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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闽西合作社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87
颗粒名称:
闽西合作社条例
分类号:
F721.2
页数:
1
页码:
296
摘要:
本文是一份关于合作社的规定,其中提到了成为合作社的条件、加入合作社的限制、红利分配方式、办事人选举、不受工会法支配、政府保护和帮助、免税优先权、借贷买卖章程的规定以及向政府报告登记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合作社
规定
内容
一、有下列条件者,始得称为合作社。
(甲)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红,而非照股本分红者。
(乙)社员是自愿加入者。
二、在业商人可以加入,但不能办事。
三、合作社所得红利,照如下分配:
(甲)百分之四十照股金分配,作为利息。
(乙)百分之十作为公积金。
(丙)百分之十抽与办事人花红。
(丁)百分之四十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配。
四、合作社办事人由社员公选,政府不予干涉。
五、合作社不受工会法之支配。
六、合作社货物之运输及帐目之追收,政府应予以保护及帮助。
七、合作社免向政府缴纳所得税。
八、合作社有向政府廉价承办没收来之工商业及农业之优先权。
九、合作社借贷买卖及各种章程,由社员大会规定。
十、合作社应将社员人数、股本、章程、分红办法及办事人姓名报告政府登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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