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民政府管辖区合作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民政府管辖区合作社
分类号: F276.2
页数: 3
页码: 281-2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合作社经历了从集美学校消费公社到政府引导农民组织互助社的发展过程,随后合作社行政机构和业务机构逐渐完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社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因资金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解体,另一些则因为与当地政治势力的矛盾而被迫解散。在国民政府统治末期,政府为加强控制,开始推行新县制,以乡为中心建立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社大多数并不具备真正的合作性质。最终,在解放前夕,各级合作社因资金缺乏、业务停顿等原因而逐渐解体。
关键词: 福建省 机构 合作社

内容

民国10年(1921),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成立时,股东大会通过《消费公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各7人组成,推举叶清华任消费公社总经理,下设两个分社。次年4月,消费公社由集美学校派员接办。
  民国23年(1934)7月,省政府设立农村金融救济处,指导农民组织互助社接受政府贷款。当年有长乐、闽侯等15个县组织互助社700多个。民国24年6月,政府以“救济处办理贷款为务,殊难推动农村经济建设”为由,将农村金融救济处改组为“农村合作委员会”,主持全省合作行政。当年,着手训练合作行政、业务人员,择定晋江、同安、龙溪等23个县为推行合作区域。在这些区域,设置合作指导员办事处或驻县合作指导员,负责推行县地方合作事宜。在省、县之间,依行政区域分为7个视导区,设立视导员,负责视察并辅导区内合作事宜。至此,本省从省到县的合作行政机构基本确立。合作业务机构,除将原有互助社改为合作社外,继续扩大规模。到年底止,全省有闽侯、长乐、罗源等36个县建立合作社共1949个,其中最多的是闽侯县,共299个,其次为仙游县114个,福清、邵武各建100个。
  民国26年(1937)2月,省政府为使合作会与建设厅联系,并节省经费,将农村合作委员会缩小为议事机关,合作行政、金融、业务划归建设厅,设立合作科办理。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战时环境,把推行合作社作为“生聚”的一环。由于本省沿海县份有的沦陷,有的接近战区,遂把闽西、闽北山区作为推行合作事业的中心区域。这年,组建合作业务机构,改变以往单一发展信用合作社的做法,开始建立生产、运销、供给、兼营等类合作社,以及县、区合作社联合社。
  民国27年(1938)后,合作行政机构,迭经变动。当年4月,合作科升格为合作事业管理处,仍隶属建设厅。民国28年,合作事业管理处改称省政府建设厅合作事业管理局,局内设总务、社务、业务、贷放4课。民国29年,将霞浦等19个县设立的合作指导员.,改为在县政府下设立合作指导室。并将本省原有的7个视导区,按交通及经济关系,重新划为10个合作视导区,每区仍设视导员1人。
  民国30年(1941)8月,为充实合作机构,扩展业务,合作事业管理局改隶省政府,称“福建省合作事业管理局”,与各厅局处平行地位,局内设4科4室。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民国29年(1940)颁布的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规定,实施新县制的合作社组织。县各级合作社的发展与地方自治工作密切配合,以乡为中心,先就乡(镇)建社,逐渐扩大到建立保合作社。原已设立的旧制合作社,省限从当年起3年内整顿改组。
  民国32年(1943)5月,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并人省社会处。为改变县合作行政分隶状态,省政府令社会事业发达的县份,恢复社会科,在科下设置合作股,并将合作视导员改为社会科科员。从此,合作行政机构移归社会处管辖。这期间,合作社业务机构有较大变化:原有5000多所旧制合作社,经过整顿改组,到民国34年底,核准登记的才1525社,其余均令解散;原以借款为目的而组建的信用合作社,由于各行、库银根紧缩,政府又取消农村消费贷款,社员借款非常有限,且手续繁杂,因而机构大量解体,由原来4000余社锐减为30社;为减轻公教人员所受物品短缺、物价高涨的生活负担,全省大部分政府机关、学校团体,纷纷建立消费合作社,省及罗源等35个县政府还专设分别隶属省、县政府直接领导的合作社物品供销处,帮助机关消费合作社扩展业务。
  民国35年(1946),除加紧推行保农业合作社外,政府还以分配“美援”物资为饵,诱导各地建社。这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绥靖区合作事业实施办法》,以合作事业配合军事行动。到民国36年底,全省建立的合作社统计数达8171个,但机构很不健全,许多是虚设的。宁化县共有各种合作社143社,其中因社务腐败、业务停顿的59社,须加整顿的34社,这两部份即占总数的65%。建瓯县政府限令各乡、镇在8个月内完成省提出的“三年内每乡、镇、保建一社,每户一名社员”的任务,全县在不到半年内突击建立了8个乡合作社,结果南雅镇合作社、程宜乡溪口保农业信托社,一个没有开业,机构便自行解散;另一个待“美援”化肥分配完后,也自行解散。由于推行按乡、保建社,合作社的资产屡被乡(镇)、保所侵占,省方两次下文制止,也无济于事。如南靖县,因被保长、国民党区分部成员等侵吞钱物.而机构倒闭的即达90社。
  民国37年(1948),省社会处发动各县共同组建福建省合作社联合社,但响应者甚少,仅沙县、南平、上杭、长乐、将乐、福清、平潭、仙游、福安、林森(今闽侯)、福州等11个市、县派出人员参加省筹备会议。随后,省合作社联合社于当年7月勉强成立,终因所需周转资金相差甚巨,无从筹措,业务无法开展,机构形同虚设。
  民国38年(1949),本省解放前夕,各级合作社因资金缺乏,业务陷于停顿状态.人员纷纷改业,机构相继解体。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