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活必需品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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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活必需品供应
分类号: C913.33
页数: 10
页码: 219-22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生活必需品供应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经营分工、品种、数量、供应办法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生活资料经营 生活必需品

内容

一、经营分工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由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个体商贩多渠道供应农民日常生活必需品。
  1953年,国家开始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时期,本省供销社同国营商业经营部门在城乡分工、商品分工和批零网点延伸上进行了频繁的调整和变更。1953年,供销社全面承担农村生活资料供应任务,并在国营商业机构尚未建立的34个县城镇,负责市场供应和对私商批发业务。同年9月,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就业务关系上有关的问题作出规定:国菅公司在供货上首先满足合作社(即农村)的需要,保证合作社对社员的供应。供货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待,价格比例为布匹、植物油2%,百货3%、食盐5%、煤炭6%,零售卷烟、酒类2%,煤油9%,使供销社能以较私商便宜的价格供应社员生活需要,稳定农村市场。供销社控制的农副产品,首先供应城市的需要,完成国家必需的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代购任务。1954年,省商业厅、省供销社执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合市场分工的决定,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统一领导的原则下,按城乡市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市场由国营商业负责;集镇和农村,由供销社负责。国营未设立机构的县城,对私改造和批发业务由县供销社负责;对供销社负责的城镇,所有工业品统由供销社经营,国营商业按平衡计划,组织货源,按合同供货。
  1955年,供销社粮食代购代销业务和油脂、油料经营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全省移交出代购代销及购销混合点共1459个。1956年1月,供销社的生猪收购业务移交国营食品公司直接经营,国营未设机构的地区,仍由供销社负责购销。供销社的中药材业务也移交国营商业统一经营。同年,执行省人委《关于国营和合作社商业机构下伸的指示》,国营商业经营工业品的机构下伸到县和县以下的重要集镇;供销社的零售机构下伸到乡以下的居民点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商业在城市和县城机构,批零兼营,其他县城以下的机构,除一条鞭经营的食品、药材分别由两个公司批零兼营外,其余只批发不零售。当时,国营商业在市、县城关和下伸的涵江、石码、安海、石狮、马江、赛岐、洋口、莘口、洪濑、五里街、小溪等11个集镇实行批零兼营,其他地区停止零售和对消费者批发。
  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的格局,延续到1957年。
  1958年,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合并,全省城乡市场生活资料供应统一由合并后的商业系统经营。
  1961年7月,省委决定恢复省供销社建制。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发出有关业务经营分工的通知,其中生活资料部分的分工是:日用工业品、猪、牛、羊、家禽、蛋品、蔬菜、食糖、主要水果等由国营商业部门经营;水产品、盐业划归供销社经营;日用杂品由供销社经营。国营商业机构设到县城以下大集镇,不再下伸。
  1963年3月,鉴于国营商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不足,决定猪、禽、蛋的集中产区对供应任务较大的市县(福州、厦门、南平、泉州、长乐、闽侯、晋江、惠安、龙溪、莆田、仙游等44个)由国营商业实行“一条鞭”经营;在分散产区,外调任务少甚至没有的县(武平、松溪、建宁、泰宁、明溪、周宁、寿宁等23个县),由供销社负责经营。为便于上下对口经营和管理.将原由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各种干鲜果、干菜、部分调味品,也由商业系统移交供销社经营。
  同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在省供销社开展自营业务,经营粮食和食用油脂计划外部分的议购议销业务,并负责农村市场的安排与集市贸易的领导。1965年4月,又将粮油议销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64年1月,水产品收购、加工、供应和渔业生产资料供应业务移归国营水产部门统一经营,但盐业(含食盐、农盐、工业用盐)仍由供销社经营。
  从1953年到1969年,国、合商业经历了3次大的业务移接,还有10多次小的业务变更,供销社在农村的生活资料供应业务逐渐缩小,经营范围受到限制。到1970年,省供销社与商业厅再次合并,成立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城乡市场生活资料供应,统归国营商业经营。
  1976年,国合商业机构第二次分开,全省重新恢复建立供销社。业务经营范围仍按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归供销社负责,其经营范围基本上维持1969年前的状况。
  1982年,按照国务院决定,国、合商业经营工业品办法改为由国营商业批发公司统筹安排城乡市场,组织商品流通,基层供销社由国营批发公司支持帮助,组织农村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1983年,农村商品流通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制。本省决定:国、合商业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卷烟)以及其它国家计划没有规定任务的商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在农村,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零售商品交叉经营,不受商品分工和行业限制。
  1984年开始,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乡镇企业、个体商业等,在国家法令、政策允许范围内,不受部门分工行政区划、经营层次的限制,放开经营,进行竞争。
  二、品种、数量
  1950年,部分县、乡开始试办供销合作社,主要供应粮食、布匹、火柴、煤油等数十种基本生活必需品。当年,9个县、市44个基层供销社共供应粮食12万公斤,棉布1.11万米,全年生活消费品零售额62万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26%。
  1952年,全省合作体系形成,零售网点达2281个,供应品种由几十种增加到数百种,粮食、棉布、毛线、香烟、酒、肥皂供应量比上年增加2~4倍;食油、食盐、煤油、火柴、棉花、毛巾、胶鞋、土纸、草席、日用陶瓷器、干果、干菜供应量增长60~90%;当年,全省供销社生活消费品零售额达3829万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86%。
  1953年,国营商业机构尚未建立的34个城镇,其生活资料的供应,由供销社负责管理市场和对私营商业批发;日用工业品统由供销社经营,国营按合同提供货源。当年春荒,群众缺粮,供销社从收购粮食204325吨中。在完成国家委托代购的上调任务外,安排供应1459OO多吨粮食,供应缺粮群众。同时普遍举办农村市场小型物资交流会,解决部分生产生活资金,支持生产渡荒。这一年,供应网点增为6625个,经营品种扩大到上千种,生活消费品零售额上升到12550万元,占全社会生活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8.29%,1954年更上升到42.02%。
  1955年,贯彻省人委关于国、合商业按城乡分工的决定,由省供销社负责领导农村市场,掌握公私经营比重和改造私营商业的任务。省供销社对农村市场安排,按照“踏步”方针,让出京果类和火柴、肥皂、牙膏、牙刷、木纱团、电池、墨水、兴化毛巾、袜子、纽扣、纸烟、糖果、什锦菜、雪片糕、目鱼、黄花菜、长连纸、豆腐皮、木耳、鸭蛋等商品给私商经营,供销社进行批发。零售网点也由上年的6625个减少为5443个,全年生活消费品零售额比上年减少4800万元,但所占的比重仍达34.24%。
  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为便利农民购销,节省上市劳力,供销社供应网点下伸,在乡以下的居民点、农业生产合作社设立分销处、代销处、杂货铺、代销员、货摊以及货郎担、货郎队等流动性供应组织,零售网点达8115个,比上年增加2672个。尽管粮、油、猪、水产品交由国营商业经营,但大部分商品品类的销售量都有增长,其中增幅较大的有铁丝、元钉、缝纫机、电灯泡、陶瓷器、土纸、纸伞、棉毛衫裤、汗衫背心、毛线、保温瓶、胶鞋、线袜等。1957年,完成对农村私营商业所有制改造后,农村生活资料供应主要由供销社系统承担。
  1958年,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合并,全省城乡市场生活资料供应由合并后的商业系统经营。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本省农村行销的竹、木、藤器及小杂品有1000多种供不应求;锅、杓、碗、瓢、剪刀、民用线、花夹、纽扣出现供应断档;土纸、肥皂脱销;卫生衫裤、毛线、鞋子、晒烟、卷烟等商品供应不足;水产品、食糖、酒只在节日少量供应。1961年起,对农村的主要生活资料采取凭票凭证供应和专项安排特需供应等措施,保障群众的基本需要。
  1963年,工农业生产好转,工业品货源增多,全省各地供销社进一步加强工业品下乡的组织。其来源是:1.国营商业按照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的原则,实行计划分配部分;2.省、地供销社会同国营商业联合召开三类工业品交流会的交流购货部分;3.供销社计划外自营业务部分。基层供销社还建立商品必备目录和库存定额制度,经营品种普遍增加300~500种,下乡工业品比例由1962年的占69%上升到占72%。凭证定量供应的品种由上年的30多种,减少到只有棉布、食糖、煤油、火柴、香烟等5种。全年生活资料销售额为52392万元,比上年的47392万元增长10.55%,占全社会生活消费品销售总额的34.2%。1964~1965年,供应状况全面好转,绝大部分商品敞开供应,凭票证供应的只有糖、布和丙级以上卷烟3种商品;用于奖售换购的工业品缩小为化肥、棉布和食糖3种。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已经建立的工业品分配小组被冲垮,原订的城乡分配比例未能实行。各级供销社为了保障农村生活资料的基本需要,组织紧俏工业品下乡,1969年与1965年比较:自行车销售量增加1万辆,灯泡增加84.5万个,卷烟增加3.9万箱,食糖增加12738吨,棉布增加1407万米,胶鞋增加49万双,缝纫机增加6157架,生活资料零售额达到51159万元,增加了5832万元。197O年后,农村生活消费品中肉、糖、鱼、烟、京果类、高级酒、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数十种紧俏商品,摆不上柜台与消费者见面,采取内部控制供应或批条供应。
  1979年,在农村市场放开搞活的形势下,供销社按照经营范围服务领域不受限制的原则,组织工业品下乡,满足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采取的改革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综合商场打破城乡界限,至1990年,全省在城镇新建的综合商场有111个,新建工业品贸易公司(中心)8个。在农村增设综合经营的网点。
  (二)增加经营品种打破商品分工界限,扩大水泥、木材、玻璃等民用建材和电视机、录音机、电风扇、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经营。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品种,一般由改革开放前的二三千种增加到四五千种,多的有八千种,甚至达万余种。1979~1990年改革开放的12年中,尤其是开拓经营的家用电器、民用建筑材料和日常生活耐用消费品的供应量,都超过了改革开放前27年供应量的总和。
  (三)多渠道进货除当地国营批发单位进货外,还到外地工厂直接进货,择优选购。1981~1982年,全省供销社直接到工厂采购卷烟、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各种服装、皮鞋、保温瓶、肥皂、洗衣粉、毛线、床单、纯碱等紧俏日用工业品的数量,分别占当年总进货量的20~40%。1986年,全系统从工厂直接购进的工业品价值46069万元,占总进货额的40%多。
  (四)广泛组织联营在供销社内部进行纵向联营。1984年开始,实行工业品联购分销.建阳地区供销社以11个县(市)社的供销贸易中心为依托,组织各基层供销社实行工业品联购分销,先后与17个省市900多个厂家建立工业品购销关系。1986年,又以南平市供销社和闽北供销贸易公司为依托,联购分销火柴、被面、被单、洗衣粉、肥皂、啤酒、电池等商品。1987年,省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联合27个县供销社经营工业品的专业公司,组成工业品联购分销企业集团,从省内外工厂厂家组织名优商品缝纫机、肥皂、铝制品、保温瓶、洗衣粉、床单、毛巾以及烟花、鞭炮等52个品种。此外,还打破所有制的界限,与系统外实行松散的横向联营,例如:龙海县角美镇、海澄镇基层供销社分别与厦门五交化二级批发站和漳州纺织批发站联合经营五交化商品和纺织品的批发、零售业务;闽清县坂东基层供销社与福州市轻工业品供销经理部联营搪瓷制品的批发零售;闽侯县鸿尾基层社与闽侯县五交化公司、闽清县百货公司联营,联营单位不下于数千家。这些联营单位于1988年后,有的转为正常的产销协作关系;有的因增加了一道环节,经济效益不好,联营解散。
  1979~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组织供应的各种生活消费品总额为176.26亿元,超过改革开放前29年销售额的总和145.10亿元。
  在改革开放12年中,供销社面临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经营的激烈竞争。1980年,全省个体商贩还不到1.5万户,农村生活消费品基本上由供销社供应,年销售额连续呈现两位数的比例增长。1979年比1978年增长14.18%,1980年又比1979年增长18.03%。1982年农村个体工商户发展到3.26万户,1983年增到8.85万户。1984年棉布停发布票,敞开供应,个体商业经营的服装充塞城乡市场,供销社棉布销售量由年销7000多万米减少到3000多万米,销售额减少近1亿元;有1300多个农村双代店改由村委会经营。1990年,农村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0.99万户.多家经营生活资料,基层供销社生活资料销售额继续减少。改革开放的12年(1979~1990)中,全省供销社生活资料销售额年均为14.68亿元,虽比1978年11.38亿元增长29%,但增长的数额和幅度远远低于全社会消费品销售额的增长。
  三、供应办法
  供销社在各个历史时期根据国家的规定,对人民日常生活的一些必需品,视市场供求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供应办法。
  (一)优待社员1952年建社初期,对入社社员实行优先供应商品和优待价格的办法。纱布、植物油、细粮、百货、煤油、粗粮、食盐、煤炭、一般土产品,社员向合作社购买按牌价折扣,优待后的价格一般都比当地市场价格低10~15%。1954年,国家对粮食、食用油脂、棉布和食糖实行统购统销或计划供应,这部分商品,取消了对社员优待价。1955年2月,贯彻全国合作总社的决定,为有计划指导生活和消费,便于安排市场,全部取消对社员优待,供销社供应价格与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拉平。
  (二)凭票凭证供应1953年10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初期,农村由供销社负责按计划凭证供应粮食。同年12月,贯彻商业部、全国合作总社联合下达《对食用油计划供应办法》,全省农村食用油实行按户发证,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1954年9月,开始对棉布实行按人定量,发放布票,凭票供应,本省农村由供销社实施。同年11月,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办法》,对农村缺粮户按户核定供应数量、定点凭证分月供应口粮。直至1956年农村粮食、食用油供应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一条鞭”经营为止。
  1958年开始“大跃进”后,1960年市场商品供应紧张,棉布凭票供应范围扩大,针棉织床(褥)单成品,不分花色品种、尺寸,均按宽幅收取布票。同时城乡对猪肉、食糖、水产品、卷烟、酒、肥皂、煤油、火柴、民用线、木纱团、毛线、电池、各种鞋子、卫生纸、雨伞、草席等商品先后实行凭票凭证(或购买券)定量供应或限量供应,或批条供应。农村除棉布、棉花、食糖按省统一规定凭票(证)供应外,其它商品由各地视货源情况,因地制宜。如长乐、永泰和漳平县,除省里规定的凭票(证)供应的23种商品外,县里曾自行增加20~30种。当年8月,贯彻商业部通知,对卫生衫裤、棉毛衫裤、绒衣、床单、毛巾被、绒毯、浴巾、睡衣等主要针棉织品实行凭布票供应,棉花也实行按人定量发絮棉票,凭票供应。1961年3月,凭布票供应范围又扩大到毛巾、袜子、汗衫背心、棉毯、民用线等5种。到1962年,全省凭票凭证供应的商品共有37种。
  1963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工农业生产开始好转,本省凭票凭证定量供应的商品范围缩小,剩下棉布、针织品、食糖、卷烟、肥皂、胶鞋等十几种商品。福州市凭工资卷供应的商品由以前的76种减为17种,厦门市从56种减为19种;农村由供销社实施。1965年,卷烟敞开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凭证凭票供应的和内部掌握批条供应的商品范围扩大,曾经被反对过的商品“走后门”之风,又重新刮起,比前更甚。
  1979年后,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凭票凭证供应的范围不断缩小,1980年只有棉布、针织品、名牌自行车、缝纫机、国产手表、甲、乙级卷烟和食糖凭票供应。到1988年,农村供应的日用工业品全部敞开供应,自由选购。
  (三)特殊供应特殊供应包括高价、特需、侨区、议价供应等。
  高价供应1959~1961年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市场商品供应紧缺,为了稳定市场,调剂供需,增加货币回笼,供销社按照国家规定,从1961年3月开始,对农村敞开供应高价糖果、高价糕点和高价盘菜,价格分别比平价的高出2~3倍。1962年,高价供应的商品增加了自行车、钟表、冰糖、伊拉克蜜枣、酒和高级针织品(包括高级汗衫、背心、棉毛衫、棉毛裤、毛巾、床单、衬衫、棉布裤衩、汗布裤衩、棉毛裤衩、卫生衫、卫生裤等11个品种)。这些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凭票证,不限量购买。1963年后,高价商品先后退出农村市场,恢复平价供应。
  特需供应在棉布、棉花、食糖等商品实行按人定量、凭证凭票计划供应时,对婚丧喜庆及出海渔民、归侨和少数民族等的特殊需要,不同时期分别实施以下规定:
  结婚用布:1954年规定凭区乡政府证明,男女各方供应棉布不超过20米,棉花按实际需要供应。1960年,棉布供应调减为8.3米;1962年改为每对供应棉布5.3米;棉花2.5公斤。1963年取消。
  出生婴儿用布:1960年规定,除基本定量外,每个婴儿增加供应棉布3.33米;1962年改为第一胎供应棉布4米、棉花0.5公斤,第二胎起每胎2米;1964年以后改为第一、二胎供应棉布2米,第三胎以及以后各胎婴儿取消补助。
  死亡用布:1954年规定,亡人最高供应不超过50米;1960年调减为13.3米;1%2年再次调减为3.3米,棉花1市斤;1963年分别为汉民死亡供应棉布1.7米,回民死亡,成人供应用布9.3米,7至15周岁供应6米,7周岁以下供应3.3米。1965年,汉民死亡用布供应取消,回民仍按原规定执行。1984年,棉布敞开供应。
  渔民专项供应:1963年,规定渔民用布除基本定量外,海洋渔民每人再补助2米,淡水专业渔民补助1.3米。副食品供应,海洋渔民每人每月香烟15包、酒2.5公斤、肥皂1块、食糖0.5公斤;淡水专业渔民每人每月供应香烟10包,酒1.5公斤,肥皂半块、食糖0.5公斤。
  妇女分娩和病号用糖:凭区乡政府或医院证明,分娩照顾供应1.5公斤食糖,有的地区按当地习惯,另照顾供应酒、桂元干、黄花菜等商品。病号用糖根据需要每人(次)掌握供应0.5~1公斤。
  侨区供应1961年,对侨区需要的供应侨汇的肉、糖、布三票作了专项安排兑现。1962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在侨区基层供销社增设侨汇物资供应专柜,凭侨汇物资供应票专项供应工业品和副食品。
  议价供应1963年,供销社根据国家规定,对农村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以外的粮食和食用油脂,实行议价收购和议价供应。购销价格以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为原则。至1966年,通过议购共调剂供应了议价粮食19.2万吨、议价食用植物油3218号。随后,此项业务移归国营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84年,本省重新开放粮油市场,供销社为调剂余缺、平抑粮价,把议价粮、油购销作为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决策,在基层供销社设网点,随行就市,议购议销。1984~1990年.共调剂供应议价粮食244791吨,议价食用植物油1088]吨。
  赊销1986年,省人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实行一次性赊销棉布和絮棉,由基层供销社办理供应手续。赊销范围,优先解决尚未解决温饱的最贫困地区(每年人均收入120元以下、口粮200公斤以下的集中连片的乡村),特别是革命老根据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赊销标准,每人平均2公斤普通絮棉和10米纯棉布,控制金额为25.2元。由困难户自报,村委会民主评议。报乡政府审查批准,发给统一印制的賒销凭证,由当地基层供销社凭证供应。赊销款期限5年,以一次或分次还清。赊销货款由银行贷款,省财政拨付贴补利息专款。这项赊销到1986年底结束,全省供销社共办理赊销人数144.9万人,赊销絮棉2739.65万吨,赊销棉布1519.2万米,赊销总金额为3553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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