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销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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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51
颗粒名称: 一、购销政策
分类号: F326.4
页数: 3
页码: 174-176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以后,福建省水产品交易和流通政策的变化。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产贸易 购销政策

内容

(一)自由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渔业生产处在恢复和发展时期,优质经济鱼比重较大,社会消费需求较低;交通运输不便,流通渠道不畅。在水产品供多于求的情况下,省人民委员会对水产品购销工作,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水产品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允许国营、合作、私营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从事水产品自由交易。1953年,国营水产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水产品购销量占30%,私营占70%;1954年国营、合作水产品购销量占60.89%(国营36.56%,合作24.33%),私营占39.11%;1955年国营、合作水产品购销量占77.7%(国营49.3%,合作28.4%),私营占22.3%。
  1956年2月,强调国营独家经营,当年国营水产品购销量提高到53.2%,但出现水产品市场流通不畅。11月,中共福建省委召开专员、县长会议,对水产品购销业务,实行指导性的计划管理,会议决定大宗水产品68种中,28种为计划管理的品种,其余多数水产品仍然实行渔民自产自销和私营鱼商经营,自由交易。水产品购销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统一领导,国营水产供销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划地区分工经营。供销合作社经营所在地产区的水产品购销业务。
  (二)统购
  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购农产品的有关规定,福建省规定黄鱼、带鱼、墨鱼、鳀鳁鱼、鱿鱼、鲨鱼、鳓鱼、鳗鱼、紫菜、赤菜、海蜇、虾皮、虾肉、虾干、鲜毛虾、黄虾、蛏干、蛎干、丁香鱼等19个品种列为二类物资,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独家经营,实行统一收购、调拨、供应。
  1961年,福建省水产品统购政策,规定主要经济鱼“购七留三”、小杂鱼“购五留五”的购留比例。公社、大队的自留鱼允许自行上市,或搞“山海协作”同内地、山区交换竹木等渔需物资。对城市居民和主要工矿区实行按人定量供应,对军队和特种作业人员规定军需、特供标准。
  1963年,福建省水产品购留比例调整为“购八留二”。国营水产供销公司采取以物换鱼办法,交换自留鱼。用当时紧缺的生活用品,如布、糖、香烟、胶鞋等换购社队自留部分的名、特、优水产品。
  “文化大革命”动乱初期,水产品统购政策难以执行,计划调拨供应都无法实现。
  1973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福建省水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对水产品实行除渔民自食外,应全部交售国家的统购政策。《暂行办法》重申,凡设立水产供销机构的地区,水产品统一由水产部门经营;没有设立水产供销机构的地区,由商业部门经营所在地的水产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插手经营水产品,更不准用提等提价的办法抢购其他地区水产品;规定以渔为主的生产单位自食水产品不得超过水产品总产量的5%,渔农结合的生产单位自食水产品不得超过水产品总产量的15%;自食有余,应交售国家,不得流人自由市场。
  (三)派购
  1979年7月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49号文件重申水产品属二类物资,对主要生产作业,确定了水产品派购任务:
  1.机围作业派购80%以上,灯围作业派购70%以上,流刺网作业派购60%以上,钓业派购50%以上,其它流动作业参照上述比例由县确定;
  2.定置网作业水产品,经济鱼派购60%以上,虾皮派购70%以上,小杂鱼派购50%;
  3.养殖业水产品,海水贝类鲜品派购50%以上,海藻干品分等级按质论价,淡水鱼派购由县确定;
  4.近海小作业的水产品和闲散劳力生产的鱼虾,由县确定派购任务;
  5.国营渔业和国家投资补助的商品基地产品,全部由水产供销企业收购;
  6.国家特定的出口水产品和海珍品,实行全额收购;
  7.社队自行上市的水产品,可由水产供销部门议价收购,或由水产供销部门出具证明在当地农贸集市出售,或由水产供销部门组织产销挂钩、山海协作、城乡协作。渔业队不得弃渔经商,不得长途贩运鱼货。
  1983年,福建省水产厅根据中共中央(83)1号文件和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对水产品派购品种和任务作了调整:缩小水产品派购品种,按国务院1981年规定的21种缩小为10种,即黄鱼、带鱼、鲳鱼、鳗鱼、马鲛鱼、鲨鱼、对虾、梭子蟹、虾皮、优质鳀鳁鱼;贝类除少数主产县和集中产区仍继续少量派购外,放开经营,市场调节;藻类产品,鼓励生产者和集体单位自产自运自销;淡水鱼,按国务院1982年规定的对国营渔业生产单位、商品鱼基地和专业队的派购任务不超过总产量的一半,社队和家庭养鱼一般不派购。1983年,全省下达水产品派购任务8万吨,属于指令性的计划管理。派购基数内的水产品,主要用于重点城镇、军需特供、工矿林业的定量供应和上调中央出口,以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的基本稳定。
  1983年,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收购水产品16.5万吨,其中议购3万吨,议购财政补贴2189.4万元,派购品种和数量减少后,国营水产供销企业供应市场的平价鱼相应减少;出现水产品供少于求的局面。
  (四)全面放开
  1984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水产品派购后,还根据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将水产品全部划为三类产品”。本省水产品和价格全面放开,实行随行就市。让国营、合作、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竞争,跨地区、行业的各种流通渠道和多种经营方式应运而生。渔民可以就地销售,也可以长途运销,产销双方议购议销,自由交易,不受限制。
  水产品全面放开后,国家对水产品流通的管理由行政干预,改为宏观管理。福建省水产厅每年从渔用柴油中拨出专项换购柴油二万余吨,把换购的水产品作为调控市场的货源,还从国营省海洋渔业公司调拨数千吨海水经济鱼,省财政厅每年拨出鱼货储备专款,作为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承当吞吐旺淡、节日供应、军需特供的责任,以达到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的目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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