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物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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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6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物价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0
页码: 256-26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系统的物价管理在政府领导下,贯彻“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制定和执行主营的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价格。主要农副产品由国家定价,供销社执行;小宗农副产品由省供销社管理。1952年省供销社组建后,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由国营商业管理,供销社执行国营商业牌价。1954年,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分工确定,供销社负责对集镇和农村市场的领导。一些主要产品经营与管理出现脱节。1956年,省人委决定22种农副土特产品为计划收购物资,收购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供销社执行。1961年,省供销社恢复建制后,按照国合商业经营分工,属供销社经营的农副产品中归省以上管理价格的有120个品种。1973年,省计委、省商业局针对部分地区三类农副产品价格高低不一,决定归省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共117种。1979年,开始扩大企业定价权,减少计划商品价格,扩大市场调节价格。供销社主营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每年进行一次审价工作加以落实。
关键词: 福建省 综合管理 物价

内容

本省供销社系统的物价管理,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贯彻“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制定和执行主营的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价格。对主要日用工业品,执行国营商业制定的价格。
  一、农副产品价格
  (一)管理权限 建国后,农副产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农副产品由国家定价,供销社执行;小宗农副产品(含三类农副产品)由省供销社管理。
  1952年省供销社组建后,根据政务院关于过渡时期的物价工作仍由商业部负责统一掌握和管理的规定,本省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由国营商业管理,供销社执行国营商业牌价,收取代购手续费;国营商业不定价的小宗农副产品,主要由省供销社定价。
  1954年,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分工确定,供销社负责对集镇和农村市场的领导。但粮、油、笋干、香菇、烤烟、黄麻、柑桔、茶叶、桂元、茉莉花、土糖、松香等12种主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仍由省商业厅管理,供销社执行;其他农副产品及系统内调拨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一些主要产品经营与管理出现脱节。
  1956年,省人委决定,茶叶、土纸、烟叶、毛竹、香菇、笋干、黄麻、苎麻、柑桔、桂元干、莲子等22种农副土特产品为计划收购物资。按商品分工由供销社经营为主,收购价格收由省物价局管理,供销社执行。1957年,由全国总社管理的权限扩大到主要的经济作物、山林土特产品、干鲜果品等。本省供销社系统既执行全国总社的.又执行省物委的规定价格。其它的农副产品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
  1958年开始,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并人省商业厅,农副产品价格统一归省商业厅管理。
  1961年,省供销社恢复建制后,按照国合商业经营分工,属供销社经营的农副产品中归省以上管理价格的有120个品种(土产类41种、竹柴炭类18种、果品食杂类33种、日杂废旧类28种)。其中,属全国总社管理的9种,属省物委管理的65种,属省供销社管理的46种。
  为了安定人民生活,控制物价上涨,196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系统普遍开展以自查、自审、自纠办法进行审价,查价格构成、流转路线、经营环节、流通费用和利润是否合理。1963年,继续贯彻国务院重申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把审价工作引向深入,至1965年,有68个县572基层供销社进行审价,共审查100多万笔价格,纠正10多万笔错价。当年,采取边审边建,有34个县供销社成立物价科,基层供销社成立物价小组,使物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价工作中断。
  1967年,本省各地供销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通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至此.省内全面冻结物价,延续至1970年。
  1973年开始,物价管理仍然是高度集中统一。1975年,省计委、省商业局针对部份地区三类农副产品价格高低不一,造成地区之间价格互不衔接,决定除63种小土产和18种小水果由地区负责平衡外,其余收归省管理。同年,省革委会重新规定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归省以上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共117种。其中属中央管理的13种,省物委管理的45种,省供销社管理的59种。1977年,省供销社又制定123种三类农副产品收购参考价格,供各地平衡。至此,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基本上统一到省以上管理部门。
  1976年,结束十年动乱,省供销社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审价工作(重点是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理顺香菇、烤烟、龙眼等30多种内部调拨价格,以调出地基层收购牌价为计价基础;调拨环节省内不超两个环节,省际不超3个环节;费用核算以正常中等水准;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批发企业为零售企业服务的原则,利润分配按产地大于销地,使基层和零售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全省有600多个基层供销社进行审价,纠正错价5万笔。
  1979年,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引下,物价管理权限开始下放,扩大企业定价权,减少计划商品价格,扩大市场调节价格。供销社主营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同年,省供销社根据省革委会《关于开展物价整顿,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以果品、食杂、日杂和消费品价格为重点审价,对不按权限审批而自行提价的降回原价;未经省批准的价格一律不动;议价、幅度价(浮动价)不得高于市价。1980年,省供销社又规定议价范围不准扩大,不得把平价转议价销售,平、议价要区别标价。从本年开始,按照上述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审价,采取企业自审和业务部门互审和抽审的做法加以落实。
  1983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省物委规定由供销社经营(省以上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由117种减为19种,其中:全国总社管理的由13种减为(黄麻、茶叶、桐油)3种;省物委管理的由45种减为(烤烟、茉莉花、柑桔、桂元、荔枝、香蕉、笋干、毛竹)8种;省供销社管理由59种减为(蜂蜜、生漆、苹果、梨、土纸、木炭、柴片、竹半成品)8种。1984年,省管价格由19种减为7种。同年,省供销社制定系统物价管理办法,规定凡国家统一派购的农副产品按国家牌价,派购任务完成后,按国家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定价。非派购的农副产品,由系统企业按物价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范围自行定价,由供销社系统实施,进一步扩大企业定价权限。
  1983年后,绝大部分农副产品列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6年,按照省委提出的《改革农副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销社系统主营的农副产品,除茶叶、黄(红)麻实行指导性议价外,其余农副产品由供销社定价,开始实行市场价格。
  对毗邻地区价格实行协商衔接办法。1953年,闽北边境县(松溪、政和)比浙江省庆元县香菇收购价格低40~60%,引起农民不满,省供销社决定采取省际协商调整.促使双方价格得到衔接,这是施行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开始。
  1957年,全国总社提出,衔接毗邻地区价格必须符合粮食比价和品质差价,符合合理流转方向,次产区要服从主产区,达到接境地区价格合理摆平的要求。据此,本省接境地区农产品价格悬殊的,一般采取“削高就低”的办法;明显偏低的,让高的降一点.低的提一点:凡同一产品、同质量等级的,按规定共同执行,实行同质同价;在接境地区两侧中间(一般在10公里内),设联合收购点,分配货源并协商摆平价格;新产品上市前,由接境县联合会议研究制定价格,共同执行;建立制度,定期检查。
  60年代初,本省周边地区专、县供销社都建立了毗邻点价格衔接制度,专际、县际也相应建立衔接制度,定期碰头。衔接范围包括价格、奖售标准和差价,及时互通信息、互送调价通知。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执行。
  1974年,本省重新恢复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制度,采取动点不动面的方法,平衡价格。动面的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属省管商品,按省定价格衔接;地、县管的价格,以各自的城关价格协商摆平。1981年,根据国家物价局、全国总社对毗邻地区价格安排意见,增加一方议价、一方不议价的品种,在接境点双方一般都不议价。1983年开始,农副产品价格逐步放开,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工作也随之停止。
  (二)价格调整 50年代初,对边远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采取以集散市场或口岸价格倒扣计价,造成边远地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偏低。
  1952年开始,为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农副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逐步提高。
  1957年10月,省供销社为解决边远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偏低问题,取消按集散市场或口岸价格倒扣计价的办法;对当地不直接消费的废铜、铝等工业原料和供出口物资,实行划片定价,保持合理差价;对收购价偏低,销价合理,而经营环节过多,费用过大的,压缩不合理经营费用,提高收购价。同时,就地加工产品,以节省运杂费,用于提高收购价格。当年,福安、南平、龙岩地区供销社率先提高这些地区晒烟、黄麻、水草、山苍子、龙舌兰、桃仁等30余种土特产品收购价,效果显著。
  1958年至1960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轮番上涨,计划价格无法实行。
  1961年,本省根据中央指示贯彻以粮食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的方针,调高粮食、油料、甘蔗、黄麻、烤烟、笋干、土纸等102种商品收购价,占省管202个品种的一半。当年,收购价格水平比1960年上升29.40%。茶叶、黄麻、烤烟、甘蔗、笋干等提高50%以上。
  1962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副产品价格进行治理,调低16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当年,采购总值比1961年降低4.22%,减少国家投放407万元,扭转了轮番提价的局面。
  1963年,集市贸易价格走跌,供销社收购牌价偏高,省供销社对毛竹、木炭、柴片、草席等10余种农副产品作有升降的调整。当年,价格水平比1兆2年下降5.07%,为国家减少投放500多万元。但总价格水平仍比1957年高45.66%,比全国平均收购价水平高出5个百分点。因此,1964年再次调低%种收购价,降幅为6.68%。1965年,烤烟、晒烟、土纸等11种商品收购价格再调低2.92%,但与粮食比价仍偏高。
  1965年,省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保护价的规定》,决定在本省边远地区参照实行保护价,商品范围定为:国家和市场需要的商品,边远地区和深山能运出来的商品。着重解决竹、木类商品。
  1966年,遵照中央决定提高粮食收购价,同时相应调高薏米、莲子、木炭等收购价,其他农副产品价格再次调低。
  1971年开始,本省相继调高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品种和幅度见下表:
  1974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在边远山区收购三类农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通知》,省商业局规定,本省实行运杂费补贴的范围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国家和市场需要而能运出来的三类农副产品;补贴品种为(山苍子、橡子、土藤、梧桐籽等)24种;补贴对象定为生产队,少数确须由社员个人采集的品种,在政策许可下对社员个人生产的品种酌情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由生产队所在地至收购点2.5公里以上,肩挑送售的每50公斤、每0.5公斤人民币0.05元;运费开支由县经营部门负担,列人企业“支农支出”科目。基层供销社按季向县结算。1980年后,上述24种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补贴运费办法遂告终止。
  1980年,橄榄、香蕉、薏米、菠萝、枇杷、西瓜、冬笋、柚子、黑瓜子、红菇、榨菜11种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1年开始,柑桔、笋干在完成任务后议价收购,不超过牌价25%,对超计划交售乌龙茶,按收购价20~30%发给生产补助金。桐油、土纸、荔枝、桂元改为平、议结合收购价。平、议比例按各半或三七开议价,不超过牌价40~50%,1982年定为不超过30%。
  1983年开始,桂元、柑桔、柴片改为浮动价。1985年开始.除黄(红)麻、茶叶实行指导价格外,其他农副土特产品放开价格,随行就市。
  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一)管理权限 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商品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属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的物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4年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属农业部和商业部管理,全省供销社执行部定统一牌价。
  1954年7月,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归全国总社负责管理。次年,全国总社正式界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分级管理商品目录,属全国总社管理由本省供销社系统执行的化肥类有:硫酸铵、氯化按、硫酸钾、硝酸铵、硫硝酸铵、硝酸铵钙、过磷酸钙、尿素8种;农药类有:六六六、滴滴涕、1605、赛力散4种。其他化肥、农药和农药械归省物委管理,中小农具由县物委管理,省供销社管理商品杂肥价格和系统内调拨价格。
  1958年,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并人省商业厅,属省管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统归商业厅管理。
  1962年,省供销社恢复后。1963年,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分管目录作了调整:化肥类,属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的有硫酸铵、尿素、硫酸钾、硝酸铵、过磷酸钙、硫硝酸铵、硝酸铵钙7种,其他由省物委管理;农药类,属全国总社管理省执行的有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敌百虫、赛力散6种,其他农药和农药械、农用薄膜归省物委管理;石膏、骨粉、硫磺等商品杂肥和绿肥种子,由省供销社管理。
  1964年,农药零售价格取消城乡差价,按中央制定价格,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
  1965年,为支援农业,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山区和边远地区发展农业经济,省供销社按省人委的决定,自当年3月5日起,对各种化肥(含中央调进,地方进口,省内生产)取消城乡差价、地区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按中央规定的统一价和参考价执行。同时按县、基供销社经营的中央调进和地方进口化肥保持微利、省产化肥保本的原则,调整县、基两级经营费率。
  1967年,省物委规定改城乡统一零售价为城乡统一批发价供应,免征商业环节零售税。化肥零售价格降低5.5%,农药零售价格降10%。
  1971年,全国总社根据各省运输情况和分配计划制定分省综合费用率(包括经营管理费、短途费用),从当年10月1日起,对本省按零售价倒扣20%综合费用率计算调拨价(1983年7月,调低为19%)。11月对氮磷钾复合肥、氮磷复合肥、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6个品种再调低为16%。1984年开始,不按综合费用率倒扣,采取直接计算调拨价格。
  1971年9月,按照国务院通知.本省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恢复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
  1972年,农用薄膜得到普遍推广,为减轻农民负担,全省执行产销同价,商业发生经营亏损,按照省革委会决定,由省财政拨补。至1983年,提高农用薄膜销售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终止财政拨补亏损。
  1974年,为避免因地方管理造成毗邻省份商品价格悬殊,对石灰氮等种化肥,叶蝉散等22种农药,实行由全国总社平衡调控.本省供销社执行;变动较大或需全面调整者,由全国总社组织有关省(区)平衡衔接。平衡价格商品目录如下:
  肥料类(12种):石灰氮、碳酸氢铵、硝酸钠、氯化钾、硫酸钾、钙镁磷肥、磷酸铵、硝酸铵钙、硫磷铵、盐磷铵、硫硝酸铵、硝酸钾。
  农药类(22种):三九一一、24-D丁脂、退菌特、百治屠、稻丰散、二嗪农、磷铵、杀虫脒、西维因、叶蝉散、马拉松、鱼藤精、除草醚、五氯鼢钠、二甲四氯、敌稗、托布津、毒杀酚、代森锌、亚铵硫磷、三氯杀蹒飒、二溴氯丙烷。
  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布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分级管理目录,认定省以上管理的商品中,化肥类,属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的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氮磷钾复合肥、氯化铵和过磷酸钙;其它品种化肥归省物委管理;省供销社管内部调拨价格。农药类,六六六、敌百虫、1605、1059、稻瘟净,由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敌敌畏、乐果、硫酸铜、杀螟松、鱼藤精、毒杀酚、杀螟杆菌及农药械、农用薄膜归省物委管理,其它品种农药和绿肥种子、商品杂肥价格归省供销社管理。
  1979年开始,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省供销社决定将化肥供应网点的设置和运杂费补贴标准,下放由省农资公司管理。
  1984年,省人民政府决定,计划外进口化肥按保本微利原则,下放省农资公司管理定价。同年10月,省物委重新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凡中央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化肥、农药由省物委管理,按中央和省定价格(含浮动幅度)执行;不属于统一分配的肥料、农药、农用薄膜、农药械等价格由地方物委管理,计划外购进的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县供销社管理;地方管理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恢复实行城乡差价和季节差价,按国家定价为中准价,淡旺季价格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省供销社在执行时,作了补充规定:凡地方生产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及计划外进口的化肥,哪一级决定生产(进口)的,哪一级定价,盈亏由哪一级负责。落实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1987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界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权限:中央和省分配的尿素、氮磷钾复合肥、三料过磷酸钙、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铵及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列为省以上管理,其他品种下放地(市)物委管理;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杀虫双、井岗霉素、稻瘟净、1605混合剂等农药由省物委管理,其他农药由各地管理。同年11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供应区内和按省差额调拨销往区外的化肥,实行同价;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口岸调拨价,县零售价格,按不同渠道进口化肥制定综合平均零售价。同时,省供销社也将地方生产化肥的作价费率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地供销社,实行地区(县)城关统一价。
  1988年,执行省物委规定:棉粮挂钩的统配化肥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其他的实行计划内外综合价格,一年一定,盈亏转人次年滚动。1989年,农药取消全省统一零售价,采取以地区订价或以县按同品种、,同质量制定综合价。到此,农业生产资料全省统一零售价遂告终止。
  (二)作价办法 化肥、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按经营方式分为送货制和提货制两类不同作价办法,计算调拨价格。化肥实行送货制,调拨作价按零售价倒扣县、基两级社经营费率和至供肥点运杂费补贴的办法。农药,中央对本省调拨价格按进货价加手续费作价,运杂费用由本省负担,省内调拨价格按送货制处理。这办法沿用至1984年,后改为提货制计算作价。零售价格,采取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形式。1964年后,改为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
  1951年开始,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化肥、农药、小农具)实行降价优惠供应。50年代至70年代初期,对主要品种进行多次降价,以支持农业生产。
  1960年前,化肥、农药实行省、县、基三级经营。1960年开始,改为专、县、基三级经营。经营费率项目定为利息、损耗、经营管理费、利润和零售税5项,费率由全国总社核定,以“上小下大”为原则;省供销社再分解出省、县、基三级比例(经营费率历年变动见附表)。调拨作价,省不插手,由专区统一经营,对县调拨;属省农资二级站储备的化肥、农药,由专区提出分配计划,省、站直接对县调拨,不通过专区环节,调拨价与专区对县调拨价格相同。特殊情况需要省、专、县、基四级同时经营的,专对县调拨价格不变,省与专在省定专区经营费率内按各占50%分摊,1963年开始,按省、县、基三级分配经营费率制定调拨价。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农药实行保本经营、不计利润。省供销社决定对六六六、鱼藤精两种农药的经营费率,不包括利润。对农药乡村运杂费实行补贴,按地理和交通条件分为7个级类区,分别不同包装容器制定补贴标准。
  1965年5月,根据省人委关于县、基供销社经营中央调进和地方进口化肥应有微利、省产化肥保本的决定,以及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适当调低费用标准的精神,省供销社调低中央调进(含进口)化肥经营费率,重新厘定化肥调拨(口岸到城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补贴标准,运杂费用统归省里负担。规定实行省、县、基三级经营的,省二级站对县的调拨价按城乡统一零售价,倒扣县、基两级作价定率金额及调拨口岸(工厂)至城关运杂费补贴和县内乡村(至供肥点)运杂费补贴标准;实行省、基两级经营的,砍掉县一级,对基调拨价按县供销社对基调拨价格处理,由省农资二级站付给县供销社1%组织手续费;实行省、县两级经营的,砍掉基层供销社环节的收益,归县供销社。
  同年,实行购肥超里程补贴办法。根据全国总社规定,山区生产队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按当地交通部门规定,给以超里程运杂费补贴,以减轻农民负担。据此,.省供销社规定:凡生产队所在距供肥点10公里以上的,超出10公里部分,每一公里、每百公斤,对于通马板车、独轮车、自行车的补贴0.04元,对于只能肩挑者补贴0.1元,10公里以内不补贴。此项规定补贴由生产具条、基层供销社垫付,向县供销社报销。当年为推广农用薄膜,县、基两级经营费率不计利润,只计利息2.1%,损耗0.2%。农用薄膜乡村运杂费补贴划分为10个类区,一类区补4元,以下递增2元。
  1967年,省物委规定,改城乡统一零售价为城乡统一批发价,免征商业环节零售税。据此,省供销社决定再次调低经营费率。'
  1972年后,多次调低克瘟散、稻丰散、杀螟松、异稻瘟净、稻瘟净、井岗毒素等农药销价。
  1981年,省政府规定小农具产、销按“保本微利”定价,出厂价调高30%,相应提高销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初见松动。
  1982年,省供销社决定,绿肥种子按不赚不赔的原则制定购销价格。
  1983年开始,为弥补基层供销社经营进口化肥储备期长、周转缓慢,因而增加利息开支,省供销社决定提高国家及地方进口的化肥综合费率。
  同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开始推行双轨制,省物委决定取消地方生产化肥的价外补贴。对计划外进口化肥,不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实行高进高出,销售价按低于集市贸易价格。农用薄膜和小批量农药(含进口),亦由各地定价。
  1984年,省物委决定农用薄膜以省定价为中准价上下浮动5%。同时,调高省产磷肥厂销价格,调幅为50%和43.5%。省供销社同时规定:为减少经营环节,省产磷肥各二级站不插手经营,由县公司按保本微利制定销价,不承担任何政策性亏损责任。
  同年,省供销社规定,对省统配的农资商品实行送货制,其他品种凡通过二级站调拨的一律改为提货制,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拨价格;农用薄膜和农药械下放各地订价;为确保旺季供应,对化肥淡季储备期间实行季节差价。当年10月至次年2月销售淡季,实行淡季调拨价,其他月份按正常调拨价。季节销售实行季节差价,以国家定价为中准价,零售价下浮不限,上浮控制在10%以内,1987年改为不得超过6%。
  1986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临时降低碳酸氢铵、过磷酸钙价格。省供销社按省政府通知,自3月24日起至8月31日止实行降价,碳酸氢铵由190元降为]75元,过磷酸钙由200元降为141元。降价总金额达2428.78万元,统归农户收益,经营亏损由中央、省、地(市)县各承担三分之一。
  化肥、农药、农膜经营费率变动情况见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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