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合作社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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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87
颗粒名称: 闽西合作社条例
分类号: F721.2
页数: 1
页码: 296
摘要: 本文是一份关于合作社的规定,其中提到了成为合作社的条件、加入合作社的限制、红利分配方式、办事人选举、不受工会法支配、政府保护和帮助、免税优先权、借贷买卖章程的规定以及向政府报告登记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合作社 规定

内容

一、有下列条件者,始得称为合作社。
  (甲)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红,而非照股本分红者。
  (乙)社员是自愿加入者。
  二、在业商人可以加入,但不能办事。
  三、合作社所得红利,照如下分配:
  (甲)百分之四十照股金分配,作为利息。
  (乙)百分之十作为公积金。
  (丙)百分之十抽与办事人花红。
  (丁)百分之四十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配。
  四、合作社办事人由社员公选,政府不予干涉。
  五、合作社不受工会法之支配。
  六、合作社货物之运输及帐目之追收,政府应予以保护及帮助。
  七、合作社免向政府缴纳所得税。
  八、合作社有向政府廉价承办没收来之工商业及农业之优先权。
  九、合作社借贷买卖及各种章程,由社员大会规定。
  十、合作社应将社员人数、股本、章程、分红办法及办事人姓名报告政府登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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