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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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58
颗粒名称: 一、财务
分类号: F721.2
页数: 7
页码: 238-24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财务管理体制的变革,从最初的试点组建到后来的上缴所得税、利润留成等制度的调整。盈余分配主要兼顾企业、职工和社员三者利益,分为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基金两个部分。
关键词: 福建省 综合管理 财务

内容

(一)管理体制 1950年至1951年,本省供销社处于试点组建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1952年以后,本省供销社同国家财政关系经历由上缴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又由上缴利润改变为上缴所得税的变革过程。1952年,各级供销按全国总社规定,实行各自管理本身财务、各自核算盈亏的管理体制,实现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国家为了扶持供销社发展,按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减半缴纳,对新成立的供销社,免征一年所得税。1956年起,除按税率缴纳所得税外,还增缴所得税附加。附加率为省级社30.5%,县市级社17%,基层社为14%,其中全年所得额不足1万元的,可不交或少交。1957年起,国家将所得税和附加征税合并为综合计税率。县以上社共分5级,最低30%,最高70%。基层供销社也分为5级,最低30%,最高70%。
  1958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执行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制度,将原来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改为利润上缴国库,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1961年7月,恢复供销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自负盈亏,基金调剂的管理体制。恢复缴纳所得税制度,以各级社为缴税单位,所得税一律由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为39%,加上本省地方附加,计为39.39%。1965年,县以上供销社改为分级核算,统一盈亏,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1966年1月起,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各级社的自有资金(除社员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社的拨款,由全国总社统一管理。县以上供销社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亏损由财政拨补。利润上交国库57%,供销社留成43%,比原来税后盈余少18%。省、地供销社行政事业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改由财政拨款。基层社仍实行39.39%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此项税率延续执行到1983年底止。
  1970年1月,本省县以上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粮食、外贸、工商局等部门合并,执行国营商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企业不再留成。1973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原属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就地缴库,亏损企业也就地退库拨补,利润留成部分由财政部核拨给商业部分配各省,专项安排供销社使用。
  1975年12月,本省县以上供销社相继恢复,实行统负盈亏、就地缴库、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基层供销社实行各负盈亏,缴纳所得税和资金调剂制度。
  1979年,县以上供销社改为按利润净额就地交库后,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与全国总社计算核定下达,省财政退库拨款,按实现利润净额计算,核定本省县以上供销社利润留成比例为43%。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本省将原利润留成的项目(包括原有利润留成补充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扶持生产资金的3项资金),加上由财政退库拨款的简易建筑资金,及在费用开支的奖励工资和按工资总额提取的企业基金等,经过换算,留成比例由43%扩大到60%。为了支持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1982年1月1日起,利润留成比例由60%扩大到80%,执行到1984年底止。
  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本省县以上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交纳所得税。对税后剩余利润不足原来合理留利的数额部分,暂定七、八两级税率均减按43%计征。1984年,为了保证国家收入稳定,又使企业保持合理留利水平,凡是适用55%和53%税率的企业,均按46%税率计征。
  1984年1月1日起,基层供销社由比例税39.39%,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计征。对税负超过39.9%的部分及实现利润超上年的部分,均实行减半征收,对亏损基层供销社给予从后三年创利中抵补的规定,以支持基层供销社的发展。
  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歩利改税。从当年1月1日起,县以上供销社一律改由各级社所属独立核算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实行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优惠政策,税负超20%的部分给予减征。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职工奖励工资、企业基金、简易建筑费改在税前列支。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管理经费由所属企业分摊,商办工业技改拨款、贷款贴息以及省、地事业经费仍由省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拨款也按原来水平由省财政安排。基层供销社也改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缴纳所得税。从1984年起实行的纳税照顾仍予保留。
  (二)盈余分配 本省各级供销社的盈余分配或利润留成项目,由各个时期的财务体制决定。在供销社实行缴纳所得税制度时,盈余分配的各项基金项目和比例,基本上按全国总社规定执行,兼顾企业、职工和社员三者利益。实行利润留成项目和比例,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盈余分配除调剂基金与社员股金分红两个项目外,主要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企业发展基金,包括公积金(即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扶持生产资金、科技补助金等;另一部分是职工基金,包括奖励金、劳动分红、公益金等。从50年代到70年代,着重照顾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基金各项目所占比例比较大,多的超过65%,职工基金所占比例很小。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供销社体制深入改革的1984年后,所定的项目与比例基本稳定。调剂基金(后改为互助合作基金、特种公积金)占10%,企业发展基金不低于50%,职工基金不超过40%,由各级供销社按不同需要安排使用。其中,补充流动资金按自有流动资金减非商品资金后,参加商品流转的比重低于30%的按最少30%的比例提取。
  1962~1982年,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利润留成的分配制度(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期间,1970~1972年利润全部上缴国家。1973~1975年有了分成,但均留省商业局掌握使用。省供销社恢复后,1976~1982年,利润留成拨给供销社),利润留成基本项目分为补充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扶持生产资金三大项。其中.1980年扩大利润留成,增加的项目有简易建筑小型商业网点资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社员股金分红 1952年以来,提取比例有过多次变动,一般年份为10%,最多的1954年不超过20%,最少的1966~1968年不低于6%。各基层社理事会根据当年提取的股金分红总额,确定每股分红的金额。1984年开始,实行保息分红办法。
  公积金 供销社执行缴纳所得税时,从税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作为供销社系统的积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由各级供销社自行掌握使用。1952~1964年,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多次变动,基层社比例一般在50%左右,最少的一年还不到40%,最髙70%。县以上社一般50%,最低40%。其中,省级社最高曾达85%,县级社最高达70%。1966~1983年,县以上供销社“公积金”科目取消,改提补充流动资金,1984年又恢复“公积金”科目。
  补充流动资金 1965年后,供销社资金转为国有资金,在利润留成中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基层社在税后盈余中提取,由省供销社调剂,用以调整供销社系统内部的相互关系,支持资金不足的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自有流动资金,按年末商品库存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比例占40~70%的不补不调,超过70%的部分上调,不足40%的,由省供销社从抽调的资金中予以逐步补充。当年,全省有168个基层社自有流资金不足40%,共应补充资金342.]万元。而比重超过70%的只有58个基层社,只能抽调补充资金97.7万元,难以平衡。1976年,调整比重,改为比重不足50%的全部留基层社;比重超过70%的部分.基层社留40%,上缴60%。1979年,改为比重不足70%的,全部留给基层社。1980~1983年,不按比重提取,改为提取各种应提基(资)金后,剩余部分都作为补充流动资金。1984年,又恢复“公积金”科目。1966~1972年,县以上供销社改盈余分配为利润留成,包括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在内,但“文化大革命”期间未执行利润留成,而改为全部利润上缴国库。1973~1975年,商业部规定.统一核拨给原属省供销企业的三项资金,规定省内专项资金安排给原属各县供销社的企业使用。本省实际未按规定下拨,到1976年供销社与商业部门分开时,尚余1140万元,其中供销社50%归还,合〖卜570万元。1984年后,补充流动资金并人“公积金”科目,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掌握。
  建设基金 本省供销社系统的基本建设基金,按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用于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50~60年代,提取建设基金逐级上缴,采取分级掌握、逐级借用的办法;借用资金为有偿借用,定期或分期偿还。1952~1964年,基层供销按税后盈余提取9~10%;县以上社提取10~20%。1966~1969年,建设资金不由盈余分配中提取,基层供销社从房建费用摊销,县以上社由国家财政拨款。基层供销社从1980年起,由固定资产折旧及盈余分配中的建设基金解决。1S73~1982年,县以上社由固定资产折旧和利润留成中的更新改造资金解决,目前尚有一部分行政事业部门基建仍由省财政拨款解决。
  教育基金 这是各级供销社用于培养和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和义化水平的专项资金。50~60年代,按全国总社规定的比例,从盈余分配中提取,部分逐级上缴,分级掌握使用。1966~1982年,停止提取。1983年恢复提取。1986年后,改为科教补助金,在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按3~5%计算分配,由各级供销社掌握使用。
  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曾名为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和补助商业机械化资金) 这是供销社为扶持社队发展多种经营,开发和培植土副产品资源的专用资金。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分别从1964年和1976年起,于利润留成和税后盈余中提取扶持生产资金,提取比例一般为税后盈余的15~20%,逐级上缴。然后,由全国总社逐级下拨专项指标,由省供销社交各专业公司根据重点发展项目,专项安排使用。主要扶持集体副业生产项目,本省重点安排的有:开发远山毛竹资源;扶持社、队发展国家需要的多年生重点土副产品,如茶叶、水果、桐树、棕树、草席、土纸等;综合利用和科学研究的试验费用,如引进新品种与改良品种等等。此项资金有一部分是无偿扶持投资,如开发远山毛竹资源的公路、林道的补助;另一部分是定期或分期回收,如果树、棕树等。1980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原来以社、队集体单位为发放对象的已无法收回。因此,1984年后省里没有再统一提取,而由县、市或基层供销社自行安排。
  调剂基金(上缴基金或互助合作基金,又称特种公积金)与加提调剂基金这是供销社系统根据互助合作的原则,从盈余分配中提取的专用基金。县以上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分别从1952年与1955年开始提取,逐级上缴。主要用于扶助资金困难的供销社,采取分级掌握,逐级借用(要付利息)的方式。1963年,按税后盈余金额,分段增加“加提调剂基金”项目。县以上供销社税后盈余不满1万元的不提;6万元以上的提取35%。基层销社税后盈余不满5000元的不提;3万元以上的提取30%。1966年起,不再提取“加提调剂基金”,调剂基金改为按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进行调剂。1984年开始,县以上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10%作为互助合作基金(1989年起改称“特种公积金”)。基层供销社交由县(市)供销社掌握调剂,县以上供销社交由省供销社及全国总社掌握调剂。
  公益金 基层供销社在税后盈余中提取公益金,由基层供销社理事会掌握,用于对社员进行宣传教育和集体福利设施等的开支。1963年停止提取。
  奖励基金 提取的比例很小,由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掌握,用企业职工奖励。1980年起包括在职工基金中。
  1952~1990年(不包括1958~1961年、1970~1975年,两段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时期),全省供销社系统共实现利润126355万元,每年上缴国家所得税或利润30~57%。29年中共上缴营业税94208万元(不包括其他税和费)。1984年,供销社体制深入改革,全省供销社系统实现的利润逐年减少,上缴的税费逐年增加,以至超过利润总额。利润最少的1990年仅433万元,上缴各种税费7068万元(其中营业税4769万元),为实现利润总额的16倍多;还上缴所得税898万元,全年亏损金额计达4271万元。税后盈余分配部分很少。
  (三)资、基金 本省供销社资金来源有自有资金与借人资金两部分。自有资金包括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含公积金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借人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
  社员股金1951年试办时,全省社员股金仅47.43万元。供销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社员生活服务工作开展后,贏得社员群众的信赖。1953年,社员股金迅速发展到582.51万元;1965年,社员股金更达88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地方硬性把社员股金退还.有的把社员股金分红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停止发放,致使社员股金数量有所减少,1976年仅872万元。1979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开展清股和发放股金分红,推动扩股和集资,到1983年社员股金增至1218万元,比1965年增加331万元。从1963年至1983年,共发放股金分红款1194万元。其中1979~1983年,共发放分红款506万元,发放的金额相当于前16年分红的总额。198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突破农民入股的通知,为鼓励农民积极入股,广泛集资,采取了各种放宽、方便的措施,实行保息分红等办法。1986年,社员股金增至2823万元,1990年为3942万元,充实了供销社的经营资金。
  积累资金 这是供销社通过业务经营,从盈余中提取补充的资金。其中提取最多的是公积金。随着业务经营的发展,积累不断增加。以公积金为例,1953年313.44万元。1963年开展自营业务,积累自有流动资金24113万元。改革开放以后,扩大了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1983年增至33080万元。到1990年止,积累公积金75320万元(包括基层供销社的45413万元)。
  积累的固定资金,1953年仅12.26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7.54万元)。随着业务的发展,网点增设,设备添置.1965年,固定资金积累达3692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1702万元)。1986年,按照全国总社发展经营网点的要求,突出加强经营网点建设,固定资金为492293万元.比1965年增加45601万元(其中基层社28666万元),比1965年增加26964万元。1990年,全系统固定资金积累达67718万元(其中基层社37199万元),比1953年增加5000多倍。
  国拨、地拨基金 为扶持供销社经营资金,全国总社核拨一批资金,省委决定接收一批敌伪官办合作社财产,此外还有地方财政拨借、地方粮投资等地拨基金。1951年,国拨基金2万元。1957年增加至3.7万元。按规定,国拨基金以月息三厘计息,上缴全国总社。全国总社为照顾本省困难,免于计息。1952年,省财政拨给省供销社的各级财政拨借投资、地方粮投资、地方财政粮投资、投资基金、投资合作事业基金等,合计有地拨基金402万元,其中各专、(市)、县供销社130万元,省供销社272万元,截至1953年第3季度末,地拨基金达636.6万元。1958年,国营商业同供销社机构合并时,基金移交国营商业。供销社恢复时,这些资金并未转还供销社。
  建社初期,供销社系统自有流动资金与固定资产普遍匮乏。1952年.全省自有流动资金只1373万元,固定资产仅102万元。经几十年经营,到1990年,共有自有流动资金47912万元,固定资产达71710万元,成为具有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经济实体。
  (四)扶持生产资金 国家赋予供销社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为生产服务。从60年代起,特别是1964年省人委决定供销社承担组织农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的任务后,供销社大力支持农民发展土副业生产,投入大量资金,扶助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同时,还接受国家委托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预购定金。
  发放预购定金1962年以后,根据生产情况,发放预购定金的品种有茶叶、烤烟、柑拮、笋干、黄麻、土纸、茉莉花、晒烟等,截至1984年,累计发放定金6036.76万元。全省在1984年以前无法收回的预购定金计有1140.77万元。1985年,农业银行取消预购定金科目,供销社停止发放。1979年,全省以承借承还的方式向省农业银行贷款928.22万元,用于扶持社队建立茶叶、柑桔生产基地。这些贷款,由于农村体制改变而无法收回的有789.33万元。
  扶持土副产品资金 此项资金有两部分来源:一是全国总社专项拨下的;二是本省从税后盈余或利润留成中提取的。据不完全统计,到1984年止,这两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发展骨干农副产品的有柑桔、桂元等果品扶持资金600.38万元;土纸、席草、瓷器等日用杂品扶持资金187.3万元;茶叶扶持资金1428.9万元;油桐、龙舌兰麻、蜂蜜、棕片、乌桕等土副产品扶持资金394万元;开发山区毛竹资源等扶持资金4034万元,共计6644.58万元。
  (五)经营责任制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耗费,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1952年,供销社开始实行四项定额、四项定率的管理制度(即商品定额、包装容器定额、低值及易耗品定额和原材料、燃料定额以及商品流通费率、资金周转率、商品周转率和纯利率),到1963年,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不同形式的定额管理制度。
  1964年4月,全国总社派出工作组到本省连江县琯头供销社,指导总结、完善定额管理办法。同年6月,在定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草拟《基层社商品与资金定额管理试行办法》,并逐步推广定额管理、柜组核算的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因被视为“管、卡、压”而受到批判和否定,定额管理大为削弱,造成库存积压、商品霉变。
  1979年底,在南靖和晋江龙湖供销社,进行扩大基层供销社自主权试点,落实经营责任制,把企业和职工的权、责、利统一起来,解决“大锅饭”平均分配的问题。1980年,试点单位扩大到上杭南阳、永春湖洋、闽清坂东、宁德蕉城、邵武和平、漳州天宝、长泰岩溪、东山城关等基层供销社。1981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整顿“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继续完善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的内容由核定商品资金,发展为定销售额、商品周转天数、费用额、费用水平、利润、劳动效率等多项定额指标,把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门点柜组,责任到个人,定额管理既扎实又便于群众定期检查、分析。当年,实行各种形式经营责任制的网点共有2072个,占网点总数的11.3%,其中饮食业33%,纯商业占9%。1983年,大面积推行利润大包干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的柜、组、店和个人,由于利润包干,与企业主管单位讨价还价,一些企业主管单位则以包代管,因此产生经营单位的承包基数低、个人分利多、企业积累少的问题,出现“庙瘦和尚肥”的现象,造成全省供销社系统利润总额下降,到1986年只剩下2979万元,比利润最多的1980年(总额10530万元)减少71.7%。省供销社总结了经营责任制的经验教训,确定对不同行业的柜组、门点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1987年,在省税务部门的支持下,实施《关于供销社实行租赁经营财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全省供销社系统边远的、微利的、亏损的小单位实行租赁经营。1990年,针对存在低基数、高分利、少积累问题,采取5条措施:(1)按规定提取库存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和风险抵押金,收缴到发包单位,以备承包期满时结算;(2)按期盘点,注意有问题的商品和资金,对承包期满时更要加强盘点,有问题商品、资金应由承包者负责;(3)核定、控制向供销社进货的比重,推行供销社联购分销办法;(4)对国家规定调价的商品,库存增值部分要收归发包单位;(5)对于专项挂帐损失的利息提取要增大承包基数,不能长期挂由理事会负担。这此措施有利于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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