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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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78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机构
分类号: F276.2
页数: 15
页码: 281-2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民政府在管辖区推行合作社,从最早的集美学校消费公社开始,逐渐建立了从省到县的合作行政机构。合作社类型也从单一的信用社发展为多种类型,包括生产、运销、供给等。但后期由于战乱和政府政策变化,合作社发展出现很多问题,数量减少且机构不健全,很多是虚设的。最终,在解放前夕,合作社因资金缺乏而停滞不前。
关键词: 福建省 机构 合作社

内容

第一节 国民政府管辖区合作社
  民国10年(1921),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成立时,股东大会通过《消费公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各7人组成,推举叶清华任消费公社总经理,下设两个分社。次年4月,消费公社由集美学校派员接办。
  民国23年(1934)7月,省政府设立农村金融救济处,指导农民组织互助社接受政府贷款。当年有长乐、闽侯等15个县组织互助社700多个。民国24年6月,政府以“救济处办理贷款为务,殊难推动农村经济建设”为由,将农村金融救济处改组为“农村合作委员会”,主持全省合作行政。当年,着手训练合作行政、业务人员,择定晋江、同安、龙溪等23个县为推行合作区域。在这些区域,设置合作指导员办事处或驻县合作指导员,负责推行县地方合作事宜。在省、县之间,依行政区域分为7个视导区,设立视导员,负责视察并辅导区内合作事宜。至此,本省从省到县的合作行政机构基本确立。合作业务机构,除将原有互助社改为合作社外,继续扩大规模。到年底止,全省有闽侯、长乐、罗源等36个县建立合作社共1949个,其中最多的是闽侯县,共299个,其次为仙游县114个,福清、邵武各建100个。
  民国26年(1937)2月,省政府为使合作会与建设厅联系,并节省经费,将农村合作委员会缩小为议事机关,合作行政、金融、业务划归建设厅,设立合作科办理。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战时环境,把推行合作社作为“生聚”的一环。由于本省沿海县份有的沦陷,有的接近战区,遂把闽西、闽北山区作为推行合作事业的中心区域。这年,组建合作业务机构,改变以往单一发展信用合作社的做法,开始建立生产、运销、供给、兼营等类合作社,以及县、区合作社联合社。
  民国27年(1938)后,合作行政机构,迭经变动。当年4月,合作科升格为合作事业管理处,仍隶属建设厅。民国28年,合作事业管理处改称省政府建设厅合作事业管理局,局内设总务、社务、业务、贷放4课。民国29年,将霞浦等19个县设立的合作指导员.,改为在县政府下设立合作指导室。并将本省原有的7个视导区,按交通及经济关系,重新划为10个合作视导区,每区仍设视导员1人。
  民国30年(1941)8月,为充实合作机构,扩展业务,合作事业管理局改隶省政府,称“福建省合作事业管理局”,与各厅局处平行地位,局内设4科4室。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民国29年(1940)颁布的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规定,实施新县制的合作社组织。县各级合作社的发展与地方自治工作密切配合,以乡为中心,先就乡(镇)建社,逐渐扩大到建立保合作社。原已设立的旧制合作社,省限从当年起3年内整顿改组。
  民国32年(1943)5月,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并人省社会处。为改变县合作行政分隶状态,省政府令社会事业发达的县份,恢复社会科,在科下设置合作股,并将合作视导员改为社会科科员。从此,合作行政机构移归社会处管辖。这期间,合作社业务机构有较大变化:原有5000多所旧制合作社,经过整顿改组,到民国34年底,核准登记的才1525社,其余均令解散;原以借款为目的而组建的信用合作社,由于各行、库银根紧缩,政府又取消农村消费贷款,社员借款非常有限,且手续繁杂,因而机构大量解体,由原来4000余社锐减为30社;为减轻公教人员所受物品短缺、物价高涨的生活负担,全省大部分政府机关、学校团体,纷纷建立消费合作社,省及罗源等35个县政府还专设分别隶属省、县政府直接领导的合作社物品供销处,帮助机关消费合作社扩展业务。
  民国35年(1946),除加紧推行保农业合作社外,政府还以分配“美援”物资为饵,诱导各地建社。这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绥靖区合作事业实施办法》,以合作事业配合军事行动。到民国36年底,全省建立的合作社统计数达8171个,但机构很不健全,许多是虚设的。宁化县共有各种合作社143社,其中因社务腐败、业务停顿的59社,须加整顿的34社,这两部份即占总数的65%。建瓯县政府限令各乡、镇在8个月内完成省提出的“三年内每乡、镇、保建一社,每户一名社员”的任务,全县在不到半年内突击建立了8个乡合作社,结果南雅镇合作社、程宜乡溪口保农业信托社,一个没有开业,机构便自行解散;另一个待“美援”化肥分配完后,也自行解散。由于推行按乡、保建社,合作社的资产屡被乡(镇)、保所侵占,省方两次下文制止,也无济于事。如南靖县,因被保长、国民党区分部成员等侵吞钱物.而机构倒闭的即达90社。
  民国37年(1948),省社会处发动各县共同组建福建省合作社联合社,但响应者甚少,仅沙县、南平、上杭、长乐、将乐、福清、平潭、仙游、福安、林森(今闽侯)、福州等11个市、县派出人员参加省筹备会议。随后,省合作社联合社于当年7月勉强成立,终因所需周转资金相差甚巨,无从筹措,业务无法开展,机构形同虚设。
  民国38年(1949),本省解放前夕,各级合作社因资金缺乏,业务陷于停顿状态.人员纷纷改业,机构相继解体。
  第二节 苏维埃区域合作社
  1929年春,本省闽西革命根据地所辖永定县溪南区,发动群众,出资入股,创立永定县上溪南区合作社,为本省苏区的第一个合作社组织。由于国民党政府实行经济封锁,区内投机商人趁机哄抬物价,“一方面农产品飞快降低,另一方面城市工业品反而涨价”,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现象日益严重。为此,中共闽西特委于当年9月发出《关于剪刀(差)问题》的第7号通告,明确提出为“补救剪刀差现象”,要求各县区经济委员会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帮助群众创办合作社。合作社机构在苏区范围内迅速发展。永定县除已建立的上溪南区合作社外,又陆续建立西溪礼田合作社、西二乡消费合作社、联三乡合作社、龙岗乡合作社。上杭县也相继建立白砂区消费合作社、白砂区二乡消费合作社、才溪区消费合作社等机构。这年,闽西苏区的永定、上杭、长汀、龙岩等县创建消费合作社和兼办的粮食合作社共69社。其主要任务是为苏维埃政府代购粮食、毛竹、土纸、木材、茶叶等商品,向国民党统治区出口,换回苏区军民需要的布匹、食盐、西药等日用工业品。在经营中给红军、红军家属、人股社员优先、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必需品。
  1930年3月,召开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会上把发展合作社组织问题列为《经济政策决议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提出:“有乡合作社的地方,要进一步组织区或县合作社”,大会还通过了本省苏维埃地方政府最早制定的合作社条例《闽西合作社条例》(同年9月,对该条例作了修改)。当年,闽西苏区对已建立的合作社机构进行整顿,同时,组织起由5个以上乡合作社集股建立的合作社。年底,闽西苏区继续发展合作社66个。
  1931年,本省革命斗争形势迅猛发展,闽北苏区加紧经济文化建设,闽粤区根据地一些乡也成立了苏维埃政权。合作社机构随之在上述地区建立。当年,闽北的崇安县,在城关、大安分别建立了县消费合作总社和闽北分区消费合作总社各一所。县及分区消费合作社,除领导所属地区开展合作社工作外,还直接设立营业门市部,为红军及苏区群众供应紧缺物资(食盐、药品等)。闽南地区在诏安县马坑东乡,发动群众集股以及由红军筹款,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领下的闽南地区第一所合作社马东乡消费合作社,由马东乡苏维埃政府副主席兼任合作社主任。
  1932年,闽西苏区处于国民党军队第四次军事“围剿”之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发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以推进合作机构的发展。合作社接受苏维埃政府委托承担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的任务,在环境困难、任务艰巨的情况下,全省苏区新发展22个消费合作社和两个县消费合作社总社。
  1933年11月,根据中央召开苏区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作出成立江西、福建两省消费合作总社的决定。在长汀县城关边立了“福建省消费合作总社”,主任兰洪纷(后改为傅兰寿),下设文教部、组织部、营业部•兼办一个熬盐场。当年,全省苏区建立了兆征、长汀、上杭3个县消费合作总社和36个区乡合作社。
  到1934年10月止,全省苏区建立消费合作社280个。10月,红军主力撤离苏区长征北上后,苏区合作社遭受国民党军队和地方反动势力的洗劫而解散。
  第三节 建国后供销合作社
  一、省供销社
  建国后,福建省政府于1950年5月,转发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建立各级供销合作总社的训令,6月,在省工商厅增设合作指导科。1951年10月,成立福建省合作总社筹备处,负责指导全省合作社的整理和组建事宜。
  1952年4月,成立福建省合作总社(1954年9月更名福建省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对全省各级合作社实行领导。内部机构设有:供应、推销、经济计划、组导、生产、财会、干部等7个处和办公室、干部训练班。经营机构设立供应经理部和推销经理部。1955年,根据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需要,加强经营机构建设,改为按商品分类设立生产资料、土产副食品及日用杂品管理处。到1957年底,内部设置机构变为:贸易、储运、计划经济、财会、干部5个处和办公室、支前办公室、对私改造办公室、干部学校;经营机构设立生产资料、土产、茶叶3个管理处。1958年3月,根据省人委决定,省供销社机构并人省商业厅,对外保留省供销合作社牌子。
  1961年7月,为加强农村商业,省委决定恢复省供销社机构。这期间,内部机构陆续恢复拆并前的处、室和干训班。1964年5月,增设副业生产办公室。1965年增设政治办公室,并建立了供销社系统第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南平合作商业职业学校。经营管理机构,按国合商业商品经营分工,本着业务划细的原则设置生产资料、水产盐业、土副特产品、日用杂品、竹柴炭管理处。1963年,供销社开展自营业务,增设食品杂货管理处,省供销社贸易货栈。1969年12月,省供销社再度撤销,并人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商业局(以下简称省商业局)。
  1976年1月1日,省供销社机构再次恢复,列为省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构设立办公室、政治处(后改为人事处)、计划处、财会物价处、基层工作处、综合业务处;经营机构将原管理处改为专业公司,设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果品食杂、茶叶畜产、日杂废旧物资、竹柴炭、机械基建储运公司。1977年,建立福建省供销社五七干校(后改名福建省供销社干部学校)。1978年8月,重新建立福建供销学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供销社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机构相应扩大。1979年1月,增设省供销社农村饮食服务公司。1980年1月,恢复设立省供销社贸易货栈。此后,为加强对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农副产品的质量标准管理、监督,促进科学技术工作,先后于1980年6月设立省供销社标准化室,1981年6月增设科学技术处,8月成立福建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
  1983年,省级机关机构改革,省供销社与省社队企业管理局合并为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内部机构在前供销合作社机构的基础上,增设教育、储运、社队工业、社队企业经营管理等4个处以及省社队企业供销公司、省花卉公司。撤销基建储运公司和农村饮食服务公司。1984年1月,根据省政府通知,原有社队企业管理局及其专业处、司从省供销社中分出,省供销社仍是全省供销社系统业务领导机构。当年11月,增设省供销社综合服务中心。12月,在深圳市增设对外贸易窗口闽益贸易公司。1986年8月,增设省茶叶质量检测中心,1990年,增建省供销社技工学校。到1990年底,省供销社内部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计划统计、财会基建(审计)、业务物价、科技工业、储运、基层工作、监事会办公室及机关党委会等11个处(室)》经营机构设有: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省土产公司(与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闽益贸易公司,实行多块牌子,一套人马)、茶叶公司、省果品食杂公司、省竹柴炭公司、省日杂废旧物资公司(与省生活用品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省供销贸易公司等7个专业公司;事业机构设有:省供销社干部学校(与省供销技工学校实行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省供销学校、省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室、省茶叶质量检测中心。
  省供销社直属企业介绍:
  福建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1952年4月,省合作总社成立后,在供应处内设生产资料组,承担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工作。同年起,先后在上海、广东汕头、江西贺村、浙江温州以及本省福州、厦门、泉州、涵江、永安、南平等地建立转运站或调拨站,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中转和调拨业务。
  1954年8月,随着业务的发展,设立生产资料经理部;1955年8月更名生产资料管理处。1958年3月,机构并人省商业厅,在农产品局内设立生产资料科,后分出单设农渔业生产资料局。1961年7月,恢复设立生产资料管理处,1969年12月,并人省商业局设生产资料组。
  1976年1月,在省供销社内设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调拨供应。公司在全省各地(市)设有调拨站,建有储存和中转仓库设施,形成比较完整的购销调存经营网络。
  福建省土产公司
  前身为省合作总社推销经理部,建立于1952年4月。1955年8月,更名为省供销合作社土产副食品管理处,主管农副土特产品、副食品、废金属等业务。1957年6月,再次更名为省供销合作社土产管理处,主管农副土特产品、日用杂品、废金属业务。丨的8年3月,该机构并人省商业厅农产品局,设土产科。1961年7月,恢复设立省供销社土副特产品管理处,主管土副特产品、废金属等业务。1969年12月,机构再次并人省商业局,设土产日杂组,1971年改为省商业局土产公司。
  1976年1月,省供销社恢复设立省土产公司,主营土副特产品业务。1981年起与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增加经营农副产品进出口业务。
  福建省茶叶公司
  1950年,成立中国茶叶公司华东区公司福建省公司,业务由中国茶叶公司及华东区公司领导,行政内省商业厅管理。1955年,中国茶叶公司华东分公司撤销,福建省茶叶公司业务直接由中国茶叶公司领导.行政归口不变。
  1956年2月,省成立农产品采购局,省茶叶公司的业务和人员划归省农产品采购局领导。1957年1月,茶叶业务归省供销社,同年2月成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茶叶管理处,负责茶叶采购、加工、调拨、销售业务。1958年3月,机构并人省商业厅,在省商业厅农产品局内设立茶叶科。1960年,茶叶业务划归省外贸局,成立福建省茶叶进出口公司。1970年,省外贸局并人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商业局,茶叶业务由进出U组管理。1971年3月.恢复省外贸局,设省茶叶进出口公司,主管外销茶叶业务,内销业务移省商业局土产公司,下设茶叶组。
  1976年1月,省供销社恢复时,设茶叶畜产品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安排管理内销茶叶的收购、调拨、供应;负责扶植茶叶生产事宜;指导茶叶加工工艺改革与技术革新;制定茶叶收购标准样;审评茶叶质量;以及畜产品购销业务管理,1980年6月,畜产品业务移交省外贸局,改为省茶叶公司。1983年,茶叶市场放开,省茶叶公司在实行行业指导的同时,直接经营茶叶内销业务。1986年,省茶叶公司增设省茶叶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省茶叶质量监督、评优、纠纷仲裁以及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升级考核等业务。
  1987年,省茶叶公司增设“迎春茶庄”,扩大内销茶叶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
  福建省果品食杂公司
  50年代,省供销社先后设立推销经理部.土产副食品管理处,开展果品食杂经营管理业务。1963年,果品食杂业务回归供销社系统经营管理。省供销社设立省食品杂货管理处。1969年12月,并人福建省商业局食品组。
  1976年1月,省供销社设立福建省果品食杂公司,主管干鲜果、食杂干菜业务。当年起,先后在福州、南平、邵武、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三明、龙岩等地设立省果品食杂分公司。并在南平等地设立水产品采购供应站,经营水产、盐业业务。1985年1月,省属分公司下放由地、(市)供销社管理,省果品食杂公司在实行行业指导的同时,对省内外直接开展干鲜果品、食杂及酒类经营。
  福建省竹柴炭公司
  1952年4月,省供销社成立后,先后设立推销经理部、土副食品管理处、土产管理处,负责竹柴炭经营管理业务。1958年3月,竹柴炭业务归省商业厅农产品局土产科管理。
  1962年5月,为加强竹柴炭经营管理工作,省供销社设立福建省竹柴炭管理处。1970年1月,并人省商业局土产日杂组。
  1976年1月,省供销社恢复设立省竹柴炭公司,负责竹柴行业管理及计划收购、调拨、供应业务。1985年,国家对毛竹实行市场调节后,公司在开展行业指导的同时,直接开展竹柴炭经营。并与县(市)竹柴炭公司联合经营毛竹加工业务和土副产品经营。
  福建省日杂废旧物资公司
  1952年4月,省供销社成立后,先后由供应处、推销经理部、供应推销批发管理处主管日用工业品、日用杂品、废旧物资业务。
  1955年9月,省人委确定日用杂品归供销社系统经营,省供销社成立日用杂品管理处,负责日用杂品,废、旧物资的行业管理和经营。并在连城、长汀、上杭、武平、龙岩、德化等重点产区,设立土纸、瓷器收购站,在南平、漳州、泉州等地成立日用杂品批发站,直接开展购销业务。
  1957年6月,日用杂品管理处与土产副食品管理处合并成立福建省供销社土产管理处。1958年3月,并人省商业厅,业务分别归省商业厅农产品局和工业局主管。
  1961年7月,设立福建省供销社日用杂品管理处。1962年,在福州设立日用杂品采购调拨站。1970年1月,至1975年12月,并入省革委会商业局土产组。
  1976年1月,省供销社恢复,设立福建省日杂废旧物资公司,负责全省日用杂品、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经营和管理。1979年,在福州恢复设立省属日杂采购调拨站,进行业务经营。
  1985年1月,省属调拨站下放福州市供销社管理。3月,成立福建省生活用品公司,与福建省日杂废旧物资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直接经营为主。1990年,省公司设有工业品、日用杂品、再生资源、纸业等4个经营部及贸易开发部。主要经营业务为:传统及更新换代的日用杂品、烟花爆竹、军工民用商品、日用工业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废旧物资等。
  福建省供销贸易公司
  前身为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货栈,于1963年7月成立,1964年3月撤销。1979年根据全国总社的指示,省供销社恢复,设立省供销贸易货栈,1984年更名为福建省供销贸易公司(1985~1989年,曾合并为省供销社综合服务中心)。
  省供销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家用电器、民用建材等。经营方式除直接经营以外,还为供销社系统企业实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
  二、地市供销社
  1950年2月,厦门市率先成立合作总社筹备处,继有福州市及晋江专区先后设立合作总社筹备处。筹务处负责所在专(市)合作社的整理、组建事宜。
  1952年,随着省供销社的建立,专(市)合作总社(供销社)陆续组建。4月,首先成立福安专区供销社,5到6月,续建龙溪、晋江、龙岩等3个专区供销社,下半年又陆续建立永安、厦门、闽侯、建阳、南平、福州等专(市)供销社。专(市)供销社的内部机构,除设秘书、人事、组导、财务、计统、供销等若干科、室之外,福州、南平市、专供销社还分别设有经理部,直接开展业务经营。1953年,省供销社规定“专区合作社不实行单独核算”后,专区供销社成为省供销社的派出机构。当年,南平专区供销社设立的经理部,并人省供销社南平调拨站。1954年7月起,执行全国总社决议,专(市)合作总社名称,陆续改称XX专(市)供销合作社。这期间,为适应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需要,晋江、龙溪、南平、福安等4个专区供销社内,增设“对私改造科”。1955年初,福州、厦门两个市消费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分别移交当地商业局、手工业管理局管理。撤销福州市供销社,成立福州市郊供销合作社,主司郊区基层供销社;厦门市供销合作社与厦门市商业局合并。年底,福州市撤销福州市郊供销合作社,厦门市国、合分家,分别成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福州市办事处、福建省供销合作社厦门市办事处。1956年,随着专署行政区划调整.闽侯、永安专区供销合作社撤销,建阳专区供销合作社并人南平专区供销合作社。1957年,执行省人委《关于福建省改进商业系统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方案》,撤销省供销社福州、厦门办事处,恢复设立福州市、厦门市供销合作社。年底,福州市供销社并人福州市服务局。1958年3月起,晋江、福安、龙溪、龙岩、南平、厦门等6个专(市)供销社,分别与当地专(市)商业局合并,市供销社直属批发站、经理部,同时改为国营商业企业。
  1961年5月起,专(市)供销社相继恢复。到1962年10月止,全省恢复设立福州、厦门、三明3个市供销社和晋江、福安、龙岩、南平、龙溪、闽侯等6个专区供销社。经营机构:福州市供销社设干鲜果批发调拨站、土产采购批发站、薪炭站、盐业站、生产资料经理部、废品公司、信托公司;厦门市供销社设农产品经理部、贸易货栈、废品公司。从1968年秋开始,专(市)供销社机构,再次与当地国营商业机构合并。
  1975年8月起,地(市)供销社机构又恢复建立,到1977年1月止,全省恢复建立福州、厦门两个市供销社和建阳、宁德、晋江、龙溪、莆田、龙岩、三明等7个地区供销社。恢复后的地(市)供销社,作为当地革命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仍设立若干个行政科室。福州市供销社并设有土产采购供销站、干鲜果采购供销站、物资回收调拨站;厦门市供销社设有农村饮食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等经营机构。地(市)供销社仍受省供销社委托,管理所在地的省属二级站。1983年上半年,福州、厦门供销社先后改名为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厦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当年7月,三明地(市)供销社与地(市)社队企业管理局、茶叶局等6个单位,合并成立松散联合的三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1月,莆田地区实行“市带县”体制,莆田地区供销社改名为甫田市供销合作社。地、市行政机构进行改革后,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向经济实体企业转化。
  1985年,省供销社执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将设在各地(市)的省属土产、日用杂品、果品食杂等二级站的领导管理权,下放给所在地(市)或县供销社管理。分两批共下放31个企业,使地(市)供销社的经营机构进一步扩大。到1989年底为止,全省地(市)供销社设置经营机构有35个专业公司(中心),13个采购供应(批发)站,2个茶叶加工厂和1个进出口贸易公司。
  三、县(市)供销社
  1950年,长汀县率先成立县合作总社筹备处。
  1951年3月,省人民政府指示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筹建各级联合社,各地普遍加紧县(市)供销社的筹建工作。当年,先后成立长汀、仙游、长乐、沙县等4个县供销社,到1952年底止,全省有63个县(市)建立供销社。1953年,又有永安、龙岩、泉州等县(市)建立供销社。福安县供销社从专区供销社中分出,单独开展活动。这期间建立的县(市)供销社,负责领导所在县合作社的组织和业务工作。内部机构,一般专设或合设秘书、组导、供应、推销、财会、计统等(股);经营机构设立供应、推销综合性经理部,开展农副土特产品的推销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批发业务。
  1954年上半年,霞浦、长汀、永定、武平、龙岩等13个县合作总社,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依据《合作社法》将名称改为:“XX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年10月,根据全国总社通知,县(市)合作总社(或联合社)统一改称XX县(市)供销合作社。当年,因业务迅速发展,经营机构的设置陆续改按经营商品种类,分设生产资料、土产副食品、日用杂品等经理部;行政机构增设对私改造科,承担对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1956年,随着县(市)行政区域的变动,撤销水吉、柘荣、宁洋3个县供销社,增设南平市供销社,三元、明溪两个县合并设立三明县供销社。调整后,全省共设65个县(市)供销社。
  1957年秋开始,县(市)供销社相继并人当地同级商业局。1961年,县(市)供销社陆续从商业局中分出,全省恢复63个县(市)供销社;福州、厦门两市增设郊区供销社。到年底止,全省共有县级社65个。县(市)供销社行政机构,一般设秘书、人事、财会、计划、组导、业务、物价等科、股;经营机构,一般设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及农副产品采购两个经理部,业务经营量大的县加设日用杂品经理部,重点竹柴炭和渔产区分别增设竹柴炭经理部和水产品经理部。
  1962年,供销社开展自营业务,进行议购议销,有56个县增设贸易货栈。1963年,果品食杂业务回归供销社经营后,三明、宁化、沙县、上杭以及闽南主要水果产区,还专设或合设果品食杂经营机构。这期间,随着县治的变动,撤销松政县供销社,恢复松溪、政和2县供销社,增设三明市供销社和建西县供销社。到1967年底止,县级供销社共明个。1968年冬起,县(市)供销社又相继并人当地国营商业部门。
  1975年冬起,县(市)供销社机构陆续恢复。因建西县撤销,故到1。8年春止,全省恢复65个县(市)供销社、两个郊区供销社。县(市)供销社均列为当地革命委员会的行政机构,经营机构改设专业公司,一般按合并前机构设置,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原农产品经理部改设土产公司。1978年,部分县供销社一度增设农村饮食服务公司。1982年起,随着经营商品的逐步放开,普遍恢复设立贸易货栈。
  1983年,县(市)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将名称改为XX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84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确定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经济实体的企业机构。从是年起,县(市)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随着地县建制的变动,龙岩、邵武、永安、福安、宁德、漳平、崇安县供销社,因所在县改为市,相应改为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漳州、泉州两个市供销社分别更名为芗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鲤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增加设立石狮市供销合作社和莆田市城厢、涵江两个区供销合作社,三明市供销合作社增设三元、梅列两办事处,撤销原地辖的三明市供销合作社。这期间,县(市)供销社扩大经营业务并划细对原专业公司经营的分工。到1990年底止,全省71个县级供销社,共设置经营机构365个(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公司68个、专设或合设土产公司64个,果品食杂公司63个、供销贸易公司52个、日用杂品公司20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13个、茶叶公司13个、竹柴炭公司12个、其它60个)。公司下属设有批发部、经营部、购销站、门市部等零售与批发经营网络。
  四、基层供销社
  本省基层供销社机构始建于1950年。当年5月,省政府发出有关合作社文件训令,强调当前主要是在农村组织供销合作社。6月,福安专署工商科和福安县银行,在福安六区苏洋乡试点建立供销合作社。此后,三元、南安、仙游、上杭、长乐、将乐、浦城以及福州、厦门等市、县,也在当地政府或工会、农会等团体支持下,整理和组建了42个供销、消费、生产合作社。1951年,建立基层供销社机构的县份,扩展到龙岩、武平、南靖、平和、东山、漳州、永春、安溪、福清、闽清、永泰、尤溪、永安、宁化、光泽、泰宁、沙县、明溪、福鼎、松溪等20几个县(市)。当年,续建各类基层供销社131个。1952年,各地根据省委指示把建立基层供销社列为土地改革后的农村中心任务之一,县供销社建立之后,抽调一批土地改革工作骨干和农民积极分子,加紧基层供销社的建设。年底止,全省共建立基层合作社814个(其中供销合作社770个,消费合作社44个)。其经营网点实行固定门点与货郎担流动购销相结合,在基层社所在地设综合性零售门市部和收购站;在居民较集中的村落或物产集中区设分销处(又名购销站配以货郎担在偏远村落流动,全省设在集镇的零售网点2281个,分销处(购销站)868个,货郎担358挑。为解决供应网点不足,浦城、三元、将乐等县还实行依靠群众办店,为供销社代售商品的“代销店”网点。这时,基层供销合作社机构多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这类社,资金和经营设施有限,民主管理制度也很难健全。1953年,各地根据省供销社部署,对基层供销社机构进行整顿调整,调整后的基层供销社基本上是在行政上区、集镇或联乡范围内设置。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农村购买力提高,基层供销社网点也进一步发展,综合性零售门市部,逐步改为按专业设置生产资料、百货、棉布、副食品等专业门市部。当年末,全省基层供销社零售店共有3130个,其中专业零售店达2210个;原来的代销店逐步发展成为代基层供销社收购小宗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代购代销店”(简称双代店)。1956年,根据省人委关于国营和合作社商业机构下伸的指示,基层供销社把网点下伸到乡以下,一般在居民400户,营业收入可维持2人的设分销处;平均200人,收入可维持1个人的,设代销店;集镇门市部绝大部分改为专业商店,农产品集中和集散地设专业或综合采购站,在分散产区设专业或兼职农产品采购员,在农、渔业合作社设代购员。到1957年底,全省基层供销社零售网点达13842个,比1956年初5294个增长1.61倍。当年,行政区划“拆区并乡”,基层供销社的名称,遂相应改按所在地称呼为XX县XX供销合作社。与此同时,各县根据省供销社提出的“以经济区域为主,照顾行政区域建社”意见,对基层供销社的机构又一次进行调整。当年底,全省设置基层供销社562个,比1952年减少208个。
  1958年,各县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基层供销社改为商业办事处或营业所。1959年,省委、省人委确定全省财贸部门基层单位,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已被改为商业办事处、营业所的基层供销社,一度下放给当地人民公社领导,机构也按人民公社范围设置,到1960年共设959个,开始出现一批不符合经济核算要求的小基层社。
  1961年起,各地基层供销社陆续从当地商业局分出。1962年,按有利商品流通,便利群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调整基层供销社。调整后的机构,采取按经济区域以集镇建社、以区建社和以大公社建社等3种形式。全省设置725个基层供销社,比1960年减少234个。基层供销社的网点,全省设4092个供销处,12468个购销点,还开放931个农村集市贸易,并在482个集市设立供销社的农民贸易服务部,议价购销三类农副产品。
  1970年春,省革委会向全省推广福州市建新公社把供销社、粮店、信贷社、缝纫社、食品部、粪便管理站等6个单位合并成立综合服务部的做法,基层供销社再次划给当地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72年秋起,改由县商业局领导,基层供销社实行按人民公社建社,并将原来一部分购销处升格为基层供销社。到1975年底,全省设立基层供销社859个,比1969年底合并前652个增加207个。
  1975年底起,基层供销社陆续归回县供销社领导。1982年,基层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按照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的要求,拓展经营网点,建设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的生产服务体系,在县城或主要集镇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商场、生活服务设施。到1990年底,全省844个基层供销社设立的经营网点包括:收购批发机构1626个,零售网点14631个,贸易货栈26个,供销分店3772个,其他网点2013个,农村代购代销点8312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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