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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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62
颗粒名称: 二、资金管理
分类号: F721.2
页数: 2
页码: 249-25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来源和管理的变化。1952-1956年,基建资金全部由系统自筹,并由系统自管。1963-1965年,基建资金以自筹为主,纳入国家计划。1976年恢复建制后,基建资金仍以自筹为主,中央和省对供销社系统投资兴建仓库。1985年起,县以上供销社基建资金靠自筹解决,省不再带拨资金。为了解决基建资金的困难,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调剂办法。1985年起,县以上社比照基层供销社办法,也在税前提取简易建筑费,先提后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基本建设 资金管理

内容

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除少量由中央与省拨款外,绝大部分是自己积累和筹集的基建资金,包括盈余分配或利润留成中提取的建设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从费用中摊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简易建筑费,以及基层供销社提取的房建费。基建资金与基建项目一样,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资金管理有几次变化:
  1952~1956年,本省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全部自筹,由系统自管。1957年纳入国家计划,卑资金全部自筹。其中:县以上供销社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使用基建资金;基层供销社基建投资不列人国家计划,由省供销社掌握。
  1963~1965年,基建资金以自筹为主,纳入国家计划。中央与省对本省供销社系统投资兴建仓库,国家下达控制基建投资总指标,由省供销社平衡下达具体投资额。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社基建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同样下达总指标后,由省供销社安排;基层供销社则以销售额2‰提取房建费,由省供销社统一安排,基层供销社掌握使用。
  1968年,县以上供销社的基建计划,中央下放由省计委管理。其中:中央直属项目带拨资金;省预算内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部分,省供销社汇总投资计划,省计委审批后下达。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制,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基本仍以自筹为主。中央直供项目的资金由中央拨款,主要用于三库建设。1985年起,拨款改贷款。省预算内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等的基建项目,到1990年仍有少量拨款。
  自筹资金部分 1976年起,基层供销社的基建由各地(市)社或县(市)社统一安排基建指标,先支出后由费用摊销,省社不再统管。基层供销社自1980年起取消提取房建费,恢复基层供销社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综合折旧率全省统一为每年5%,与盈余分配中规定的建设基金(占25%),统一使用于仓库、房屋、机器设备等建设和购置•并按销售额3.5%计提简易建筑费。是年,全省基层供销社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共计548万元,建设基金620万元,简易建筑费700万元,三项合计1868万元,接近改革前下达的指标。
  1976~1985年,县以上供销社仍由省统一安排基建资金。县以上供销社的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于利润留成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盈余分配中的建设基金以及提取的折旧基金,批准项目下达时带拨资金。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县以上供销社基建资金靠自筹解决,省不再带拨资金。为了解决基建资金的困难,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调剂办法。在资金可能情况下实行有偿有息,调剂借用。
  1985年起,县以上社比照基层供销社办法,也在税前提取简易建筑费(标准为销售额的3.5%。),先提后用。
  供销社系统自筹资金,自1980年起,须将款项汇缴省社,统一存人省建行,按“先存后批”、“先存后用”的规定执行。项目批准后,再将资金转人所在地建行。1985年,供销社系统执行集体所有制的基建管理办法,各级建行按信托代管办法管理供销社的自筹资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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