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与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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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73
颗粒名称: 三、工资与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6
页码: 269-274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供销社系统在工资制度方面的历史发展,从建社初期的多种工资形式到1954年的统一工资标准,再到1956年的工资改革。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上业务经营机构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县以上联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标准。
关键词: 福建省 人事劳动工资 工资福利

内容

(一)工资等级标准 供销社人员的工资,建社初期,分别实行工资制、供给制、低薪制等3种形式。前两种系按政府工作人员的津贴、工资级别标准评定,后一种省没有作出统一标准,有的县由当地区委或社员代表会议定,各地标准不一,如霞浦县为每人每月~21元,永泰县为每人每月50~75公斤大米,福清县、古田县有的基层供销社,则不分工种职务,每人每月均发16(18)元。当时,执行低薪标准的职工在基层供销社约占总人数的70%左右。工资标准不统一,而且工资额低。据1954年统计,建阳专区基层供销社低薪制职工,月工资最高的25元,最低仅18元,闽侯专区月工资为22~23元。
  1954年10月,为统一工资标准,根据省供销社通知,各专、市、县供销社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属于行政部门的,按政务院颁发的新标准执行。同年12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农村基层供销社及联社业务部门的工资标准,部署供销社系统从1955年1月起开展统一评薪。基层供销社统一执行《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一般是以原来工资为基础评薪。一般掌握正、副主任评4级(220工资分)到8级(156工资分),组长、大的分销处负责人评7级(170工资分)到10级(131工资分),一般干部评11级到13级,勤杂人员14级(93个工资分)。县以上业务经营机构统一执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一般也是按原工资级别.比照新级别评定。县联社经理部正、副经理评9到14级,办事员评17到19级,售货员评15到20级。当年统一评薪,克服本省建社以来存在的工资标准混乱现象。统一的工资标准分为:各级联社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与当地政府机关同步进行工资评定;县以上社的业务经营机构与基层供销社,执行全国总社制定的工资标准。
  1955年12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重新修订的以货币为计算单位的《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部署全省县以上业务经营机构及基层供销社,按标准对工作人员改行货币工资,同时,实行物价津贴。津贴标准为:福州区(包括福州市、闽侯、建阳、南平、龙岩、永安、福安专区)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5%,泉州区(包括厦门、漳州、泉州市及晋江、龙溪两专区所属各县)为本人标准工资的22%。
  1956年,省供销社制订新工资方案,经省劳动工资委员会批准,部署供销社系统进行工资改革。基层供销社行政人员与营业人员实行不同工资标准:福州市郊和厦门市属的基层供销社行政人员执行《大中城市郊区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其他县以下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甲类社,六类地区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一般是:正、副主任最髙评1级70.5元,最低评4级54元;会计、组长最高1级69元,最低5级43.5元;会计员、统计员、出纳、保管最高1级60元,最低6级29元;乙类社,同职人员工资额比甲类社略低,丙类比乙类又略低。营业员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营业员工资标准》,按经营的商品和评定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标准。县以下基层供销社经营(新式农具、化肥、农药、药械等)一般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采购批发业务的为第一类,其1级工资为52元(适用于一级营业员),5级28元(适用于三级营业员)。经营文体纸张、图书、日用器皿、果品、烟酒、煤炭的为二类,1级46元、5级24元。
  县以上各级联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标准。为便利工作人员职务与工资标准等级的对应,全国总社颁发《关于县(市)以上供销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的规定》,各级职务适用的工资标准为:省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为9~13级;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处长为12~16级;处属正、副科长为15~19级;科员为18~22级;办事员为23~26级。行署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为10~15级,正、副科长为14~19级,科员与办事员与省级社同。县以上社的业务经营机构人员执行《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县(市)供销社经理部正、副经理适用9~13级。本省补充规定:如原级别已在9级以上的,按原级别对应新级别评定,个别确实需要的还可晋升。正、副股长科员用12~16级,办事员用16~19级。本省补充规定,一般干部如级别在20级及其以下者,应调到19级。县以上供销社附设的零售门市部和直接向农民收购的收购站、执行基层供销社的工资标准。
  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了原实行的物价津贴,重新规定:基层供销社的经理(主任)、组长直接参加营业的,增发职务津贴,标准是:经理为本人标准工资8~10%,组长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12%。
  1963年,供销社系统在调整工资时,对基层供销社简化工资标准。基层供销社的正、副主任,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分为: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及福州远郊基层供销社,执行当年全国总社颁发的《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为8个等级,6个类区。组长、总会计、收购站长最高1级70元,最低5级41.5元;会计、统计、收购、采购、保管员及营业员最高2级62元,最低8级26.5元。福州、厦门近郊基层社,按照国营商业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供销社的加工企业人员,参照当地性质相当或相近的工业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取消原实行的职务津贴。
  1984年8月,省供销社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后,对各县(市)供销社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县联社、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同年10月补充通知:包括专职监事会正、副主任,专职党支部正、副书记)实行职务补贴。标准为:县供销社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津贴12〜15元;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津贴7〜10元。同年12月,省供销社根据省劳动局通知,部署各级供销社,将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7〜3级或执行《国营、公私合营商品饮食服务业外贸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10~6级,而其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26〜22级的,分别按对应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准予以填平补齐。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经省人民政府以及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同意,省、地(市)、县(市)供销社机关本部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工资改革。
  1986年2月,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社联合通知,部署供销社企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工资改革办法,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有关通知,执行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新拟国营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供销社属于第三产业,起点工资标准执行37元、36元、35元,一般按36元套改,经济好的按37元套改。为鼓励干部、工人安心在农村供销社工作,实行基层供销社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当年省供销社规定为: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补助3元,满10年不满15年补贴5元,满15年不满20年补贴7元,满20年以上补贴10元)。供销社所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加工厂等企业干部和工人的工资改革,参照同行业同工种工资标准执行。同年起,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陆续批准,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省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食杂、茶叶、竹柴炭、日杂废旧物资、供销贸易等7个公司)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福建办事处,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改方案进行工资改革。
  (二)奖励工资制度 供销社为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1962年,有莆田、长乐、福清、龙海等15个县,分别在所属的经理部或基层供销社,试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其做法是:企业在完成销售、资金、费用、损耗、利润等五项规定指标后,按基本工资提取不同的资金,奖给工作积极的职工。
  1963年,全省供销社所属企业,根据省供销社、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通知,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奖励工资制度。奖励条件:必须完成营业额、费用率、利润率(或经批准的计划亏损率)、资金周转率、损耗率、劳动效率六项经济指标。奖金的提取,按实际人数,平均每人每月3元计算。奖励范围,除省直属企业领导人不参加之外,企业的其他职工包括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临时工、季节工,均根据本人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可以考核的其他经济指标,通过民主评议与组织批准,分别评定奖金等级,领取相应的奖金。至1965年10月,改行综合性奖励制度(简称综合奖)。奖励条件,首先看思想政治表现和执行政策情况,然后看完成任务情况。“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励制度被视为“物质刺激”。各专、(市)县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1967年1月通知,从当月起将原执行的综合奖改为实行临时附加工资,一般是按月发给3元,奖励工资制度实际被废止。
  1978年9月,各地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在所属企业进行恢复奖励制度试点。同年12月,各地、县供销社对尚未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及进行试点单位中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好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奖金每人10元。
  1979年4月,省供销社决定,供销社系统普遍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奖励条件:企业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劳动效率、商品购进额(基层供销社为费用水平)四项主要经济指标;职工个人按完成(职责)任务的好坏、劳动效率的高低以及其他可以考核的定额指标进行评奖。奖励基金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提取。1982年I2月规定,计提奖金的标准工资基数,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提。1983年2月规定奖励基金的提取,按年度奖金不超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执行。1984年5月,改为企业当年有利润的,按本企业职工月标准工资15%提取,利润比上年增加的按17%提取。1985年10月,再次改为在利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奖金总额在4个月标准工资内计算提取,列企业费用开支。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从税后盈余分配有关基金中列支。
  1984年9月,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供销社系统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领导人实行工资奖励,条件是:当年年终实现收购、销售、利润增长“两位数、三同步”。其盈利水平达到增长率要求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给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一次性奖金100元;当年转亏为盈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层供销社,转亏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县供销社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年终奖给一次性奖金60元。并按规定浮动晋级,如连续两年,每年均比上一年增长“两位数”达到“三同步”的,浮动工资固定下来;达不到者,取消浮动。
  1985年起,供销社系统对1984年度省、地(市)政府或供销社系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以及1984年度购、销、利润、费用和资金周转达到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企业其各项工作(生产、工作、科研等)成绩突出,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企业职工总数3%的晋级面内,给予晋级奖励。供销社系统恢复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1990年,职工人均购销额为6.27万元,是1976年人均购销额(2.84万元)的2.2倍(扣除物价增长因素外,劳动效率仍有提高)。
  (三)福利制度 供销社系统的职工福利,主要是医疗待遇,患病期间的生活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待遇,休假、退职、退(离)休待遇,死亡抚恤、福利补助以及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等。建社初期,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执行。1958年后,部分单位改按国营商业做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此后,供销社系统职工福利,分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和实行劳动保险待遇两种。省供销社还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福利基金提取 1956年省供销社颁发《各级供销合作社福利基金提取掌握使用实施办法》,规定供销社系统福利基金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1957年,基层供销社(包括所属加工企业)的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1961年7月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局联合通知规定,干部福利费提取标准,一律按工资总额3%使用,节余福利费跨年继续使用。供销社与国营合并后,1973年7月,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11%提取,一直执行到现在。
  退职、退休 1965年5月,省供销社执行全国总社《供销社系统迁往外地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合作社支付退休待遇并负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尚未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职工退休迁居外县、外省者,其各项待遇(退休费、公费医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社支付(1979年起改为垫付),所在县、市供销社负责对退休职工的管理。
  1984年9月,省供销社征得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同意,以县(市)供销社为单位,对所属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所在地的地、市属供销社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支付办法,统筹项目包括退休费、物、粮补贴和地区差。
  1989年3月,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通知,从1989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分别实行3种方式:一是1984年6月30日前,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及供销系统改制后,分配调进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养老社会统筹办法,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统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拨付退休费;二是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职工退休时由社保公司按缴纳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金;三是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金额计发退休养老金。
  县以上社机关本部和供销社所属事业单位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所在单位的合同制干部的退休养老保险,比照企业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截至1990年底,供销社系统离、退休职工共计28860人(其中离休1356人,退休25924人,退职965人,长期保养615人),当年支付离、退休费、退职、养老生活费达5312.2万元;参加社保统筹人数达27147人,占离、退休总人数94.1%。
  因公致残、伤亡抚恤1964年5月,根据省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关于职工因公负伤评定残废等级和发放证件以及伤亡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供销社系统职工评定因公致残等级,按照内务部1950年12月公布的《革命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残废金的发放标准,除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外,其余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办理。职工牺牲、病故抚恤费的发放标准:执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17级的按战士级发给,15级到16级按班长级发给,11级到14级按排、连长级发给,9级到10级按营长级发给,6级到8级按团长级发给,5级以上按师长级发给;执行“县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6级到8级的按战士级发给,4级到5级按班长级发给,1级到3级按排、连长级发给;执行其他工资标准人员,其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当级别发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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