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分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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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47
颗粒名称: 一、经营分工
分类号: C913.33
页数: 3
页码: 219-221
摘要: 这段文字描述了中国1950-1970年间农村地区供销社和国营商业在生活资料供应上的变化。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由多种渠道供应生活必需品。随后,国家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供销社和国营商业在城乡分工、商品分工和批零网点延伸上进行了频繁调整。1961年,省委决定恢复供销社建制,明确了生活资料的经营分工。1970年,供销社与商业厅合并,城乡市场生活资料供应由国营商业经营。1976年,国合商业机构再次分开,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归供销社负责。1983年,农村商品流通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零售商品交叉经营。
关键词: 福建省 生活资料经营 商品分工

内容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由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个体商贩多渠道供应农民日常生活必需品。
  1953年,国家开始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本省供销社同国营商业经营部门在城乡分工、商品分工和批零网点延伸上进行了频繁的调整和变更。1953年,供销社全面承担农村生活资料供应任务,并在国营商业机构尚未建立的34个县城镇,负责市场供应和对私商批发业务。同年9月,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就业务关系上有关的问题作出规定:国菅公司在供货上首先满足合作社(即农村)的需要,保证合作社对社员的供应。供货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待,价格比例为布匹、植物油2%,百货3%、食盐5%、煤炭6%,零售卷烟、酒类2%,煤油9%,使供销社能以较私商便宜的价格供应社员生活需要,稳定农村市场。供销社控制的农副产品,首先供应城市的需要,完成国家必需的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代购任务。1954年,省商业厅、省供销社执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合市场分工的决定,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统一领导的原则下,按城乡市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市场由国营商业负责;集镇和农村,由供销社负责。国营未设立机构的县城,对私改造和批发业务由县供销社负责;对供销社负责的城镇,所有工业品统由供销社经营,国营商业按平衡计划,组织货源,按合同供货。
  1955年,供销社粮食代购代销业务和油脂、油料经营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全省移交出代购代销及购销混合点共1459个。1956年1月,供销社的生猪收购业务移交国营食品公司直接经营,国营未设机构的地区,仍由供销社负责购销。供销社的中药材业务也移交国营商业统一经营。同年,执行省人委《关于国营和合作社商业机构下伸的指示》,国营商业经营工业品的机构下伸到县和县以下的重要集镇;供销社的零售机构下伸到乡以下的居民点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商业在城市和县城机构,批零兼营,其他县城以下的机构,除一条鞭经营的食品、药材分别由两个公司批零兼营外,其余只批发不零售。当时,国营商业在市、县城关和下伸的涵江、石码、安海、石狮、马江、赛岐、洋口、莘口、洪濑、五里街、小溪等11个集镇实行批零兼营,其他地区停止零售和对消费者批发。
  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的格局,延续到1957年。
  1958年,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合并,全省城乡市场生活资料供应统一由合并后的商业系统经营。
  1961年7月,省委决定恢复省供销社建制。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发出有关业务经营分工的通知,其中生活资料部分的分工是:日用工业品、猪、牛、羊、家禽、蛋品、蔬菜、食糖、主要水果等由国营商业部门经营;水产品、盐业划归供销社经营;日用杂品由供销社经营。国营商业机构设到县城以下大集镇,不再下伸。
  1963年3月,鉴于国营商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不足,决定猪、禽、蛋的集中产区对供应任务较大的市县(福州、厦门、南平、泉州、长乐、闽侯、晋江、惠安、龙溪、莆田、仙游等44个)由国营商业实行“一条鞭”经营;在分散产区,外调任务少甚至没有的县(武平、松溪、建宁、泰宁、明溪、周宁、寿宁等23个县),由供销社负责经营。为便于上下对口经营和管理.将原由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各种干鲜果、干菜、部分调味品,也由商业系统移交供销社经营。
  同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在省供销社开展自营业务,经营粮食和食用油脂计划外部分的议购议销业务,并负责农村市场的安排与集市贸易的领导。1965年4月,又将粮油议销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64年1月,水产品收购、加工、供应和渔业生产资料供应业务移归国营水产部门统一经营,但盐业(含食盐、农盐、工业用盐)仍由供销社经营。
  从1953年到1969年,国、合商业经历了3次大的业务移接,还有10多次小的业务变更,供销社在农村的生活资料供应业务逐渐缩小,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到1970年,省供销社与商业厅再次合并,成立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城乡市场生活资料供应,统归国营商业经营。
  1976年,国合商业机构第二次分开,全省重新恢复建立供销社。业务经营范围仍按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归供销社负责,其经营范围基本上维持1969年前的状况。
  1982年,按照国务院决定,国、合商业经营工业品办法改为由国营商业批发公司统筹安排城乡市场,组织商品流通,基层供销社由国营批发公司支持帮助,组织农村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1983年,农村商品流通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制。本省决定:国、合商业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卷烟)以及其它国家计划没有规定任务的商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在农村,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零售商品交叉经营,不受商品分工和行业限制。
  1984年开始,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乡镇企业、个体商业等,在国家法令、政策允许范围内,不受部门分工行政区划、经营层次的限制,放开经营,进行竞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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