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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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89
颗粒名称: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
其他题名: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1956年10月16日
分类号: F721.2
页数: 5
页码: 301-305
摘要: 本文是关于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章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社员、领导机关和附则。总则中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和经营原则。社员部分规定了加入本社的条件、义务和权利。领导机关部分介绍了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召开程序。附则中规定了章程的修改、解释和生效时间。
关键词: 福建省 合作社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简称福建省社)为本省各县(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实行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行供销业务,通过供销业务,继续贯彻为生产服务,并有计划的有领导的开展农民贸易和自由市场•发展城乡物资交流,继续对农村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商品流转,满足农村居民曰益增长的购销要求,增加积累,支援国家工业化。
  第二条本社在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下,根据经济核算原则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社为实现第一条所规定的蕋本任务,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开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根据国家计划、上级社指示和本省情况,编制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计划,审核与批准各县(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计划,并组织与监督其完成;
  (三)指导和检查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有关供应、收购、生产、运输等业务经营和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物价等工作;
  (四)接受国家委托,组织和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
  (五)大力推广合同制度,组织货源,采购商品,供应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需要;根据国家需要和社员群众的购销要求,组织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收购和推销农村土特产品及其它工业原料;
  (六)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供应和采购经营部门及加工企业、运输等业务机构》
  (七)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商品流转规律和农村经济变化情况及经济核算原则,进一步调整农村商业网,便利群众购销;
  (八)领导与监督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民主制度,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商店委员会的职能加强社员对供销社的监督,保障社员权利;
  (九)加强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和对社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国家政策法令和上级社指示的正确贯彻。保护社会主义的财产,不断的向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资本主义经营思想作斗争.反对贪污、浪费、违法乱纪等行为;
  (十)指导并组织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各个时期的业务计划和财务计划》
  (十一)设立干部学校,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干部训练工作,组织在职干部学习。
  第四条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社员并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本社一切核算和表报的格式和规则,均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社得刊刻本社印章。
  第七条本社社址在福州。
  第二章 社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本省的县(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
  第九条社员须向本社缴纳股金,其数额为该社股金总额百分之十。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的指示;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表报和报告;
  (三)遵照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召开县(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大会;
  (四)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
  (五)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二)委托本社采购或推销商品;
  (三)利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项设施;
  (四)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二条社员对本社债务所负责任,以其所认股金为限。
  第十三条社员得经县(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退社。退社后,其股金于本社年终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有亏损时扣除其应摊金额,所缴各项基金不退。
  第十四条社员如违反本章程或本社决议,情节严重者,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改组;必要时得经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予以开除。
  被开除的社员不服时,得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中诉。
  第三章 领导机关
  甲、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简称省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省各县(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其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规定,代表任期四年。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会的监事凡未当选为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者,得参加本届代表大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省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方案;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的理事、监事会的监事;
  (四)审查并处理社员对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不法行为的申诉;
  (五)决定接收社员或开除社员;
  (六)关于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八条省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建议;
  (四)上级社的指示。
  第十九条省代表大会的开会日期、地点和讨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开会一个月前通知各社员,省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但如有修改章程、选举理事或监事、开除社员等议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得开会。
  省代表大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
  第二十条省代表大会开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出席代表资格。大会的决议和记录须由主席团签署,决议副本报上级社备案,大会记录和出席代表名单由理事会保存。
  乙、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省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七人至十三人组成,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理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的指示;
  (二)召开省代表大会;
  (三)对外代表本社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
  (四)订出有关全省供销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
  (五)签订协议、合同或契约;
  (六)在国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并分配贷款;
  (七)保护本社财产;
  (八)决定本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
  (九)仲裁社员之间的财产纠纷;
  (十)任免本社主要工作人员;
  (十一)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方得开会,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个别理事对某项决议有争议时,得提出书面意见附人记录,会议决议须记于记录簿并由理事会主任和出席理事签署。
  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第二十四条本社所属县(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如犯有严重错误使该合作社在财产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损失时,本社理事会得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
  社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社员群众利益或与上级社指示相抵触的错误决定,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撤销。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由省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五人到七人组成,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在监事中推选,监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理事会对本章程、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指示的执行;
  (二)检查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向省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就每次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建议送交理事会,理事会应接到该建议十五日内召开有监事列席的会议讨论,否则即须依照其建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会议决议须记于记录簿,并由监事会主任和出席监事签署;个别监事对某项决议有争议时,得将其意见附人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得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所需经费由省代表大会决定拨付。
  第五章 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
  (一)股金;
  (二)特种基金;
  (三)盈余积累;
  (四)不需返还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社特种基金的构成和支出办法,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得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银行及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
  第六章盈余与亏损
  第三十四条本社年终决算所得的盈余,于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由理事会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示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社年终决算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第七章 解散
  第三十六条本社如遇重大原因必须解散时,经省代表大会决议依照法定手续实行,解散清理后所有财产,上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省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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