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文献 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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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86
颗粒名称: 附录一 文献 章程
分类号: G312
页数: 17
页码: 296-3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指出了闽西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分配红利的比例、不受工会法支配、货物运输和帐目追收的保护、免税和优先承办没收工商业和农业的权利等。同时,它强调了合作社应满足农民的需求,领导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发展生产,教育农民社会主义优于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此外,它还提出了建立供销合作社的方针和发展方向,并要求全党动员,组织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大规模的合作社运动,以便稳步而又迅速地把群众组织到合作社中来。
关键词: 福建省 文献 章程

内容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
  1930年3月25日
  闽西合作社条例
  一、有下列条件者,始得称为合作社。
  (甲)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红,而非照股本分红者。
  (乙)社员是自愿加入者。
  二、在业商人可以加入,但不能办事。
  三、合作社所得红利,照如下分配:
  (甲)百分之四十照股金分配,作为利息。
  (乙)百分之十作为公积金。
  (丙)百分之十抽与办事人花红。
  (丁)百分之四十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配。
  四、合作社办事人由社员公选,政府不予干涉。
  五、合作社不受工会法之支配。
  六、合作社货物之运输及帐目之追收,政府应予以保护及帮助。
  七、合作社免向政府缴纳所得税。
  八、合作社有向政府廉价承办没收来之工商业及农业之优先权。
  九、合作社借贷买卖及各种章程,由社员大会规定。
  十、合作社应将社员人数、股本、章程、分红办法及办事人姓名报告政府登记。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发展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示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党在农村中的中心任务之一,就是积极地有计划地协助农民建立供销合作社。广大农民在土地改革后迫切地要求建立自己的经济组织,以推销产品、满足生产和生活中的需要及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我党对农民群众的此种要求,必须积极予以赞助,领导他们组织供销合作社来办理农民自己的供销事业。这样就一方面满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要求,另一方面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与广大农村小生产者之间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国营经济与合作社掌握大量物资,进行有组织的贸易,对市场实行决定性的领导,并能更有效地发展生产。党的农村组织和所有在农村中的党员,就可以经常根据合作社工作中的每一个显著的成绩,用社会主义原则去教育广大农民,使农民在自己的长时期的经验中获得证明:集体经济是优于个体经济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故合作社是无产阶级领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我省过去的合作社工作,由于农村中土地改革工作尚未完成,全党还不可能大力领导农民进行组织供销合作社,因此,目前已有的组织基础很小,很不普遍,而且建社的方针和发展方向不明确,存在着单纯营利观点和贪污浪费与违法现象;缺乏有系统性的领导。另一方面我省农业人口比重大,城市人口比重很小,农业生产在目前仍占主要地位。根据以上情况,一九五二年我省合作社工作方针,应当依照中央关于合作社走向正轨的原则,以自上而下的建立各级领导机构,自下而上的放手发动群众,谨慎、稳步地大力晋遍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为中心任务,为今年在全省发展三百万社员而奋斗;配合全面增产运动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在上述中心任务进行中,配合进行整理、提高城乡已建立之供销、消费、生产合作社,重点试办农具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为此必须全党动员,组织力量,结合各个时期生产工作,不失时期地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展开大规模的合作社运动,以便稳步而又迅速地把群众组织到合作社中来。为此,要求各级党委立即动手进行下列工作:
  一、切实做好普遍建社的准备工作:要求于四月底以前全部配齐县、专两级合作社主要干部,专区社主任以相当于县书、县长级干部,其科长相当于区书、区长级干部充任之。县社主任以相当于县委委员级干部担任,并立即着手建立领导机构。农村党委、政府和生产部门干部应结合生产工作立即认真组织学习中央有关合作社的方针政策、合作社法草案及省委关于发展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示。省总社应迅速召集专、县主任以上干部会议,研究中央建社的方针政策原则,介绍典型社经验,布置一九五二年工作。各专县应挑选有威信有能力的乡干和店员、贫苦知识分子以训练班和带徒弟方法训练合作社工作干部。同时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试验,总结经验教育干部,使各级干部搞通建社的方针政策原则,主要的从思想上划清合作社与商人的界限,也应弄清合作社与国营贸易的区别,以便稳步地普遍建社,力求开始即走上轨道,防止偏向,少走弯路。
  二、建社原则:
  (一)以经济作物地区(如商品粮区、沿海渔区、农村土特产区等)为重点,带动其他地区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在这些地区,群众迫切要求减除中间剥削,故易于组社;合作社也能有效地发挥其为国家掌握物资、制止投机、稳定物价的作用。在一般农业区,主要应配合粮食增产任务,大力推销农村土产,供应生产与生活资料。
  (二)必须打破乡村界限,贯彻以集镇为中心建社的原则,避免乡乡建社,形成社员少、资金少、业务小、开支大,不能实现合理经营女不能满足社员需要的缺点。在集镇稀少地区,亦应本此精神选择较适中的大乡为中心建社。
  (三)农村供销社必须与劳动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密切结合,首先争取互助组入社,使社员的生产与供销结合起来,因此应首先注意为互助组的生产服务,以推动互助组的农副业生产,同时也发展了合作社,扩大合作社的业务,以便更好的为社员及群众服务。应该重点试验订立合作社与互助组的结合合同,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四)建社步骤必须与当时当地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从群众的迫切要求出发,放手发动群众,应采取各种方式普遍开展合作社的宣传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当地情况启发农民认识商人中间剥削给自己的痛苦,说明供销合作社目的、性质,其经营方针与作用,对农民有什么切身关系,今天合作社与反动统治时合作社的不同,解除农民各种思想顾虑,使农民自觉自愿地入社。其次组织力量成立筹备机构,发展社员,筹集股金,调查统计社员需要,着手筹办业务。再次,召开成立大会,民主选举理、监事。建立社员小组开展业务。在建社过程中,避免强迫命令,摊派股金,造成恶果。
  农村供销合作社在群众基础未巩固前,暂时不允许地主、富农、商人、小贩入社。(此点应采取群众讨论、领导上掌握的方法去执行,不应公开宣传及明文规定。)
  (五)必须彻底实现社内民主生活,确立依靠社员办好合作社的思想,具体体现在:
  1.主要负责干部应由群众民主选举自己信任的大公无私、熟悉社员生产和生活习惯的人物。
  2.严格根据社员供销要求,在民主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下制订业务计划。供应作到价廉物美,推销作到民主评级议价。
  3.帐目公开,按月按季公布。
  4.克服合作社干部官僚主义作风,处处为社员打算,服务态度老实耐心,确立依靠社员办好合作社、社员是主人的思想。
  5.建立社员小组代表制,以经常联系社员反映情况并制定和贯彻计划,报告总结业务,社员并可自由撤换小组代表,使干部经常在群众督促之下,以防止合作社变质。
  (六)已建立未登记之合作社,应迅速整理审查登记,并结合下半年县、区、乡三反运动进行民主整社工作。
  (七)必须保持合作社领导成份的纯洁性,理、监事、社员代表应明确以雇、贫农、农村工人占主要地位,保证雇、贫农在合作社中的骨干作用。对社干成份原则是在政治基础上照顾技术,一方面注意吸收店员工人积极分子充实社干;同时注意培养提拔工作好政治觉悟高的雇、贫、中农积极分子当社干。选拔干部要防止单纯雇、贫路线与单纯业务技术观点。
  三、关于合作社业务经营管理与资金来源诸问题:
  (一)合作社应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基本经营方针,农村中应贯彻“以推销土产为主”、“为社员生产过程服务”的方针,供销合作社必须以办好社员的供销事业为直接目的,而赚取利润不能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凡社员所需要的产品推销与物资供给不管利多利少甚至无利,只要无损于国民生计不使合作社赔累者,应分清轻重缓急,尽力经营。反对单纯营利观点。但也应注意获得适当利润,以便积累资金,壮大合作社力量,以便更多的为社员服务,为国家服务。
  目前建社初期,资金少,干部少,缺乏经验,应根据主观力量,首先经营社员迫切需要而又最易于吸引群众到合作社来的主要物资,作到廉价、及时、适用、方便,使群众迅速组织起来。结合群众要求与国家需要为国营贸易办理代销、代购或赊销定购业务,及对农民试行存实预售办法,以便扩大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按照季节不失时机地参与农民的生产过程,为农民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服务。大力组织地区间的土产交流,为农民推销产品,提高农民购买力,并根据农民需要,适时地供应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
  (二)价格政策上使供应价格不高于市价,收购时不低于市价,争取社员与合作社来往,巩固与社员的联系。同时又必须获得适当利润,积累资金扩大营业,以便更多为社员服务。在价格政策上反对单纯营利观点和片面群众观点。
  (三)经营计划,在建社初期,即应从基层作起(社员小组),调查社员的需要,作出计划,层层上报,逐级审查批准,以免盲目经营使资金积压,周转不灵,脱离群众。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员股金及自己盈余积累,并争取其他借款、存款和国家银行贷款。目前我省合作社的基层社尚未普遍建立,县以上总社资金尚需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支持,根据实际需要与国家财力情况拨付一定资金,各级党委应严格监督各级合作社中的党组及合作社中的共产党员,根据现在可以运用的资金,迅速开展业务,以便适应社务发展。
  (四)社员股金以个人为单位入股。股金金额按当地绝大多数人能够交纳款额为原则,少数贫苦家庭无力交纳现金者可以劳力土产入股,或分期交纳,目前暂可平权不平股,股金不加限制,并举办存款存实业务,以便吸收资金。
  (五)必须坚持对社员与非社员的不同待遇,对社员实行供应价格上的优待及推销优先权,物资不足时对社员实行定量配售,首先满足社员需要,以刺激非社员入社。推销上首先推销社员产品,物资不足时才一律收购。由国家拨款委托代办的事业,对社员与非社员应一律平等待遇。如有能力对非社员经营供销业务时,社员、非社员应采取两种不同价格以示区别。
  (六)为了加强合作社半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性及其发展,并对资产阶级进攻起有力的反击战斗作用,必须加强合作社与国营经济的进一步密切结合。必须特别注意建立与健全合作社系统的计划统计制度,今年必须迎头赶上,作出显著成绩。
  四、培养训练干部:目前我省合作社干部,大部对合作社工作缺乏经验,政策水平与业务水平均较低,因此,必须加强干部训练培养工作。干部来源,除应配备必要的骨干干部之外,应注意吸收土地改革中生产中的农民积极分子和城乡贫苦知识分子、店员工人等,有计划的以开训练班及在职学习的方式,从不断的经验总结中进行基本方针政策与业务政策教育。各级党委应根据各地各种合作工作干部的情况,注意协助各级合作社训练干部,并保证省总社全年干部训练计划的实现。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制度,基层社任用人员必须经过理事会决定、上级社批准,主任经理不得擅自吸收。各级总社干部必须经同级党委同意,上级社批准并备案,以保证合作社干部的纯洁性。
  五、必须加强党对合作社的领导及动员各方面力量扶助合作社的发展,并统一组织力量,具体安排工作,必须将合作社工作提到各级党委经常的议事日程上,当前建社初期应当作为突击工作去进行。使合作社在全省范围内有步骤有计划地迅速建立起来。为此各级党委必须派得力干部到合作社中工作,教育党员认识合作社工作的重大意义,而积极努力克服困难搞好工作。并动员农村所有党员、青年团员入社,团并应派遣适合于合作社工作的团员到基层社及各级合作社中工作,在合作社领导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应组织党组,各级党委应加强对其日常领导,以便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并应动员各有关部门大力扶助合作社的发展,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应发动有组织的群众和劳动互助组入社,政府各部门应切实依法执行贷款、利息、价格、运输、税收等方面对合作社的优待。凡已经整顿登记的合作社,国营贸易应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收购、推销工作,尽量通过合作社去进行,依靠合作社作为自己的群众基础。合作社贸易在国营贸易总计划和领导下来进行,在业务范围上必须明确分工合作,建立同盟关系,避免重复、磨擦、竞争或把合作社当作附属机构。合作社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各部门在合作社为社员服务大体和适应的原则下,完成其有关的任务(如代征、代购、代销、增产、代收、代放等)。合作社掌握的物资在国家需要时应优先卖给国家。
  各级合作社总社主任应参加各级财委的工作,建立县以上各级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由工商、贸易、银行、农林、税务、合作社负责干部、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组成,由党委统一领导,研究各该地区合作事业的发展计划及互相配合问题。
  以上希各级党委立即讨论执行。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日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1956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简称福建省社)为本省各县(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实行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行供销业务,通过供销业务,继续贯彻为生产服务,并有计划的有领导的开展农民贸易和自由市场•发展城乡物资交流,继续对农村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扩大商品流转,满足农村居民曰益增长的购销要求,增加积累,支援国家工业化。
  第二条本社在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下,根据经济核算原则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社为实现第一条所规定的蕋本任务,采取下列措施:
  (一)召开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根据国家计划、上级社指示和本省情况,编制全省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计划,审核与批准各县(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计划,并组织与监督其完成;
  (三)指导和检查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有关供应、收购、生产、运输等业务经营和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物价等工作;
  (四)接受国家委托,组织和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
  (五)大力推广合同制度,组织货源,采购商品,供应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需要;根据国家需要和社员群众的购销要求,组织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收购和推销农村土特产品及其它工业原料;
  (六)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供应和采购经营部门及加工企业、运输等业务机构》
  (七)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商品流转规律和农村经济变化情况及经济核算原则,进一步调整农村商业网,便利群众购销;
  (八)领导与监督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遵守民主制度,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商店委员会的职能加强社员对供销社的监督,保障社员权利;
  (九)加强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和对社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国家政策法令和上级社指示的正确贯彻。保护社会主义的财产,不断的向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资本主义经营思想作斗争.反对贪污、浪费、违法乱纪等行为;
  (十)指导并组织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各个时期的业务计划和财务计划》
  (十一)设立干部学校,指导所属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干部训练工作,组织在职干部学习。
  第四条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社员并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本社一切核算和表报的格式和规则,均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社得刊刻本社印章。
  第七条本社社址在福州。
  第二章 社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本省的县(市)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
  第九条社员须向本社缴纳股金,其数额为该社股金总额百分之十。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的指示;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表报和报告;
  (三)遵照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召开县(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大会;
  (四)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
  (五)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二)委托本社采购或推销商品;
  (三)利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项设施;
  (四)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二条社员对本社债务所负责任,以其所认股金为限。
  第十三条社员得经县(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退社。退社后,其股金于本社年终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有亏损时扣除其应摊金额,所缴各项基金不退。
  第十四条社员如违反本章程或本社决议,情节严重者,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改组;必要时得经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予以开除。
  被开除的社员不服时,得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中诉。
  第三章 领导机关
  甲、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简称省代表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省各县(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举,其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规定,代表任期四年。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会的监事凡未当选为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者,得参加本届代表大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省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方案;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的理事、监事会的监事;
  (四)审查并处理社员对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不法行为的申诉;
  (五)决定接收社员或开除社员;
  (六)关于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八条省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得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事会的要求;
  (三)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建议;
  (四)上级社的指示。
  第十九条省代表大会的开会日期、地点和讨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开会一个月前通知各社员,省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得开会;但如有修改章程、选举理事或监事、开除社员等议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得开会。
  省代表大会须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
  第二十条省代表大会开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出席代表资格。大会的决议和记录须由主席团签署,决议副本报上级社备案,大会记录和出席代表名单由理事会保存。
  乙、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关,由省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七人至十三人组成,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理事中推选,理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的指示;
  (二)召开省代表大会;
  (三)对外代表本社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
  (四)订出有关全省供销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
  (五)签订协议、合同或契约;
  (六)在国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并分配贷款;
  (七)保护本社财产;
  (八)决定本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
  (九)仲裁社员之间的财产纠纷;
  (十)任免本社主要工作人员;
  (十一)办理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方得开会,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得决议。个别理事对某项决议有争议时,得提出书面意见附人记录,会议决议须记于记录簿并由理事会主任和出席理事签署。
  理事会开会时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
  第二十四条本社所属县(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监事如犯有严重错误使该合作社在财产上工作上遭受重大损失时,本社理事会得撤销其职务,并指定暂时代理人。
  社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社员群众利益或与上级社指示相抵触的错误决定,本社理事会得令其撤销。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由省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五人到七人组成,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在监事中推选,监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理事会对本章程、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指示的执行;
  (二)检查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向省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就每次检查结果提出书面建议送交理事会,理事会应接到该建议十五日内召开有监事列席的会议讨论,否则即须依照其建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会议决议须记于记录簿,并由监事会主任和出席监事签署;个别监事对某项决议有争议时,得将其意见附人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得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所需经费由省代表大会决定拨付。
  第五章 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
  (一)股金;
  (二)特种基金;
  (三)盈余积累;
  (四)不需返还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社特种基金的构成和支出办法,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得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银行及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
  第六章盈余与亏损
  第三十四条本社年终决算所得的盈余,于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由理事会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示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社年终决算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第七章 解散
  第三十六条本社如遇重大原因必须解散时,经省代表大会决议依照法定手续实行,解散清理后所有财产,上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省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改时同。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1984]26号
  关于供销社体制深入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我省供销社体制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的初步改革已基本完成。为了适应农村“两个转化”的要求,必须加快步伐,进行深入改革,与整个农村经济改革同步配套。
  深入改革总的目的,是要把供销社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承担“一身二任”的重任,圆满地完成国家委托和农民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使供销社成为连接城乡经济的一条主要纽带。
  二、要发挥供销社点多、面广、队伍大、资金多和综合经营的优势,根据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开展多种项目、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营,特别是要发展与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的联营,做好产前产后的服务工作。从提供商品信息、物资供应、技术辅导、贮藏运输、产品加工和扩大推销等各个方面,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把农村的经济活动组织引导到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的轨道上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三、要把供销社从“官办”向“民办”转化,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这是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和根本方向。各级供销社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放开手脚,灵活经营,综合服务。束缚供销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业务经营方面。在完成国家委托任务的同时,除国家法令规定的个别商品外,不受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应扩大经营农副产品和农村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放手开展议购议销业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和调节。
  国营和供销社的专业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代营、代储的商品,应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保证基层社应得的手续费收入。
  对工业品,要坚持城乡都需要的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国家计划分配给农村的紧俏商品,应专项划拨,通过供销社供应到农民手中,国营商业不得硬性搭配不适销商品;允许基层社多渠道进货,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基层社应积极增加花色品种,推销地方工业产品。
  物价管理方面。国家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农副产品,应执行牌价。对完成国家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价格.要真正放开,由经营单位灵活掌握。经营国家规定价格的工业品品种,除国家计划分配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品种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之外,其余的允许根据市场和季节变化进行浮动。要从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减轻消费者负担出发,薄利多销。
  供销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那一级决定,那一级承担。
  财务管理方面。现有的资金和固定资产归供销社,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或抽调,基层社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所得税率的照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供销社商定。
  基层社依法纳税后的盈余利润,除上缴必要的调剂基金外,均留给企业,按省供销社规定的项目,在保证企业扩大经营能力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分配。
  劳动人事方面。县基两级除县供销社正副主任归县委管理外,其余干部职工一律由县供销社管理调配。供销社实行定员定额,工资基金由省联社控制。基层社领导人员由任命制改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能上能下;职工今后一律从农村中招收合同工.不转户粮关系,能进能出。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待遇一律不变。
  职工奖励方面。要把企业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基层社税前奖励工资和企业基金执行现行规定,考核指标要简化。税后职工基金,授权省联社规定提奖幅度,由县联社掌握,基层社根据执行经营责任制,考核发放,个人奖金不封顶。
  农民入股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吸取农民投资入股.金额不受限制,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按股分红,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把供销社经营的好坏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紧连一起。
  四、要把县以上供销社办成为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经济组织,坚持上级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宗旨,坚持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方向。上级社要加强对基层社的领导,尊里基层社的自主权,帮助提髙经营能力,解决服务过程中的困难。
  对现有供销社所属专业公司,应从有利于服务基层,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出发,因地制立进行调整改革。
  五、供销社要积极组织农副产品进城。在城、镇,因地制宜开设农副产品批发服务中心、交易行栈和必要的零售网点,组织产销直接见面。发展联营、代批、代营、代贮、代购、代销业务,疏通农副产品进城渠道,扩大城乡物资交流。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六、供销社体制深入改革要比初步改革更为艰巨,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关于抓生产必须抓流通的指示,加强领导,在研究农村商品流通问题时,首先要抓供销社体制改革,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按照农民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性质的要求,修改不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三日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1984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定名为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省供销联社),是我省市、县、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
  第二条本社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政策法令,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大力扶持“两户一体”,组织、协调、指导农村中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活动,促进农村新的经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完成国家委托和农民要求完成各项任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办社。本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察机构。
  第四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开展增产节约,反对贪污浪费,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积累,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经济,支援国家建设。
  第五条本社的办社宗旨是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基层,为下级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供销社。
  第六条本社具有法人地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本社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抽调、摊派、挪用、私分和侵占本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七条本社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管理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公司为经营机构。
  本社在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名称为:XX地区供销合作社,对所属县(市)联社的工作实行领导。
  第八条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章 社员社
  第九条本省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凡承认本社章程,向本社交纳股金者,均可加入本社作为社员社。社员社向本社交纳的股金数额,为各社员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
  (二)完成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和任务;
  (三)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表和工作报告;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交纳调剂基金;
  (五)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
  (六)反映下级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二)委托本社采购和推销商品;
  (三)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
  (四)享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它方面的各项设施;
  (五)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
  (六)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社员社如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本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理事会的指示,本社理事会得令其纠正,情节严重者,进行整顿或改组。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员社代表大会按照本社理事会规定的名额、条件和办法选学产生。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协商确定,在下次代表大会上追认。
  本社理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会的监事,凡未当选为本届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者,得参加本届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和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方案;
  (四)审查批准本社财务状况、盈余分配等议案;
  (五)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对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改变或撤销本社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议。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两年开会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果理事会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员社的提议,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得开会;会议的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出席代表资格;选举提案审查委员会,审理代表提案。各委员会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组成。理事会的成员应有社员社的代表参加。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在全体理事中推选产生。理事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颁发对全省供销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编制本系统及直属企业的各项计划,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和推行本系统岗位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和其它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调配、奖惩本社的干部和职工,管理系统的劳动工资基金;
  (六)制订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所属学校,指导开展科技和培训工作,推广科研成果,普及科技知识;
  (七)代表本社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或协议,协调与有关方面的经济业务关系,仲裁社员社之间的经济纠纷;
  (八)保护本社财产,决定各项经营设施的建设以及本社财产的购置、租赁、转让等;
  (九)对外代表本社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
  (十)办理本社章程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理事会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开会时,必须通知监事会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社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十一至十九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应有社员社代表参加。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全体监事中推选产生。监事任期四年。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社理事会及所属单位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贯彻情况,以及对本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理事会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方向、经营作风和计划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系统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对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的,可向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四)领导各社员社监事会的工作;
  (五)对本社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检查结果,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建议;理事会接到建议后要召集有监事列席的会议进行讨论解决。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形成的决议,要书面通知理事会,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社的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和督促本系统完成国家委托的计划收购、计划分配、计划供应任务;
  (二)根据农民和市场的需要,组织和督促本系统扩大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民用建筑材料等经营,不受经营范围限制;
  (三)大力促进商品生产发展,提供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不受服务领域限制;
  (四)组织和指导各级供销社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农工商联营,逐步在城市和农副产品集散地建立各种类型的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集资兴办区域性的商品生产基地和各种联营企业;
  (五)帮助社员社开展各种业务,联合兴办为社员社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
  (六)根据“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精神,发展同国际合作社之间的贸易往来;有计划地引进外资、侨资,开展合资经营、来料加工等,组织国外市场需要的农副产品出口。
  第七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不负担政策性亏损和对社员社建立基金调剂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
  (一)社员社股金;
  (二)各项基金;
  (三)盈余积累;
  (四)不需返还的收入;
  (五)吸收外来资金。
  第二十八条本社依照程序向国家银行取得贷款。
  第二十九条本社年度决算税后盈余,设立若干项基金,由理事会分配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社备案。修改时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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