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产贸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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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4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水产贸易
分类号: F326.4
页数: 22
页码: 169-19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水产贸易历史悠久,但直到清末民国年间才具有一定规模。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日本垄断资本和封建势力的控制,水产贸易发展停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水产贸易在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1978年后开始改革,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1984年,水产品和价格全面放开,取消派购,实行市场调节。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产贸易

内容

据唐代记载“长乐郡进贡海蛤”。宋《元丰九域志》记载,“漳浦郡进贡鲛鱼皮”。《晋安新志》记载,“宋时,惠安有盐产一百二十九处”。明嘉靖《惠安县志》记载,“凡鱼大者薨小者宜腊,贾人常裹而市之,或由海道以达三山(福州)、延(平)建(宁)诸郡”。清周凯《厦门志》记载,“厦门为通洋出口,故海关设焉”,由厦门出口的水产品达30余种。明清时代,福建盐业、海运发达,水产品远销兴起,对内从沿海向内地运销,对外远销到东南亚诸国。
  清末民国年间,福建省水产品对外贸易具有一定规模。据民国《福建历年对外贸易统计》,清光绪二十五年至民国22年(1899~1933年)福建海味品经三都澳、福州、厦门海关出口,对外贸易额达677万元国币。①又据陈子英著《福建省渔业调查报告》,民国21年(1932年),福建省从外地输人海带、鲍鱼等水产品有16种。这一时期,福建沿海普遍出现封建势力操纵的“鱼牙行”。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沿海沦陷,日本垄断资本与福建封建势力勾结,长期垄断水产贸易权,从中盘剥,牟取暴利,致使渔民贫困,渔业生产落后,水产市场对内主要在本省沿海地区,对外贸易停滞不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水产贸易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指导下,改造“鱼牙行”,发动渔民和水产运销户参加水产运销互助合作组织,建立国营鱼市场。1956年,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以国营水产供销公司为主体的全民所有制水产商业企业,包揽了全省主要水产品收购、销售、调拨和渔需物资供应等业务。
  1957~1978年,对水产品调拨和价格实行计划管理,水产品调拨属于指令性计划任务。各地市县国营水产供销公司负责主要水产品的统购、派购、议购和计划调拨、销售、定量供应,使水产贸易成为调节供求、平抑物价和促进渔业生产的一个重要力量。三年国民经济困难和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水产贸易体制多变,并一度出现水产品供求矛盾,价格不稳,计划购销未能顺利进行。
  1978年以后,对水产贸易体制进行改革,全民所有制水产商业企业独家经营转变为国营、合作、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
  1984年,福建省水产品与价格全面放开,取消派购,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政策放宽后,水产贸易兴旺发达,牵动了生产、加工、运输全面发展。水产品种类增多,质量提高,鲜活产品比重增加,出口外销数量倍增,海、陆、空运输加快步伐。1992年,全省水产品社会零售量23.4万吨,比1984年(14.82万吨)增加57.9%;出口外销7.33万吨,比1985年(6816吨)增加10倍多。
  第一节 贸易体制
  一、个体鱼贩
  古代渔民从事捕鱼以自食为主。随着渔业生产发展,水产品由实物交换转变为商品生产,由自产自销转变为鱼贩就近上市,且逐步发展远道运销。清代与民国年间,福州、厦门及沿海县城常见有卖鱼的街坊店铺。鱼贩为保持鱼货鲜度,半夜三更肩挑赶市,摆摊设点以应早市,福州人称之“半夜摊”。据民国福建省渔业管理部门统计,全省个体鱼贩和鱼店总数,民国27年(1938年)为2957家,民国28年(1939年)为2801家,民国29年(1940年)为3614家,民国30年(1941年)为3165家。另外,沿街串巷叫卖的肩挑鱼贩不计其数。
  1956年,对个体鱼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接受改造的有3968家,7432人,营业资金31.76万元。改造出路分别有加入国营水产公司、公私合营、合作商店或小组等形式。分配形式改变为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死分活评,共负或各负盈亏。政府发给水产行业商贩证书。对农村和分散渔区的小商小贩,在自愿原则下,通过互助合作道路,把他们组织为经销、代销和合作小组,纳入国家计划轨道,逐步过渡为集体商业。
  全省水产行业商贩社会主义改造后,体制改变情况如下表:
  在1959年刮“共产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渔民自产自销以及个体鱼贩被限制甚至取缔。
  1984年10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派购,水产品和价格全面放开,随行就市”,渔民自产自销和个体鱼贩迅速恢复与发展,成为水产品流通领域中的重要力量。据统计,1989年,全省城乡持有工商执照的水产小商贩专业户10179户,从业人员15023人,营业额3.5亿多元。进入90年代后,个体水产鱼贩数量略有减少,但经营规模不断增大。
  二、鱼牙行
  鸦片战争前夕,厦门市鱼牙行有20多家。民国年间,福建鱼牙行遍布全省渔业港口,据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政府对8个渔业重点市县统计,鱼牙行共有221家,其中福州56家(鲜鱼行32家、咸鱼行24家),厦门35家、福鼎15家、霞浦三沙33家、连江琯头8家、兴化涵江22家、东山22家、惠安30余家。厦门鱼牙行老板为操纵水产市场,还成立了“鱼牙公会”,或“鱼牙同业公会”。民国27年(1938年)5月10日,厦门沦陷后,日本人在厦门设立“全闽水产株式会社”,并设“仲卖行”,替代“鱼牙行”,民国27年(1938年)有24家,民国34年(1945年)有34家。①福州鱼牙行,民国35年至37年(1946~1948年)93家,其中鲜鱼牙22家、咸鱼牙7家、咸鱼批发兼零售16家、蛏蛤牙13家、鱼翅行8家、虾米栈5家、牡蛎牙6家、海蜇皮牙行6家、海干品牙行9家,从业人员900多人,多数设在台江中亭街一带。鱼牙行资本一般在千元以上,最多3~4万元。
  封建性的鱼牙行,包揽收购鱼货和垄断销售渔盐,杀价进抬价出,还采取瞒价和压秤手段欺压渔民。渔民向鱼牙行租船或借款,以产品偿还,议定鱼价毫无自主权。平潭东澳鱼牙行收购鱼货120斤以100斤结算。厦门鱼牙行抽取“佣金”11%,福州抽取10~15%,还有祭神等名目繁多的杂费。封建性鱼牙行剥削渔民,牟取暴利。当时社会流传:“三十六行,比不上鱼牙行”。渔民深受其害,“打不到鱼,苦;打到鱼,不如土”。
  1950~1952年,人民政府对鱼牙行进行改造。取缔鱼牙行,废除封建性鱼牙行的经纪制度,从业人员逐步转业、改业;有资金和经营能力者组织他们“联购分销”、“联购联销”;无资金者参加水产购销服务组;有加工设备者转为加工业;成立国营鱼市场,承担市场管理兼营水产运销业务;动员渔民和水产运销户参加购销服务组织,成立福州渔船业公会、厦门渔业推进社、赛歧水产交易所等群众性组织,作为国营鱼市场的辅助力量。
  三、产运销合作社
  民国31年至34年(1942~1945年),福建省晋江、平潭、连江、长乐、林森(闽侯)、惠安、上杭、莆田、福清、宁德、仙游等11县,经民国政府核准成立的渔业产运销合作社41个,社员5997人,股金总额183.7万元。其中平潭8社为最多,连江、晋江各7社;社员以连江1521人为最多,长乐1279人次之;股金额以福清60万元为最多,连江59.1万元次之。
  四、鱼市场
  1950~1951年,福州、厦门、泉州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了国营鱼市场,实行水产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福州市鱼市场隶属市建设局,1950年10月1日成立,场址设在台江区江滨路第六码头。管理机构设人事、财务、业务、管理四课。业务课设鲜鱼组、咸干品组和季节组,经营代购代销业务,并在霞浦三沙、连江筱埕、长乐梅花和平潭县共设四个收购站;在市区三保、旧大桥头、井大门设门市部,还设一个酱〓厂。1952年,福州市鱼市场改为福州水产市场,增设3个淡水鱼收购点,把中亭街三个鱼牙行改为水产经销店。厦门市鱼市场,1951年7月1日成立,管理机构设会计、供销、交易、总务四股,人员编制30多人。鱼价管理,由水产行政、鱼市场、鱼贩、货主四方面代表组成鱼价评议委员会,评定价格,挂牌公布。建立税务、市场、银行集中办公制度,组织纠察队协助维持市场秩序。
  1984年,本省水产品价格全面放开,沿海市县出现了专项水产交易市场。厦门市于1985年5月增设沙坡尾、第一码头和东渡三个水产交易市场;福州市于1986年增设台江水产交易市场;泉州市增设华州水产交易市场;东山县新设东山水产交易市场。
  五、国营水产供销公司
  (一)省水产供销公司
  1952年8月成立福建省水产公司,隶属福建省农林厅水产局,下设福州、厦门分公司和闽东水产办事处。福州分公司管理闽侯、福州、福安地区水产供销业务,并在连江筱埕、霞浦三沙和平潭设收购站,在南平设推销站。厦门分公司管理厦门、晋江、龙溪地区水产供销业务,并在惠安崇武、晋江梅港、祥芝、东山城关设收购站,在泉州、漳州设推销站。
  1956年,福建省水产公司改为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业务隶属中国水产供销公司,行政属福建省水产局领导。
  1958年3月改为福建省商业厅食品局水产科,人员从原省水产供销公司80多人精简为18人,只管计划调拨和购销政策。地(市)县水产供销公司改为经理部,人、财、物全部下放。
  1960年,水产供销业务回到水产系统。原食品局水产科改为福建省水产局供销处,配备干部38人。
  1962年,水产供销业务又划出去,改为福建省供销社水产管理处,配备干部35人。
  1964年,恢复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划归福建省水产局领导。全省9个地市和24个县水产供销公司,财务统一核算,业务统一管理。
  1970年,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改为福建省水产局供销组,管理全省水产供销业务。
  1972年,恢复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属省水产局领导。6个地(市)24个县水产供销公司及福州水产冷冻厂,福州水产加工厂,全省统一核算。
  全省水产供销企业职工人数:1953年600多人,1954年1000多人,1955年2500人,1957年4640人,1959年2000多人,1972年6859人,1983年管理体制改革前为""人。
  1983年下半年开始,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步机构下放。原属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各地、市、县水产供销公司及福州水产冷冻厂、福州水产加工厂等32个企业下放给所在地、市、县,实行财务包干。省水产供销公司转变为经济实体,并担负对全省水产供销企业的计划、收购、调拨、供应、制定购销政策等实行宏观管理以及保鲜、加工等技术指导;第二步完全独立经济实体。1987年7月,福建省水产厅计财处设企业科,兼对全省水产供销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省水产供销公司政企分开,变为专门经营水产品和渔需物资的经济实体。
  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驻浙购销总站,1957年成立,1959年并入省水产局驻浙办事处,1985年改为省水产供销公司驻浙分公司。
  (二)地(市)、县水产供销公司
  1952年上半年,福州、厦门市水产公司成立,8月改为隶属省水产公司的分公司。1954年,厦门分公司改为市水产公司。1955年,福建省水产公司营业部和福州鱼市场合并成立福州市水产公司。
  1954年,福安、晋江、龙溪三地区成立水产公司。福安地区水产公司是闽东水产办事处与福安赛岐营业处合并组成,以后行政区划改变,改为宁德地区水产公司。
  1955年,闽侯、南平、建阳、龙岩成立地区水产公司。1956年建阳并入南平地区水产公司。
  1956年,各地市县一律改为水产供销公司。1958年地县改为经理部,人财物全部下放。1964年恢复为水产供销公司,全省9个地市24个县统一核算。1972年内陆南平、三明、龙岩三地区水产供销公司划归省供销社领导,由省供销社统一核算。
  1972年,全省县以下的水产品、渔需物资的批发、收购、门市部等机构共有860个单位。1984年水产品和价格全面放开后,由于过去独家经营方式被打破,不少县以下的水产品站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进行了关、停、并、转。至1993年,全省水产供销企业,在沿海一般只有县级单位存在。
  六、国营水产贸易及开发公司(厅属企业)
  中国水产养殖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于1979年。该公司同沿海18个县市水产养殖公司、水产养殖中心、水产供销公司等企业联营,形成对虾育苗、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经营体系。经营以对虾产品为主的水产养殖、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和产品销售及渔需物资供应。公司生产加工的“AAA(H)”牌冻对虾系列产品和梭子蟹、鲳等冻品在国际市场享有声誉。
  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于1981年4月成立。随后又在厦门、漳州设立分公司。主营水产品业务,利用外资、侨资引进技术设备等。公司成立后,发挥工贸结合优势,利用福建渔业资源丰富,品种多,质量好的良好条件,开展对外贸易,商品运销日本、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同时,进口优质饲料,引进优良品种、先进设备,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
  福建省水产厅劳动服务公司于1984年开办,初期流动资金10万元,安置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参与市场水产品调节,平抑鱼价。1985年至1988年7月,接管渔业电子器材经营部。1986年1月,增设屏山水产商店,经营鲜活冻干水产品和其它副食品,批零兼营。
  福建省水产开发总公司于1988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业务范围:有偿使用国家经营性投资,承当国家专业性投资建设任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多边双边贷款援款;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种苗等;创办“三资”企业;联合建设水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城镇商品鱼基地,参与国外渔业基地建设;经营水产品贸易,兼营钢材、水泥、化肥、聚乙烯、鱼粉等渔需物资。1993年3月,更名为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
  福建省水产服务公司于1988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水产品贸易;渔用配合饲料、柴油和电子器材等购销业务;联合兴办水产养殖、加工基地,是为渔业服务,内外贸相结合的综合性企业。下设两个经营部:省渔业电子器材经营部和龙庭水产经营部。渔业电子器材经营部原属省水产电讯总站,1984年创办的,1985年划归省水产厅劳动服务公司,1988年下半年又划归省水产服务公司。
  福建省海洋渔业物资供应公司于1990年12月成立。公司业务范围:渔丝、浮子及原料;金属材料及钢丝绳;渔农机产品及配件;燃料油、桐油、帆布、渔盐;船舶配套产品;通讯器件及元件;制冷加工设备等。兼营各种渔用饲料、.鱼苗、水产品及冷库安装等。
  福建省水产开发远洋渔业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该公司是原福建省水产开发总公司要求内部新组建的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营:远洋渔业捕捞。兼营:远洋渔业捕捞的渔需物资,渔船租赁和销售远洋渔业捕捞产品及其复制品。
  福建省水产发展公司于1993年3月成立,该公司是原省水产厅批准成立的福建华祥贸易公司更名而来的。经营方式: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经营范围:主营金属材料及钢丝绳、石油及石油产品等,兼营水产种苗、饲料。
  福建省水产集团(华洋水产集团)于1993年3月4日经省经委批准成立。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是福建省水产开发总公司的更名。经营范围:主营境内外渔业基地、捕捞、养殖、加工、渔业机械及渔用电子设备的生产开发;水产品、渔用饲料、渔需物资、钢材、柴油等贸易和进出口业务;水产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和水产运输等第三产业。兼营:房地产开发、渔业劳务出口等。福建省水产集团是以福建省华洋水产集团公司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联合省内外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33家企、事业单位,组成跨地区、跨部门、多层次具有综合功能的经济联合体。该集团首批紧密层成员单位有省水产供销公司、省水产养殖公司、省水产进出口公司等10家。
  第二节 水产品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
  (一)自由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渔业生产处在恢复和发展时期,优质经济鱼比重较大,社会消费需求较低;交通运输不便,流通渠道不畅。在水产品供多于求的情况下,省人民委员会对水产品购销工作,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原则,水产品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允许国营、合作、私营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从事水产品自由交易。1953年,国营水产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水产品购销量占30%,私营占70%;1954年国营、合作水产品购销量占60.89%(国营36.56%,合作24.33%),私营占39.11%;1955年国营、合作水产品购销量占77.7%(国营49.3%,合作28.4%),私营占22.3%。
  1956年2月,强调国营独家经营,当年国营水产品购销量提高到53.2%,但出现水产品市场流通不畅。11月,中共福建省委召开专员、县长会议,对水产品购销业务,实行指导性的计划管理,会议决定大宗水产品68种中,28种为计划管理的品种,其余多数水产品仍然实行渔民自产自销和私营鱼商经营,自由交易。水产品购销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统一领导,国营水产供销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划地区分工经营。供销合作社经营所在地产区的水产品购销业务。
  (二)统购
  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购农产品的有关规定,福建省规定黄鱼、带鱼、墨鱼、鳀鳁鱼、鱿鱼、鲨鱼、鳓鱼、鳗鱼、紫菜、赤菜、海蜇、虾皮、虾肉、虾干、鲜毛虾、黄虾、蛏干、蛎干、丁香鱼等19个品种列为二类物资,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独家经营,实行统一收购、调拨、供应。
  1961年,福建省水产品统购政策,规定主要经济鱼“购七留三”、小杂鱼“购五留五”的购留比例。公社、大队的自留鱼允许自行上市,或搞“山海协作”同内地、山区交换竹木等渔需物资。对城市居民和主要工矿区实行按人定量供应,对军队和特种作业人员规定军需、特供标准。
  1963年,福建省水产品购留比例调整为“购八留二”。国营水产供销公司采取以物换鱼办法,交换自留鱼。用当时紧缺的生活用品,如布、糖、香烟、胶鞋等换购社队自留部分的名、特、优水产品。
  “文化大革命”动乱初期,水产品统购政策难以执行,计划调拨供应都无法实现。
  1973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福建省水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对水产品实行除渔民自食外,应全部交售国家的统购政策。《暂行办法》重申,凡设立水产供销机构的地区,水产品统一由水产部门经营;没有设立水产供销机构的地区,由商业部门经营所在地的水产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插手经营水产品,更不准用提等提价的办法抢购其他地区水产品;规定以渔为主的生产单位自食水产品不得超过水产品总产量的5%,渔农结合的生产单位自食水产品不得超过水产品总产量的15%;自食有余,应交售国家,不得流人自由市场。
  (三)派购
  1979年7月7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49号文件重申水产品属二类物资,对主要生产作业,确定了水产品派购任务:
  1.机围作业派购80%以上,灯围作业派购70%以上,流刺网作业派购60%以上,钓业派购50%以上,其它流动作业参照上述比例由县确定;
  2.定置网作业水产品,经济鱼派购60%以上,虾皮派购70%以上,小杂鱼派购50%;
  3.养殖业水产品,海水贝类鲜品派购50%以上,海藻干品分等级按质论价,淡水鱼派购由县确定;
  4.近海小作业的水产品和闲散劳力生产的鱼虾,由县确定派购任务;
  5.国营渔业和国家投资补助的商品基地产品,全部由水产供销企业收购;
  6.国家特定的出口水产品和海珍品,实行全额收购;
  7.社队自行上市的水产品,可由水产供销部门议价收购,或由水产供销部门出具证明在当地农贸集市出售,或由水产供销部门组织产销挂钩、山海协作、城乡协作。渔业队不得弃渔经商,不得长途贩运鱼货。
  1983年,福建省水产厅根据中共中央(83)1号文件和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对水产品派购品种和任务作了调整:缩小水产品派购品种,按国务院1981年规定的21种缩小为10种,即黄鱼、带鱼、鲳鱼、鳗鱼、马鲛鱼、鲨鱼、对虾、梭子蟹、虾皮、优质鳀鳁鱼;贝类除少数主产县和集中产区仍继续少量派购外,放开经营,市场调节;藻类产品,鼓励生产者和集体单位自产自运自销;淡水鱼,按国务院1982年规定的对国营渔业生产单位、商品鱼基地和专业队的派购任务不超过总产量的一半,社队和家庭养鱼一般不派购。1983年,全省下达水产品派购任务8万吨,属于指令性的计划管理。派购基数内的水产品,主要用于重点城镇、军需特供、工矿林业的定量供应和上调中央出口,以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的基本稳定。
  1983年,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收购水产品16.5万吨,其中议购3万吨,议购财政补贴2189.4万元,派购品种和数量减少后,国营水产供销企业供应市场的平价鱼相应减少;出现水产品供少于求的局面。
  (四)全面放开
  1984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水产品派购后,还根据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将水产品全部划为三类产品”。本省水产品和价格全面放开,实行随行就市。让国营、合作、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竞争,跨地区、行业的各种流通渠道和多种经营方式应运而生。渔民可以就地销售,也可以长途运销,产销双方议购议销,自由交易,不受限制。
  水产品全面放开后,国家对水产品流通的管理由行政干预,改为宏观管理。福建省水产厅每年从渔用柴油中拨出专项换购柴油二万余吨,把换购的水产品作为调控市场的货源,还从国营省海洋渔业公司调拨数千吨海水经济鱼,省财政厅每年拨出鱼货储备专款,作为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承当吞吐旺淡、节日供应、军需特供的责任,以达到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的目的。
  二、价格政策
  1949年以前,水产品价格名为买卖双方议价交易,实际是鱼牙行操纵杀价进抬价出,渔民在议价中没有自主权,市场行情暴涨暴跌经常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1951年,福建省沿海市县水产行政和国营运销企业,贯彻华东区财委“斤鱼斤米”的比价政策,对水产品交易推行评议价格,公平交易,对投机倒把的不法行为进行斗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1952年,福建省国营水产公司在水产品交易市场取得了领导地位,在贯彻对私改造政策中,废除水产品批发拍卖制,建立评议制,由国营水产公司负责公布购销价格,并监督执行。
  1954年起,主要水产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物价主管部门下达最高和最低限价,允许在限价幅度内浮动。
  1957~1978年,属于统购的水产品,全省统一制定购销价格,分级管理。这一时期,全省水产品价格,政策性调整的有:1960年、1961年,因农业遭受严重灾害,渔需物资价格上涨,渔业成本增加,市场副食品供应紧张,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提高水产品价格;1962年,本省根据中央指示,城市职工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含定量供应的水产品)的价格应基本不动,省管的17种水产品价格进行调低。
  1979~1984年,属于派购的水产品实行统一制定的计划价格,即“平价”购销;议购的水产品实行买卖双方议定的价格.即“议价”购销;农贸市场自由交易的水产品实行自由价格,“自由价”规定最高最低限价。计划价格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这一时期,制定水产品价格,强调按质论价和保护水产资源的政策,优质品价格多提,一般产品价格少提,次品、幼鱼不提或降价。议价收购转平价供应和省内调拨的水产品,作免税计价,差价由地方财政补
  贴。
  1984年10月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1985年水产品零售价格指数比1984年的平价上升42%。1986年3月20日起实行水产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制止批、零环节任意涨价的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水产品价格
  (一)价格
  1954~1957年,水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海水鱼类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计算:1954年14.27元,1955年13.36,1956年13.08元,1957年13.34元。其中主要经济鱼类价格,1954年17.11元,1955年14.63元,1956年14.85元,1957年16.00元。
  这一时期,福建省水产品地区差价悬殊较大。1952年,平潭县大黄鱼收购价每50公斤10.49元,惠安县23.13元;1954年起压缩地区差价,1957年平潭县大黄鱼收购价每50公斤18.31元,惠安县22.79元;1961年实行全省一种价格,执行不通;1962年10月恢复地区差价,平潭县大黄鱼收购价23.5元,惠安县26元。质量差价,1957年连江蛏干价格,最高(二龄特级)收购价每50公斤184元,最低(一龄三级)收购价122元;]963年差价缩小,最高收购价364元,最低330元;以后随着消费水平提高,质量档次与差价越拉越大。
  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格进行三次调整:1960年8月调高18.6%,1961年4月再调高23.15%,1962年10月调低9.6%。
  1963~1978年,水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小步提高。据福鼎、霞浦、平潭、惠安、东山等5个主要产区15个品种统计,1978年水产品价格水平比1957年提高25.5%,比1952年提髙46.5%。
  1979年起,水产品收购、销售价格提高幅度较大。1979年4月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提高33%,全省收购价提高20.2%;11月全省销售价提高30%。据调查统计,福州市场16种水产品的零售价,1979年11月比1957年提高59.1%,比1952年提髙74.5%;福鼎、霞浦、平潭、惠安、东山等5个主要产区,18种水产品收购价,1980年比1957年提高83.1%,比1950年提高133.7%。提高的销售价低于收购价。
  1985年起,水产品价格放开,随行就市。
  (二)差率
  1986闽价(农)字第37号文件,规定水产品最高购(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如下表:
  (三)计划价作价办法
  1986年闽价(农)字第37号文件规定了计划价作价办法:
  1.计算公式
  产区或半销区市场批发价=[产地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货物税(或工商统一税)+各项定额直接费用]×(l+批发综合费率)。
  沿海销区及内地销区市场批发价=[各产区加权平均进货成本价(或中转地进货调拨价)+各项定额直接费用]×(l+批发综合费率)。
  零售价=批发价×(l+批零差率)。
  农村市场零售价=(城镇进货地零售价+定额运杂费费用)+(1-合理在途损耗一城乡差1%)。
  产地市场,指沿海县(市)生产的水产品,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自给地区之自给品种(在一个经济区域内)均划为产地市场。
  半销区市场,指水产品主要依靠本县沿海产区生产、收购、供应的沿海县市除产鱼区按产地市场计销价外,县级市场及农村主要集镇均划为半销区市场。
  沿海销区市场,指水产品能直达运输调拨及主要依靠兄弟县收购、调拨的沿海县市,如福州、泉州、漳州、福安、南安、仙游、云霄、诏安等,划为沿海销区市场。
  内地销区市场,指南平、龙岩、三明地市所属各县市和闽侯、晋江、尤溪、福安四地区需要经过沿海地区中转、调拨的县,划为内地销区市场。
  2.供应商店、行业的作价
  供应饮食业、服务业水产品按零售牌价结算;供应作原料的水产品,产地交货的按调拨价结算,销地交货的按批发牌价结算;供应零售商店、小商贩、军人服务社等按批发牌价结算。
  3.价格审批权限
  省管的主要水产品,地市以上市场批发价按省核定价格执行;县级以上市场与地管的水产品,由地市作价报专区物价委员会审批;县以下市场及县管的水产品,报县物价委员会审批。附:综合费率表与商品分类:
  综合费率根据(1+天数×日利率)+(1-损耗率)+(1-经管费率-利润率)
  附件(63)省合水字第016号水产品商品分类办法:
  (1)经济鲜、炊制品类:指大小黄鱼、带鱼、墨鱼、鳓鱼、鳗鱼、鲳鱼、马鲛鱼、鲨鱼、鲷鱼、梭子蟹、大虾等及其他经济价值相等的水产品。
  (2)咸制品、小杂鱼、贝藻类:包括一切腌制品(咸鱼、咸〓、海蜇)鲜小杂鱼、四大贝类及主要鲜咸藻类。
  (3)一般干制品类:指海带、虾皮及未列入贵重食品及海味品的其他水产干制品。
  (4)海味品及贵重食品:指干贝、海参、鲍鱼、鱼翅、鱼胶、鱼唇、发菜、鱿鱼干、墨鱼干、蛏干、蛎干、虾干、虾肉、紫菜、赤菜、石花菜、丁香、淡菜、鱼皮、鱼松、扁鱼干、银鱼干、明鱼干、〓肉、败黄、冻粉、海粉、文昌鱼干等。
  第三节 水产品购销
  一、收购
  (一)港口收购
  个体鱼贩港口收购历史悠久。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成立初期,仍以港口岸收购为主要方式,渔船生产回港靠岸卸鱼过秤结算。国营、合作水产运销企业在渔港设收购点,建腌制鱼池和烘干、炊干的简易厂房、仓库,以后发展到制冰厂、冷藏库、供油站,实行港口收购、加工、供应三结合,方便渔民,促进生产。
  水产品放开后,从事水产品贸易企业与渔村或渔业生产单位订立购销协议,采取渔需物资或资金与鱼货挂钩,以港口为依托,定点供应,定点收购,保证水产品购销活动有固定的货源,以利城市水产品市场稳定。
  (二)海上收购
  1956年起,以驻浙购销总站为主体,各级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配备收购运输船只,随本省转场渔船北上,在浙江舟山南北洋、嵊山、鱼山、韭山、大陈洋面、江苏吕泗洋、山东和苏浙外海渔场,开展大规模的海上收购运销业务。渔船在海上直接靠泊收购船,鱼货过船过秤结算。部分收购运输船直接开往中转站或销区,部分就近进港卸货。70年代后期,转浙渔业生产规模逐渐缩小,驻浙水产供销企业,坚持海上收购。据1974~1978年统计,转浙生产海上收购水产品,平均每年达2万吨左右。
  水产品放开后,国营、集体、个体介人竞争,省内主要渔场的海上收购运销业务逐渐开展,数量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缓和,渔民自发开展对台贸易,优质水产品多数在海上交易。
  (三)门市部、货栈收购
  国营水产公司成立初期,公司设水产门市部,经营水产品销售业务,货源除内部调拨外,不足部分自行收购或代购代销。水产品实行“统购”政策后,门市部停止自行收购和代购代销。60年代初,水产品供应紧张,各地农贸市场开放,国营水产货栈相继成立。水产货栈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代购代销和议购议销,批发给水产合作商店和个体小鱼贩。
  1965年6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水产局通知,取消议价自营业务,全省各地水产货栈陆续撤销。1978年以后,国家允许国营水产供销企业经营议购议销水产品,水产货栈、水产门市部、水产商店均可自行议购议销水产品。1984年水产品全面放开后,门市部、货栈的收购经营方式:一是直接到产区采购;二是为生产单位代销。
  (四)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是产销双方直接见面,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方式。
  1951年,厦门、福州等地相继成立水产品交易市场。厦门市交易市场于1951年7月1日成立,有完整的交易程序和管理制度,半年交易额亿元(旧币,1万元折人民币1元),渔民增加收入7亿元以上,市场管理按成交额收取服务费3%。早期实行拍卖交易,1953年8月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集中水产行政、市场、鱼商贩、货主的意见,评定各阶段价格。①水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时期,各地交易市场撤销。
  1984年,水产品全面放开,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恢复、建立水产品交易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市场收取管理费。本省新建规模较大的水产品交易市场有福州、厦门、华洲,交易额和收费标准分述如下。
  福州市水产品交易市场,1986年10月开业,隶属市水产供销公司,1986~1988年共交易水产品18347吨,交易额2517万元。市场管理按成交额1~2%收取管理费,税收按成交额5%向经营者征收营业税。
  厦门市水产品交易市场,隶属市水产局,事业编制企业管理,市场管理收取渔船靠泊费每艘半日(次)收费15元,吊装服务费每吨1.8元。经营者按交易总额2%缴纳市场管理费。税收分别不同对象征收:国营、集体企业凭“水产品收购证”征收产品税2.5%;持有“税务
  登记证”和“水产品采购许可证”的个体鱼贩征收产品税5%和营业税3.3%;无证经营的个体鱼贩征收产品税5%和营业税5.5%;以船定产品税的水产品,须补征营业税。
  华洲水产品交易市场,是晋江县池店乡华洲村村民与晋江县工商局合办的。日交易量约125吨,交易额100万元左右。市场管理费按成交每100公斤收费6元计算。税收采取估值征收,对持有工商、税务统一发票者按实数征税。
  (五)计划调拨
  1954年福建省开始试行水产品计划调拨。1956年,对资本主义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水产品计划调拨属于指令性任务,下达各级国营水产供销企业执行,按计划价格结算。中央下达的调拨任务,主要调出省外大城市和大工矿区;省下达的调拨任务,主要在省内水产供销系统内部产销区之间的调拨。1954~1988年,福建省调出省外的水产品共计103万吨。1989年起,水产品调拨逐步执行计划调拨与换购物资相结合的办法,水产品计划调拨逐年减少。
  二、销售
  (一)省内销售
  清代及民国年间,福建省内交通不便,水产品销区主要在沿海城镇,福州市年销售量最高4000多吨。内陆、山区靠肩挑少量咸干品推销叫卖,和农民翻山越岭来到产区购买廉价的腌制小杂鱼、咸〓。每年农忙季节,销售永泰等地的低值腌制品2500~3000吨。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政府迁到永安办公,修建了南平至永安公路,鲜鱼货才开始运销沙县、三元、永安等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内兴建公路、铁路,交通逐渐发达,国营水产供销企业遍布全省各地,于是水产品调拨、销售、供应也随之扩大,增加了冰鲜、咸干产品,内陆地区通过水产推销站、营业处转运销售到农村、山区。1954年,全省销售量3.6万吨,1955年增加到7万吨。1956~1960年海水经济鱼丰收,省内销售倍增,年销售量髙达15万多吨。1961~1978年,福建省水产供销系统根据以丰收歉的原则,对省内水产品销售实行计划调拨,一般维持在10万吨左右。这一时期,对城市居民、工矿林区、军队等采取凭票或凭证定量平价供应。1980~1984年,省内销售实行定量平价供应和议价选购相结合的办法,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议价进货转平价供应,差价由地方财政补贴。
  1984年,水产品全面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水产品销售,省内销售量逐年增加。
  (二)省外销售
  明清时期,晋江、惠安等县已有少数渔民到浙江渔场生产,在省外就地销售。民国年间,惠安鱼商贩在浙江沿海开设鱼铺、栈房,经营水产品运销、加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国营水产供销系统执行国家下达的调拨任务,以海水优质经济鱼为主调往省外,销售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和重点工矿区。1954年调省外销售量2568吨,1959年增加到11300吨,1960~1966年又增加到年平均22900吨。1967年,省外销售量猛增到52729吨,其中优质经济鱼42364吨(冰鲜黄鱼9535吨,冰鲜带鱼6078吨,咸黄鱼6247吨,咸带鱼20505吨)占80.3%。1968年,省外销售量54884吨,为最高年份。1969~1988年,国营水产供销系统省外销售量每年一般3万吨左右,最低年份1988年25307吨。但由于水产品的放开和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水产品销售,销往省外的水产品总量却逐年增加。
  (三)出口
  明、清时期,厦门市出口的水产加工品有鲍鱼、鱼翅、柔(鱿)鱼、墨鱼、银鱼、丁香、鳗鱼、海参、海蜇、江鱼、黄花鱼、鱼脯、虾干、虾皮、虾酱、牡蛎干、咸蟹等30余种。①鸦片战争期间中断对外贸易。战争结束后,厦门、福州被迫开辟为通商口岸,水产品外贸逐步发展。据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福建历年对外贸易统计》记载,本省清光绪25年至民国22年(1899~1933年)经三都澳、福州、厦门海关出口的鱼(贝)海味品有鱿鱼、墨鱼、鲜鱼、咸鱼、干鱼、虾米、海蜇、蚶、蛤、鱼翅和福州、厦门罐头厂出品的鱼(贝)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0年,福建省水产品出口由国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负责组织货源,优先保证出口需要,按国家规定价格结算。1956~1966年主要出口香港,海淡水鲜、咸、干品都有。水产供销企业提供的货源:1956年出口3545.25吨,1957年出口4464.6吨,1960年出口16150.1吨,1961年出口2042.1吨,1966年出口11920吨总值886.2万美元。1967~1980年本省水产品出口香港和日本,选择换汇率较高的品种,包括冰鲜虾、活梭子蟹、冻对虾、冻虾仁、冻蛤肉、冻梭子蟹、活贝等。
  1981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外贸体制,将水产品进出口业务移交水产部门归口管理,成立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以及厦门、漳州分公司,建设生产基地及保鲜加工运输配套设施,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出口范围。水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有香港、台湾省、日本、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法国、南朝鲜、印度。出口品种有水产罐头、冰鲜虾、冻对虾、冻虾仁、冻蛏蛤肉、冻梭子蟹、冻鱼、冻鱼片、冻海螺肉等。随着体制改革深化,具备条件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都可以直接经营水产品出口业务,促进水产品出口业务加快发展。1993年福建水产品出口总值已达2.18亿元。
  (四)对台贸易
  从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至1988年,福建省先后开放福鼎、霞浦、连江、平潭、福州、长乐、莆田、惠安、泉州、石狮、厦门、漳浦、东山、龙海、云霄、诏安等处为对台贸易口岸。早期对台贸易,两岸渔船在海上接触,以物换鱼,台湾船用柴油等渔需物资交换本省渔民生产的黄鱼、鲳鱼等优质经济鱼。以后贸易扩大,以家用电器、化纤布料、美元等交换本省鱼货。
  1986年起,海峡两岸从海上鱼物交换形式发展到上岸交易。台商通过在大陆的亲戚朋友关系,聘请代理人,投资设点,采购水产品。据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统计,本省对台水产品小额贸易,1986年78万美元,1987年184万美元,1988年1502吨229万美元(不包括无申报的民间贸易)。90年代后,对台水产品贸易有新的发展。1993年经海关监管的对台水产品小额贸易就达900多万美元。
  三、运输
  (一)海运
  水产品海上运输是伴随着渔业兴盛而发展的,历史久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本省沿海民间群众就以木帆船运载腌咸或晒干水产品,远销台湾、浙、粤等省港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海上水产品运输业。1955年福建省水产公司(1956年起改为省水产供销公司)成立运输队,拥有机动船10艘,包括当年新造载重35吨的海鲛11号、13号、15号和1952年福州分公司建造25吨的海鲛2号,及福建省交通厅港务局调来旧船6艘、中央拨来运输汽车7辆组成。60年代,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运输队又新增运输船17艘,并划分为福州、浙办、三沙三个船队,添置600吨冷藏运输船3艘,用于冻鱼货和海带、贻贝苗南移养殖运输。这一时期加上各地国营水产购销企业租用大批运输船,随同上述三支运输船队,南征北战,为本省渔民转场生产服务。1970年,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运输队改为福建省水产海运大队,1975年又更名为福建省水产海运公司,直属省水产局领导。1985年下放给福州市。1986年底该公司拥有运输船55艘,5585总吨,1989年开始纳入交通部门行业管理。
  1978年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从日本引进冷藏加工运输船“海丰2023号”,当时系本省最大的3000吨级水产冷藏运输船。1981年该船转卖给大连渔业公司。
  1981年,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购置“宝珠号”、“武夷号”、“罗星号”三艘活鲜运输船,专门运输出口活鲜水产品,由平潭或厦门直航香港等地。
  60~70年代,各地市县国营水产供销公司配备的小吨位运输船,为本地渔业生产服务,收购运输水产品和渔需物资,曾发挥了积极作用。80年代开始,由于水产品全面放开和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多种经济成份的运输船介人水产品运输,许多地(市)县国营水产供销企业自备的运输船,由于经营不善或无力参与市场竞争,皆相继变卖了各自运输船。水产品运销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民间运输船队。
  (二)陆运
  民国年间,福建省仅有沿海少数市县有公路,水产品可用汽车运输,多数县和内陆、山区主要依靠水运和人力肩挑水产品。
  1955年,福建省水产公司运输队成立时,全省只有7辆运输水产品汽车。至1986年水产供销系统运输汽车发展到42辆,省水产海运公司运输汽车18辆,其他国营水产企业、商业也有运输汽车,承担省内外水产品运输,并直开深圳、上海等地提供出口货源。水产品全面放开后,个体专业户和中外合资企业,水产运输汽车迅速发展。本省铁路建成后,福州、厦门、南平、三明等工业城市和矿区、林区连接一起,北接省外干线,火车成为本省水产陆运的主要工具。
  (三)空运
  1982年起,福建省水产进出口公司经营空运鲜活水产品出口。1985年后,福建四海养殖有限公司、厦门海峡水产实业公司等中外合资企业和省水产厅直属的国营水产商业,也积极开展了空运水产品出口。1988年,民航福建管理局为支持福建海鲜产品出口,专门开辟福州至日本名古屋直达航线,全年直接飞行161架次,货运量达3122吨,创汇2447万美元。还有福州、厦门民航班机运到上海机场中转。至1993年,仅省水产厅直属的国营水产企业(含其对外合资企业)空运水产品出口总货值达4118万美元。
  第四节 渔需物资购销
  一、自由购销
  民国年间,福建省渔需物资由鱼牙行、私商和手工业者经营。经营品种主要有黄麻、苎麻、纱绲线、鱼钩、棕片、毛竹、木材、红柴、染汁、桨橹、帆布、篙竹、铁锭、五金、盐、冰等。经营者根据不同鱼汛采购物资,直接卖给渔民。渔民可以自由选购,也可以髙利赊销,或鱼物换购。也有渔需物资经营者采取先定货后送货上船的办法,争取多做生意。封建性鱼牙行垄断渔需物资和水产品购销,抬价销售渔需品,压价收购水产品,盘剥渔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人民政府扶持下,成立渔业供销合作社,渔民入股,经营渔需物资,保本微利销售,扭转了封建性鱼牙行操纵物资,牟取暴利的局面。
  1984年起,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生产资料市场逐步放开。福建省水产系统渔需物资供应部门,改变经营方式,由计划分配、供应转变为服务经营。柴油、钢材等统配物资,实行计划订货、计划分配。计划外物资,根据生产需要,积极组织货源,议价进货、议价销售,自由买卖,为渔民服务。
  二、计划购销
  1950年,根据中央决定,福建省渔业物资由水产行政部门接管,统一调剂分配。渔业用盐由国家经营,减税配售。
  1957~1978年,福建省主要渔需物资,实行统一管理,计划分配,计划供应。福建省水产局设物资供应站,各级水产供销公司和渔场指挥部设物资供应科。渔需物资管理权限:属中央管理的物资,须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省管物资,由省水产供销公司负责按计划采购分配,组织省外大宗物资调运和进出口物资调拨,并负责制订供应标准;地(市)县水产供销公司负责常年供应和物资储备。本省水产供销企业经营的物资种类有麻类、纺织品类、五金类、化纤类、塑料制品类、竹木类、燃料类、化工类、油脂类、机电产品类和防腐材料类等。柴油供应,早期由地方水产部门编制计划,当地石油公司供应,1972年起改为专项分配,计划供应。渔需物资供应价,由水产供销企业掌握保本原则,分品种有赔有赚,提出作价意见,报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销售价格。
  计划分配的物资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紧缺物资由水产供销企业自行采购,或组织“山海协作”,即水产品与山区特产互通有无,建立渔需物资货源基地。如在本省山区建毛竹货源基地,在东北、内蒙建渔用畜血货源基地,就地加工、储备、分期分批调运,供应渔汛生产的需要。
  1978~1984年,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品种减少为16种,福建省向国家水产总局申请分配的渔需物资有钢材、木材、柴油、镀锌钢丝绳、有色金属、生铁、船用电缆、低压聚乙烯、白棕绳、桐油等10种,并由国家水产总局编报计划,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到省的有毛竹、红棕、油漆、煤炭、化肥、鱼饲料等6种。
  1985年起,全省渔用柴油指标划出25000吨,作为换购水产品的专项物资,分配到全民所有制水产企业,与渔业生产单位协议订立合同,一方供应柴油,一方销售水产品。进入90年代后,由于国家分配的渔用柴油指标数量不断减少,且不能全数兑现,所以用于换购水产品的柴油亦逐年减少。
  三、供应总值与数量
  1957~1993年,本省水产供销系统计划供应的渔需物资的总值与主要品种数量,列表说明。

附注

①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福建历年对外贸易统计》,1936年版。 ①厦门市水产供销公司《厦门水产供销史》。 ①厦门市水产供销公司《厦门市水产供销史》。 ①[清]周凯《厦门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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