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事劳动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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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7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人事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4
页数: 11
页码: 266-27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人事劳动工资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人事管理、劳动力管理、工资与福利、劳动竞赛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综合管理 人事劳动工资

内容

一、人事管理
  (一)干部任免1952年,各级供销社普遍建立时,干部属块块管理。干部任免:省供销社正主任由中央任命,副主任由省委委派任命,处级干部由省委组织部门任免;专(市)县供销社正主任由上一级党委委派任免,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由当地县委组织部任免。当年4月,省委在《关于发展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各级党委必须派遣得力干部到合作社中去工作,专区社主任以相当于县委书记、县长级干部充任,县社主任以相当于县委委员级干部担任。这期间,建立的沙县、永定、将乐等县供销社主任,曾分别由县委书记、县长兼任;闽清、永泰、永安、安溪、三元、南靖、平和、明溪、武平等县供销社主任,曾是当地县委常委或委员。从1953年起,基层、县和省供销社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社章要求,民主选举理、监事会成员,推举正、副主任。随着民主选举制度的建立,省、县、基层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的任免体制相应改为: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期间的任免,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按分管权限,报当地党政领导机关任免;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任免,先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俟社员代表大会补行民主程序。这种任免体制,一直实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为止。1975~1976年,各级供销社再次恢复,省、地、县供销社均列为各级革命委员会的行政管理部门,均实行与行政机关一样的任免制,一直到1981年底。1982年起,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基层、县和省供销社相继恢复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制度;同时,省委将省供销社处级干部任免权限下放省供销社。1983年8月,省供销社、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达《关于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县供销社“除正、副主任,仍由县(市)委管理外,县联社和基层供销社的其他干部、职工都由县联社统一管理”。至此,供销社系统的干部任免相应改为:省、县、基层三级供销社正、副主任任免,恢复实行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后,省、县按分管权限向党委报批(备),基层供销社向县供销社报备,其他干部任免,除当地组织部门特别规定者外,均直接由主管的供销社办理。地(市)供销社仍实行任命制,按分管权限由当地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免。
  (二)职、称评定 1980年起,各级供销社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考核晋升工作。截至1990年底,全系统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务)人员共970名。其中:高级职务23名(高级经济师5名、高级会计师1名、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农艺师1名、高级讲师13名);中级职务947名(经济师526名、会计师191名、审计师6名、统计师75名、工程师48名、载波技师1名、农艺师45名、畜牧师1名、讲师47名、馆员5名、编辑1名、记者1名、翻译1名、主治医师2名、高级教师2名)。
  二、劳动力管理
  (一)劳动制度 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一般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调配,还有按计划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复退人员,招收待业青年,一度实行过离退休“补员”招收待业子女。此外,还实行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招收录用人员办法。建社初期,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的指示:吸收工人、店员、贫苦知识分子和土改中生产中农民积极分子担任社干。基层供销社的人员,较多的是从土改工作积极分子、“三反五反”运动中表现较好的店员,以及农村集镇中历史清楚、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失学青年中选拔,试用3~6个月后,表现好的转为社干。据1955年2月的资料统计,当时基层社以这种方式吸收的人员,约占总人数的70%。
  1956年,随着对私改造工作的完成,农村商业网点调整下伸,省供销社向各级社提出:“为了与改造私商工作相结合,调整下伸网点所需干部,主要从改造私商中解决”。到1957年第3季度为止,各级供销社(主要是基层供销社)从私营商业、服务、饮食业中吸收13957人,占当时供销社总人数的33.4%。1958年供销社与商业厅合并,把农村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的商贩等过渡为供销社职工。由于过渡人员多,教育跟不上,曾出现供销社服务质量差以及农村渠道单一等问题。1959年到1962年,又陆续从供销社退出一部分过渡进来的小商贩。
  1975~1976年,各级供销社相继恢复后,因人员缺乏,各县普遍推行由人民公社管委会推荐农村未婚知识青年,不转户口自带口粮,到基层供销企业实行“亦商亦农”的务工形式。到1983年底止,全省共招收“亦商亦农”人员9696人,占全部计划外用工的30.5%,这部分人员,1984年,经考核合格的转为集体合同制工人。
  1979年4月,省供销社向各地(市)供销社下达了当年省劳动局分配的招工指标12000名(招收1972年以前上山下乡的老知青,招收后为集体所有制工人)。从当年起,供销社使用固定形式,由以往单一的全民固定工改为全民、集体两种固定工并存形式(到1990年底,供销社系统全民固定工56659人,占职工总数59.14%;集体固定工19397人,占职工总数20.93%)。
  从1983年起,随着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当年8月,省供销社、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发《关于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供销社工作的干部、工人、集体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和“亦商亦农”人员,只要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群众拥护、组织推荐,都可当选为基层社领导,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仍回原工作岗位。当年,福鼎县供销社新选出的25名基层社正、副主任,其中原为国家干部的仅2人。同年12月,省供销社、省劳动局、省粮食厅联合向供销社系统下达《关于基层供销社试行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明确规定:基层供销社需要增人时,可从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工在合同期间,享受固定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其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等与本企业同工种的固定工同等待遇。1984年7月,省供销社、省劳动局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改革供销社劳动计划体制和统计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供销社今后新增职工,除大、中专毕业生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从当年起,供销社系统新增职工,除按计划任务,吸收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外,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0年底为止,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有职工95514人,其中固定职工76056人,合同制职工11144人,计划内临时工836人,计划外用工7478人。
  (二)编制定员 供销社系统的编制定员,建社后即由当地政府编制部门统一管理。遇有重大调整与变动时,由省供销社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批转实施。1953年2月,为了加强专区供销社的编制工作,省供销社下达“专区合作社编制表”,确定8个专区合作总社内部机构设置五科一班(秘书、业务、计划与财务、组导、生产科及干训班)。各专区合作总社编制名额分别为:晋江39名,龙溪、闽侯各37名,福安、永安、南平、建阳、龙岩各33名。
  1957年6月,省人委会向各专、县人委下达《关于福建省改进商业系统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方案》,为使供销社系统的机构调整在总的方面基本一致,当年7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县供销社提出了编制调整建议,确定专区供销社的编制为:晋江、南平各30名,龙溪、福安、龙岩各26人。各县供销社行政机构,根据所辖基社数多少和业务大小,分3种类型定编:第一类型,闽侯等12个县,各定编41名;第二类型,福鼎等40个县各36名;第三类型,松溪等10个县各31名。
  1961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省供销社于当年11月,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省人委批准的《省、专县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意见》,确定省、专、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商业行政部门,实行行政与业务机构分设。省供销社设7个行政处室和5个业务管理处,并按经济区划结合行政区划因地制宜设立采购调拨站,作为省供销社的业务机构,编制名额220名(其中行政处室88名、业务管理处122名)。6个专区供销社属督导机构,不设业务企业机构,编制名额共193名(晋江35名、龙溪、南平、闽侯各33名、龙岩30名、福安29名)。全省62个县供销社行政部门编制名额1704名,按县市的人口数和购销业务大小分为4种类型:第一类型,闽侯等8个县,编制36-40名;第二类型,福清等16个县31~35•名;第三类型,同安等21个县26~30名;第四类型,寿宁等16个县20~25名。
  1963年8月,省供销社根据精简商业人员,提高商业队伍素质的要求,制定当年编制。经省人委会批准,全系统人员编制总数为52266名,比1962年末(实有人员53915人)精简了1634人。省、专、县编制分别为:省属4995名,专区社234名,市、县属47285名,其中:福州市供销社38名、厦门市供销社26名;县(市)供销社行政编制2025名,即莆田43名,福清、晋江、南安各41名、连江40名,惠安39名,仙游、龙海、漳浦各38名,永安、闽侯、长乐、霞浦、福安、福鼎、安溪、诏安各37名,平和、南靖各35名,古田34名,南平、龙岩各33名,长汀、永春、浦城、建瓯各32名,罗源、宁化、永泰、闽清、沙县、建阳、宁德、永定、漳平、连城各31名,邵武、漳州、云霄、上杭各30名,同安、尤溪各29名.武平27名,清流、大田、平潭、寿宁、泉州、德化各26名,三明市、顺昌、将乐、周宁、长泰、华安各25名,建宁、泰宁各24名,屏南、崇安、东山各23名,松溪、政和各22名,三明(今明溪)、光泽、柘荣各21名。全省基层供销社保留613个,比1960年减少346个。
  1966年,供销社财政核算体制变更,县以上行政人员由企业编制转为国家行政编制。当年,省编制委员会重新核定省供销社及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62名(其中省社119名,7个专区供销社编制243名)。
  1976年,各级供销社再次恢复时,由于县以上供销社均作为当地革委会工作部门,编制定员改由当地政府的编制部门直接核定,省供销社恢复时,省编制委员会核定行政编制80名,7个专业公司企业编制284名,由于工作任务增加,又陆续批准增编,到1982年底,省供销社编制数分别为:行政编制80名,事业编制121名,企业编制633名。
  1983年,省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成立,省人民政府收回原省供销社行政编制,相应核定省联合社本部企业编制140名。1990年底,省联合社编制分别为:企业编制706名(其中社本部编制148名),事业编制181名。
  (三)劳动保护 供销社系统从60年代起,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64年5月,省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通知,规定:供销社系统与国营商业部门同类工种的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业务卫生用品,均按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业务卫生用品发放标准试行草案》执行。从当年起,将乐、三明等县(市)供销社对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营业员、仓管员发放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和食油、蛋、白糖等保健食品。
  1978年8月,供销社系统执行省供销社、省劳动局、省商业厅联合转发全国总社、国家劳动总局等部门《关于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分类、挑选、仓管、销售等人员,发给个人工作帽、袖套、工作服等(发放标准按工种而有不同)防护用品;对从事废旧物资的冶炼、化工等人员,按省保健食品制度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食品。从1980年1月份起,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行业的人员,按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程度,每人每天分别发给一角五分、二角、三角的岗位津贴。1987年7月,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一等七角、二等五角、三等三角。
  1981年6月,省供销社向各地、县供销社发出《关于从事农药拆零改装工作的保健临时补贴的通知》。对接触有毒物资的农药拆零、供应或改装人员,按规定享受保健食品。如发放实物不方便的,可改发临时补贴现金,每人每日二角。
  三、工资与福利
  (一)工资等级标准 供销社人员的工资,建社初期,分别实行工资制、供给制、低薪制等3种形式。前两种系按政府工作人员的津贴、工资级别标准评定,后一种省没有作出统一标准,有的县由当地区委或社员代表会议定,各地标准不一,如霞浦县为每人每月~21元,永泰县为每人每月50~75公斤大米,福清县、古田县有的基层供销社,则不分工种职务,每人每月均发16(18)元。当时,执行低薪标准的职工在基层供销社约占总人数的70%左右。工资标准不统一,而且工资额低。据1954年统计,建阳专区基层供销社低薪制职工,月工资最高的25元,最低仅18元,闽侯专区月工资为22~23元。
  1954年10月,为统一工资标准,根据省供销社通知,各专、市、县供销社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属于行政部门的,按政务院颁发的新标准执行。同年12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农村基层供销社及联社业务部门的工资标准,部署供销社系统从1955年1月起开展统一评薪。基层供销社统一执行《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一般是以原来工资为基础评薪。一般掌握正、副主任评4级(220工资分)到8级(156工资分),组长、大的分销处负责人评7级(170工资分)到10级(131工资分),一般干部评11级到13级,勤杂人员14级(93个工资分)。县以上业务经营机构统一执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一般也是按原工资级别.比照新级别评定。县联社经理部正、副经理评9到14级,办事员评17到19级,售货员评15到20级。当年统一评薪,克服本省建社以来存在的工资标准混乱现象。统一的工资标准分为:各级联社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与当地政府机关同步进行工资评定;县以上社的业务经营机构与基层供销社,执行全国总社制定的工资标准。
  1955年12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重新修订的以货币为计算单位的《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部署全省县以上业务经营机构及基层供销社,按标准对工作人员改行货币工资,同时,实行物价津贴。津贴标准为:福州区(包括福州市、闽侯、建阳、南平、龙岩、永安、福安专区)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5%,泉州区(包括厦门、漳州、泉州市及晋江、龙溪两专区所属各县)为本人标准工资的22%。
  1956年,省供销社制订新工资方案,经省劳动工资委员会批准,部署供销社系统进行工资改革。基层供销社行政人员与营业人员实行不同工资标准:福州市郊和厦门市属的基层供销社行政人员执行《大中城市郊区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其他县以下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甲类社,六类地区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一般是:正、副主任最髙评1级70.5元,最低评4级54元;会计、组长最高1级69元,最低5级43.5元;会计员、统计员、出纳、保管最高1级60元,最低6级29元;乙类社,同职人员工资额比甲类社略低,丙类比乙类又略低。营业员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营业员工资标准》,按经营的商品和评定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标准。县以下基层供销社经营(新式农具、化肥、农药、药械等)一般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采购批发业务的为第一类,其1级工资为52元(适用于一级营业员),5级28元(适用于三级营业员)。经营文体纸张、图书、日用器皿、果品、烟酒、煤炭的为二类,1级46元、5级24元。
  县以上各级联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标准。为便利工作人员职务与工资标准等级的对应,全国总社颁发《关于县(市)以上供销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的规定》,各级职务适用的工资标准为:省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为9~13级;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处长为12~16级;处属正、副科长为15~19级;科员为18~22级;办事员为23~26级。行署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为10~15级,正、副科长为14~19级,科员与办事员与省级社同。县以上社的业务经营机构人员执行《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县(市)供销社经理部正、副经理适用9~13级。本省补充规定:如原级别已在9级以上的,按原级别对应新级别评定,个别确实需要的还可晋升。正、副股长科员用12~16级,办事员用16~19级。本省补充规定,一般干部如级别在20级及其以下者,应调到19级。县以上供销社附设的零售门市部和直接向农民收购的收购站、执行基层供销社的工资标准。
  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了原实行的物价津贴,重新规定:基层供销社的经理(主任)、组长直接参加营业的,增发职务津贴,标准是:经理为本人标准工资8~10%,组长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12%。
  1963年,供销社系统在调整工资时,对基层供销社简化工资标准。基层供销社的正、副主任,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分为: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及福州远郊基层供销社,执行当年全国总社颁发的《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为8个等级,6个类区。组长、总会计、收购站长最高1级70元,最低5级41.5元;会计、统计、收购、采购、保管员及营业员最高2级62元,最低8级26.5元。福州、厦门近郊基层社,按照国营商业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供销社的加工企业人员,参照当地性质相当或相近的工业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取消原实行的职务津贴。
  1984年8月,省供销社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后,对各县(市)供销社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县联社、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同年10月补充通知:包括专职监事会正、副主任,专职党支部正、副书记)实行职务补贴。标准为:县供销社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津贴12〜15元;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津贴7〜10元。同年12月,省供销社根据省劳动局通知,部署各级供销社,将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7〜3级或执行《国营、公私合营商品饮食服务业外贸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10~6级,而其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26〜22级的,分别按对应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准予以填平补齐。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经省人民政府以及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同意,省、地(市)、县(市)供销社机关本部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工资改革。
  1986年2月,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社联合通知,部署供销社企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工资改革办法,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有关通知,执行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新拟国营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供销社属于第三产业,起点工资标准执行37元、36元、35元,一般按36元套改,经济好的按37元套改。为鼓励干部、工人安心在农村供销社工作,实行基层供销社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当年省供销社规定为: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补助3元,满10年不满15年补贴5元,满15年不满20年补贴7元,满20年以上补贴10元)。供销社所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加工厂等企业干部和工人的工资改革,参照同行业同工种工资标准执行。同年起,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陆续批准,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省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食杂、茶叶、竹柴炭、日杂废旧物资、供销贸易等7个公司)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福建办事处,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改方案进行工资改革。
  (二)奖励工资制度 供销社为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1962年,有莆田、长乐、福清、龙海等15个县,分别在所属的经理部或基层供销社,试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其做法是:企业在完成销售、资金、费用、损耗、利润等五项规定指标后,按基本工资提取不同的资金,奖给工作积极的职工。
  1963年,全省供销社所属企业,根据省供销社、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通知,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奖励工资制度。奖励条件:必须完成营业额、费用率、利润率(或经批准的计划亏损率)、资金周转率、损耗率、劳动效率六项经济指标。奖金的提取,按实际人数,平均每人每月3元计算。奖励范围,除省直属企业领导人不参加之外,企业的其他职工包括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临时工、季节工,均根据本人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可以考核的其他经济指标,通过民主评议与组织批准,分别评定奖金等级,领取相应的奖金。至1965年10月,改行综合性奖励制度(简称综合奖)。奖励条件,首先看思想政治表现和执行政策情况,然后看完成任务情况。“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励制度被视为“物质刺激”。各专、(市)县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1967年1月通知,从当月起将原执行的综合奖改为实行临时附加工资,一般是按月发给3元,奖励工资制度实际被废止。
  1978年9月,各地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在所属企业进行恢复奖励制度试点。同年12月,各地、县供销社对尚未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及进行试点单位中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好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奖金每人10元。
  1979年4月,省供销社决定,供销社系统普遍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奖励条件:企业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劳动效率、商品购进额(基层供销社为费用水平)四项主要经济指标;职工个人按完成(职责)任务的好坏、劳动效率的高低以及其他可以考核的定额指标进行评奖。奖励基金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提取。1982年I2月规定,计提奖金的标准工资基数,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提。1983年2月规定奖励基金的提取,按年度奖金不超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执行。1984年5月,改为企业当年有利润的,按本企业职工月标准工资15%提取,利润比上年增加的按17%提取。1985年10月,再次改为在利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奖金总额在4个月标准工资内计算提取,列企业费用开支。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从税后盈余分配有关基金中列支。
  1984年9月,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供销社系统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领导人实行工资奖励,条件是:当年年终实现收购、销售、利润增长“两位数、三同步”。其盈利水平达到增长率要求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给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一次性奖金100元;当年转亏为盈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层供销社,转亏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县供销社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年终奖给一次性奖金60元。并按规定浮动晋级,如连续两年,每年均比上一年增长“两位数”达到“三同步”的,浮动工资固定下来;达不到者,取消浮动。
  1985年起,供销社系统对1984年度省、地(市)政府或供销社系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以及1984年度购、销、利润、费用和资金周转达到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企业其各项工作(生产、工作、科研等)成绩突出,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企业职工总数3%的晋级面内,给予晋级奖励。供销社系统恢复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1990年,职工人均购销额为6.27万元,是1976年人均购销额(2.84万元)的2.2倍(扣除物价增长因素外,劳动效率仍有提高)。
  (三)福利制度 供销社系统的职工福利,主要是医疗待遇,患病期间的生活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待遇,休假、退职、退(离)休待遇,死亡抚恤、福利补助以及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等。建社初期,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执行。1958年后,部分单位改按国营商业做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此后,供销社系统职工福利,分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和实行劳动保险待遇两种。省供销社还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福利基金提取 1956年省供销社颁发《各级供销合作社福利基金提取掌握使用实施办法》,规定供销社系统福利基金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1957年,基层供销社(包括所属加工企业)的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1961年7月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局联合通知规定,干部福利费提取标准,一律按工资总额3%使用,节余福利费跨年继续使用。供销社与国营合并后,1973年7月,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11%提取,一直执行到现在。
  退职、退休 1965年5月,省供销社执行全国总社《供销社系统迁往外地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合作社支付退休待遇并负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尚未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职工退休迁居外县、外省者,其各项待遇(退休费、公费医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社支付(1979年起改为垫付),所在县、市供销社负责对退休职工的管理。
  1984年9月,省供销社征得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同意,以县(市)供销社为单位,对所属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所在地的地、市属供销社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支付办法,统筹项目包括退休费、物、粮补贴和地区差。
  1989年3月,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通知,从1989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分别实行3种方式:一是1984年6月30日前,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及供销系统改制后,分配调进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养老社会统筹办法,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统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拨付退休费;二是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职工退休时由社保公司按缴纳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金;三是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金额计发退休养老金。
  县以上社机关本部和供销社所属事业单位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所在单位的合同制干部的退休养老保险,比照企业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截至1990年底,供销社系统离、退休职工共计28860人(其中离休1356人,退休25924人,退职965人,长期保养615人),当年支付离、退休费、退职、养老生活费达5312.2万元;参加社保统筹人数达27147人,占离、退休总人数94.1%。
  因公致残、伤亡抚恤1964年5月,根据省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关于职工因公负伤评定残废等级和发放证件以及伤亡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供销社系统职工评定因公致残等级,按照内务部1950年12月公布的《革命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残废金的发放标准,除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外,其余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办理。职工牺牲、病故抚恤费的发放标准:执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17级的按战士级发给,15级到16级按班长级发给,11级到14级按排、连长级发给,9级到10级按营长级发给,6级到8级按团长级发给,5级以上按师长级发给;执行“县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6级到8级的按战士级发给,4级到5级按班长级发给,1级到3级按排、连长级发给;执行其他工资标准人员,其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当级别发给。
  四、劳动竞赛
  1952年起,本省安溪、明溪、闽清、龙岩、宁德、宁化等县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合作社增产节约运动的决定》,率先在全省供销社系统展开爱国主义劳动竞赛运动。竞赛内容主要是提出合理化建议,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改善经营管理等。
  1956年6月初,省供销社在福州召开全省供销社系统首届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各级供销社选出先进代表320人出席会议,会议就支援农、渔、副业生产、收购小宗土产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交流了先进经验,同时评选出全省供销社系统先进工作者73名,其中23名被选为出席全国供销社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通过了向全省供销社职工提出搞好销售、采购、计统、财会、运输、物价、仓储和加工企业等八项工作倡议。同年8月,省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颁发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社会主义竞赛暂行办法》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则”提出竞赛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先进工作者运动,主要方向是突破旧的保守定额,创造新的先进定额.推广先进经验,先进帮助落后,落后赶上先进。“细则”还规定,除对职工精神鼓励之外,还实行物质奖励。是年8月统计,全省供销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的有47个县(市)社,竞赛形式有本县系统范围内的“对手赛”、“对口赛”、“一帮一、一对红”。部分专区供销社还组织所辖县供销社开展县际劳动竞赛。
  1958~1960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1958年开展“学天桥、赶天桥”活动,学习北京天桥百货商场的经验。1959年,开展“六好”(即执行政策好、促进生产好、完成计划好、经营管理好、服务质量好、向红专进军好)红旗运动。在竞赛活动中,本省供销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项目,被商业部评为全国商业红旗的有:南平农产品采购站;霞浦县的大搞海杂肥支援农业生产;南安县丰洲办事处的黄麻“无人收购”(指由人民公社大队自收、自秤、自检、自结价罗源县的土农药和废品利用;沙县青州营业所的为农业生产服务;长汀县的野生纤维利用等。在当时“大跃进”的形势下,“六好”红旗竞赛运动,虽然也存在“浮夸”和脱离实际问题,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造精神和生产热情是可贵的。
  1963年,按照全国总社统一部署,供销社系统开展“五好”基层供销社和“六好”职工竞赛(“五好”即政治工作好、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经营管理好、服务质量好、民主办社好;“六好”即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增产节约好、团结互助好、经常学习好、服务态度好)。这期间,各级供销社劳动竞赛开展比较扎实。宁化县等一些供销社成立了县、基二级“六好竞赛委员会”以加强对竞赛工作的领导。宁德县供销社与县总工会联合制定《供销社系统劳动竞赛暂行办法》,下达各基层单位执行。
  “文化大革命”中,劳动竞赛活动受到冲击而停止。
  1975年12月,省供销社根据“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精神,结合供销社实际,向各地、县供销社发出《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基层供销社标准(讨论稿)》,部署各级供销社的工作纳入建设大寨县的轨道,同时就领导班子、职工队伍、商业网点、规章制度、购销服务和贫下中农管理6个方面,提出高的标准要求。从是年起,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劳动竞赛,即以“双学”(学大庆、学大寨)为主要内容,以“双学”的形式展开。1976年,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全省财贸部门“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大会,供销社系统参加大会的先进基层供销社88个,先进集体120个,先进个人73名。据统计,全省供销社系统1976年度评为县一级“双学”先进企业的80个、先进集体943个,先进个人3000多名。同年,全国总社授予建瓯县小桥供销社“高举大寨大庆红旗乘胜前进”锦旗一面。
  1978年,全省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召开时,供销社系统的建瓯县小桥供销社和龙海县农资公司2个单位,被授予“大庆大寨式企业”。福州市建新供销社台屿购销站等129个单位,被授为“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单位”,陈依嫩等12人被授予“劳动模范”,王树寺等23人被授予“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工作者”。
  1979年,根据省财办部署,供销社系统开展创“六好”红旗单位和“五好”先进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六好”即政治思想工作好,领导班子职工队伍好,支工支农服务生产好,经营管理增产节约好,技术革新服务质量好,执行方针政策完成任务好;“五好”即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好、遵守纪律好、服务态度好、完成任务好)。
  1981年3月起,供销社系统把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同“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礼貌活动结合起来,普遍开展优质服务、争创文明单位活动。1982年,结合供销社实际.开展这项活动: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格度量衡管理和食品卫生.改善服务态度;在搞好环境卫生方面,改进商品陈列,改善营业场所、食堂、旅社、饮食店的清洁卫生,消灭卫生死角;在整顿公共秩序方面,着重改进紧俏商品的供应分配办法和大宗农副产品的收购办法,纠正乱批条子、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1984年,供销社系统在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中,普遍开展以短一罚十、秤平斗满尺码足、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经商活动。这期间,为了使供销社系统的劳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1985年5月,省供销社与《福建日报》、《富民报》报社,联合举办读者评选基层供销社优秀领导人活动。当年11月,对读者投票最多的前30名企业优秀领导人进行授奖,组织他们在系统内作经验交流报告。1986年6月15日,省供销社组织巡回讲演团,由林祥忠副主任带领,分赴罗源、连江、福安、寿宁、柘荣等县巡回讲演,介绍精神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经验。
  1987~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结合中心工作,继续开展不同内容、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涌现一批省以上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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