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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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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69
颗粒名称:
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6
页码:
260-265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历史变迁,从建国初期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到文革期间的冻结物价,再到改革开放后的价格改革。省供销社和省物价局并入省商业厅,属省管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统归商业厅管理。之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权限逐渐下放,以适应市场调节。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农业生产资料
内容
(一)管理权限 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商品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属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的物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4年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属农业部和商业部管理,全省供销社执行部定统一牌价。
1954年7月,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归全国总社负责管理。次年,全国总社正式界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分级管理商品目录,属全国总社管理由本省供销社系统执行的化肥类有:硫酸铵、氯化按、硫酸钾、硝酸铵、硫硝酸铵、硝酸铵钙、过磷酸钙、尿素8种;农药类有:六六六、滴滴涕、1605、赛力散4种。其他化肥、农药和农药械归省物委管理,中小农具由县物委管理,省供销社管理商品杂肥价格和系统内调拨价格。
1958年,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并人省商业厅,属省管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统归商业厅管理。
1962年,省供销社恢复后。1963年,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分管目录作了调整:化肥类,属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的有硫酸铵、尿素、硫酸钾、硝酸铵、过磷酸钙、硫硝酸铵、硝酸铵钙7种,其他由省物委管理;农药类,属全国总社管理省执行的有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敌百虫、赛力散6种,其他农药和农药械、农用薄膜归省物委管理;石膏、骨粉、硫磺等商品杂肥和绿肥种子,由省供销社管理。
1964年,农药零售价格取消城乡差价,按中央制定价格,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
1965年,为支援农业,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山区和边远地区发展农业经济,省供销社按省人委的决定,自当年3月5日起,对各种化肥(含中央调进,地方进口,省内生产)取消城乡差价、地区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按中央规定的统一价和参考价执行。同时按县、基供销社经营的中央调进和地方进口化肥保持微利、省产化肥保本的原则,调整县、基两级经营费率。
1967年,省物委规定改城乡统一零售价为城乡统一批发价供应,免征商业环节零售税。化肥零售价格降低5.5%,农药零售价格降10%。
1971年,全国总社根据各省运输情况和分配计划制定分省综合费用率(包括经营管理费、短途费用),从当年10月1日起,对本省按零售价倒扣20%综合费用率计算调拨价(1983年7月,调低为19%)。11月对氮磷钾复合肥、氮磷复合肥、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6个品种再调低为16%。1984年开始,不按综合费用率倒扣,采取直接计算调拨价格。
1971年9月,按照国务院通知.本省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恢复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
1972年,农用薄膜得到普遍推广,为减轻农民负担,全省执行产销同价,商业发生经营亏损,按照省革委会决定,由省财政拨补。至1983年,提高农用薄膜销售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终止财政拨补亏损。
1974年,为避免因地方管理造成毗邻省份商品价格悬殊,对石灰氮等种化肥,叶蝉散等22种农药,实行由全国总社平衡调控.本省供销社执行;变动较大或需全面调整者,由全国总社组织有关省(区)平衡衔接。平衡价格商品目录如下:
肥料类(12种):石灰氮、碳酸氢铵、硝酸钠、氯化钾、硫酸钾、钙镁磷肥、磷酸铵、硝酸铵钙、硫磷铵、盐磷铵、硫硝酸铵、硝酸钾。
农药类(22种):三九一一、24-D丁脂、退菌特、百治屠、稻丰散、二嗪农、磷铵、杀虫脒、西维因、叶蝉散、马拉松、鱼藤精、除草醚、五氯鼢钠、二甲四氯、敌稗、托布津、毒杀酚、代森锌、亚铵硫磷、三氯杀蹒飒、二溴氯丙烷。
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布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分级管理目录,认定省以上管理的商品中,化肥类,属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的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氮磷钾复合肥、氯化铵和过磷酸钙;其它品种化肥归省物委管理;省供销社管内部调拨价格。农药类,六六六、敌百虫、1605、1059、稻瘟净,由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敌敌畏、乐果、硫酸铜、杀螟松、鱼藤精、毒杀酚、杀螟杆菌及农药械、农用薄膜归省物委管理,其它品种农药和绿肥种子、商品杂肥价格归省供销社管理。
1979年开始,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省供销社决定将化肥供应网点的设置和运杂费补贴标准,下放由省农资公司管理。
1984年,省人民政府决定,计划外进口化肥按保本微利原则,下放省农资公司管理定价。同年10月,省物委重新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凡中央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化肥、农药由省物委管理,按中央和省定价格(含浮动幅度)执行;不属于统一分配的肥料、农药、农用薄膜、农药械等价格由地方物委管理,计划外购进的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县供销社管理;地方管理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恢复实行城乡差价和季节差价,按国家定价为中准价,淡旺季价格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省供销社在执行时,作了补充规定:凡地方生产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及计划外进口的化肥,哪一级决定生产(进口)的,哪一级定价,盈亏由哪一级负责。落实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1987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界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权限:中央和省分配的尿素、氮磷钾复合肥、三料过磷酸钙、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铵及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列为省以上管理,其他品种下放地(市)物委管理;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杀虫双、井岗霉素、稻瘟净、1605混合剂等农药由省物委管理,其他农药由各地管理。同年11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供应区内和按省差额调拨销往区外的化肥,实行同价;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口岸调拨价,县零售价格,按不同渠道进口化肥制定综合平均零售价。同时,省供销社也将地方生产化肥的作价费率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地供销社,实行地区(县)城关统一价。
1988年,执行省物委规定:棉粮挂钩的统配化肥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其他的实行计划内外综合价格,一年一定,盈亏转人次年滚动。1989年,农药取消全省统一零售价,采取以地区订价或以县按同品种、,同质量制定综合价。到此,农业生产资料全省统一零售价遂告终止。
(二)作价办法 化肥、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按经营方式分为送货制和提货制两类不同作价办法,计算调拨价格。化肥实行送货制,调拨作价按零售价倒扣县、基两级社经营费率和至供肥点运杂费补贴的办法。农药,中央对本省调拨价格按进货价加手续费作价,运杂费用由本省负担,省内调拨价格按送货制处理。这办法沿用至1984年,后改为提货制计算作价。零售价格,采取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形式。1964年后,改为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
1951年开始,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化肥、农药、小农具)实行降价优惠供应。50年代至70年代初期,对主要品种进行多次降价,以支持农业生产。
1960年前,化肥、农药实行省、县、基三级经营。1960年开始,改为专、县、基三级经营。经营费率项目定为利息、损耗、经营管理费、利润和零售税5项,费率由全国总社核定,以“上小下大”为原则;省供销社再分解出省、县、基三级比例(经营费率历年变动见附表)。调拨作价,省不插手,由专区统一经营,对县调拨;属省农资二级站储备的化肥、农药,由专区提出分配计划,省、站直接对县调拨,不通过专区环节,调拨价与专区对县调拨价格相同。特殊情况需要省、专、县、基四级同时经营的,专对县调拨价格不变,省与专在省定专区经营费率内按各占50%分摊,1963年开始,按省、县、基三级分配经营费率制定调拨价。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农药实行保本经营、不计利润。省供销社决定对六六六、鱼藤精两种农药的经营费率,不包括利润。对农药乡村运杂费实行补贴,按地理和交通条件分为7个级类区,分别不同包装容器制定补贴标准。
1965年5月,根据省人委关于县、基供销社经营中央调进和地方进口化肥应有微利、省产化肥保本的决定,以及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适当调低费用标准的精神,省供销社调低中央调进(含进口)化肥经营费率,重新厘定化肥调拨(口岸到城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补贴标准,运杂费用统归省里负担。规定实行省、县、基三级经营的,省二级站对县的调拨价按城乡统一零售价,倒扣县、基两级作价定率金额及调拨口岸(工厂)至城关运杂费补贴和县内乡村(至供肥点)运杂费补贴标准;实行省、基两级经营的,砍掉县一级,对基调拨价按县供销社对基调拨价格处理,由省农资二级站付给县供销社1%组织手续费;实行省、县两级经营的,砍掉基层供销社环节的收益,归县供销社。
同年,实行购肥超里程补贴办法。根据全国总社规定,山区生产队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按当地交通部门规定,给以超里程运杂费补贴,以减轻农民负担。据此,.省供销社规定:凡生产队所在距供肥点10公里以上的,超出10公里部分,每一公里、每百公斤,对于通马板车、独轮车、自行车的补贴0.04元,对于只能肩挑者补贴0.1元,10公里以内不补贴。此项规定补贴由生产具条、基层供销社垫付,向县供销社报销。当年为推广农用薄膜,县、基两级经营费率不计利润,只计利息2.1%,损耗0.2%。农用薄膜乡村运杂费补贴划分为10个类区,一类区补4元,以下递增2元。
1967年,省物委规定,改城乡统一零售价为城乡统一批发价,免征商业环节零售税。据此,省供销社决定再次调低经营费率。'
1972年后,多次调低克瘟散、稻丰散、杀螟松、异稻瘟净、稻瘟净、井岗毒素等农药销价。
1981年,省政府规定小农具产、销按“保本微利”定价,出厂价调高30%,相应提高销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初见松动。
1982年,省供销社决定,绿肥种子按不赚不赔的原则制定购销价格。
1983年开始,为弥补基层供销社经营进口化肥储备期长、周转缓慢,因而增加利息开支,省供销社决定提高国家及地方进口的化肥综合费率。
同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开始推行双轨制,省物委决定取消地方生产化肥的价外补贴。对计划外进口化肥,不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实行高进高出,销售价按低于集市贸易价格。农用薄膜和小批量农药(含进口),亦由各地定价。
1984年,省物委决定农用薄膜以省定价为中准价上下浮动5%。同时,调高省产磷肥厂销价格,调幅为50%和43.5%。省供销社同时规定:为减少经营环节,省产磷肥各二级站不插手经营,由县公司按保本微利制定销价,不承担任何政策性亏损责任。
同年,省供销社规定,对省统配的农资商品实行送货制,其他品种凡通过二级站调拨的一律改为提货制,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拨价格;农用薄膜和农药械下放各地订价;为确保旺季供应,对化肥淡季储备期间实行季节差价。当年10月至次年2月销售淡季,实行淡季调拨价,其他月份按正常调拨价。季节销售实行季节差价,以国家定价为中准价,零售价下浮不限,上浮控制在10%以内,1987年改为不得超过6%。
1986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临时降低碳酸氢铵、过磷酸钙价格。省供销社按省政府通知,自3月24日起至8月31日止实行降价,碳酸氢铵由190元降为]75元,过磷酸钙由200元降为141元。降价总金额达2428.78万元,统归农户收益,经营亏损由中央、省、地(市)县各承担三分之一。
化肥、农药、农膜经营费率变动情况见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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