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建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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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6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基本建设
分类号: F721.2
页数: 4
页码: 247-25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系统在建国初期白手起家,以苏区合作社的勤俭节约精神创建了大业。经过多年的基本建设和发展,系统内的固定资产从1952年的102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71710万元。基建资金大部分来自自筹,包括盈余分配、利润留成、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设计文件也实行省供销社与地(市)双重领导和分级审批制度。
关键词: 福建省 综合管理 基本建设

内容

建社初期,本省各级供销社发扬苏区合作社“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白手起家,创建大业。基层供销社的营业场所、仓库及办公、宿舍等用房,多是土地改革后的公房、庙宇等,故有“破庙起家”的谑称。1952年底,固定资产价值102万元。50年代后期,基本建设服从于战备需要,供销社基本建设投资少,因此,经营设施建设缓慢。
  1963年起,基本建设开始起步。当年,省计委首次安排投资268万元。1964年,全国总社为解决本省化肥、农药、棉麻、干鲜果等仓库不足,也开始安排专项投资。1963~1967年、1976~1990年,20年中供销社系统基本建设总投资(包括中央、省拨、自筹资金)总额为4.16亿元(县以上社投资2.06亿元,基层供销社2.1亿元),建筑总面积为372.95万平方米。其中:1977~1986年,全国总社直供建成项目中,有比较大型的仓库、工厂,如福州、厦门的化肥中转库,福州、南平的茶叶中转库,顺昌土纸中转库等5个项目,共27061平方米;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永安等5座果品冷藏库,总容量14000吨;建阳竹材胶板厂,年产竹胶板2000立方米。省计委安排预算内拨款兴建的有省供销学校、省供销干校教学大楼等项目。1990年,省计委批准基建的省供销综合商场(后改名福建供销大厦),计划建筑面积16900平方米,总投资控制在2800多万元(1992竣工)。
  经过30多年的基本建设,福建省供销社系统的固定资产(原值)从1952年的102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71710万元。
  一、项目管理
  供销社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1952~1956年,供销社基建计划项目,由本系统自行安排,20万元以上项目报全国总社审批,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供销社审批。当时,由于基建人员缺乏,设计困难,省供销社经过调查研究,绘制不同型式的仓库定型图(标准图),供各地选用。1957年,县以上供销社的基建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下达控制指标,基层供销社仍由省供销社安排。1958~1961年,国、合合并期间,实行国营商业的基建管理办法。
  1963~1965年,由各地(包括基层供销社)上报项目计划,省供销社汇总报全国总社,经全国总社报国家计委平衡后联合下达省供销社与省计委,再由省供销社与省计委安排各地(市)具体项目。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社基建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由国家拨款。1968年,国家计委决定将省、地、县三级基建计划(不包括储存仓库)下放省计委统筹安排。基建项目分为中央直属项目、县以上供销社项目、基层供销社自筹项目。直属项目由全国总社安排,其他由省供销社管理。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制后,按照从严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精神,县以上供销社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安排计划,基层供销社的则由地(市)供销社与地(市)计委安排下达。1979年,本省制订《福建省供销社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属于全国总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省供销社审查同意并征求当地计委同意后报全国总社审批;省预算内项目由地区供销社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审批。其中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供销社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部门自筹的小型项目,由地区审查报省备案。项目投资超过20万元的由省供销社审批。1983年规定,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地(市)供销社审查后,报省供销社核准转报省计委审批。投资总额在100万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地(市)供销社审查后报省供销社审批。20万元以下则由地(市)供销社审核,并报省供销社备案。
  1985年,省计委根据中央关于恢复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精神,意按集体所有制的基建管理办法执行下放审批权限。具体项目由省供销社根据资金来源情进行安排,下达计划时报省计委备案。预算内投资项目,仍由省计委安排。
  对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管理,从1980年起,实行省供销社与地(市)双重领导。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凡建设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省专业公司、地(市)供销社本身项目,设计文件送省供销社审批。5万元以下,由地(市)供销社审批,批文与原设文件一并报省供销社核准备案。并建立“三算”制度,即设计要有概算,施工要有预算,竣工要有决算。1983年改为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报省供销社审批。
  二、资金管理
  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除少量由中央与省拨款外,绝大部分是自己积累和筹集的基建资金,包括盈余分配或利润留成中提取的建设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从费用中摊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简易建筑费,以及基层供销社提取的房建费。基建资金与基建项目一样,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资金管理有几次变化:
  1952~1956年,本省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全部自筹,由系统自管。1957年纳入国家计划,卑资金全部自筹。其中:县以上供销社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使用基建资金;基层供销社基建投资不列人国家计划,由省供销社掌握。
  1963~1965年,基建资金以自筹为主,纳入国家计划。中央与省对本省供销社系统投资兴建仓库,国家下达控制基建投资总指标,由省供销社平衡下达具体投资额。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社基建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同样下达总指标后,由省供销社安排;基层供销社则以销售额2‰提取房建费,由省供销社统一安排,基层供销社掌握使用。
  1968年,县以上供销社的基建计划,中央下放由省计委管理。其中:中央直属项目带拨资金;省预算内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部分,省供销社汇总投资计划,省计委审批后下达。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制,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基本仍以自筹为主。中央直供项目的资金由中央拨款,主要用于三库建设。1985年起,拨款改贷款。省预算内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等的基建项目,到1990年仍有少量拨款。
  自筹资金部分 1976年起,基层供销社的基建由各地(市)社或县(市)社统一安排基建指标,先支出后由费用摊销,省社不再统管。基层供销社自1980年起取消提取房建费,恢复基层供销社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综合折旧率全省统一为每年5%,与盈余分配中规定的建设基金(占25%),统一使用于仓库、房屋、机器设备等建设和购置•并按销售额3.5%计提简易建筑费。是年,全省基层供销社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共计548万元,建设基金620万元,简易建筑费700万元,三项合计1868万元,接近改革前下达的指标。
  1976~1985年,县以上供销社仍由省统一安排基建资金。县以上供销社的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于利润留成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盈余分配中的建设基金以及提取的折旧基金,批准项目下达时带拨资金。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县以上供销社基建资金靠自筹解决,省不再带拨资金。为了解决基建资金的困难,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调剂办法。在资金可能情况下实行有偿有息,调剂借用。
  1985年起,县以上社比照基层供销社办法,也在税前提取简易建筑费(标准为销售额的3.5%。),先提后用。
  供销社系统自筹资金,自1980年起,须将款项汇缴省社,统一存人省建行,按“先存后批”、“先存后用”的规定执行。项目批准后,再将资金转人所在地建行。1985年,供销社系统执行集体所有制的基建管理办法,各级建行按信托代管办法管理供销社的自筹资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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