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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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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53
颗粒名称:
第十章 综合管理
分类号:
F721.2
页数:
49
页码:
232-28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综合管理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计划、统计、财会、审计、基本建设、仓储运输、物价、人事劳动工资、教育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综合管理
供销合作社
内容
第一节 计划 统计
建国初期,本省各地供销社处于试办和初建阶段,尚未形成联合体系,没有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1952年,省供销社成立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并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根据国家和社员的要求,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方针,编制计划和填报统计报表,指导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计划
“一五”期间(1953~1957年),供销社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
1953年,根据全国总社颁发的计划制度规定,供销社计划分为基层供销社计划和县以上各级社环节计划。计划内容有:组织发展计划;零售商品购进与供应计划;农副产品收购与推销计划等。按不同内容要求,分别以基层供销社和县(市)供销社业务经营部门为计划起编单位,县(市)以上社为计划综合单位。供销社的系统计划与环节计划实行“双线上报”:一条线是,由省供销社综合的全省供销社商品流转计划,经省计委审查上报全国总社批准后下达;另一条线是,省供销社所属的业务专业部门的业务经营计划,经省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直接报经全国总社所属各专业管理局审批,由有关专业公司执行。基层供销社编制的计划,对零售商品货源解决不了或农副产品需要向外地推销的,须逐级报请上级社协助解决。县(市)以上社的业务部门根据基层供销社上报的计划,编制本级社业务经营计划。从此,本省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纳入供销社系统的计划轨道。
1954年起,粮食、油脂、棉花实行统购统销,棉布实行定量凭证供应,主要经济作物如黄麻、烟叶实行预购。供销社接受国家委托开展代购代销业务,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所需主要生活资料全部或大部由供销社供应。全省供销社系统在农村市场的商品零售额比重占59.47%,超过占46%的统一规定。因为农村私营商业经营困难,供销社贯彻“踏步走”方针,退让部分零售业务,安排私营商业经营。
1955年,按照省人委确定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的市场分工,由省供销社负责安排集镇和农村市场,掌握公私经营比重,改造农村私营商业。省社对编制商品流转计划的表格和商品目录作修改和补充:1.商品零售计划,增设农村零售和代国营零售等栏目;2.增加商品批发计划,批发对象分为国营工商企业、地方国营工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私营工业、私营商业等栏目;3.农副产品收购计划分列代国营工商业、地方工业、自营收购等栏目,计划必报商品目录,商品供应计划为52种,农副产品收购计划为43种。
1957年,根据全国总社和省人委调整经济管理权限的精神,对计划管理制度贯彻“权限适当下放,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指标和商品分为3类管理:第一类为指令性指标,包括统购统销和全省统一分配商品的采购、分配、调拨和储存,非统一收购商品中需要省供销社调拨分配的部分,由省供销社审批;第二类为调整性指标,包括县供销社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的总额,经省供销社批准下达后,专区供销社可在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并报省供销社备案;第三类为参考性指标,包括全系统农副产品采购总额、零售商品总额、商品库存总额,非统一收购而需省社调拨分配的商品收购数。基层社供应主要商品的批发和零售计划,报省供销社批准后,各地可根据情况变化自行调整,报省供销社备案。
1958年至1979年,基本上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
1958年至1961年,本省县以上供销社与同级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下放归人民公社管理,实行国营商业商品流转计划制度。这期间,编制计划受“大跃进”的指导思想影响,计划指标越编越大,出现不少虚假数字,失去了计划指导业务的意义。
1961年7月,省供销社恢复建立,制订《1962年供销社系统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制度》,编制4种计划:一是供销社系统商品流转总值及商品分大类值计划(包括农业生产资料、棉菸麻、土产、竹柴炭、日用杂品、废品、水产品、原盐、日用工业品、五金交电、副食品共11大类);二是供销社主管商品收购与分配计划;三是主要生活资料购进与销售计划;四是主要渔业生产资料销售计划。制定以上计划,是根据省人委规定的农(渔)产品购留比例政策,属供销社主管的商品有烤烟、晒烟、黄麻、苎麻、水产品5种和《福建省商品分级管理办法》安排编制。计划管理体制强调实行全国一盘棋,仍沿用国、合商业合并时采用的“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办法,省供销社主管的商品共53种,在指标管理上划分3类:第一类,指关系国计民生十分重要,对生产建设、人民生活、对外出口必须统一安排的商品,有黄麻、烤烟、晒烟、毛竹、土纸、草席、铁锅、杂铜、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农药械等24种,由省统一平衡购进、销售、调拨、出口、进口、库存共6个指标或者4个指标;第二类,指关系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的比较重要且生产集中、调剂面广的商品,有生漆、杂竹及篓竹、篙竹、木炭、农用硫磺块、农用石膏共6种,由省统一平衡购进、调拨、进口、出口共4个指标或3个指标;第三类,指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其他商品,基本上地产地销,生产(购进)和分配计划都由地方规定和安排。第三类商品中,属省规定必须保证出口、工业原料、军用及特种需要的(如野生纤维、野生烤胶、土藤、芳樟油、山苍子油、木柴、草袋、废铝、废橡胶、耕畜、锄头、镰刀等23种),也由省统一平衡调拨或确定出口指标。
1963年1月,根据省人委对28种农副产品主要在集中产区实行派购的决定,属供销社主管的烤烟、晒烟、黄麻、龙舌兰麻、毛竹、篙竹、桐油、军用和造纸用稻草、主要水产品、土纸、草席、蜂蜜等12个品种,由省供销社按不同品种下达分县(市)派购计划,由县供销社逐级分配到生产队。执行结果,当年供销社系统农副产品收购30831万元,超额完成年度计划37.03%。同年,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和部分土产品划归供销社经营,省供销社计划管理的商品又增加29种(其中:属第一类管理的商品有柑桔、桂元干、白笋干等7种;属第二类管理的商品有冬笋、李子、莲子、薏米、香蕉、橄榄、蜂蜜等15种;属第三类管理的商品有黑瓜子、西瓜、荸荠、红菇等7种),连同原有的共82种。
1964年12月,贯彻执行省委、省人委“关于加强对农村副业生产的组织领导,增加集体和社员收入的指示”,省供销社承担组织全省农村副业生产的重任,下达了《当前“小秋收”收购计划及三类商品收购排队目录》的通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三类“小秋收”商品的收购计划,分为3个类共113种:第一类为大力生产、大量收购的品种,有木薯粉、蕉芋粉、山粉等42种;第二类为按计划生产、计划收购的品种有竹叶、稻草、柿油等53种;第三为为以销定产、定购的品种有毛竹壳、鸭母柴等18种。196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三类农副产品价值7332万元,平均每人增加收入5.2元。
1966年,省供销社对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与简化,但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计划管理制度无法贯彻执行。1970年,省供销社再次与商业厅合并,执行国营商业计划管理制度,商品流转计划改为“商品收购与调拨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差额调拨”。
1976年1月,省供销社再度恢复建立,制定了《关于供销合作社计划管理的意见》,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统一计划下,继续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归属于供销社主营的业务有农业生产资料、烟麻、茶叶、土产、日用杂品、干鲜果品、干菜及调味品、畜产品、废旧物资等共9大类商品,还有兼营的其他各类商品,都列人计划编报范围。按企业经营分工,编制商品流转总值和主营商品分类收购类值,对主营商品编报的计划商品目录,由1966年确定的40种扩大到78种。
1978年,省供销社按“集中统一”的要求,编制商品流转计划,经省计委审查报全国总社批准后,下达各地(市)供销社贯彻执行。由于强调集体经营,关闭农村集市贸易,计划管理的商品大量增加。其中属省管理的农副产品分为两类、74个品种:一类是,省计委管理的商品共30种,有黄(红)麻、烤烟、名晒烟、茶叶、牛皮、毛竹、篙竹、桐油、蜂蜜、生漆、杂木棍、铁锅、日用瓷器(饭碗)、、土纸(文化纸)、柑桔、鲜荔枝、鲜桂元、桂元干、桂元肉、枇杷、苹果、化肥、农药、废钢铁、杂铜、废锡、废铝、废铅等30种,由省计委统一管理,省供销社参与制订计划并组织执行;另一类是,省供销社管理的商品,有苎麻、龙舌兰麻、桕油、篦麻油、棕片、木薯蕉芋粉、山苍籽油、木柴、木炭、毛竹蔑、羽毛、兔毛、山羊毛、山羊板皮、狗皮、杂皮、猪肠衣、山羊肠衣、日用陶器、草席、绉纹卫生纸、油布伞、纸伞、废麻、废橡胶、破布、破布鞋、废塑料、杂骨、白笋干、乌笋干、香菇、薏米、味精、菠萝、香蕉、柚子、莲子和省外调人的商品有红枣、搾菜、花椒、黄花菜、八角、黑木耳等44种,由省供销社统一管理,还有零售商品的计划品种共47种(其中:生活资料36种,生产资料11种)。
从1980年开始,放宽政策,逐步缩小计划管理权限,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7月,省政府批转省供销社《全省各地、市、县供销社主任会议纪要》,提出扩大基层供销社业务自营自主权,对小宗农副土特产品和小商品应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逐步复1957年以前做法,省供销社修改商品计划管理办法。由供销社主管的农副产品,除保留属国农计委和主管部管理的黄麻、苎麻、烤烟、桐油等23种和省定由省计委管理的龙舌兰、棉花、名晒烟等8种继续实行二类商品管理外,其余一律作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三类商品经营计划下放给基层社,县以上供销社不再审批。省管理的计划商品由74种减为49种。在计划指标管理上规定:黄麻、桐油(籽、仁)、毛竹、茶叶、土纸5种商品,由省管理收购,调出(入)、出口、销售;龙舌兰麻、烤烟、晒福鼎、沙县、平和3个县)、桕油(籽)、棕片、篙竹、柑拮、荔枝(包括干)、桂元(包括干、肉)、笋干、草席、铁锅、瓷器(德化、闽清、宁德、连城、厦门5个县市)、化学肥料(省计委管收购、分配,省社管调拨)、化学农药、农药械、农用薄膜等17种商品,由省管理收购、调出(入)、出口指标;篦麻油、蜂蜜、木柴、木炭、枇杷、香蕉、薏米、菠萝、杂骨、杂铜、废锡、废铝、废铅、废锌、废钢铁(以上6种废有色金属,省计委管收购、分配,省社管调拨)等15种商品,省管调出(入)、出口指标。全国总社安排的从省外调进的计划商品,归省供销社分配的,有苎麻、生漆、苹果、红枣、榨菜、黄花菜、黑木耳、八角、花椒.以及调出省外的破布、破布鞋、废麻及麻制品共12种。
1984年3月,执行省政府颁发《关于若干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规定》和《关于供销社体制深入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缩减农副产品统、派购品种。省供销社主管的农副产品实行派购的由31种,减少到只保留毛竹、茶叶、黄红麻、桂元、土纸5种,其余的放开为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为使企业能放开手脚,灵活经营,综合服务,供销社系统商品计划管理制度也相应进行改革。基层供销社和县级社各公司编制的商品流转总值计划的审批权限,下放由县(市)供销社和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省供销社不再审批。省供销社主管的(县)市以上供销社计划商品,由原来32种减为20种,其收购、调拨指标仍按原规定审批。其中:由省计委管理的有黄红麻、毛竹、柑桔、龙眼、茶叶、土纸和农药的统配部分,由省计委统一分配计划的有废钢铁、杂铜、废铝、废铅、废锌、废锡等13种;由省农委管理的有化学肥料、农用薄膜统配部分2种;由省供销社管理的有篙竹、茉莉花、木柴、铁锅、饭碗5种。
1985年3月,按照省政府通知,供销社主管的农副产品全部取消派购,随行就市,议购议销。农业生产资料中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国家委托由供销社统一经营,执行商业部、省计委分配与供应计划。
1986年起,供销社的各级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照商品经营范围,编制“供销社企业商品经营计划”,编制计划项目分为总值和主要商品的购进与销售指标,作为检查考核企业经营效果的依据。省管计划商品再由原来20种减为11种(即黄红麻、茶叶、铁锅、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废钢铁、杂铜、杂铅、杂铝、杂锌、杂锡)。1988年,按照商业部和省计委对计划管理的规定,供销社主管的商品,继续保留省管的只剩5种: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农用薄膜3种,由省计委负责统一分配计划指标;黄红麻、铁锅2种,由省供销社管理收购计划指标。1990年,省供销社按照服务农业生产、扩大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的要求,编制供销社企业商品经营总值计划。共有23种商品[包括茶叶、毛竹、柑桔、黄(红)麻、白笋干、桐油、蜂蜜、蘑菇、芦笋、土制文化纸、草席、铁锅、彩色电视机、元钉、铁丝、棉布、食糖、棉花、化肥、农药、农药械、农用薄膜、中小农具],省供销社编制购进与销售计划,将各项计划指标下达到各企业经营承包单位,指导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二、统计
本省供销社的统计,主要执行上级社布置的统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增加若干内容。
1952年4月,省供销社印发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全国合作社统计表报暂行办法》和《全国供销、消费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合作社着手建立统计工作机构选配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填制、汇总、上报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的统计网络形成。为反映供销社为社员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方针,统计报表中必报的商品分类和目录有:农副产品收购与推销报表,设置粮食、油脂油料、棉毛丝麻、特产山货、鬃毛、肠衣、皮革、药材、肉禽蛋、水产品、水果、蔬菜、手工副业品、手工艺品、矿产品,共15类61种商品;零售商品报表设置粮食、蔬菜、鱼肉蛋、水果、花纱布、衣着、日用百货、家具用具、书纸文具、燃料、建筑材料、肥料、农药、饲料、农业用具等,共21类,52种商品。
1954年,省供销社颁发《供销、消费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强调提高统计质量,加强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基层供销社商品销售与库存表式月报表,取消了商品分类类值,简化为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两大类类值。规定必报的商品目录共81种,比上年减少32种。当年9月起,为反映供销社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情况,在报表中增设了委托私营商业代购、代销、经销和联购分销等指标。
1955年,执行全国总社制发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基层供销社填报的报表有简速月报、供应商品零售月报、批发月报、进货来源季报、农副产品收购月报等5种;县以上社填报的有供应商品批发月报、进货来源季报、农副产品购进与批发月报等3种。各种报表,除保留对私营商业改造的指标外,还增加了购自国营商业、手工业等指标。规定必报商品目录共124种,比上一年增加43种,使之能比较系统地反映过渡时期所需要的统计资料。
1958年起,执行国营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商品购、销、存年度表式报表的必报商品目录增至543种。
1961年下半年恢复建立供销社。1962年起执行供销社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设置的目的在于反映为生产、为消费服务的情况,仍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作为统计总体,设置“国内纯购进”、“国内纯销售”指标体系,谁经营、谁填报、谁主管、谁汇总,保证统计数字不缺不漏。
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反五多”精神,对当时供销社统计表报多、统计内容繁琐、统计报表管理混乱的状况,省供销社会同省统计局联合颁发《福建省供销合作社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文件,要求重点反映农村开展多种经营情况,简化基层供销社报表。规定基层供销社供应业务月报表填报3个指标(纯购进、纯销售、月末库存)和60种必报商品目录;基层供销社采购业务月报表也只填报3个指标(纯购进、其中购进非农业生产者、月末库存)和45种必报商品目录。县以上供销社商品购、销、存月报表只填报11个指标、122个必报商品目录。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供销社大部分统计人员精简下放,大批统计资料散失,统计工作受到了严重干扰和破坏。1970年,供销社再次同国营商业合并,其统计制度也与国营商业并为一套。
1976年,全省各级供销社再次恢复,省供销社下达《1977年供销合作社统计制度》,基本报表设商品流转电讯月报和表式月报两种。必报商品目录调整为电讯月报50种商品,表式月报分14大类、174种商品。对统计报表数字实行“逐月订正定案”,缩短编制统计季拫和年报时间,保证统计质量。
1978年,根据形势需要和周恩来总理为废旧物资工作题词精神,统计报表增加部分内容:电讯月报表总值部分增设“废旧物资购进”和“售给社会集团消费品总值”两个指标;必报商品目录增加硝酸铵、重过磷酸钙、托布津、汽油等24种商品。
1981年1月起,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对统计表报作了调整。省供销社增发《县以上贸易货栈经营情况季报表》和《毛竹半成品收购、调拨、库存月报表》。
1983年,统计报表又进行了修改补充。商品流转总值月报表增设“自农村社队及社会购进”、“工业品二级批发单位库存”、“工业品三级批发单位库存”、“农副产品采购单位库存”、“零售单位库存”等栏目,取消了地区间商品调拨总值指标。必报商品目录增加支农商品和有本省特色的商品如甲胺磷、杀虫双、饼肥、桎木条、毛茶、精茶、鲜桂元、中长纤维布等。
198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颁布施行,省供销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供销社组织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使统计工作有法可依。12月,修订的《1985年统计报表制度》公布执行,内容又有些调整:总值表中的“自商业部系统调入的日用工业品”改为“日用工业品调入”;“售给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及社员的农业生产资料”改为“售给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二、三级批发单位库存”合并为“工业品批发单位库存”;取消商业、粮食系统调入(出)指标和代购代销附注指标。同时增加13个商品目录,减少原有填报中27个商品目录,增加贸易中心经营情况统计表和供销社同外单位联营报表。
1985年后,着重抓统计质量(含服务质量、表报质量),当年,建立福州市郊区琅岐、安溪县蓬莱、龙海县角美等19个基层供销社统计联系点,制发联系点定期统计报表,用以分析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1986年,省供销社采取抽样调查的统计方法,对9月末商品库存进行调查,利用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商品库存量。调查结果表明,全省供销社系统有问题商品库存金额为15192万元,占全省供销社系统库存商品总额17.5%。有问题库存商品,如化纤布、各种服装、皮鞋、电冰箱、手表等15种商品,压库量均分别占该商品库存总量60~80%,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引起各级供销社领导关注。在商业部支持下,省供销社建立电子计算机室,配装两部计算机和一部传真机。汇总月报表,可利用传真机同商业部电讯联络,年底又改为利用计算机联网,大大缩短了统计报表上报时间。到1988年,省供销社购置11台微型电子计算机,分配各地(市)供销社各1台,建立计算机工作室。年底,省、地(市)两级供销社实现了统计、财务报表和信息联系的联网。
1990年,根据商业部颁发的《商业统计报表制度通知》规定,省供销社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修订本省供销社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修正主要内容有:商品流转统计报表由原来分为电讯、表式两种月报,合并为电讯月报;为反映各企业商品经营全貌,商品流转总值增设“商品总购进”、“商品总销售”两项指标。必报商品目录由287种减少为125种。
第二节 财会 审计
建国前,福建省苏维埃区域的合作社章程,都规定有财务管理的内容,作为勤俭办社、服务监督业务活动和实施社员民主理财的指导原则。最早于1929年6月成立的永定县西陂乡消费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每月审查社务一次,年终进行盈利分配。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的《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区以上合作社半年结算一次,区及乡合作社3个月结算一次,结算账目用书面公布。1933年3月,由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的《消费合作社简章》规定:合作社出入帐目,须公布给群众审查。苏区省消费合作总社于1933年11月成立,当时正处在国民党军队进行第五次军事“围剿”期间,无暇顾及统一实施财务管理规定。
民国时期的合作社,虽然《中华民国合作社法》规定,年度终了要向社员大会报告业务和财务状况,但因本省合作社是由政府机构管理,基层的保合作社多为豪绅所把持,自行其事,社员群众没有民主理财的权益,故规定仅是一纸空文。
建国后,省合作总社于1952年在全省形成合作体系后,对财会业务便实行了统一领导和管理。合作社继承和发扬苏区合作社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优良传统,执行全国总社制订的财务管理通则和会计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税利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历次社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财务工作。
一、财务
(一)管理体制 1950年至1951年,本省供销社处于试点组建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1952年以后,本省供销社同国家财政关系经历由上缴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又由上缴利润改变为上缴所得税的变革过程。1952年,各级供销按全国总社规定,实行各自管理本身财务、各自核算盈亏的管理体制,实现利润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国家为了扶持供销社发展,按规定计算的所得税额减半缴纳,对新成立的供销社,免征一年所得税。1956年起,除按税率缴纳所得税外,还增缴所得税附加。附加率为省级社30.5%,县市级社17%,基层社为14%,其中全年所得额不足1万元的,可不交或少交。1957年起,国家将所得税和附加征税合并为综合计税率。县以上社共分5级,最低30%,最高70%。基层供销社也分为5级,最低30%,最高70%。
1958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执行国营商业财务管理制度,将原来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改为利润上缴国库,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1961年7月,恢复供销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自负盈亏,基金调剂的管理体制。恢复缴纳所得税制度,以各级社为缴税单位,所得税一律由累进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比例税率为39%,加上本省地方附加,计为39.39%。1965年,县以上供销社改为分级核算,统一盈亏,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1966年1月起,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各级社的自有资金(除社员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社的拨款,由全国总社统一管理。县以上供销社缴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亏损由财政拨补。利润上交国库57%,供销社留成43%,比原来税后盈余少18%。省、地供销社行政事业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改由财政拨款。基层社仍实行39.39%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此项税率延续执行到1983年底止。
1970年1月,本省县以上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粮食、外贸、工商局等部门合并,执行国营商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利润全部上缴国库,企业不再留成。1973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原属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就地缴库,亏损企业也就地退库拨补,利润留成部分由财政部核拨给商业部分配各省,专项安排供销社使用。
1975年12月,本省县以上供销社相继恢复,实行统负盈亏、就地缴库、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基层供销社实行各负盈亏,缴纳所得税和资金调剂制度。
1979年,县以上供销社改为按利润净额就地交库后,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与全国总社计算核定下达,省财政退库拨款,按实现利润净额计算,核定本省县以上供销社利润留成比例为43%。
1980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本省将原利润留成的项目(包括原有利润留成补充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扶持生产资金的3项资金),加上由财政退库拨款的简易建筑资金,及在费用开支的奖励工资和按工资总额提取的企业基金等,经过换算,留成比例由43%扩大到60%。为了支持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1982年1月1日起,利润留成比例由60%扩大到80%,执行到1984年底止。
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本省县以上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交纳所得税。对税后剩余利润不足原来合理留利的数额部分,暂定七、八两级税率均减按43%计征。1984年,为了保证国家收入稳定,又使企业保持合理留利水平,凡是适用55%和53%税率的企业,均按46%税率计征。
1984年1月1日起,基层供销社由比例税39.39%,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计征。对税负超过39.9%的部分及实现利润超上年的部分,均实行减半征收,对亏损基层供销社给予从后三年创利中抵补的规定,以支持基层供销社的发展。
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歩利改税。从当年1月1日起,县以上供销社一律改由各级社所属独立核算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实行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优惠政策,税负超20%的部分给予减征。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职工奖励工资、企业基金、简易建筑费改在税前列支。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管理经费由所属企业分摊,商办工业技改拨款、贷款贴息以及省、地事业经费仍由省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拨款也按原来水平由省财政安排。基层供销社也改按新的八级累进税缴纳所得税。从1984年起实行的纳税照顾仍予保留。
(二)盈余分配 本省各级供销社的盈余分配或利润留成项目,由各个时期的财务体制决定。在供销社实行缴纳所得税制度时,盈余分配的各项基金项目和比例,基本上按全国总社规定执行,兼顾企业、职工和社员三者利益。实行利润留成项目和比例,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盈余分配除调剂基金与社员股金分红两个项目外,主要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企业发展基金,包括公积金(即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扶持生产资金、科技补助金等;另一部分是职工基金,包括奖励金、劳动分红、公益金等。从50年代到70年代,着重照顾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基金各项目所占比例比较大,多的超过65%,职工基金所占比例很小。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供销社体制深入改革的1984年后,所定的项目与比例基本稳定。调剂基金(后改为互助合作基金、特种公积金)占10%,企业发展基金不低于50%,职工基金不超过40%,由各级供销社按不同需要安排使用。其中,补充流动资金按自有流动资金减非商品资金后,参加商品流转的比重低于30%的按最少30%的比例提取。
1962~1982年,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利润留成的分配制度(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期间,1970~1972年利润全部上缴国家。1973~1975年有了分成,但均留省商业局掌握使用。省供销社恢复后,1976~1982年,利润留成拨给供销社),利润留成基本项目分为补充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扶持生产资金三大项。其中.1980年扩大利润留成,增加的项目有简易建筑小型商业网点资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社员股金分红 1952年以来,提取比例有过多次变动,一般年份为10%,最多的1954年不超过20%,最少的1966~1968年不低于6%。各基层社理事会根据当年提取的股金分红总额,确定每股分红的金额。1984年开始,实行保息分红办法。
公积金 供销社执行缴纳所得税时,从税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作为供销社系统的积累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由各级供销社自行掌握使用。1952~1964年,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多次变动,基层社比例一般在50%左右,最少的一年还不到40%,最髙70%。县以上社一般50%,最低40%。其中,省级社最高曾达85%,县级社最高达70%。1966~1983年,县以上供销社“公积金”科目取消,改提补充流动资金,1984年又恢复“公积金”科目。
补充流动资金 1965年后,供销社资金转为国有资金,在利润留成中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基层社在税后盈余中提取,由省供销社调剂,用以调整供销社系统内部的相互关系,支持资金不足的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自有流动资金,按年末商品库存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比例占40~70%的不补不调,超过70%的部分上调,不足40%的,由省供销社从抽调的资金中予以逐步补充。当年,全省有168个基层社自有流资金不足40%,共应补充资金342.]万元。而比重超过70%的只有58个基层社,只能抽调补充资金97.7万元,难以平衡。1976年,调整比重,改为比重不足50%的全部留基层社;比重超过70%的部分.基层社留40%,上缴60%。1979年,改为比重不足70%的,全部留给基层社。1980~1983年,不按比重提取,改为提取各种应提基(资)金后,剩余部分都作为补充流动资金。1984年,又恢复“公积金”科目。1966~1972年,县以上供销社改盈余分配为利润留成,包括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在内,但“文化大革命”期间未执行利润留成,而改为全部利润上缴国库。1973~1975年,商业部规定.统一核拨给原属省供销企业的三项资金,规定省内专项资金安排给原属各县供销社的企业使用。本省实际未按规定下拨,到1976年供销社与商业部门分开时,尚余1140万元,其中供销社50%归还,合〖卜570万元。1984年后,补充流动资金并人“公积金”科目,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掌握。
建设基金 本省供销社系统的基本建设基金,按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用于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50~60年代,提取建设基金逐级上缴,采取分级掌握、逐级借用的办法;借用资金为有偿借用,定期或分期偿还。1952~1964年,基层供销按税后盈余提取9~10%;县以上社提取10~20%。1966~1969年,建设资金不由盈余分配中提取,基层供销社从房建费用摊销,县以上社由国家财政拨款。基层供销社从1980年起,由固定资产折旧及盈余分配中的建设基金解决。1S73~1982年,县以上社由固定资产折旧和利润留成中的更新改造资金解决,目前尚有一部分行政事业部门基建仍由省财政拨款解决。
教育基金 这是各级供销社用于培养和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和义化水平的专项资金。50~60年代,按全国总社规定的比例,从盈余分配中提取,部分逐级上缴,分级掌握使用。1966~1982年,停止提取。1983年恢复提取。1986年后,改为科教补助金,在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按3~5%计算分配,由各级供销社掌握使用。
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曾名为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和补助商业机械化资金) 这是供销社为扶持社队发展多种经营,开发和培植土副产品资源的专用资金。县以上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分别从1964年和1976年起,于利润留成和税后盈余中提取扶持生产资金,提取比例一般为税后盈余的15~20%,逐级上缴。然后,由全国总社逐级下拨专项指标,由省供销社交各专业公司根据重点发展项目,专项安排使用。主要扶持集体副业生产项目,本省重点安排的有:开发远山毛竹资源;扶持社、队发展国家需要的多年生重点土副产品,如茶叶、水果、桐树、棕树、草席、土纸等;综合利用和科学研究的试验费用,如引进新品种与改良品种等等。此项资金有一部分是无偿扶持投资,如开发远山毛竹资源的公路、林道的补助;另一部分是定期或分期回收,如果树、棕树等。1980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原来以社、队集体单位为发放对象的已无法收回。因此,1984年后省里没有再统一提取,而由县、市或基层供销社自行安排。
调剂基金(上缴基金或互助合作基金,又称特种公积金)与加提调剂基金这是供销社系统根据互助合作的原则,从盈余分配中提取的专用基金。县以上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分别从1952年与1955年开始提取,逐级上缴。主要用于扶助资金困难的供销社,采取分级掌握,逐级借用(要付利息)的方式。1963年,按税后盈余金额,分段增加“加提调剂基金”项目。县以上供销社税后盈余不满1万元的不提;6万元以上的提取35%。基层销社税后盈余不满5000元的不提;3万元以上的提取30%。1966年起,不再提取“加提调剂基金”,调剂基金改为按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进行调剂。1984年开始,县以上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10%作为互助合作基金(1989年起改称“特种公积金”)。基层供销社交由县(市)供销社掌握调剂,县以上供销社交由省供销社及全国总社掌握调剂。
公益金 基层供销社在税后盈余中提取公益金,由基层供销社理事会掌握,用于对社员进行宣传教育和集体福利设施等的开支。1963年停止提取。
奖励基金 提取的比例很小,由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掌握,用企业职工奖励。1980年起包括在职工基金中。
1952~1990年(不包括1958~1961年、1970~1975年,两段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时期),全省供销社系统共实现利润126355万元,每年上缴国家所得税或利润30~57%。29年中共上缴营业税94208万元(不包括其他税和费)。1984年,供销社体制深入改革,全省供销社系统实现的利润逐年减少,上缴的税费逐年增加,以至超过利润总额。利润最少的1990年仅433万元,上缴各种税费7068万元(其中营业税4769万元),为实现利润总额的16倍多;还上缴所得税898万元,全年亏损金额计达4271万元。税后盈余分配部分很少。
(三)资、基金 本省供销社资金来源有自有资金与借人资金两部分。自有资金包括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含公积金和各项专用基金等)。借人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
社员股金1951年试办时,全省社员股金仅47.43万元。供销社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社员生活服务工作开展后,贏得社员群众的信赖。1953年,社员股金迅速发展到582.51万元;1965年,社员股金更达88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地方硬性把社员股金退还.有的把社员股金分红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停止发放,致使社员股金数量有所减少,1976年仅872万元。1979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开展清股和发放股金分红,推动扩股和集资,到1983年社员股金增至1218万元,比1965年增加331万元。从1963年至1983年,共发放股金分红款1194万元。其中1979~1983年,共发放分红款506万元,发放的金额相当于前16年分红的总额。198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突破农民入股的通知,为鼓励农民积极入股,广泛集资,采取了各种放宽、方便的措施,实行保息分红等办法。1986年,社员股金增至2823万元,1990年为3942万元,充实了供销社的经营资金。
积累资金 这是供销社通过业务经营,从盈余中提取补充的资金。其中提取最多的是公积金。随着业务经营的发展,积累不断增加。以公积金为例,1953年313.44万元。1963年开展自营业务,积累自有流动资金24113万元。改革开放以后,扩大了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1983年增至33080万元。到1990年止,积累公积金75320万元(包括基层供销社的45413万元)。
积累的固定资金,1953年仅12.26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7.54万元)。随着业务的发展,网点增设,设备添置.1965年,固定资金积累达3692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1702万元)。1986年,按照全国总社发展经营网点的要求,突出加强经营网点建设,固定资金为492293万元.比1965年增加45601万元(其中基层社28666万元),比1965年增加26964万元。1990年,全系统固定资金积累达67718万元(其中基层社37199万元),比1953年增加5000多倍。
国拨、地拨基金 为扶持供销社经营资金,全国总社核拨一批资金,省委决定接收一批敌伪官办合作社财产,此外还有地方财政拨借、地方粮投资等地拨基金。1951年,国拨基金2万元。1957年增加至3.7万元。按规定,国拨基金以月息三厘计息,上缴全国总社。全国总社为照顾本省困难,免于计息。1952年,省财政拨给省供销社的各级财政拨借投资、地方粮投资、地方财政粮投资、投资基金、投资合作事业基金等,合计有地拨基金402万元,其中各专、(市)、县供销社130万元,省供销社272万元,截至1953年第3季度末,地拨基金达636.6万元。1958年,国营商业同供销社机构合并时,基金移交国营商业。供销社恢复时,这些资金并未转还供销社。
建社初期,供销社系统自有流动资金与固定资产普遍匮乏。1952年.全省自有流动资金只1373万元,固定资产仅102万元。经几十年经营,到1990年,共有自有流动资金47912万元,固定资产达71710万元,成为具有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经济实体。
(四)扶持生产资金 国家赋予供销社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为生产服务。从60年代起,特别是1964年省人委决定供销社承担组织农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的任务后,供销社大力支持农民发展土副业生产,投入大量资金,扶助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同时,还接受国家委托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预购定金。
发放预购定金1962年以后,根据生产情况,发放预购定金的品种有茶叶、烤烟、柑拮、笋干、黄麻、土纸、茉莉花、晒烟等,截至1984年,累计发放定金6036.76万元。全省在1984年以前无法收回的预购定金计有1140.77万元。1985年,农业银行取消预购定金科目,供销社停止发放。1979年,全省以承借承还的方式向省农业银行贷款928.22万元,用于扶持社队建立茶叶、柑桔生产基地。这些贷款,由于农村体制改变而无法收回的有789.33万元。
扶持土副产品资金 此项资金有两部分来源:一是全国总社专项拨下的;二是本省从税后盈余或利润留成中提取的。据不完全统计,到1984年止,这两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发展骨干农副产品的有柑桔、桂元等果品扶持资金600.38万元;土纸、席草、瓷器等日用杂品扶持资金187.3万元;茶叶扶持资金1428.9万元;油桐、龙舌兰麻、蜂蜜、棕片、乌桕等土副产品扶持资金394万元;开发山区毛竹资源等扶持资金4034万元,共计6644.58万元。
(五)经营责任制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耗费,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1952年,供销社开始实行四项定额、四项定率的管理制度(即商品定额、包装容器定额、低值及易耗品定额和原材料、燃料定额以及商品流通费率、资金周转率、商品周转率和纯利率),到1963年,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不同形式的定额管理制度。
1964年4月,全国总社派出工作组到本省连江县琯头供销社,指导总结、完善定额管理办法。同年6月,在定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草拟《基层社商品与资金定额管理试行办法》,并逐步推广定额管理、柜组核算的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因被视为“管、卡、压”而受到批判和否定,定额管理大为削弱,造成库存积压、商品霉变。
1979年底,在南靖和晋江龙湖供销社,进行扩大基层供销社自主权试点,落实经营责任制,把企业和职工的权、责、利统一起来,解决“大锅饭”平均分配的问题。1980年,试点单位扩大到上杭南阳、永春湖洋、闽清坂东、宁德蕉城、邵武和平、漳州天宝、长泰岩溪、东山城关等基层供销社。1981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整顿“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继续完善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的内容由核定商品资金,发展为定销售额、商品周转天数、费用额、费用水平、利润、劳动效率等多项定额指标,把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门点柜组,责任到个人,定额管理既扎实又便于群众定期检查、分析。当年,实行各种形式经营责任制的网点共有2072个,占网点总数的11.3%,其中饮食业33%,纯商业占9%。1983年,大面积推行利润大包干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的柜、组、店和个人,由于利润包干,与企业主管单位讨价还价,一些企业主管单位则以包代管,因此产生经营单位的承包基数低、个人分利多、企业积累少的问题,出现“庙瘦和尚肥”的现象,造成全省供销社系统利润总额下降,到1986年只剩下2979万元,比利润最多的1980年(总额10530万元)减少71.7%。省供销社总结了经营责任制的经验教训,确定对不同行业的柜组、门点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1987年,在省税务部门的支持下,实施《关于供销社实行租赁经营财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全省供销社系统边远的、微利的、亏损的小单位实行租赁经营。1990年,针对存在低基数、高分利、少积累问题,采取5条措施:(1)按规定提取库存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和风险抵押金,收缴到发包单位,以备承包期满时结算;(2)按期盘点,注意有问题的商品和资金,对承包期满时更要加强盘点,有问题商品、资金应由承包者负责;(3)核定、控制向供销社进货的比重,推行供销社联购分销办法;(4)对国家规定调价的商品,库存增值部分要收归发包单位;(5)对于专项挂帐损失的利息提取要增大承包基数,不能长期挂由理事会负担。这此措施有利于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完善。
二、会计
(一)会计制度 1952年供销社初建时,执行全国总社颁发的《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制度》和《城市消费、农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主要反映本省各级供销社综合核算成果和财产增减变化情况。
1955年12月,执行全国总社颁发修订的《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实施上级社对下级社所属企业会计决算报告审批制度.在综合核算的基础上,推行单项和大类商品核算办法。省供销社先在所属各管理处试行,1956年2月份后,在全省县、基供销社铺开。
1958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执行国营商业会计制度。
1963年1月1日起,本省执行《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核算形式按省、县、基三级,实行分级核算,各负盈亏。1965年,县以上社改为独立核算,统负盈亏。
1966年,执行全国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修改意见(适用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大量合并会计科目,以达到“简明、适用”的要求。
1967年,本省单项和大类商品核算办法也进行了改革。核算品种分为全省性和地区性两类。全省性核算的品种有:有黄麻、苎麻、化肥、农药、小农具、半改农具、干果、鲜瓜果、干菜、调味品、土产、日用杂品、废旧物资、毛竹14种。地区性的品种有白笋干、桂元干、桂元肉、荔枝干4种。并简化核算内容。
1970年,供销社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执行国营商业统一的《商业会计制度》。
1976年1月1日起,全省供销社系统执行全国总社颁发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把“资金平衡表”改为“资金表”,“利润计算表”改为“经营情况表”在记帐方法上,借贷记帐法、收付记帐法、增减记帐法3种并存。针对当时因普遍采用增减记帐法而造成凭证大汇总、科目对应关系不清、经济业务反映不明的问题,安溪、晋江等地率先恢复借贷记帐法。省供销社也提出《关于恢复采用借贷记帐法的意见》,印发《借贷记帐法》小册子广为宣传。1986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恢复《借贷记帐法》。
(二)零售商品核算 本省基层供销社建社初期,零售商品核算和管理同县以上供销社的批发企业一样,实行“永续盘存制”。每种商品从销售到登帐,须经过8道手续,12笔会计记录。会计人员和营业员工作量大,差错多,易于出现帐实不符现象。
1953年,全国总社颁发《基层供销社供应零售商品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拨制”),规定财务部门以总金额控制由实物负责人经营管理的商品和财产。当年7月,省供销社在闽侯县城门供销社和龙溪县石码供销社进行试点。9月,向全省推行“拨制”。
1954年间,在闽侯、龙溪、南平、龙岩设4个金额法训练班,培训全省县和基层供销社“拨制”干部。年底,全省731个基层供销社中,推行“拨制”的有528个,占78.2%。此制推行后效果很好,加强了实物负责人的责任制,减轻了财会人员和营业员的工作负担,帐目积压的现象也得到扭转。
1963年,省供销社根据实施中的问题,修订了《供销零售商品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办法(修订稿)》,使之完善。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品进出仓无手续,库存升溢不人帐,月季盘点不监督,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各个环节的手续制度松懈,“拨制”名存实亡。1981年3月,省供销社重新印发“拨制”小册子3万本,由各级社财会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学习,并与经营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随着承包责任制形式的不断改变,1985年后其他换算方法逐步取代了“拨制”的办法。
三、审计
本省供销社系统内部的审计机构建立于1986年5月,到1990年底,全系统共建立审计机构87个,配备内审人员560名,主要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起初以审财务收支与执行财经纪律为主,逐步开展对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审计。1986~1990年,全系统共审计4171个单位,其中财务收支定期审计2309个单位,经济效益及经济责任审计1279个单位,任期目标责任审计583个单位,查出有问题金额18148万元(其中违纪金额6402万元)。对贪污行为和违法乱纪现象进行跟踪审计,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5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追查的70人。
财务收支审计 1986~1990年,对财务收支定期审计2309个单位,占已审计总数53.6%。通过审计,5年间纠正乱挤成本,乱摊费用,隐瞒销售收入和违纪列支等应增列利润的共4958.98万元;剔除虚列销售收入、虚增毛利、少列少转费用和其他收入等应核减利润总额3361.94万元,净增利润1597.04万元。由盈利单位变为亏损单位的(即虚盈实亏)计有251个单位,亏损金额586.58万元。
经济责任审计 198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分期分批推行经理(主任、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到1990年,比较全面实行“四制一体”的企业有654个,占独立核算企业总数46.3%。各地供销社根据责任制推行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已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进行中期(年终)、终结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责任人作出真实、公平的评价,为兑现奖赔提供依据。1990年,全省系统共审计583个单位,占实行“四制一体”企业的89.1%。审计结果分3类情况:一是能发挥供销社各方面优势,取得较高效益的,如龙海县步文、晋江县龙湖、长乐县金峰、顺昌县仁寿供销社和顺昌县农资公司、南平市土产日杂公司等单位。这些单位财务收支数字真实,销售、利润均比上年有较大增长,流动资金周转也较快。如步文供销社1986年1至3季度周转一次仅38.7天,仁寿供销社66.97天,企业经济状况呈良性循环;二是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基础薄弱,问题较多的。据20个单位的审计资料汇总,查出涉及经济效益问题的金额75.23万元(隐瞒利润51.32万元,虚列利润23.91万元),乱拉资金搞基本建设126.78万元,分散列支往来帐户未及时清理以及帐表不符等200.23万元,共计4Q2.24万元;三是财务管理混乱,企业经济效益差,甚至资产不抵负债的。如漳浦县佛墁供销社,连年亏损,有问题商品、资金和不合理占用三项金额达84.11万元,预计损失55.25万元,比自有资金高出28.6万元。
联营资金效益审计 本省供销社系统联营投资始于1984年,至1989年底先后有502个单位开展联营业务,投入联营资金15874.48万元。1990年审计结果,实际分利及资金利润率情况如下表:
上表说明,联营资金利润率都低于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1989年年利率为11.34%)。一些联营较成功的项目,其资金效益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如莆田市与漳州市毛麻纺织厂联合承办“莆漳麻线联合厂”,同安与香港“华航企业有限公司”联营“航安企业公司”,仙游县度尾供销社与个体联营“后浦化工厂”,将乐县城关供销社与浙江萧山啤酒厂联营啤酒业务,长乐县江田供销社联营投资“江华纺织厂”等,但为数不多。有许多单位的联营项目,资金投资效果不好,有的只投资不参与管理,出现“放款收息”联营,结果被骗被欠,到期连本金都收不回来。至1989年底,全省供销社系统联营资金余额6930万元。其中:与个体联营资金余额2259.03万元,占联或资金余额32.59%,与集体联营资金余额3946.78万元,占联营资金余额56.94%;至少有400多个项目,联营资金上千万元无法收回。如南安县供销社对全县有开展联营业务的20个企业进行审计调查,全县开展联营业务117笔,投资811.52万元。1989年底尚未收回投资额达223万元;已收回全部投资额的有28笔,金额308.58万元,时过二年半之久,仅收回利息、利润12.61万元,还不够偿付联营投资占用的利息额。
第三节 基本建设
建社初期,本省各级供销社发扬苏区合作社“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白手起家,创建大业。基层供销社的营业场所、仓库及办公、宿舍等用房,多是土地改革后的公房、庙宇等,故有“破庙起家”的谑称。1952年底,固定资产价值102万元。50年代后期,基本建设服从于战备需要,供销社基本建设投资少,因此,经营设施建设缓慢。
1963年起,基本建设开始起步。当年,省计委首次安排投资268万元。1964年,全国总社为解决本省化肥、农药、棉麻、干鲜果等仓库不足,也开始安排专项投资。1963~1967年、1976~1990年,20年中供销社系统基本建设总投资(包括中央、省拨、自筹资金)总额为4.16亿元(县以上社投资2.06亿元,基层供销社2.1亿元),建筑总面积为372.95万平方米。其中:1977~1986年,全国总社直供建成项目中,有比较大型的仓库、工厂,如福州、厦门的化肥中转库,福州、南平的茶叶中转库,顺昌土纸中转库等5个项目,共27061平方米;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永安等5座果品冷藏库,总容量14000吨;建阳竹材胶板厂,年产竹胶板2000立方米。省计委安排预算内拨款兴建的有省供销学校、省供销干校教学大楼等项目。1990年,省计委批准基建的省供销综合商场(后改名福建供销大厦),计划建筑面积16900平方米,总投资控制在2800多万元(1992竣工)。
经过30多年的基本建设,福建省供销社系统的固定资产(原值)从1952年的102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71710万元。
一、项目管理
供销社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1952~1956年,供销社基建计划项目,由本系统自行安排,20万元以上项目报全国总社审批,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供销社审批。当时,由于基建人员缺乏,设计困难,省供销社经过调查研究,绘制不同型式的仓库定型图(标准图),供各地选用。1957年,县以上供销社的基建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下达控制指标,基层供销社仍由省供销社安排。1958~1961年,国、合合并期间,实行国营商业的基建管理办法。
1963~1965年,由各地(包括基层供销社)上报项目计划,省供销社汇总报全国总社,经全国总社报国家计委平衡后联合下达省供销社与省计委,再由省供销社与省计委安排各地(市)具体项目。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社基建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由国家拨款。1968年,国家计委决定将省、地、县三级基建计划(不包括储存仓库)下放省计委统筹安排。基建项目分为中央直属项目、县以上供销社项目、基层供销社自筹项目。直属项目由全国总社安排,其他由省供销社管理。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制后,按照从严控制基本建设投资的精神,县以上供销社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安排计划,基层供销社的则由地(市)供销社与地(市)计委安排下达。1979年,本省制订《福建省供销社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属于全国总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省供销社审查同意并征求当地计委同意后报全国总社审批;省预算内项目由地区供销社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审批。其中总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供销社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审批。部门自筹的小型项目,由地区审查报省备案。项目投资超过20万元的由省供销社审批。1983年规定,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地(市)供销社审查后,报省供销社核准转报省计委审批。投资总额在100万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地(市)供销社审查后报省供销社审批。20万元以下则由地(市)供销社审核,并报省供销社备案。
1985年,省计委根据中央关于恢复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精神,意按集体所有制的基建管理办法执行下放审批权限。具体项目由省供销社根据资金来源情进行安排,下达计划时报省计委备案。预算内投资项目,仍由省计委安排。
对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管理,从1980年起,实行省供销社与地(市)双重领导。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凡建设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省专业公司、地(市)供销社本身项目,设计文件送省供销社审批。5万元以下,由地(市)供销社审批,批文与原设文件一并报省供销社核准备案。并建立“三算”制度,即设计要有概算,施工要有预算,竣工要有决算。1983年改为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报省供销社审批。
二、资金管理
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除少量由中央与省拨款外,绝大部分是自己积累和筹集的基建资金,包括盈余分配或利润留成中提取的建设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从费用中摊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简易建筑费,以及基层供销社提取的房建费。基建资金与基建项目一样,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资金管理有几次变化:
1952~1956年,本省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全部自筹,由系统自管。1957年纳入国家计划,卑资金全部自筹。其中:县以上供销社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使用基建资金;基层供销社基建投资不列人国家计划,由省供销社掌握。
1963~1965年,基建资金以自筹为主,纳入国家计划。中央与省对本省供销社系统投资兴建仓库,国家下达控制基建投资总指标,由省供销社平衡下达具体投资额。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社基建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同样下达总指标后,由省供销社安排;基层供销社则以销售额2‰提取房建费,由省供销社统一安排,基层供销社掌握使用。
1968年,县以上供销社的基建计划,中央下放由省计委管理。其中:中央直属项目带拨资金;省预算内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部分,省供销社汇总投资计划,省计委审批后下达。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制,供销社系统基建资金基本仍以自筹为主。中央直供项目的资金由中央拨款,主要用于三库建设。1985年起,拨款改贷款。省预算内项目的资金,由省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等的基建项目,到1990年仍有少量拨款。
自筹资金部分 1976年起,基层供销社的基建由各地(市)社或县(市)社统一安排基建指标,先支出后由费用摊销,省社不再统管。基层供销社自1980年起取消提取房建费,恢复基层供销社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综合折旧率全省统一为每年5%,与盈余分配中规定的建设基金(占25%),统一使用于仓库、房屋、机器设备等建设和购置•并按销售额3.5%计提简易建筑费。是年,全省基层供销社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共计548万元,建设基金620万元,简易建筑费700万元,三项合计1868万元,接近改革前下达的指标。
1976~1985年,县以上供销社仍由省统一安排基建资金。县以上供销社的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于利润留成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盈余分配中的建设基金以及提取的折旧基金,批准项目下达时带拨资金。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县以上供销社基建资金靠自筹解决,省不再带拨资金。为了解决基建资金的困难,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调剂办法。在资金可能情况下实行有偿有息,调剂借用。
1985年起,县以上社比照基层供销社办法,也在税前提取简易建筑费(标准为销售额的3.5%。),先提后用。
供销社系统自筹资金,自1980年起,须将款项汇缴省社,统一存人省建行,按“先存后批”、“先存后用”的规定执行。项目批准后,再将资金转人所在地建行。1985年,供销社系统执行集体所有制的基建管理办法,各级建行按信托代管办法管理供销社的自筹资金。
第四节 仓储运输
本省供销社系统的仓储运输随着供销社事业的发展,从无到有。
1952年供销社初建时期,仓储设施十分简陋,农村基层网点多以庙宇、民房为仓。从1956年开始,各级供销社逐步筹集资金建设仓库。到80年代中期,已形成初具规模的仓库群院。据1988年统计,全省供销社系统已拥有各类正式仓库面积240万平方米,简易仓库21万平方米,高温果品冷库5座,容量1.4万吨位,物资转运站50多个,货场面积32万平方米。同时建立了省、地、县供销社汽车队49个,拥有各类货运车辆1084辆,总吨位为4790吨。
一、仓储管理
建社初期,各级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各种仓储管理制度。如商品进出仓管理、商品在库保管和盘点、损耗定额等。经过几年实践,仓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1957年,省供销社制定了《仓库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建社以来仓储管理方面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该办法共章、58条,分总则、组织管理、商品进出库制度、商品保管、建筑物设备器材包装物管理、安全责任制、仓库事故之处理、仓库保险、检查与汇报、定额计划管理、附则等。随着仓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省供销社于1958年制定了《棉、麻、烟和畜产品在库损耗定额》、《农药、药械储存保管办法》、《棉、麻、烟仓储保管办法》。
1976年,供销社恢复建制后,即开展对商品的科学管理和养护工作,不少单位成立了商品科管养护小组,开展学习湖南省渣江经验。因陋就间,土法上马,积极推广“五五堆码”法(大的五五成方,高的五五成行,矮的五五成堆,小的五五成包,带眼的五五成串)和采取通风、吸潮、晾晒、翻垛、密封、熏蒸等不同方法,做好商品养护。同进,省供销社根据经营业务和仓储商品的具体情况,提出重点抓好竹、木铁制品的防蛀、防朽、防锈及香烟、干果、食糖的防霉、防溶等。这项工作展开后,不少单位总结出许多好办法。1980年,本省龙海、明溪、长汀县供销社和仙游县度尾供销社总结的商品科学管理先进经验,在华东区六省一市统计会上分别作了介绍。
1978年,省供销社对本系统仓库进行普查,对原定部分商品储存定额进行调整,提高了仓库的使用率。对原有的仓储管理办法也做了必要修改,使仓储管理工作更趋合理、完善.仓储设施也得充分、合理的使用(仓库使用率分别提高了3~10%)。当年3月,供销社系统开展创“四无”仓库活动(即无火灾、无盗窃、无霉烂变质虫蛀鼠咬、无差错损失),决定每年底都进行一次评比验收活动,符合条件者发给合格证。
1983年,根据商业部决定,全省县以上企业仓库开展创“四好”仓库活动(即服务思想好、保管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每年评比验收一次,每两年评比“四好”“四无”先进单位,报送商业部表彰。
同年,商业部等部门提出在全国进行包装大检查,省供销社成立包装大检查领导小组,确定化肥、农药、果品、陶瓷器4大类为重点检查、整改项目。通过整改,商品包装有了明显改进,商品损耗、损失明显下降。1982年,商品流转的损耗、损失率达0.42%,1987年下降为0.19%。1983~1987年减少损失的金额共达1800万元。
1986年,商业部提出储运设施对外开放,省供销社结合本系统具体情况提出:“立足供销,面向社会,挖掘潜力,服务流通”的原则,积极开展储运设施对外开放。据统计,仅1986年至1988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仓储设施对外开放增加收入1204万元,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运输管理
(一)公路运输 1952年省供销社成立后,在县以上社设立运输科(股)机构,负责编制经营的各类物资运输计划,提交交通运输部门平衡,纳入地方运输计划。
1963年省供销社成立汽车队,1977~1078年,各地、市、县供销社相继成立49个汽车队。为了充分发挥自有运输工具的作用,各级社汽车队坚持常年运输系统内物资,根据不同季节和购销业务变化.驻点突击抢运毛竹、化肥等物资。
1978年,省供销社制定《福建省供销车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车队的基本任务、服务方向、调度计划、统计、财物管理。建立合理规章制度、车辆保管、维修、安全生产等具体事项。并强调各级车队要加强经营管理,全面开展单车核算;要求单车核算必须定任务、定消耗、定费用、定利润;规定各级社车队运送本系统物资要占总运量的80%以上,充分发挥自有运输工具的作用。确定本省供销社系统自有运输企业的机构设置,实行“条块结合,三级管理”。省供销社设储运处,负责对全省储运工作的指导,地(市)供销社设储运或储保、业储科,负责本地(市)系统储运工作;县(市)供销社一般设储运或业务科管理储运工作。地、县供销社负责直接下达给所属运输企业的各项任务及各项技术与经济指标,并负责向省供销社综合反馈运输企业的经营情况。
1983年开始,为加强各级车队的经营管理工作,省供销社提出各级车队要加强经营责任制,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1985年开始,省、地(市)供销社车队普遍推行队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深化企业内部改革,1988年,进一步提出实行“百元营收与工资挂钩”的办法,变以往单车事后算盈亏为事前控制。这有力地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当年仅省供销社车队就实现利润22.9万元,完成指标134.7%。全省供销社系统45个车队,从1979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利润100万元以上。全省供销社运输经营情况见下表:
1990年9月,省供销社制定《福建省供销系统分散货运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就经营方向、任务、方式、成本核算、安全制度、事故处理、维修保养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全省系统内分散车辆年运输能力由1979年的20万吨左右,提高到40万吨左右。
(二)铁路运输 1956年,鹰厦铁路通车后,省供销社组织铁路沿线各县供销社运输人员,学习铁路货运规章和铁路运输计划编制办法。为了配合铁路搞好供销社经营物资的运输工作,省供销社制定了一套铁路运输管理办法:全省供销社系统按月汇编铁路计划,由下而上报送省社,归口汇总后,派专人参加铁路部门的月度计划平衡会,办理要车手续,经审批后下达执行。月终统计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铁路部门研究解决。
1967年,省供销社、省交通局、福州铁路分局为解决农副产品运输难问题,提高火车总载量,联合召开提高轻泡物资装载现场会,着重研究解决草袋、草绳、草制品和竹枝等满载问题,从而提高了车皮运载量。
1974年,省商业局(供销社已并入)与福州铁路局、省交通局就加强木制品、半成品、杂木棍等农副产品运输管理工作发出联合通知,明确规定这些产品归口由供销社经营、统一运输管理。
1977年,省供销社与省交通局联合制定了《化肥、毛竹合理运输流向图》下达全省执行。化肥流向原则是:“近产近销、四就直拨”,毛竹流向主要防止相向运输,规定鹰厦线以沙县为界,沙县以下安排省内调拨,沙县以上调往省外。
1980年开始,本省铁路运输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供销社经营的毛竹调运出现积压,为了解决商品运输问题,省供销社与交通部门研究决定,充分发挥海运优势,恢复中断20年之久的竹排海运业务。本省毛竹大部分运销上海、江苏一带,改铁路运输为毛竹扎排海运,既可解决铁路运力不足问题,又能及时发运有利提高毛竹质量。毛竹海排拖动较为便捷,每个海排毛竹装载量约5万根左右(相当于50个火车皮的装载量),由一艘400马力的拖轮牵引拖运。1980~1985年,本省毛竹通过马尾港直接运送上海等地共有223.75万根,其中海排拖运34拖,海轮运输98个航次,共节约50吨火车皮2231个。为此,福建、上海新闻单位多次作了专题报道,誉其为“海上列车”。1985年,毛竹市场开放后,产销发生变化。海排运输从而中止。
1983年底,省供销社根据精简放权、搞活流通的原则,把由省系统统一安排铁路运输计划(除毛竹、化肥外),改为由各发货单位直接向所在地铁路部门申报安排车皮计划。
1984年,本省铁路运输部门由于社会运输量剧增,运力与运能矛盾更加突出.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多种农副土特产品积压现象十分严重,直接影响了购销业务的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这年底,省供销社与福州铁路分局联合成立轻泡物资满载运输领导小组,在各铁路站、点开展农副产品轻泡物资分装满载、超定额装载活动。1984~1988年,省供销社与福州铁路局先后在沙县、永安、福州、光泽、厦门北、顺昌站召开现场会,制定各类农副产品轻泡物资装载定额标准。各发货单位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轻泡物资超定额装载协议。据统计,1985~1988年,四年间共完成农副产品轻泡物资超定额装载20899车,计节约运力160445吨位,节省运输费用381.9万元。
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的农副产品,和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等商品的运输任务,除自有汽车短途运输一部份外,绝大多数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运输部门承担。据供销社系统上报的农副产品和化肥两类商品运输量的资料统计,公路调运最多,其次是铁路。1977年运输量为380万吨,1987年达591万吨。1977~1987年,福建省供销社商品运输情况详见下表:
三、安全管理
1952~1974年,省供销社系统储运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负责仓储运输的安全。如仓库火灾、洪灾、库房倒塌、商品霉烂、运输途中货损、自有车辆行车安全等,其它安全保卫工作基本上是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
1957年,省供销社制定《仓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仓库安全责任制、仓库事故处理等安全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使安全工作进入了制度化管理轨道。
1962年,省供销社恢复建制后,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性质及上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凡发生一次损失1万元以上,或金额不满1万元,但有人身伤亡的事故为重大事故,要求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省供销社,尔后公文上报。1977年、1988年,省供销社先后对原规定做了修订。修订后规定:凡发生火灾、车祸、工伤、被盗造成国家财产一次直接损失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为重大事故,要求于48小时内电话报告省供销社,并于10天内查清事故全过程,形成书面材料,由县一级负责人到省供销社检查汇报;凡发生火灾损失10万元以上或被盗5000元以上,或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事故为特大事故,应于24小时内,由县供销社电话报告省供销社,并于10天内查清事故全过程,形成书面材料,由地、县、市供销社负责人带领事故单位负责人到省供销社检查汇报。
1976年,供销社再次恢复建制。为了抓好安全工作,省供销社机械基建储运公司承担起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其业务范围扩大为:火灾、盗窃、洪灾、行车事故、劳动工伤、食品卫生等。省供销社于1979年制定《安全工作管理若干规定(20)条》(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建社以来,第一个比较完整、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省供销社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总结经验,先后于1984年、1988年两度重新修订《规定》,使之充实完善。
1978年开始,全省供销社在仓储部门开展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创“四无”仓库活动。1983年,全省供销社县以上仓储部门在开展“四无”仓库基础上,又开展创“四好”仓库活动。这些活动形成制度化,有力地促进仓储安全工作。
1981年,省供销社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凡库存商品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仓库列为重点保卫单位,本省供销社划定239座仓库为重点保卫对象。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十项标准”落实,采取逐项评分验收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复查验收。1984年,公安部门对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标准作调整,规定:凡库存商品城市100万元以上、县城以下50万元以上的仓库列为重点消防保卫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全省系统划定重点消防保卫仓库座,占总库数的1.6%。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省供销社要求各级供销社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到“三落实”(即思想、组织、措施三落实)和“三明确”(即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分管职能部门、明确主办人员)。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事故处理坚持“一赔、二查、三处理”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每逢重大节日省供销社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检查活动,并把检查工作经常化,采取“三结合”(即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顿相结合)办法,及时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980年以前,全省供销社系统消防自救能力较差,仅有4台双马力机动消防泵。1980年以后,全省系统先后投资200多万元,购置各种消防器材、设备。现全省供销社系统已拥有7.5~33马力机动消防泵1100台,各类大、中、小灭火机4万多架,同是还组织了1800多个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1.9万多人,自防自救能力不断提高。
1978年,全省供销社省、地、县各级社汽车队成立后,省供销社即着手制定车队管理办法,就车辆安全生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要建立安全小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和事故分析会,进行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行车;2.培养良好的驾驶作风,驾驶员要做到出车前检查车辆,返队后向班组长汇报完成任务、安全行车情况,要坚持中速行车“礼让三先”、酒后不开车、不随便带客;3.保修人员要把好保修质量关;4.发生事故要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三不放过”;5.做好安全里程和事故记录;6.加强技术检验工作,对发现的故障和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各级供销社车队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还配合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宣传、组织安全学习、驾驶人员安全考核等工作,增强驾驶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据1988年统计,全省供销社系统被商业部授予安全行车百万公里的驾驶员标兵有15名,被供销社授予安全行车五十万公里的驾驶员标兵有94名。
第五节 物价
本省供销社系统的物价管理,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贯彻“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制定和执行主营的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价格。对主要日用工业品,执行国营商业制定的价格。
一、农副产品价格
(一)管理权限 建国后,农副产品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农副产品由国家定价,供销社执行;小宗农副产品(含三类农副产品)由省供销社管理。
1952年省供销社组建后,根据政务院关于过渡时期的物价工作仍由商业部负责统一掌握和管理的规定,本省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由国营商业管理,供销社执行国营商业牌价,收取代购手续费;国营商业不定价的小宗农副产品,主要由省供销社定价。
1954年,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分工确定,供销社负责对集镇和农村市场的领导。但粮、油、笋干、香菇、烤烟、黄麻、柑桔、茶叶、桂元、茉莉花、土糖、松香等12种主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仍由省商业厅管理,供销社执行;其他农副产品及系统内调拨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一些主要产品经营与管理出现脱节。
1956年,省人委决定,茶叶、土纸、烟叶、毛竹、香菇、笋干、黄麻、苎麻、柑桔、桂元干、莲子等22种农副土特产品为计划收购物资。按商品分工由供销社经营为主,收购价格收由省物价局管理,供销社执行。1957年,由全国总社管理的权限扩大到主要的经济作物、山林土特产品、干鲜果品等。本省供销社系统既执行全国总社的.又执行省物委的规定价格。其它的农副产品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
1958年开始,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并人省商业厅,农副产品价格统一归省商业厅管理。
1961年,省供销社恢复建制后,按照国合商业经营分工,属供销社经营的农副产品中归省以上管理价格的有120个品种(土产类41种、竹柴炭类18种、果品食杂类33种、日杂废旧类28种)。其中,属全国总社管理的9种,属省物委管理的65种,属省供销社管理的46种。
为了安定人民生活,控制物价上涨,196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系统普遍开展以自查、自审、自纠办法进行审价,查价格构成、流转路线、经营环节、流通费用和利润是否合理。1963年,继续贯彻国务院重申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把审价工作引向深入,至1965年,有68个县572基层供销社进行审价,共审查100多万笔价格,纠正10多万笔错价。当年,采取边审边建,有34个县供销社成立物价科,基层供销社成立物价小组,使物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审价工作中断。
1967年,本省各地供销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通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至此.省内全面冻结物价,延续至1970年。
1973年开始,物价管理仍然是高度集中统一。1975年,省计委、省商业局针对部份地区三类农副产品价格高低不一,造成地区之间价格互不衔接,决定除63种小土产和18种小水果由地区负责平衡外,其余收归省管理。同年,省革委会重新规定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归省以上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共117种。其中属中央管理的13种,省物委管理的45种,省供销社管理的59种。1977年,省供销社又制定123种三类农副产品收购参考价格,供各地平衡。至此,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基本上统一到省以上管理部门。
1976年,结束十年动乱,省供销社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审价工作(重点是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理顺香菇、烤烟、龙眼等30多种内部调拨价格,以调出地基层收购牌价为计价基础;调拨环节省内不超两个环节,省际不超3个环节;费用核算以正常中等水准;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批发企业为零售企业服务的原则,利润分配按产地大于销地,使基层和零售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全省有600多个基层供销社进行审价,纠正错价5万笔。
1979年,在改革、开放的方针指引下,物价管理权限开始下放,扩大企业定价权,减少计划商品价格,扩大市场调节价格。供销社主营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同年,省供销社根据省革委会《关于开展物价整顿,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以果品、食杂、日杂和消费品价格为重点审价,对不按权限审批而自行提价的降回原价;未经省批准的价格一律不动;议价、幅度价(浮动价)不得高于市价。1980年,省供销社又规定议价范围不准扩大,不得把平价转议价销售,平、议价要区别标价。从本年开始,按照上述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审价,采取企业自审和业务部门互审和抽审的做法加以落实。
1983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省物委规定由供销社经营(省以上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由117种减为19种,其中:全国总社管理的由13种减为(黄麻、茶叶、桐油)3种;省物委管理的由45种减为(烤烟、茉莉花、柑桔、桂元、荔枝、香蕉、笋干、毛竹)8种;省供销社管理由59种减为(蜂蜜、生漆、苹果、梨、土纸、木炭、柴片、竹半成品)8种。1984年,省管价格由19种减为7种。同年,省供销社制定系统物价管理办法,规定凡国家统一派购的农副产品按国家牌价,派购任务完成后,按国家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定价。非派购的农副产品,由系统企业按物价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范围自行定价,由供销社系统实施,进一步扩大企业定价权限。
1983年后,绝大部分农副产品列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6年,按照省委提出的《改革农副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销社系统主营的农副产品,除茶叶、黄(红)麻实行指导性议价外,其余农副产品由供销社定价,开始实行市场价格。
对毗邻地区价格实行协商衔接办法。1953年,闽北边境县(松溪、政和)比浙江省庆元县香菇收购价格低40~60%,引起农民不满,省供销社决定采取省际协商调整.促使双方价格得到衔接,这是施行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开始。
1957年,全国总社提出,衔接毗邻地区价格必须符合粮食比价和品质差价,符合合理流转方向,次产区要服从主产区,达到接境地区价格合理摆平的要求。据此,本省接境地区农产品价格悬殊的,一般采取“削高就低”的办法;明显偏低的,让高的降一点.低的提一点:凡同一产品、同质量等级的,按规定共同执行,实行同质同价;在接境地区两侧中间(一般在10公里内),设联合收购点,分配货源并协商摆平价格;新产品上市前,由接境县联合会议研究制定价格,共同执行;建立制度,定期检查。
60年代初,本省周边地区专、县供销社都建立了毗邻点价格衔接制度,专际、县际也相应建立衔接制度,定期碰头。衔接范围包括价格、奖售标准和差价,及时互通信息、互送调价通知。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停止执行。
1974年,本省重新恢复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制度,采取动点不动面的方法,平衡价格。动面的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属省管商品,按省定价格衔接;地、县管的价格,以各自的城关价格协商摆平。1981年,根据国家物价局、全国总社对毗邻地区价格安排意见,增加一方议价、一方不议价的品种,在接境点双方一般都不议价。1983年开始,农副产品价格逐步放开,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工作也随之停止。
(二)价格调整 50年代初,对边远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采取以集散市场或口岸价格倒扣计价,造成边远地区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偏低。
1952年开始,为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农副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逐步提高。
1957年10月,省供销社为解决边远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偏低问题,取消按集散市场或口岸价格倒扣计价的办法;对当地不直接消费的废铜、铝等工业原料和供出口物资,实行划片定价,保持合理差价;对收购价偏低,销价合理,而经营环节过多,费用过大的,压缩不合理经营费用,提高收购价。同时,就地加工产品,以节省运杂费,用于提高收购价格。当年,福安、南平、龙岩地区供销社率先提高这些地区晒烟、黄麻、水草、山苍子、龙舌兰、桃仁等30余种土特产品收购价,效果显著。
1958年至1960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轮番上涨,计划价格无法实行。
1961年,本省根据中央指示贯彻以粮食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的方针,调高粮食、油料、甘蔗、黄麻、烤烟、笋干、土纸等102种商品收购价,占省管202个品种的一半。当年,收购价格水平比1960年上升29.40%。茶叶、黄麻、烤烟、甘蔗、笋干等提高50%以上。
1962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副产品价格进行治理,调低16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当年,采购总值比1961年降低4.22%,减少国家投放407万元,扭转了轮番提价的局面。
1963年,集市贸易价格走跌,供销社收购牌价偏高,省供销社对毛竹、木炭、柴片、草席等10余种农副产品作有升降的调整。当年,价格水平比1兆2年下降5.07%,为国家减少投放500多万元。但总价格水平仍比1957年高45.66%,比全国平均收购价水平高出5个百分点。因此,1964年再次调低%种收购价,降幅为6.68%。1965年,烤烟、晒烟、土纸等11种商品收购价格再调低2.92%,但与粮食比价仍偏高。
1965年,省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保护价的规定》,决定在本省边远地区参照实行保护价,商品范围定为:国家和市场需要的商品,边远地区和深山能运出来的商品。着重解决竹、木类商品。
1966年,遵照中央决定提高粮食收购价,同时相应调高薏米、莲子、木炭等收购价,其他农副产品价格再次调低。
1971年开始,本省相继调高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品种和幅度见下表:
1974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在边远山区收购三类农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通知》,省商业局规定,本省实行运杂费补贴的范围为: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国家和市场需要而能运出来的三类农副产品;补贴品种为(山苍子、橡子、土藤、梧桐籽等)24种;补贴对象定为生产队,少数确须由社员个人采集的品种,在政策许可下对社员个人生产的品种酌情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由生产队所在地至收购点2.5公里以上,肩挑送售的每50公斤、每0.5公斤人民币0.05元;运费开支由县经营部门负担,列人企业“支农支出”科目。基层供销社按季向县结算。1980年后,上述24种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补贴运费办法遂告终止。
1980年,橄榄、香蕉、薏米、菠萝、枇杷、西瓜、冬笋、柚子、黑瓜子、红菇、榨菜11种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1年开始,柑桔、笋干在完成任务后议价收购,不超过牌价25%,对超计划交售乌龙茶,按收购价20~30%发给生产补助金。桐油、土纸、荔枝、桂元改为平、议结合收购价。平、议比例按各半或三七开议价,不超过牌价40~50%,1982年定为不超过30%。
1983年开始,桂元、柑桔、柴片改为浮动价。1985年开始.除黄(红)麻、茶叶实行指导价格外,其他农副土特产品放开价格,随行就市。
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一)管理权限 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商品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属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的物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54年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属农业部和商业部管理,全省供销社执行部定统一牌价。
1954年7月,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归全国总社负责管理。次年,全国总社正式界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分级管理商品目录,属全国总社管理由本省供销社系统执行的化肥类有:硫酸铵、氯化按、硫酸钾、硝酸铵、硫硝酸铵、硝酸铵钙、过磷酸钙、尿素8种;农药类有:六六六、滴滴涕、1605、赛力散4种。其他化肥、农药和农药械归省物委管理,中小农具由县物委管理,省供销社管理商品杂肥价格和系统内调拨价格。
1958年,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并人省商业厅,属省管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统归商业厅管理。
1962年,省供销社恢复后。1963年,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分管目录作了调整:化肥类,属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的有硫酸铵、尿素、硫酸钾、硝酸铵、过磷酸钙、硫硝酸铵、硝酸铵钙7种,其他由省物委管理;农药类,属全国总社管理省执行的有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敌百虫、赛力散6种,其他农药和农药械、农用薄膜归省物委管理;石膏、骨粉、硫磺等商品杂肥和绿肥种子,由省供销社管理。
1964年,农药零售价格取消城乡差价,按中央制定价格,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
1965年,为支援农业,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山区和边远地区发展农业经济,省供销社按省人委的决定,自当年3月5日起,对各种化肥(含中央调进,地方进口,省内生产)取消城乡差价、地区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按中央规定的统一价和参考价执行。同时按县、基供销社经营的中央调进和地方进口化肥保持微利、省产化肥保本的原则,调整县、基两级经营费率。
1967年,省物委规定改城乡统一零售价为城乡统一批发价供应,免征商业环节零售税。化肥零售价格降低5.5%,农药零售价格降10%。
1971年,全国总社根据各省运输情况和分配计划制定分省综合费用率(包括经营管理费、短途费用),从当年10月1日起,对本省按零售价倒扣20%综合费用率计算调拨价(1983年7月,调低为19%)。11月对氮磷钾复合肥、氮磷复合肥、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6个品种再调低为16%。1984年开始,不按综合费用率倒扣,采取直接计算调拨价格。
1971年9月,按照国务院通知.本省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农药恢复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
1972年,农用薄膜得到普遍推广,为减轻农民负担,全省执行产销同价,商业发生经营亏损,按照省革委会决定,由省财政拨补。至1983年,提高农用薄膜销售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终止财政拨补亏损。
1974年,为避免因地方管理造成毗邻省份商品价格悬殊,对石灰氮等种化肥,叶蝉散等22种农药,实行由全国总社平衡调控.本省供销社执行;变动较大或需全面调整者,由全国总社组织有关省(区)平衡衔接。平衡价格商品目录如下:
肥料类(12种):石灰氮、碳酸氢铵、硝酸钠、氯化钾、硫酸钾、钙镁磷肥、磷酸铵、硝酸铵钙、硫磷铵、盐磷铵、硫硝酸铵、硝酸钾。
农药类(22种):三九一一、24-D丁脂、退菌特、百治屠、稻丰散、二嗪农、磷铵、杀虫脒、西维因、叶蝉散、马拉松、鱼藤精、除草醚、五氯鼢钠、二甲四氯、敌稗、托布津、毒杀酚、代森锌、亚铵硫磷、三氯杀蹒飒、二溴氯丙烷。
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布农业生产资料商品分级管理目录,认定省以上管理的商品中,化肥类,属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的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氮磷钾复合肥、氯化铵和过磷酸钙;其它品种化肥归省物委管理;省供销社管内部调拨价格。农药类,六六六、敌百虫、1605、1059、稻瘟净,由全国总社管理,本省执行;敌敌畏、乐果、硫酸铜、杀螟松、鱼藤精、毒杀酚、杀螟杆菌及农药械、农用薄膜归省物委管理,其它品种农药和绿肥种子、商品杂肥价格归省供销社管理。
1979年开始,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省供销社决定将化肥供应网点的设置和运杂费补贴标准,下放由省农资公司管理。
1984年,省人民政府决定,计划外进口化肥按保本微利原则,下放省农资公司管理定价。同年10月,省物委重新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凡中央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化肥、农药由省物委管理,按中央和省定价格(含浮动幅度)执行;不属于统一分配的肥料、农药、农用薄膜、农药械等价格由地方物委管理,计划外购进的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县供销社管理;地方管理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恢复实行城乡差价和季节差价,按国家定价为中准价,淡旺季价格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省供销社在执行时,作了补充规定:凡地方生产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及计划外进口的化肥,哪一级决定生产(进口)的,哪一级定价,盈亏由哪一级负责。落实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1987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界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权限:中央和省分配的尿素、氮磷钾复合肥、三料过磷酸钙、硫酸钾、氯化钾、硝酸铵及三明化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列为省以上管理,其他品种下放地(市)物委管理;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杀虫双、井岗霉素、稻瘟净、1605混合剂等农药由省物委管理,其他农药由各地管理。同年11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供应区内和按省差额调拨销往区外的化肥,实行同价;地方外汇进口的化肥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口岸调拨价,县零售价格,按不同渠道进口化肥制定综合平均零售价。同时,省供销社也将地方生产化肥的作价费率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地供销社,实行地区(县)城关统一价。
1988年,执行省物委规定:棉粮挂钩的统配化肥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其他的实行计划内外综合价格,一年一定,盈亏转人次年滚动。1989年,农药取消全省统一零售价,采取以地区订价或以县按同品种、,同质量制定综合价。到此,农业生产资料全省统一零售价遂告终止。
(二)作价办法 化肥、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调拨价格,按经营方式分为送货制和提货制两类不同作价办法,计算调拨价格。化肥实行送货制,调拨作价按零售价倒扣县、基两级社经营费率和至供肥点运杂费补贴的办法。农药,中央对本省调拨价格按进货价加手续费作价,运杂费用由本省负担,省内调拨价格按送货制处理。这办法沿用至1984年,后改为提货制计算作价。零售价格,采取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形式。1964年后,改为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格。
1951年开始,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化肥、农药、小农具)实行降价优惠供应。50年代至70年代初期,对主要品种进行多次降价,以支持农业生产。
1960年前,化肥、农药实行省、县、基三级经营。1960年开始,改为专、县、基三级经营。经营费率项目定为利息、损耗、经营管理费、利润和零售税5项,费率由全国总社核定,以“上小下大”为原则;省供销社再分解出省、县、基三级比例(经营费率历年变动见附表)。调拨作价,省不插手,由专区统一经营,对县调拨;属省农资二级站储备的化肥、农药,由专区提出分配计划,省、站直接对县调拨,不通过专区环节,调拨价与专区对县调拨价格相同。特殊情况需要省、专、县、基四级同时经营的,专对县调拨价格不变,省与专在省定专区经营费率内按各占50%分摊,1963年开始,按省、县、基三级分配经营费率制定调拨价。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主要农药实行保本经营、不计利润。省供销社决定对六六六、鱼藤精两种农药的经营费率,不包括利润。对农药乡村运杂费实行补贴,按地理和交通条件分为7个级类区,分别不同包装容器制定补贴标准。
1965年5月,根据省人委关于县、基供销社经营中央调进和地方进口化肥应有微利、省产化肥保本的决定,以及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适当调低费用标准的精神,省供销社调低中央调进(含进口)化肥经营费率,重新厘定化肥调拨(口岸到城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补贴标准,运杂费用统归省里负担。规定实行省、县、基三级经营的,省二级站对县的调拨价按城乡统一零售价,倒扣县、基两级作价定率金额及调拨口岸(工厂)至城关运杂费补贴和县内乡村(至供肥点)运杂费补贴标准;实行省、基两级经营的,砍掉县一级,对基调拨价按县供销社对基调拨价格处理,由省农资二级站付给县供销社1%组织手续费;实行省、县两级经营的,砍掉基层供销社环节的收益,归县供销社。
同年,实行购肥超里程补贴办法。根据全国总社规定,山区生产队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按当地交通部门规定,给以超里程运杂费补贴,以减轻农民负担。据此,.省供销社规定:凡生产队所在距供肥点10公里以上的,超出10公里部分,每一公里、每百公斤,对于通马板车、独轮车、自行车的补贴0.04元,对于只能肩挑者补贴0.1元,10公里以内不补贴。此项规定补贴由生产具条、基层供销社垫付,向县供销社报销。当年为推广农用薄膜,县、基两级经营费率不计利润,只计利息2.1%,损耗0.2%。农用薄膜乡村运杂费补贴划分为10个类区,一类区补4元,以下递增2元。
1967年,省物委规定,改城乡统一零售价为城乡统一批发价,免征商业环节零售税。据此,省供销社决定再次调低经营费率。'
1972年后,多次调低克瘟散、稻丰散、杀螟松、异稻瘟净、稻瘟净、井岗毒素等农药销价。
1981年,省政府规定小农具产、销按“保本微利”定价,出厂价调高30%,相应提高销价,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初见松动。
1982年,省供销社决定,绿肥种子按不赚不赔的原则制定购销价格。
1983年开始,为弥补基层供销社经营进口化肥储备期长、周转缓慢,因而增加利息开支,省供销社决定提高国家及地方进口的化肥综合费率。
同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开始推行双轨制,省物委决定取消地方生产化肥的价外补贴。对计划外进口化肥,不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实行高进高出,销售价按低于集市贸易价格。农用薄膜和小批量农药(含进口),亦由各地定价。
1984年,省物委决定农用薄膜以省定价为中准价上下浮动5%。同时,调高省产磷肥厂销价格,调幅为50%和43.5%。省供销社同时规定:为减少经营环节,省产磷肥各二级站不插手经营,由县公司按保本微利制定销价,不承担任何政策性亏损责任。
同年,省供销社规定,对省统配的农资商品实行送货制,其他品种凡通过二级站调拨的一律改为提货制,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拨价格;农用薄膜和农药械下放各地订价;为确保旺季供应,对化肥淡季储备期间实行季节差价。当年10月至次年2月销售淡季,实行淡季调拨价,其他月份按正常调拨价。季节销售实行季节差价,以国家定价为中准价,零售价下浮不限,上浮控制在10%以内,1987年改为不得超过6%。
1986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临时降低碳酸氢铵、过磷酸钙价格。省供销社按省政府通知,自3月24日起至8月31日止实行降价,碳酸氢铵由190元降为]75元,过磷酸钙由200元降为141元。降价总金额达2428.78万元,统归农户收益,经营亏损由中央、省、地(市)县各承担三分之一。
化肥、农药、农膜经营费率变动情况见下表:
第六节 人事劳动工资
一、人事管理
(一)干部任免1952年,各级供销社普遍建立时,干部属块块管理。干部任免:省供销社正主任由中央任命,副主任由省委委派任命,处级干部由省委组织部门任免;专(市)县供销社正主任由上一级党委委派任免,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由当地县委组织部任免。当年4月,省委在《关于发展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各级党委必须派遣得力干部到合作社中去工作,专区社主任以相当于县委书记、县长级干部充任,县社主任以相当于县委委员级干部担任。这期间,建立的沙县、永定、将乐等县供销社主任,曾分别由县委书记、县长兼任;闽清、永泰、永安、安溪、三元、南靖、平和、明溪、武平等县供销社主任,曾是当地县委常委或委员。从1953年起,基层、县和省供销社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社章要求,民主选举理、监事会成员,推举正、副主任。随着民主选举制度的建立,省、县、基层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的任免体制相应改为: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期间的任免,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按分管权限,报当地党政领导机关任免;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任免,先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俟社员代表大会补行民主程序。这种任免体制,一直实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为止。1975~1976年,各级供销社再次恢复,省、地、县供销社均列为各级革命委员会的行政管理部门,均实行与行政机关一样的任免制,一直到1981年底。1982年起,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基层、县和省供销社相继恢复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制度;同时,省委将省供销社处级干部任免权限下放省供销社。1983年8月,省供销社、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达《关于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县供销社“除正、副主任,仍由县(市)委管理外,县联社和基层供销社的其他干部、职工都由县联社统一管理”。至此,供销社系统的干部任免相应改为:省、县、基层三级供销社正、副主任任免,恢复实行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后,省、县按分管权限向党委报批(备),基层供销社向县供销社报备,其他干部任免,除当地组织部门特别规定者外,均直接由主管的供销社办理。地(市)供销社仍实行任命制,按分管权限由当地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免。
(二)职、称评定 1980年起,各级供销社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考核晋升工作。截至1990年底,全系统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务)人员共970名。其中:高级职务23名(高级经济师5名、高级会计师1名、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农艺师1名、高级讲师13名);中级职务947名(经济师526名、会计师191名、审计师6名、统计师75名、工程师48名、载波技师1名、农艺师45名、畜牧师1名、讲师47名、馆员5名、编辑1名、记者1名、翻译1名、主治医师2名、高级教师2名)。
二、劳动力管理
(一)劳动制度 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一般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调配,还有按计划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复退人员,招收待业青年,一度实行过离退休“补员”招收待业子女。此外,还实行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招收录用人员办法。建社初期,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的指示:吸收工人、店员、贫苦知识分子和土改中生产中农民积极分子担任社干。基层供销社的人员,较多的是从土改工作积极分子、“三反五反”运动中表现较好的店员,以及农村集镇中历史清楚、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失学青年中选拔,试用3~6个月后,表现好的转为社干。据1955年2月的资料统计,当时基层社以这种方式吸收的人员,约占总人数的70%。
1956年,随着对私改造工作的完成,农村商业网点调整下伸,省供销社向各级社提出:“为了与改造私商工作相结合,调整下伸网点所需干部,主要从改造私商中解决”。到1957年第3季度为止,各级供销社(主要是基层供销社)从私营商业、服务、饮食业中吸收13957人,占当时供销社总人数的33.4%。1958年供销社与商业厅合并,把农村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的商贩等过渡为供销社职工。由于过渡人员多,教育跟不上,曾出现供销社服务质量差以及农村渠道单一等问题。1959年到1962年,又陆续从供销社退出一部分过渡进来的小商贩。
1975~1976年,各级供销社相继恢复后,因人员缺乏,各县普遍推行由人民公社管委会推荐农村未婚知识青年,不转户口自带口粮,到基层供销企业实行“亦商亦农”的务工形式。到1983年底止,全省共招收“亦商亦农”人员9696人,占全部计划外用工的30.5%,这部分人员,1984年,经考核合格的转为集体合同制工人。
1979年4月,省供销社向各地(市)供销社下达了当年省劳动局分配的招工指标12000名(招收1972年以前上山下乡的老知青,招收后为集体所有制工人)。从当年起,供销社使用固定形式,由以往单一的全民固定工改为全民、集体两种固定工并存形式(到1990年底,供销社系统全民固定工56659人,占职工总数59.14%;集体固定工19397人,占职工总数20.93%)。
从1983年起,随着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当年8月,省供销社、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发《关于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供销社工作的干部、工人、集体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和“亦商亦农”人员,只要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群众拥护、组织推荐,都可当选为基层社领导,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仍回原工作岗位。当年,福鼎县供销社新选出的25名基层社正、副主任,其中原为国家干部的仅2人。同年12月,省供销社、省劳动局、省粮食厅联合向供销社系统下达《关于基层供销社试行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明确规定:基层供销社需要增人时,可从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工在合同期间,享受固定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其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等与本企业同工种的固定工同等待遇。1984年7月,省供销社、省劳动局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改革供销社劳动计划体制和统计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供销社今后新增职工,除大、中专毕业生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从当年起,供销社系统新增职工,除按计划任务,吸收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外,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到1990年底为止,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有职工95514人,其中固定职工76056人,合同制职工11144人,计划内临时工836人,计划外用工7478人。
(二)编制定员 供销社系统的编制定员,建社后即由当地政府编制部门统一管理。遇有重大调整与变动时,由省供销社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批转实施。1953年2月,为了加强专区供销社的编制工作,省供销社下达“专区合作社编制表”,确定8个专区合作总社内部机构设置五科一班(秘书、业务、计划与财务、组导、生产科及干训班)。各专区合作总社编制名额分别为:晋江39名,龙溪、闽侯各37名,福安、永安、南平、建阳、龙岩各33名。
1957年6月,省人委会向各专、县人委下达《关于福建省改进商业系统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的方案》,为使供销社系统的机构调整在总的方面基本一致,当年7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县供销社提出了编制调整建议,确定专区供销社的编制为:晋江、南平各30名,龙溪、福安、龙岩各26人。各县供销社行政机构,根据所辖基社数多少和业务大小,分3种类型定编:第一类型,闽侯等12个县,各定编41名;第二类型,福鼎等40个县各36名;第三类型,松溪等10个县各31名。
1961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省供销社于当年11月,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省人委批准的《省、专县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意见》,确定省、专、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商业行政部门,实行行政与业务机构分设。省供销社设7个行政处室和5个业务管理处,并按经济区划结合行政区划因地制宜设立采购调拨站,作为省供销社的业务机构,编制名额220名(其中行政处室88名、业务管理处122名)。6个专区供销社属督导机构,不设业务企业机构,编制名额共193名(晋江35名、龙溪、南平、闽侯各33名、龙岩30名、福安29名)。全省62个县供销社行政部门编制名额1704名,按县市的人口数和购销业务大小分为4种类型:第一类型,闽侯等8个县,编制36-40名;第二类型,福清等16个县31~35•名;第三类型,同安等21个县26~30名;第四类型,寿宁等16个县20~25名。
1963年8月,省供销社根据精简商业人员,提高商业队伍素质的要求,制定当年编制。经省人委会批准,全系统人员编制总数为52266名,比1962年末(实有人员53915人)精简了1634人。省、专、县编制分别为:省属4995名,专区社234名,市、县属47285名,其中:福州市供销社38名、厦门市供销社26名;县(市)供销社行政编制2025名,即莆田43名,福清、晋江、南安各41名、连江40名,惠安39名,仙游、龙海、漳浦各38名,永安、闽侯、长乐、霞浦、福安、福鼎、安溪、诏安各37名,平和、南靖各35名,古田34名,南平、龙岩各33名,长汀、永春、浦城、建瓯各32名,罗源、宁化、永泰、闽清、沙县、建阳、宁德、永定、漳平、连城各31名,邵武、漳州、云霄、上杭各30名,同安、尤溪各29名.武平27名,清流、大田、平潭、寿宁、泉州、德化各26名,三明市、顺昌、将乐、周宁、长泰、华安各25名,建宁、泰宁各24名,屏南、崇安、东山各23名,松溪、政和各22名,三明(今明溪)、光泽、柘荣各21名。全省基层供销社保留613个,比1960年减少346个。
1966年,供销社财政核算体制变更,县以上行政人员由企业编制转为国家行政编制。当年,省编制委员会重新核定省供销社及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62名(其中省社119名,7个专区供销社编制243名)。
1976年,各级供销社再次恢复时,由于县以上供销社均作为当地革委会工作部门,编制定员改由当地政府的编制部门直接核定,省供销社恢复时,省编制委员会核定行政编制80名,7个专业公司企业编制284名,由于工作任务增加,又陆续批准增编,到1982年底,省供销社编制数分别为:行政编制80名,事业编制121名,企业编制633名。
1983年,省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成立,省人民政府收回原省供销社行政编制,相应核定省联合社本部企业编制140名。1990年底,省联合社编制分别为:企业编制706名(其中社本部编制148名),事业编制181名。
(三)劳动保护 供销社系统从60年代起,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64年5月,省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通知,规定:供销社系统与国营商业部门同类工种的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业务卫生用品,均按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业务卫生用品发放标准试行草案》执行。从当年起,将乐、三明等县(市)供销社对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营业员、仓管员发放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和食油、蛋、白糖等保健食品。
1978年8月,供销社系统执行省供销社、省劳动局、省商业厅联合转发全国总社、国家劳动总局等部门《关于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分类、挑选、仓管、销售等人员,发给个人工作帽、袖套、工作服等(发放标准按工种而有不同)防护用品;对从事废旧物资的冶炼、化工等人员,按省保健食品制度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食品。从1980年1月份起,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行业的人员,按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程度,每人每天分别发给一角五分、二角、三角的岗位津贴。1987年7月,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一等七角、二等五角、三等三角。
1981年6月,省供销社向各地、县供销社发出《关于从事农药拆零改装工作的保健临时补贴的通知》。对接触有毒物资的农药拆零、供应或改装人员,按规定享受保健食品。如发放实物不方便的,可改发临时补贴现金,每人每日二角。
三、工资与福利
(一)工资等级标准 供销社人员的工资,建社初期,分别实行工资制、供给制、低薪制等3种形式。前两种系按政府工作人员的津贴、工资级别标准评定,后一种省没有作出统一标准,有的县由当地区委或社员代表会议定,各地标准不一,如霞浦县为每人每月~21元,永泰县为每人每月50~75公斤大米,福清县、古田县有的基层供销社,则不分工种职务,每人每月均发16(18)元。当时,执行低薪标准的职工在基层供销社约占总人数的70%左右。工资标准不统一,而且工资额低。据1954年统计,建阳专区基层供销社低薪制职工,月工资最高的25元,最低仅18元,闽侯专区月工资为22~23元。
1954年10月,为统一工资标准,根据省供销社通知,各专、市、县供销社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属于行政部门的,按政务院颁发的新标准执行。同年12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农村基层供销社及联社业务部门的工资标准,部署供销社系统从1955年1月起开展统一评薪。基层供销社统一执行《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一般是以原来工资为基础评薪。一般掌握正、副主任评4级(220工资分)到8级(156工资分),组长、大的分销处负责人评7级(170工资分)到10级(131工资分),一般干部评11级到13级,勤杂人员14级(93个工资分)。县以上业务经营机构统一执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一般也是按原工资级别.比照新级别评定。县联社经理部正、副经理评9到14级,办事员评17到19级,售货员评15到20级。当年统一评薪,克服本省建社以来存在的工资标准混乱现象。统一的工资标准分为:各级联社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与当地政府机关同步进行工资评定;县以上社的业务经营机构与基层供销社,执行全国总社制定的工资标准。
1955年12月,省供销社向各专(市)、县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重新修订的以货币为计算单位的《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部署全省县以上业务经营机构及基层供销社,按标准对工作人员改行货币工资,同时,实行物价津贴。津贴标准为:福州区(包括福州市、闽侯、建阳、南平、龙岩、永安、福安专区)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5%,泉州区(包括厦门、漳州、泉州市及晋江、龙溪两专区所属各县)为本人标准工资的22%。
1956年,省供销社制订新工资方案,经省劳动工资委员会批准,部署供销社系统进行工资改革。基层供销社行政人员与营业人员实行不同工资标准:福州市郊和厦门市属的基层供销社行政人员执行《大中城市郊区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其他县以下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甲类社,六类地区县以下基层供销社,一般是:正、副主任最髙评1级70.5元,最低评4级54元;会计、组长最高1级69元,最低5级43.5元;会计员、统计员、出纳、保管最高1级60元,最低6级29元;乙类社,同职人员工资额比甲类社略低,丙类比乙类又略低。营业员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营业员工资标准》,按经营的商品和评定的技术等级确定工资标准。县以下基层供销社经营(新式农具、化肥、农药、药械等)一般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采购批发业务的为第一类,其1级工资为52元(适用于一级营业员),5级28元(适用于三级营业员)。经营文体纸张、图书、日用器皿、果品、烟酒、煤炭的为二类,1级46元、5级24元。
县以上各级联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标准。为便利工作人员职务与工资标准等级的对应,全国总社颁发《关于县(市)以上供销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的规定》,各级职务适用的工资标准为:省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为9~13级;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处长为12~16级;处属正、副科长为15~19级;科员为18~22级;办事员为23~26级。行署供销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为10~15级,正、副科长为14~19级,科员与办事员与省级社同。县以上社的业务经营机构人员执行《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县(市)供销社经理部正、副经理适用9~13级。本省补充规定:如原级别已在9级以上的,按原级别对应新级别评定,个别确实需要的还可晋升。正、副股长科员用12~16级,办事员用16~19级。本省补充规定,一般干部如级别在20级及其以下者,应调到19级。县以上供销社附设的零售门市部和直接向农民收购的收购站、执行基层供销社的工资标准。
1956年工资改革,取消了原实行的物价津贴,重新规定:基层供销社的经理(主任)、组长直接参加营业的,增发职务津贴,标准是:经理为本人标准工资8~10%,组长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12%。
1963年,供销社系统在调整工资时,对基层供销社简化工资标准。基层供销社的正、副主任,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分为: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及福州远郊基层供销社,执行当年全国总社颁发的《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为8个等级,6个类区。组长、总会计、收购站长最高1级70元,最低5级41.5元;会计、统计、收购、采购、保管员及营业员最高2级62元,最低8级26.5元。福州、厦门近郊基层社,按照国营商业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供销社的加工企业人员,参照当地性质相当或相近的工业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取消原实行的职务津贴。
1984年8月,省供销社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后,对各县(市)供销社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县联社、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同年10月补充通知:包括专职监事会正、副主任,专职党支部正、副书记)实行职务补贴。标准为:县供销社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津贴12〜15元;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津贴7〜10元。同年12月,省供销社根据省劳动局通知,部署各级供销社,将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7〜3级或执行《国营、公私合营商品饮食服务业外贸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10~6级,而其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26〜22级的,分别按对应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准予以填平补齐。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经省人民政府以及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同意,省、地(市)、县(市)供销社机关本部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工资改革。
1986年2月,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社联合通知,部署供销社企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规定工资改革办法,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有关通知,执行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新拟国营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供销社属于第三产业,起点工资标准执行37元、36元、35元,一般按36元套改,经济好的按37元套改。为鼓励干部、工人安心在农村供销社工作,实行基层供销社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当年省供销社规定为: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补助3元,满10年不满15年补贴5元,满15年不满20年补贴7元,满20年以上补贴10元)。供销社所属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加工厂等企业干部和工人的工资改革,参照同行业同工种工资标准执行。同年起,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陆续批准,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省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果品食杂、茶叶、竹柴炭、日杂废旧物资、供销贸易等7个公司)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福建办事处,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改方案进行工资改革。
(二)奖励工资制度 供销社为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1962年,有莆田、长乐、福清、龙海等15个县,分别在所属的经理部或基层供销社,试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其做法是:企业在完成销售、资金、费用、损耗、利润等五项规定指标后,按基本工资提取不同的资金,奖给工作积极的职工。
1963年,全省供销社所属企业,根据省供销社、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通知,确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奖励工资制度。奖励条件:必须完成营业额、费用率、利润率(或经批准的计划亏损率)、资金周转率、损耗率、劳动效率六项经济指标。奖金的提取,按实际人数,平均每人每月3元计算。奖励范围,除省直属企业领导人不参加之外,企业的其他职工包括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临时工、季节工,均根据本人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可以考核的其他经济指标,通过民主评议与组织批准,分别评定奖金等级,领取相应的奖金。至1965年10月,改行综合性奖励制度(简称综合奖)。奖励条件,首先看思想政治表现和执行政策情况,然后看完成任务情况。“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励制度被视为“物质刺激”。各专、(市)县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1967年1月通知,从当月起将原执行的综合奖改为实行临时附加工资,一般是按月发给3元,奖励工资制度实际被废止。
1978年9月,各地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在所属企业进行恢复奖励制度试点。同年12月,各地、县供销社对尚未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及进行试点单位中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好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奖金每人10元。
1979年4月,省供销社决定,供销社系统普遍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奖励条件:企业完成商品销售额、利润额、劳动效率、商品购进额(基层供销社为费用水平)四项主要经济指标;职工个人按完成(职责)任务的好坏、劳动效率的高低以及其他可以考核的定额指标进行评奖。奖励基金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提取。1982年I2月规定,计提奖金的标准工资基数,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提。1983年2月规定奖励基金的提取,按年度奖金不超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执行。1984年5月,改为企业当年有利润的,按本企业职工月标准工资15%提取,利润比上年增加的按17%提取。1985年10月,再次改为在利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奖金总额在4个月标准工资内计算提取,列企业费用开支。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从税后盈余分配有关基金中列支。
1984年9月,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供销社系统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领导人实行工资奖励,条件是:当年年终实现收购、销售、利润增长“两位数、三同步”。其盈利水平达到增长率要求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给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或一次性奖金100元;当年转亏为盈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层供销社,转亏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县供销社所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年终奖给一次性奖金60元。并按规定浮动晋级,如连续两年,每年均比上一年增长“两位数”达到“三同步”的,浮动工资固定下来;达不到者,取消浮动。
1985年起,供销社系统对1984年度省、地(市)政府或供销社系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以及1984年度购、销、利润、费用和资金周转达到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企业其各项工作(生产、工作、科研等)成绩突出,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企业职工总数3%的晋级面内,给予晋级奖励。供销社系统恢复奖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1990年,职工人均购销额为6.27万元,是1976年人均购销额(2.84万元)的2.2倍(扣除物价增长因素外,劳动效率仍有提高)。
(三)福利制度 供销社系统的职工福利,主要是医疗待遇,患病期间的生活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待遇,休假、退职、退(离)休待遇,死亡抚恤、福利补助以及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等。建社初期,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执行。1958年后,部分单位改按国营商业做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此后,供销社系统职工福利,分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和实行劳动保险待遇两种。省供销社还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福利基金提取 1956年省供销社颁发《各级供销合作社福利基金提取掌握使用实施办法》,规定供销社系统福利基金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1957年,基层供销社(包括所属加工企业)的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的3.5%提取。1961年7月起,执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局联合通知规定,干部福利费提取标准,一律按工资总额3%使用,节余福利费跨年继续使用。供销社与国营合并后,1973年7月,福利基金提取标准,改按工资总额11%提取,一直执行到现在。
退职、退休 1965年5月,省供销社执行全国总社《供销社系统迁往外地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合作社支付退休待遇并负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尚未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职工退休迁居外县、外省者,其各项待遇(退休费、公费医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社支付(1979年起改为垫付),所在县、市供销社负责对退休职工的管理。
1984年9月,省供销社征得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同意,以县(市)供销社为单位,对所属企业、基层供销社以及所在地的地、市属供销社企业,实行退休费统筹支付办法,统筹项目包括退休费、物、粮补贴和地区差。
1989年3月,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通知,从1989年1月起,对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分别实行3种方式:一是1984年6月30日前,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及供销系统改制后,分配调进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养老社会统筹办法,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统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拨付退休费;二是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职工退休时由社保公司按缴纳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金;三是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金额计发退休养老金。
县以上社机关本部和供销社所属事业单位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所在单位的合同制干部的退休养老保险,比照企业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截至1990年底,供销社系统离、退休职工共计28860人(其中离休1356人,退休25924人,退职965人,长期保养615人),当年支付离、退休费、退职、养老生活费达5312.2万元;参加社保统筹人数达27147人,占离、退休总人数94.1%。
因公致残、伤亡抚恤1964年5月,根据省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关于职工因公负伤评定残废等级和发放证件以及伤亡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供销社系统职工评定因公致残等级,按照内务部1950年12月公布的《革命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残废金的发放标准,除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外,其余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办理。职工牺牲、病故抚恤费的发放标准:执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17级的按战士级发给,15级到16级按班长级发给,11级到14级按排、连长级发给,9级到10级按营长级发给,6级到8级按团长级发给,5级以上按师长级发给;执行“县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6级到8级的按战士级发给,4级到5级按班长级发给,1级到3级按排、连长级发给;执行其他工资标准人员,其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当级别发给。
四、劳动竞赛
1952年起,本省安溪、明溪、闽清、龙岩、宁德、宁化等县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合作社增产节约运动的决定》,率先在全省供销社系统展开爱国主义劳动竞赛运动。竞赛内容主要是提出合理化建议,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改善经营管理等。
1956年6月初,省供销社在福州召开全省供销社系统首届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各级供销社选出先进代表320人出席会议,会议就支援农、渔、副业生产、收购小宗土产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交流了先进经验,同时评选出全省供销社系统先进工作者73名,其中23名被选为出席全国供销社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通过了向全省供销社职工提出搞好销售、采购、计统、财会、运输、物价、仓储和加工企业等八项工作倡议。同年8月,省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颁发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社会主义竞赛暂行办法》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则”提出竞赛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先进工作者运动,主要方向是突破旧的保守定额,创造新的先进定额.推广先进经验,先进帮助落后,落后赶上先进。“细则”还规定,除对职工精神鼓励之外,还实行物质奖励。是年8月统计,全省供销社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的有47个县(市)社,竞赛形式有本县系统范围内的“对手赛”、“对口赛”、“一帮一、一对红”。部分专区供销社还组织所辖县供销社开展县际劳动竞赛。
1958~1960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1958年开展“学天桥、赶天桥”活动,学习北京天桥百货商场的经验。1959年,开展“六好”(即执行政策好、促进生产好、完成计划好、经营管理好、服务质量好、向红专进军好)红旗运动。在竞赛活动中,本省供销社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项目,被商业部评为全国商业红旗的有:南平农产品采购站;霞浦县的大搞海杂肥支援农业生产;南安县丰洲办事处的黄麻“无人收购”(指由人民公社大队自收、自秤、自检、自结价罗源县的土农药和废品利用;沙县青州营业所的为农业生产服务;长汀县的野生纤维利用等。在当时“大跃进”的形势下,“六好”红旗竞赛运动,虽然也存在“浮夸”和脱离实际问题,但广大干部职工的创造精神和生产热情是可贵的。
1963年,按照全国总社统一部署,供销社系统开展“五好”基层供销社和“六好”职工竞赛(“五好”即政治工作好、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经营管理好、服务质量好、民主办社好;“六好”即政治思想好、执行政策完成任务好、增产节约好、团结互助好、经常学习好、服务态度好)。这期间,各级供销社劳动竞赛开展比较扎实。宁化县等一些供销社成立了县、基二级“六好竞赛委员会”以加强对竞赛工作的领导。宁德县供销社与县总工会联合制定《供销社系统劳动竞赛暂行办法》,下达各基层单位执行。
“文化大革命”中,劳动竞赛活动受到冲击而停止。
1975年12月,省供销社根据“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精神,结合供销社实际,向各地、县供销社发出《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基层供销社标准(讨论稿)》,部署各级供销社的工作纳入建设大寨县的轨道,同时就领导班子、职工队伍、商业网点、规章制度、购销服务和贫下中农管理6个方面,提出高的标准要求。从是年起,全省供销社系统的劳动竞赛,即以“双学”(学大庆、学大寨)为主要内容,以“双学”的形式展开。1976年,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全省财贸部门“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大会,供销社系统参加大会的先进基层供销社88个,先进集体120个,先进个人73名。据统计,全省供销社系统1976年度评为县一级“双学”先进企业的80个、先进集体943个,先进个人3000多名。同年,全国总社授予建瓯县小桥供销社“高举大寨大庆红旗乘胜前进”锦旗一面。
1978年,全省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召开时,供销社系统的建瓯县小桥供销社和龙海县农资公司2个单位,被授予“大庆大寨式企业”。福州市建新供销社台屿购销站等129个单位,被授为“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单位”,陈依嫩等12人被授予“劳动模范”,王树寺等23人被授予“学大庆学大寨先进工作者”。
1979年,根据省财办部署,供销社系统开展创“六好”红旗单位和“五好”先进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六好”即政治思想工作好,领导班子职工队伍好,支工支农服务生产好,经营管理增产节约好,技术革新服务质量好,执行方针政策完成任务好;“五好”即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好、遵守纪律好、服务态度好、完成任务好)。
1981年3月起,供销社系统把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同“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礼貌活动结合起来,普遍开展优质服务、争创文明单位活动。1982年,结合供销社实际.开展这项活动: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格度量衡管理和食品卫生.改善服务态度;在搞好环境卫生方面,改进商品陈列,改善营业场所、食堂、旅社、饮食店的清洁卫生,消灭卫生死角;在整顿公共秩序方面,着重改进紧俏商品的供应分配办法和大宗农副产品的收购办法,纠正乱批条子、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1984年,供销社系统在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中,普遍开展以短一罚十、秤平斗满尺码足、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文明经商活动。这期间,为了使供销社系统的劳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1985年5月,省供销社与《福建日报》、《富民报》报社,联合举办读者评选基层供销社优秀领导人活动。当年11月,对读者投票最多的前30名企业优秀领导人进行授奖,组织他们在系统内作经验交流报告。1986年6月15日,省供销社组织巡回讲演团,由林祥忠副主任带领,分赴罗源、连江、福安、寿宁、柘荣等县巡回讲演,介绍精神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经验。
1987~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结合中心工作,继续开展不同内容、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涌现一批省以上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节 教育
合作教育是合作事业的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合作事业的教育的工作。早在30年代,福建省苏维埃区域推行合作运动初期,就把合作教育摆在重要位置上。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举办干部训练班,专门编印《合作社讲授大纲》,教育干部明确合作社的原则、作用、种类、组织与政府关系等12个方面的问题,以此推进闽西苏区合作事业的发展。这年,上杭县才溪区通贤乡列宁小学“学生公社”编了宣传合作社的民歌,歌词曰:(一)民国元年苦到今,十恶土豪并劣绅,还有奸商来剥削,害我穷人难翻身。(二)朱毛指示组织消费合作社,宣传大家踊跃来参加,它是为我穷人来组织,帮助穷人代当家。请问众人好不好?大家称赞顶呱呱!在干部群众中广为传唱。才溪区消费合作社很快发展到32个。1932年9月,苏维埃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发《合作社工作纲要》,1933年6月苏维埃中央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又颁发《发展合作社大纲》,指出合作社是巩固工农联盟的一种经济组织,要肃清合作社内一切不良现象,加强对社员群众经常的的政治文化教育工作。据此.闽西苏区合作社对工作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训。如长汀县还在消费合作社中进行反对贪污行为的斗争,清除犯有贪污、腐化错误的工作人员。苏区合作社工作人员坚持“自带饭包去办公,出生人死去采办”,树立了廉正、无私、勤奋、无畏的精神。由于苏区合作社处在战争环境,所以至今未发现较系统的教育工作史料。
民国24年(1935),由省合作主管机关出版《福建合作》,后改名《合作通讯》,除传播各种合作信息之外,注意对合作理论的探讨及灌输合作知识。民国26年(1937),凡建立合作社的县份,根据省农村委员会的《合作社社员讲习会办法大纲》规定,由县或乡区设班,定期训练,一般为7天。当年,全省共训练合作社职员1427人,社员11848人。省还从各地合作社职员中挑选及向社会招收100多人,有98人由省合作科进行为期3个月的训练,其余分别送往全国合作人员训练所或实业部合作技术人员训练班进行培训。民国28年(1939),福建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先后编印了《合作社大意》、《合作社问题》、《消费合作社经营法》、《合作簿记》、《会计准则》等13种小丛书,发给各县合作社及合作研究机关。当年起,在省举办的公务人员训练所内增设合作系,到民国31年(1942)止,共训练合作指导人员274人,派充各县合作社为中级人员。民国36年(1947),先后有浦城、建宁、惠安、永春、上杭、漳浦、闽侯、三元、南平、永安、将乐、福安、龙溪、顺昌、建阳、龙岩、德化、福清、霞浦、仙游、莆田、沙县、连城、厦门等24个县(市),举办过合作会计、业务、生产、技术、实验及合作社经理、联合社职员等训练班或讲习会,受训人数49.11人。
建国后,各级供销社建立初期,因陋就简举办各种训练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培训。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合作事业的壮大,供销社系统的教育事业得到很大发展,先后创办了各层次职业技术学校、干部学校(干训班)、职工学校,逐渐形成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相结合的省、地、县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一、职业技术教育
1965年,省供销社系统创办第一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南平合作商业职业学校。1969年学校“文化大革命”中停办。1978年10月,恢复办学并更名“福建供销学校”。1979年、1980年、1990年先后新建泉州、三明两所供销社学校和福建省供销社技工学校。福建供销学校、省供销技工学校由省供销社直接管理,两所地区中专学校由所在地供销社管理,省供销社指导学校的业务工作。四所学校的经费分别由省、地财政核拨,基本建设投资分别由省、地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供销社系统给予适当补助。中专学校招生,按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向社会统招。技工学校招生,按省劳动局下达指标,主要招收供销社职工的子女。毕业生的分配,按省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由主管的供销社输送。本省供销社系统职业技术学校简介如下:
(一)福建供销学校 其前身为南平合作商业职业学校,创建于1965年,当年开设供销财务会计、化工商品两个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96名,学制4年。1969年5月,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下文撤销停办。1978年8月,经省革委会批准复办,校址设在沙县畔溪福建供销五七干校内。1979年秋迁福州,借用省农资公司马江仓库上课。1980年迁人仓前山施埔路88号现址。学校占地29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办学规模600人,先后开设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商品储存与运输、商业物价、会计与审计、计统与信息,市场营销、对外经济贸易、商品养护等专业。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至1990年底,已向供销社系统及社会输送2241名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学校现有教、职工员工84名,其中专任教师44人,其中高级讲师6名、讲师23名。设置7个行政管理科室和政治理论、语文、英语、数理电脑、商经、财会、计划统计、农资储运、体育等10个教研组,及商品养护、化肥、农药、化学、物理、微型电脑、电化教学等6个教学实验室,图书馆藏书6万余册。
学校在完成普通中等专业教育的同时,还通过函授、短训的形式,开展成人教育。
(二)泉州供销学校 原为晋江地区供销社学校,1979年6月建立,校址在晋江县华州村。学校占地18亩,校舍面积1.2万平方米,办学规模450人,学校现有教、职员工61人,其中专任教师36人,其中高级讲师2人,讲师10人。开设供销社财务会计、统计与信息、中外合资会计等3个专业。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1989年开始,学校接受漳州、泉州二市供销社委托,招收委培生、自费生。至1990年止,学校为供销社系统及社会输送中等专业人才1573名。
(三)三明市供销学校 原称三明地区供销学校,1980年5月建立,校址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27号,学校占地面积12.77亩,校舍面积5456平方米,办学规模250人,学校现有教、职工47人,其中专任教师24人,开设财务、会计专业。至1990年止,已为供销社系统及社会输送毕业生806人。
(四)福建省供销技工学校1990年5月,经省劳动局批准建立。校址设在省供销干部学校内,实行与干校“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办学体制。学校设置营销专业,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1990年在校生达153名。
二、成人教育
(一)干部培训 1952年4月省供销社成立后,为了使广大供销社干部更快更好地投入工作,5月省合作总社创办干训班。开创初期,利用搭盖的竹棚当课堂。当年,开办了两期财会、一期统计培训班,培训700人。同期,全省8个专区合作总社和闽清、将乐、尤溪、安溪、永泰、南靖、泰宁等县合作总社也在场所、师资、教材极为缺乏的条件下,分别举办财会、计划统计、合作社业务等短训班。随后又开办了福安、闽侯、南平、晋江4个专区供销社干训班。至1954年底,全省共训练干部9532人,其中省、专供销社训练基层供销社主任、私改、生产、统计、贸易、财务会计、手工业生产会计、中医等专业人员达3928人。
1955年1月,按照全国总社的指示,省级干训班应有计划训练各项专业干部并抽调基层供销社主任参加学习,省供销社编印了“省、专供销社年度训练干部方案”。当年举办3期基层供销社主任培训班,和8期其他培训班,全省共训练各类干部28204人,占当时干部总数的66%。
1956年,省社干训班改建为“福建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校址设在三叉街走马山,建筑面积达9670平方米,培训规模由每期百余人扩大到近千人。1958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供销社专业干部培训工作中断。
1961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建制,干部培训工作也相继恢复。龙溪、福安、闽侯、三明、浦城、长乐等专、县供销社,先后举办财会、统计、秘书、化肥、农药械、政治、基层领导等专业培训班。长乐等县还选派县、基供销社行政干部,参加省财贸干校举办的政治干部训练班培训。这期间,全省各专、县普遍恢复巡回教学,加强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1966~1975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各级供销社再度撤并,供销专业干部培训工作再次中断。
1976年,供销社恢复,1977年成立省供销社五七千部学校(1979年更名为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学校)。1978年5月向系统发出《关于抓好职工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供销社因地制宜尽快恢复干校(干训班)。1979年,省供销社制订《福建省供销社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决定在省、地两级干校(干训班)有计划轮训(培训)县、基社领导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并要求各县供销社广泛开展短期培训、长会短训、巡回教学、夜校等学习活动,以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这期间,全省县以上供销社普遍开展培训、轮训干部工作,至1982年底,共培训干部7.45万人,占职工总数n.7%。其中:培训县以上供销社主任级干部7期,共394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8.2%;培训基层供销社主任级干部2473人,占同级干部的73%。
1984~1986年,省供销社为配合全国经理、厂长国家统考,增办3期“企业经理统考培训班”,全省供销社系统参加培训并考取合格证的63人。1988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干部岗位职务培训试行意见》.省供销社向各地、市、县供销社下发《关于开展基层供销社主任、县公司经理岗位培训的意见》,由各地、市、县供销社具体安排这项工作。至1990年底,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有1100多名基层供销社主任、县公司经理,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1990年,为进一步提高县供销社主任的业务素质,省供销社举办县供销社主任岗位培训试点班,14人参加培训。到年底止,全省供销社系统干部培训机构计有:省干部学校一所,地(市)干校3所,市职工学校1所,地(市)干训班5所,县(市、区)职工学校50所。1983~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共培训干部17843人次。
(二)工人教育 供销社系统从建立以来,即普遍采取举办短训班,以会代训、长会短训等多种形式,向工人讲授岗位、工种的技能知识,还组织工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扫盲学习和提高文化活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人教育工作又有新的发展。
1982年,根据全国职工教育委员会等5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的通知》,省供销社部署本系统开展“双补”活动。这期间,各级供销社层层建立职工教育领导小组,由省供销社负责编印教材,组织考务,省、地(市)供销社共同培训师资,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培训工作。到1985年底,全省系统文化补课对象30493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27627人;业务补课对象37442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33324人,合格率分别为90.6%和89%。
1985年,根据商业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省供销社印发《福建省供销系统职工中级业务技术培训试行方案》,规定已经取得“双补”合格的青壮年工人和1966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年龄45周岁以下的供销社工人,必须进行中级业务技术培训。有关培训、考试等工作,仍由各级社分工负责。到1990年底,全系统有10875名取得中级业务技术合格证。
(三)成人高、中等教育 为使成人教育培训逐步转人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正规化专业培训,省供销社于1982年邀请安徽财贸学院,在福建供销社系统开设财会专业大专函授班。1983年,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粮食厅联合在福建供销社学校开设“安徽财贸学院福建函授辅导站”(先后开设财会、物价等专业班)。在省供销社干部学校开设“商业企业管理职工中专班”和“商品养护专业职工中专班”,面向12个省、市供销社系统招生。1985年,在福建供销学校设置中专函授部(设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商品储藏运输、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物价等5个专业),在省供销社干校举办在职职工中专班(设财会专业)。1986年秋,在福建供销干校举办一年制商业经济管理专业中专专修班。1988年,分别委托福州大学财经学院、安徽财贸学院举办供销社企业管理专业大专“专业证书”班。此外,三明市供销学校、泉州供销学校从1985年开始,也分别举办职工中专班。上述各班到1990年,共招收供销社系统职工人学3959人,毕业(结业)2340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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