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应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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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49
颗粒名称: 三、供应办法
分类号: C913.33
页数: 4
页码: 225-228
摘要: 本文段介绍了供销社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办法,包括优待社员、凭票凭证供应和特殊供应等。在优待社员阶段,对入社社员实行优先供应商品和优待价格的办法;在凭票凭证供应阶段,对粮食、食用油、棉布等商品实行按户发证,凭证定量供应,后来范围扩大到多种商品;在特殊供应阶段,包括高价、特需、侨区、议价供应等,其中高价供应是为了稳定市场、调剂供需和增加货币回笼,特需供应包括结婚用布、出生婴儿用布、死亡用布等。随着时间的推移,供应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加,零售网点也相应增加。在困难时期,采取了凭票凭证供应等措施保障群众基本需要。在改革开放后,供销社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
关键词: 福建省 生活资料经营 供应办法

内容

供销社在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国家的规定,对人民日常生活的一些必需品,视市场供求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供应办法。
  (一)优待社员1952年建社初期,对入社社员实行优先供应商品和优待价格的办法。纱布、植物油、细粮、百货、煤油、粗粮、食盐、煤炭、一般土产品,社员向合作社购买按牌价折扣,优待后的价格一般都比当地市场价格低10~15%。1954年,国家对粮食、食用油脂、棉布和食糖实行统购统销或计划供应,这部分商品,取消了对社员优待价。1955年2月,贯彻全国合作总社的决定,为有计划指导生活和消费,便于安排市场,全部取消对社员优待,供销社供应价格与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拉平。
  (二)凭票凭证供应1953年10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初期,农村由供销社负责按计划凭证供应粮食。同年12月,贯彻商业部、全国合作总社联合下达《对食用油计划供应办法》,全省农村食用油实行按户发证,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1954年9月,开始对棉布实行按人定量,发放布票,凭票供应,本省农村由供销社实施。同年11月,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办法》,对农村缺粮户按户核定供应数量、定点凭证分月供应口粮。直至1956年农村粮食、食用油供应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一条鞭”经营为止。
  1958年开始“大跃进”后,1960年市场商品供应紧张,棉布凭票供应范围扩大,针棉织床(褥)单成品,不分花色品种、尺寸,均按宽幅收取布票。同时城乡对猪肉、食糖、水产品、卷烟、酒、肥皂、煤油、火柴、民用线、木纱团、毛线、电池、各种鞋子、卫生纸、雨伞、草席等商品先后实行凭票凭证(或购买券)定量供应或限量供应,或批条供应。农村除棉布、棉花、食糖按省统一规定凭票(证)供应外,其它商品由各地视货源情况,因地制宜。如长乐、永泰和漳平县,除省里规定的凭票(证)供应的23种商品外,县里曾自行增加20~30种。当年8月,贯彻商业部通知,对卫生衫裤、棉毛衫裤、绒衣、床单、毛巾被、绒毯、浴巾、睡衣等主要针棉织品实行凭布票供应,棉花也实行按人定量发絮棉票,凭票供应。1961年3月,凭布票供应范围又扩大到毛巾、袜子、汗衫背心、棉毯、民用线等5种。到1962年,全省凭票凭证供应的商品共有37种。
  1963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工农业生产开始好转,本省凭票凭证定量供应的商品范围缩小,剩下棉布、针织品、食糖、卷烟、肥皂、胶鞋等十几种商品。福州市凭工资卷供应的商品由以前的76种减为17种,厦门市从56种减为19种;农村由供销社实施。1965年,卷烟敞开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凭证凭票供应的和内部掌握批条供应的商品范围扩大,曾经被反对过的商品“走后门”之风,又重新刮起,比前更甚。
  1979年后,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凭票凭证供应的范围不断缩小,1980年只有棉布、针织品、名牌自行车、缝纫机、国产手表、甲、乙级卷烟和食糖凭票供应。到1988年,农村供应的日用工业品全部敞开供应,自由选购。
  (三)特殊供应特殊供应包括高价、特需、侨区、议价供应等。
  高价供应1959~1961年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市场商品供应紧缺,为了稳定市场,调剂供需,增加货币回笼,供销社按照国家规定,从1961年3月开始,对农村敞开供应高价糖果、高价糕点和高价盘菜,价格分别比平价的高出2~3倍。1962年,高价供应的商品增加了自行车、钟表、冰糖、伊拉克蜜枣、酒和高级针织品(包括高级汗衫、背心、棉毛衫、棉毛裤、毛巾、床单、衬衫、棉布裤衩、汗布裤衩、棉毛裤衩、卫生衫、卫生裤等11个品种)。这些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凭票证,不限量购买。1963年后,高价商品先后退出农村市场,恢复平价供应。
  特需供应在棉布、棉花、食糖等商品实行按人定量、凭证凭票计划供应时,对婚丧喜庆及出海渔民、归侨和少数民族等的特殊需要,不同时期分别实施以下规定:
  结婚用布:1954年规定凭区乡政府证明,男女各方供应棉布不超过20米,棉花按实际需要供应。1960年,棉布供应调减为8.3米;1962年改为每对供应棉布5.3米;棉花2.5公斤。1963年取消。
  出生婴儿用布:1960年规定,除基本定量外,每个婴儿增加供应棉布3.33米;1962年改为第一胎供应棉布4米、棉花0.5公斤,第二胎起每胎2米;1964年以后改为第一、二胎供应棉布2米,第三胎以及以后各胎婴儿取消补助。
  死亡用布:1954年规定,亡人最高供应不超过50米;1960年调减为13.3米;1%2年再次调减为3.3米,棉花1市斤;1963年分别为汉民死亡供应棉布1.7米,回民死亡,成人供应用布9.3米,7至15周岁供应6米,7周岁以下供应3.3米。1965年,汉民死亡用布供应取消,回民仍按原规定执行。1984年,棉布敞开供应。
  渔民专项供应:1963年,规定渔民用布除基本定量外,海洋渔民每人再补助2米,淡水专业渔民补助1.3米。副食品供应,海洋渔民每人每月香烟15包、酒2.5公斤、肥皂1块、食糖0.5公斤;淡水专业渔民每人每月供应香烟10包,酒1.5公斤,肥皂半块、食糖0.5公斤。
  妇女分娩和病号用糖:凭区乡政府或医院证明,分娩照顾供应1.5公斤食糖,有的地区按当地习惯,另照顾供应酒、桂元干、黄花菜等商品。病号用糖根据需要每人(次)掌握供应0.5~1公斤。
  侨区供应1961年,对侨区需要的供应侨汇的肉、糖、布三票作了专项安排兑现。1962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在侨区基层供销社增设侨汇物资供应专柜,凭侨汇物资供应票专项供应工业品和副食品。
  议价供应1963年,供销社根据国家规定,对农村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以外的粮食和食用油脂,实行议价收购和议价供应。购销价格以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为原则。至1966年,通过议购共调剂供应了议价粮食19.2万吨、议价食用植物油3218号。随后,此项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84年,本省重新开放粮油市场,供销社为调剂余缺、平抑粮价,把议价粮、油购销作为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决策,在基层供销社设网点,随行就市,议购议销。1984~1990年.共调剂供应议价粮食244791吨,议价食用植物油1088]吨。
  赊销1986年,省人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实行一次性赊销棉布和絮棉,由基层供销社办理供应手续。赊销范围,优先解决尚未解决温饱的最贫困地区(每年人均收入120元以下、口粮200公斤以下的集中连片的乡村),特别是革命老根据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赊销标准,每人平均2公斤普通絮棉和10米纯棉布,控制金额为25.2元。由困难户自报,村委会民主评议。报乡政府审查批准,发给统一印制的賒销凭证,由当地基层供销社凭证供应。赊销款期限5年,以一次或分次还清。赊销货款由银行贷款,省财政拨付贴补利息专款。这项赊销到1986年底结束,全省供销社共办理赊销人数144.9万人,赊销絮棉2739.65万吨,赊销棉布1519.2万米,赊销总金额为3553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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