲜产品出口,专门开辟福州至日本名古屋直达航线,全年直接飞行161架次,货运量达3122吨,创汇2447万美元。还有福州、厦门民航班机运到上海机场中转。至1993年,仅省水产厅直属的国营水产企业(含其对外合资企业)空运水产品出口总货值达4118万美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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