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副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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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68
颗粒名称: 一、农副产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页码: 256-260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农副产品价格管理的历史变迁,从建国初期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到文革期间的冻结物价,再到改革开放后的价格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省管农副产品价格逐渐减少,以适应市场调节。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农副产品

内容

(一)管理权限 建国后,农副产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农副产品由国家定价,供销社执行;小宗农副产品(含三类农副产品)由省供销社管理。
  1952年省供销社组建后,根据政务院关于过渡时期的物价工作仍由商业部负责统一掌握和管理的规定,本省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由国营商业管理,供销社执行国营商业牌价,收取代购手续费;国营商业不定价的小宗农副产品,主要由省供销社定价。
  1954年,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分工确定,供销社负责对集镇和农村市场的领导。但粮、油、笋干、香菇、烤烟、黄麻、柑桔、茶叶、桂元、茉莉花、土糖、松香等12种主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仍由省商业厅管理,供销社执行;其他农副产品及系统内调拨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一些主要产品经营与管理出现脱节。
  1956年,省人委决定,茶叶、土纸、烟叶、毛竹、香菇、笋干、黄麻、苎麻、柑桔、桂元干、莲子等22种农副土特产品为计划收购物资。按商品分工由供销社经营为主,收购价格收由省物价局管理,供销社执行。1957年,由全国总社管理的权限扩大到主要的经济作物、山林土特产品、干鲜果品等。本省供销社系统既执行全国总社的.又执行省物委的规定价格。其它的农副产品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
  1958年开始,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并人省商业厅,农副产品价格统一归省商业厅管理。
  1961年,省供销社恢复建制后,按照国合商业经营分工,属供销社经营的农副产品中归省以上管理价格的有120个品种(土产类41种、竹柴炭类18种、果品食杂类33种、日杂废旧类28种)。其中,属全国总社管理的9种,属省物委管理的65种,属省供销社管理的46种。
  为了安定人民生活,控制物价上涨,196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系统普遍开展以自查、自审、自纠办法进行审价,查价格构成、流转路线、经营环节、流通费用和利润是否合理。1963年,继续贯彻国务院重申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把审价工作引向深入,至1965年,有68个县572基层供销社进行审价,共审查100多万笔价格,纠正10多万笔错价。当年,采取边审边建,有34个县供销社成立物价科,基层供销社成立物价小组,使物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价工作中断。
  1967年,本省各地供销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通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至此.省内全面冻结物价,延续至1970年。
  1973年开始,物价管理仍然是高度集中统一。1975年,省计委、省商业局针对部份地区三类农副产品价格高低不一,造成地区之间价格互不衔接,决定除63种小土产和18种小水果由地区负责平衡外,其余收归省管理。同年,省革委会重新规定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归省以上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共117种。其中属中央管理的13种,省物委管理的45种,省供销社管理的59种。1977年,省供销社又制定123种三类农副产品收购参考价格,供各地平衡。至此,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基本上统一到省以上管理部门。
  1976年,结束十年动乱,省供销社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审价工作(重点是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理顺香菇、烤烟、龙眼等30多种内部调拨价格,以调出地基层收购牌价为计价基础;调拨环节省内不超两个环节,省际不超3个环节;费用核算以正常中等水准;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批发企业为零售企业服务的原则,利润分配按产地大于销地,使基层和零售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全省有600多个基层供销社进行审价,纠正错价5万笔。
  1979年,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引下,物价管理权限开始下放,扩大企业定价权,减少计划商品价格,扩大市场调节价格。供销社主营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同年,省供销社根据省革委会《关于开展物价整顿,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以果品、食杂、日杂和消费品价格为重点审价,对不按权限审批而自行提价的降回原价;未经省批准的价格一律不动;议价、幅度价(浮动价)不得高于市价。1980年,省供销社又规定议价范围不准扩大,不得把平价转议价销售,平、议价要区别标价。从本年开始,按照上述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审价,采取企业自审和业务部门互审和抽审的做法加以落实。
  1983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省物委规定由供销社经营(省以上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由117种减为19种,其中:全国总社管理的由13种减为(黄麻、茶叶、桐油)3种;省物委管理的由45种减为(烤烟、茉莉花、柑桔、桂元、荔枝、香蕉、笋干、毛竹)8种;省供销社管理由59种减为(蜂蜜、生漆、苹果、梨、土纸、木炭、柴片、竹半成品)8种。1984年,省管价格由19种减为7种。同年,省供销社制定系统物价管理办法,规定凡国家统一派购的农副产品按国家牌价,派购任务完成后,按国家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定价。非派购的农副产品,由系统企业按物价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范围自行定价,由供销社系统实施,进一步扩大企业定价权限。
  1983年后,绝大部分农副产品列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6年,按照省委提出的《改革农副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销社系统主营的农副产品,除茶叶、黄(红)麻实行指导性议价外,其余农副产品由供销社定价,开始实行市场价格。
  对毗邻地区价格实行协商衔接办法。1953年,闽北边境县(松溪、政和)比浙江省庆元县香菇收购价格低40~60%,引起农民不满,省供销社决定采取省际协商调整.促使双方价格得到衔接,这是施行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开始。
  1957年,全国总社提出,衔接毗邻地区价格必须符合粮食比价和品质差价,符合合理流转方向,次产区要服从主产区,达到接境地区价格合理摆平的要求。据此,本省接境地区农产品价格悬殊的,一般采取“削高就低”的办法;明显偏低的,让高的降一点.低的提一点:凡同一产品、同质量等级的,按规定共同执行,实行同质同价;在接境地区两侧中间(一般在10公里内),设联合收购点,分配货源并协商摆平价格;新产品上市前,由接境县联合会议研究制定价格,共同执行;建立制度,定期检查。
  60年代初,本省周边地区专、县供销社都建立了毗邻点价格衔接制度,专际、县际也相应建立衔接制度,定期碰头。衔接范围包括价格、奖售标准和差价,及时互通信息、互送调价通知。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执行。
  1974年,本省重新恢复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制度,采取动点不动面的方法,平衡价格。动面的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属省管商品,按省定价格衔接;地、县管的价格,以各自的城关价格协商摆平。1981年,根据国家物价局、全国总社对毗邻地区价格安排意见,增加一方议价、一方不议价的品种,在接境点双方一般都不议价。1983年开始,农副产品价格逐步放开,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工作也随之停止。
  (二)价格调整 50年代初,对边远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采取以集散市场或口岸价格倒扣计价,造成边远地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偏低。
  1952年开始,为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农副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逐步提高。
  1957年10月,省供销社为解决边远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偏低问题,取消按集散市场或口岸价格倒扣计价的办法;对当地不直接消费的废铜、铝等工业原料和供出口物资,实行划片定价,保持合理差价;对收购价偏低,销价合理,而经营环节过多,费用过大的,压缩不合理经营费用,提高收购价。同时,就地加工产品,以节省运杂费,用于提高收购价格。当年,福安、南平、龙岩地区供销社率先提高这些地区晒烟、黄麻、水草、山苍子、龙舌兰、桃仁等30余种土特产品收购价,效果显著。
  1958年至1960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轮番上涨,计划价格无法实行。
  1961年,本省根据中央指示贯彻以粮食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的方针,调高粮食、油料、甘蔗、黄麻、烤烟、笋干、土纸等102种商品收购价,占省管202个品种的一半。当年,收购价格水平比1960年上升29.40%。茶叶、黄麻、烤烟、甘蔗、笋干等提高50%以上。
  1962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副产品价格进行治理,调低16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当年,采购总值比1961年降低4.22%,减少国家投放407万元,扭转了轮番提价的局面。
  1963年,集市贸易价格走跌,供销社收购牌价偏高,省供销社对毛竹、木炭、柴片、草席等10余种农副产品作有升降的调整。当年,价格水平比1兆2年下降5.07%,为国家减少投放500多万元。但总价格水平仍比1957年高45.66%,比全国平均收购价水平高出5个百分点。因此,1964年再次调低%种收购价,降幅为6.68%。1965年,烤烟、晒烟、土纸等11种商品收购价格再调低2.92%,但与粮食比价仍偏高。
  1965年,省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保护价的规定》,决定在本省边远地区参照实行保护价,商品范围定为:国家和市场需要的商品,边远地区和深山能运出来的商品。着重解决竹、木类商品。
  1966年,遵照中央决定提高粮食收购价,同时相应调高薏米、莲子、木炭等收购价,其他农副产品价格再次调低。
  1971年开始,本省相继调高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品种和幅度见下表:
  1974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在边远山区收购三类农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通知》,省商业局规定,本省实行运杂费补贴的范围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国家和市场需要而能运出来的三类农副产品;补贴品种为(山苍子、橡子、土藤、梧桐籽等)24种;补贴对象定为生产队,少数确须由社员个人采集的品种,在政策许可下对社员个人生产的品种酌情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由生产队所在地至收购点2.5公里以上,肩挑送售的每50公斤、每0.5公斤人民币0.05元;运费开支由县经营部门负担,列人企业“支农支出”科目。基层供销社按季向县结算。1980年后,上述24种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补贴运费办法遂告终止。
  1980年,橄榄、香蕉、薏米、菠萝、枇杷、西瓜、冬笋、柚子、黑瓜子、红菇、榨菜11种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1年开始,柑桔、笋干在完成任务后议价收购,不超过牌价25%,对超计划交售乌龙茶,按收购价20~30%发给生产补助金。桐油、土纸、荔枝、桂元改为平、议结合收购价。平、议比例按各半或三七开议价,不超过牌价40~50%,1982年定为不超过30%。
  1983年开始,桂元、柑桔、柴片改为浮动价。1985年开始.除黄(红)麻、茶叶实行指导价格外,其他农副土特产品放开价格,随行就市。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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