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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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91
颗粒名称: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其他题名: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1984年5月19日
分类号: F721.2
页数: 5
页码: 308-3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领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经济组织,旨在促进商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社员社需遵守章程和决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推行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同时协调经济业务关系。
关键词: 福建省 合作社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定名为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省供销联社),是我省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本社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大力扶持“两户一体”,组织、协调、指导农村中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活动,促进农村新的经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完成国家委托和农民要求完成各项任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办社。本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察机构。
  第四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开展增产节约,反对贪污浪费,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积累,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支援国家建设。
  第五条本社的办社宗旨是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基层,为下级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供销社。
  第六条本社具有法人地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本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抽调、摊派、挪用、私分和侵占本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七条本社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管理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公司为经营机构。
  本社在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名称为:XX地区供销合作社,对所属县(市)联社的工作实行领导。
  第八条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章 社员社
  第九条本省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凡承认本社章程,向本社交纳股金者,均可加入本社作为社员社。社员社向本社交纳的股金数额,为各社员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
  (二)完成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和任务;
  (三)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表和工作报告;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交纳调剂基金;
  (五)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
  (六)反映下级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委托本社采购和推销商品;
  (三)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
  (四)享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它方面的各项设施;
  (五)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
  (六)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社员社如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本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理事会的指示,本社理事会得令其纠正,情节严重者,进行整顿或改组。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员社代表大会按照本社理事会规定的名额、条件和办法选学产生。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协商确定,在下次代表大会上追认。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会的监事,凡未当选为本届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者,得参加本届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和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方案;
  (四)审查批准本社财务状况、盈余分配等议案;
  (五)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对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改变或撤销本社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两年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果理事会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的提议,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得开会;会议的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出席代表资格;选举提案审查委员会,审理代表提案。各委员会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组成。理事会的成员应有社员社的代表参加。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在全体理事中推选产生。理事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颁发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编制本系统及直属企业的各项计划,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和推行本系统岗位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和其它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调配、奖惩本社的干部和职工,管理系统的劳动工资基金;
  (六)制订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所属学校,指导开展科技和培训工作,推广科研成果,普及科技知识;
  (七)代表本社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或协议,协调与有关方面的经济业务关系,仲裁社员社之间的经济纠纷;
  (八)保护本社财产,决定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以及本社财产的购置、租赁、转让等;
  (九)对外代表本社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
  (十)办理本社章程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理事会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开会时,必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社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十一至十九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应有社员社代表参加。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全体监事中推选产生。监事任期四年。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社理事会及所属单位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贯彻情况,以及对本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理事会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方向、经营作风和计划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系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对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的,可向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四)领导各社员社监事会的工作;
  (五)对本社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检查结果,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建议;理事会接到建议后要召集有监事列席的会议进行讨论解决。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形成的决议,要书面通知理事会,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社的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和督促本系统完成国家委托的计划收购、计划分配、计划供应任务;
  (二)根据农民和市场的需要,组织和督促本系统扩大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民用建筑材料等经营,不受经营范围限制;
  (三)大力促进商品生产发展,提供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不受服务领域限制;
  (四)组织和指导各级供销社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农工商联营,逐步在城市和农副产品集散地建立各种类型的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集资兴办区域性的商品生产基地和各种联营企业;
  (五)帮助社员社开展各种业务,联合兴办为社员社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
  (六)根据“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精神,发展同国际合作社之间的贸易往来;有计划地引进外资、侨资,开展合资经营、来料加工等,组织国外市场需要的农副产品出口。
  第七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不负担政策性亏损和对社员社建立基金调剂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
  (一)社员社股金;
  (二)各项基金;
  (三)盈余积累;
  (四)不需返还的收入;
  (五)吸收外来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社依照程序向国家银行取得贷款。
  第二十九条本社年度决算税后盈余,设立若干项基金,由理事会分配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社备案。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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