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产品购销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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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水产品购销政策
分类号: F326.4
页数: 8
页码: 174-181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84年,福建省对水产品购销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派购制度,实行市场调节。政府对水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不再进行计划管理,而是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这一政策调整使得水产品市场得到了更大的灵活性,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同时,政府还鼓励私营经济参与水产品交易,促进了市场的多元化。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产贸易 购销政策

内容

一、购销政策
  (一)自由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渔业生产处在恢复和发展时期,优质经济鱼比重较大,社会消费需求较低;交通运输不便,流通渠道不畅。在水产品供多于求的情况下,省人民委员会对水产品购销工作,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水产品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允许国营、合作、私营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从事水产品自由交易。1953年,国营水产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水产品购销量占30%,私营占70%;1954年国营、合作水产品购销量占60.89%(国营36.56%,合作24.33%),私营占39.11%;1955年国营、合作水产品购销量占77.7%(国营49.3%,合作28.4%),私营占22.3%。
  1956年2月,强调国营独家经营,当年国营水产品购销量提高到53.2%,但出现水产品市场流通不畅。11月,中共福建省委召开专员、县长会议,对水产品购销业务,实行指导性的计划管理,会议决定大宗水产品68种中,28种为计划管理的品种,其余多数水产品仍然实行渔民自产自销和私营鱼商经营,自由交易。水产品购销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统一领导,国营水产供销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划地区分工经营。供销合作社经营所在地产区的水产品购销业务。
  (二)统购
  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购农产品的有关规定,福建省规定黄鱼、带鱼、墨鱼、鳀鳁鱼、鱿鱼、鲨鱼、鳓鱼、鳗鱼、紫菜、赤菜、海蜇、虾皮、虾肉、虾干、鲜毛虾、黄虾、蛏干、蛎干、丁香鱼等19个品种列为二类物资,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独家经营,实行统一收购、调拨、供应。
  1961年,福建省水产品统购政策,规定主要经济鱼“购七留三”、小杂鱼“购五留五”的购留比例。公社、大队的自留鱼允许自行上市,或搞“山海协作”同内地、山区交换竹木等渔需物资。对城市居民和主要工矿区实行按人定量供应,对军队和特种作业人员规定军需、特供标准。
  1963年,福建省水产品购留比例调整为“购八留二”。国营水产供销公司采取以物换鱼办法,交换自留鱼。用当时紧缺的生活用品,如布、糖、香烟、胶鞋等换购社队自留部分的名、特、优水产品。
  “文化大革命”动乱初期,水产品统购政策难以执行,计划调拨供应都无法实现。
  1973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福建省水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对水产品实行除渔民自食外,应全部交售国家的统购政策。《暂行办法》重申,凡设立水产供销机构的地区,水产品统一由水产部门经营;没有设立水产供销机构的地区,由商业部门经营所在地的水产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插手经营水产品,更不准用提等提价的办法抢购其他地区水产品;规定以渔为主的生产单位自食水产品不得超过水产品总产量的5%,渔农结合的生产单位自食水产品不得超过水产品总产量的15%;自食有余,应交售国家,不得流人自由市场。
  (三)派购
  1979年7月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49号文件重申水产品属二类物资,对主要生产作业,确定了水产品派购任务:
  1.机围作业派购80%以上,灯围作业派购70%以上,流刺网作业派购60%以上,钓业派购50%以上,其它流动作业参照上述比例由县确定;
  2.定置网作业水产品,经济鱼派购60%以上,虾皮派购70%以上,小杂鱼派购50%;
  3.养殖业水产品,海水贝类鲜品派购50%以上,海藻干品分等级按质论价,淡水鱼派购由县确定;
  4.近海小作业的水产品和闲散劳力生产的鱼虾,由县确定派购任务;
  5.国营渔业和国家投资补助的商品基地产品,全部由水产供销企业收购;
  6.国家特定的出口水产品和海珍品,实行全额收购;
  7.社队自行上市的水产品,可由水产供销部门议价收购,或由水产供销部门出具证明在当地农贸集市出售,或由水产供销部门组织产销挂钩、山海协作、城乡协作。渔业队不得弃渔经商,不得长途贩运鱼货。
  1983年,福建省水产厅根据中共中央(83)1号文件和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对水产品派购品种和任务作了调整:缩小水产品派购品种,按国务院1981年规定的21种缩小为10种,即黄鱼、带鱼、鲳鱼、鳗鱼、马鲛鱼、鲨鱼、对虾、梭子蟹、虾皮、优质鳀鳁鱼;贝类除少数主产县和集中产区仍继续少量派购外,放开经营,市场调节;藻类产品,鼓励生产者和集体单位自产自运自销;淡水鱼,按国务院1982年规定的对国营渔业生产单位、商品鱼基地和专业队的派购任务不超过总产量的一半,社队和家庭养鱼一般不派购。1983年,全省下达水产品派购任务8万吨,属于指令性的计划管理。派购基数内的水产品,主要用于重点城镇、军需特供、工矿林业的定量供应和上调中央出口,以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的基本稳定。
  1983年,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收购水产品16.5万吨,其中议购3万吨,议购财政补贴2189.4万元,派购品种和数量减少后,国营水产供销企业供应市场的平价鱼相应减少;出现水产品供少于求的局面。
  (四)全面放开
  1984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水产品派购后,还根据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将水产品全部划为三类产品”。本省水产品和价格全面放开,实行随行就市。让国营、合作、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竞争,跨地区、行业的各种流通渠道和多种经营方式应运而生。渔民可以就地销售,也可以长途运销,产销双方议购议销,自由交易,不受限制。
  水产品全面放开后,国家对水产品流通的管理由行政干预,改为宏观管理。福建省水产厅每年从渔用柴油中拨出专项换购柴油二万余吨,把换购的水产品作为调控市场的货源,还从国营省海洋渔业公司调拨数千吨海水经济鱼,省财政厅每年拨出鱼货储备专款,作为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承当吞吐旺淡、节日供应、军需特供的责任,以达到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的目的。
  二、价格政策
  1949年以前,水产品价格名为买卖双方议价交易,实际是鱼牙行操纵杀价进抬价出,渔民在议价中没有自主权,市场行情暴涨暴跌经常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1年,福建省沿海市县水产行政和国营运销企业,贯彻华东区财委“斤鱼斤米”的比价政策,对水产品交易推行评议价格,公平交易,对投机倒把的不法行为进行斗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1952年,福建省国营水产公司在水产品交易市场取得了领导地位,在贯彻对私改造政策中,废除水产品批发拍卖制,建立评议制,由国营水产公司负责公布购销价格,并监督执行。
  1954年起,主要水产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物价主管部门下达最高和最低限价,允许在限价幅度内浮动。
  1957~1978年,属于统购的水产品,全省统一制定购销价格,分级管理。这一时期,全省水产品价格,政策性调整的有:1960年、1961年,因农业遭受严重灾害,渔需物资价格上涨,渔业成本增加,市场副食品供应紧张,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提高水产品价格;1962年,本省根据中央指示,城市职工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含定量供应的水产品)的价格应基本不动,省管的17种水产品价格进行调低。
  1979~1984年,属于派购的水产品实行统一制定的计划价格,即“平价”购销;议购的水产品实行买卖双方议定的价格.即“议价”购销;农贸市场自由交易的水产品实行自由价格,“自由价”规定最高最低限价。计划价格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这一时期,制定水产品价格,强调按质论价和保护水产资源的政策,优质品价格多提,一般产品价格少提,次品、幼鱼不提或降价。议价收购转平价供应和省内调拨的水产品,作免税计价,差价由地方财政补
  贴。
  1984年10月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1985年水产品零售价格指数比1984年的平价上升42%。1986年3月20日起实行水产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制止批、零环节任意涨价的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水产品价格
  (一)价格
  1954~1957年,水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海水鱼类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计算:1954年14.27元,1955年13.36,1956年13.08元,1957年13.34元。其中主要经济鱼类价格,1954年17.11元,1955年14.63元,1956年14.85元,1957年16.00元。
  这一时期,福建省水产品地区差价悬殊较大。1952年,平潭县大黄鱼收购价每50公斤10.49元,惠安县23.13元;1954年起压缩地区差价,1957年平潭县大黄鱼收购价每50公斤18.31元,惠安县22.79元;1961年实行全省一种价格,执行不通;1962年10月恢复地区差价,平潭县大黄鱼收购价23.5元,惠安县26元。质量差价,1957年连江蛏干价格,最高(二龄特级)收购价每50公斤184元,最低(一龄三级)收购价122元;]963年差价缩小,最高收购价364元,最低330元;以后随着消费水平提高,质量档次与差价越拉越大。
  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格进行三次调整:1960年8月调高18.6%,1961年4月再调高23.15%,1962年10月调低9.6%。
  1963~1978年,水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小步提高。据福鼎、霞浦、平潭、惠安、东山等5个主要产区15个品种统计,1978年水产品价格水平比1957年提高25.5%,比1952年提髙46.5%。
  1979年起,水产品收购、销售价格提高幅度较大。1979年4月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提高33%,全省收购价提高20.2%;11月全省销售价提高30%。据调查统计,福州市场16种水产品的零售价,1979年11月比1957年提高59.1%,比1952年提髙74.5%;福鼎、霞浦、平潭、惠安、东山等5个主要产区,18种水产品收购价,1980年比1957年提高83.1%,比1950年提高133.7%。提高的销售价低于收购价。
  1985年起,水产品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二)差率
  1986闽价(农)字第37号文件,规定水产品最高购(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如下表:
  (三)计划价作价办法
  1986年闽价(农)字第37号文件规定了计划价作价办法:
  1.计算公式
  产区或半销区市场批发价=[产地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货物税(或工商统一税)+各项定额直接费用]×(l+批发综合费率)。
  沿海销区及内地销区市场批发价=[各产区加权平均进货成本价(或中转地进货调拨价)+各项定额直接费用]×(l+批发综合费率)。
  零售价=批发价×(l+批零差率)。
  农村市场零售价=(城镇进货地零售价+定额运杂费费用)+(1-合理在途损耗一城乡差1%)。
  产地市场,指沿海县(市)生产的水产品,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自给地区之自给品种(在一个经济区域内)均划为产地市场。
  半销区市场,指水产品主要依靠本县沿海产区生产、收购、供应的沿海县市除产鱼区按产地市场计销价外,县级市场及农村主要集镇均划为半销区市场。
  沿海销区市场,指水产品能直达运输调拨及主要依靠兄弟县收购、调拨的沿海县市,如福州、泉州、漳州、福安、南安、仙游、云霄、诏安等,划为沿海销区市场。
  内地销区市场,指南平、龙岩、三明地市所属各县市和闽侯、晋江、尤溪、福安四地区需要经过沿海地区中转、调拨的县,划为内地销区市场。
  2.供应商店、行业的作价
  供应饮食业、服务业水产品按零售牌价结算;供应作原料的水产品,产地交货的按调拨价结算,销地交货的按批发牌价结算;供应零售商店、小商贩、军人服务社等按批发牌价结算。
  3.价格审批权限
  省管的主要水产品,地市以上市场批发价按省核定价格执行;县级以上市场与地管的水产品,由地市作价报专区物价委员会审批;县以下市场及县管的水产品,报县物价委员会审批。附:综合费率表与商品分类:
  综合费率根据(1+天数×日利率)+(1-损耗率)+(1-经管费率-利润率)
  附件(63)省合水字第016号水产品商品分类办法:
  (1)经济鲜、炊制品类:指大小黄鱼、带鱼、墨鱼、鳓鱼、鳗鱼、鲳鱼、马鲛鱼、鲨鱼、鲷鱼、梭子蟹、大虾等及其他经济价值相等的水产品。
  (2)咸制品、小杂鱼、贝藻类:包括一切腌制品(咸鱼、咸〓、海蜇)鲜小杂鱼、四大贝类及主要鲜咸藻类。
  (3)一般干制品类:指海带、虾皮及未列入贵重食品及海味品的其他水产干制品。
  (4)海味品及贵重食品:指干贝、海参、鲍鱼、鱼翅、鱼胶、鱼唇、发菜、鱿鱼干、墨鱼干、蛏干、蛎干、虾干、虾肉、紫菜、赤菜、石花菜、丁香、淡菜、鱼皮、鱼松、扁鱼干、银鱼干、明鱼干、〓肉、败黄、冻粉、海粉、文昌鱼干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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