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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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61
颗粒名称: 一、项目管理
分类号: F721.2
页数: 2
页码: 248-24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1952-1956年,项目由系统自行安排,20万元以上项目报全国总社审批。1963-1965年,项目计划由各地上报,经全国总社报国家计委平衡后联合下达。1976年恢复建制后,县以上供销社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安排计划,基层供销社的由地(市)供销社与地(市)计委安排下达。1983年,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省供销社核准转报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100万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地(市)供销社审查后报省供销社审批;20万元以下则由地(市)供销社审核,并报省供销社备案。
关键词: 福建省 基本建设 项目管理

内容

供销社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1952~1956年,供销社基建计划项目,由本系统自行安排,20万元以上项目报全国总社审批,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供销社审批。当时,由于基建人员缺乏,设计困难,省供销社经过调查研究,绘制不同型式的仓库定型图(标准图),供各地选用。1957年,县以上供销社的基建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下达控制指标,基层供销社仍由省供销社安排。1958~1961年,国、合合并期间,实行国营商业的基建管理办法。
  1963~1965年,由各地(包括基层供销社)上报项目计划,省供销社汇总报全国总社,经全国总社报国家计委平衡后联合下达省供销社与省计委,再由省供销社与省计委安排各地(市)具体项目。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社基建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由国家拨款。1968年,国家计委决定将省、地、县三级基建计划(不包括储存仓库)下放省计委统筹安排。基建项目分为中央直属项目、县以上供销社项目、基层供销社自筹项目。直属项目由全国总社安排,其他由省供销社管理。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制后,按照从严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精神,县以上供销社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安排计划,基层供销社的则由地(市)供销社与地(市)计委安排下达。1979年,本省制订《福建省供销社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属于全国总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省供销社审查同意并征求当地计委同意后报全国总社审批;省预算内项目由地区供销社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审批。其中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供销社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部门自筹的小型项目,由地区审查报省备案。项目投资超过20万元的由省供销社审批。1983年规定,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地(市)供销社审查后,报省供销社核准转报省计委审批。投资总额在100万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地(市)供销社审查后报省供销社审批。20万元以下则由地(市)供销社审核,并报省供销社备案。
  1985年,省计委根据中央关于恢复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精神,意按集体所有制的基建管理办法执行下放审批权限。具体项目由省供销社根据资金来源情进行安排,下达计划时报省计委备案。预算内投资项目,仍由省计委安排。
  对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管理,从1980年起,实行省供销社与地(市)双重领导。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凡建设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省专业公司、地(市)供销社本身项目,设计文件送省供销社审批。5万元以下,由地(市)供销社审批,批文与原设文件一并报省供销社核准备案。并建立“三算”制度,即设计要有概算,施工要有预算,竣工要有决算。1983年改为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报省供销社审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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