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杂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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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19
颗粒名称: 二、商品杂肥
分类号: S142
页数: 8
页码: 180-1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供销社在历史上经营了商品杂肥,包括豆饼、花生饼、石膏、硫磺等,以供应农民。在某些时期,如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商品杂肥的供应量达到历史高峰。但随着化肥增多,商品杂肥的购销逐渐减少。
关键词: 福建省 杂肥 商品杂肥

内容

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本省莆田县涵江镇道美商行就开始经营豆饼、花生饼等商品杂肥,行销莆田、仙游等地。尔后,多由私营杂货店经销骨头、饼肥、硫磺、农盐、〓渣等杂肥。
  1933年,闽西苏区消费合作社发动农民组织肥料购买合作社、石灰购买合作社,就地调剂和向外地购进牛骨、石灰、豆饼、花生饼等供应农民。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苏区消费合作社解散时止。
  50年代,本省化学肥料货源不足,各地供销社实行以农家肥为主,商品肥为辅的方针,挖掘地方肥源,组织经营商品杂肥有饼肥、石膏、硫磺、砒肥、骨肥、农盐、石灰、毛发渣及渔海杂肥等。1953年,全省供应45522吨。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全省商品杂肥供应量高达163145吨,为1953年供应量的3倍,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1952~1960年的9年中,共销售544818吨,年平均销量为60535吨,商品杂肥与化学肥料的销售比例是44:56,在农业用肥上居重要位置。
  1960年,畜牧业减产,屠宰量下降,骨头货减,石膏、硫磺统一分配量少,商品杂肥购销量下降。1963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商品杂肥货源增加,购销量回升。1963~1966年共销售268851吨,年均供应67225吨。1967~1970年年均供应为47400吨,比前4年减少30%。
  1971年后,发展多种经济作物和菌肥迫切需要饼肥,商品杂肥购销量回升。1971~1980年,全省销售799000吨,年均供应量79900吨,其中1975年供应量超10万吨。
  80年代后期,化肥增多,商品杂肥被化肥代替,购销锐减。1986年后,销售均徘徊在1万多吨,1990年只供应7659吨。
  本省供应的商品杂肥主要有饼肥、硫磺、石膏、骨肥、砒肥、毛发肥和农盐等。
  饼肥供应品种有豆饼、花生饼、菜子饼、桐子饼、桕子饼、掺子饼等,施用于茶、瓜、果等经济作物。
  豆饼:1954年以前,由全国总社分配,从辽宁、吉林等省调进。1954年后全国总社停止分配。各县改向湖南等省购进。
  1970年,省农资公司通过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从黑龙江省外贸公司拨给本省柑桔专用豆饼,分配各地(市)供应。
  花生饼:1955年以前,由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产区供销社收购拨给销区供应,1953~1955年收购50717吨,供应50031吨,1955年后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71年,为扩大烤烟种植面积,实行以化肥换购花生饼,等量互换,即以1公斤化肥,换1公斤花生饼,所换饼肥由省供销社统一分配。1974年,以化肥向生产队兑换花生饼的比率,改由各地粮食局研究确定。1978年,实行凡是农场、生产队多余部分饼肥需要对换化肥者,统一由供销社组织调剂,需肥者向当地农资部门提报要肥计划。对换标准改为:每吨碳酸氢铵换花生饼1.1吨、花生壳饼1.25吨,其他饼肥互换比例不得高于花生饼互换标准。
  桐子饼、桕子饼、掺子饼、茶子饼产于山区,由供销社经营,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就地供应。
  硫磺本省山区冷水田多,全省有50多个县有使用硫磺沾秧根的习惯,还供作石硫(石灰硫磺)合剂土农药,防治麦锈病,三明、南平两地区用的较广。
  1954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经理部开始组织经营硫磺业务,货源大部由全国总社和商业厅化工原料公司共同安排分配,不足部分向山西、河北、湖南、安徽、贵州、广等省采购。1954~1958年共调进硫磺3777吨。
  1960年,硫磺业务统一划归省农产品采购局农资系统经营,全省农业生产和榨糖、橡胶、炸药等工业需要硫磺,根据中央商业部分配计划统一安排调拨供应。1960~1962年全省硫磺购进1016吨,从省外调入2866吨,销售4585吨,其中1960年销售2401吨,为历史上最高的一年。
  1962年,农用硫磺由供销社农资系统负责购销。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计划,由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统一安排给各县,不足部分由各县自行采购。这种分配供应渠道一直延续到1979年止,年供应量在800~1000吨上下。
  1980年后,农用硫磺由各县农资公司,向当地化工公司进货安排给基层供销社供应。
  1956~1986年的31年间,全省供销社系统供应农用硫磺26216吨,年均供应量845吨。
  石膏本省南平地区的浦城、建瓯、建阳等县冷浸田、发僵田,要使用石膏改良碱土、防治发僵。
  1954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经理部开始经营石膏,直接与产地湖北省应城石膏公司订购,每年签订购货合同。从10月派员到武汉、应城矿区办理调运,至次年4月以前及时供应给生产队。
  1958年,全省大造土化肥,需要石膏做原料,工农业需要石膏增多,而应城石膏货源紧张,部分县供销社转到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采购黑石膏(羊脑膏),因质硬不能加工使用,1958~1960年3年中,共损失200多万元。
  1959年起,石膏货源统一由中央物资部建材公司安排,定点湖北省应城石膏矿拨供石膏,按中央分配给本省农用石青计划,由省物资厅建材公司与应城石膏矿签订合同,交省农资公司分配到县。
  70年代,蘑菇生产需要石膏原料激增,农用石膏供应再度紧张。1980年,省政府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决定:蘑菇使用石膏实行由省物资主管部门统一经营。有的地方当地供销社经销或代销。
  1981年起,农业生产需要白石膏省不再专项安排,.统一由各地(市)化工建材分公司、各县(市)物资局直接经营,基层供销社需要农用石膏向县物资部门进货。
  1956~1986年,全省供销社农用石膏销售82076吨,除间断7年外,年均3420吨,最高的1960年供应7827吨。
  骨肥本省山区地冷,土壤酸性缺磷,农民历来习惯使用骨头烧成灰粉沾秧根。
  1953年以来,各地供销社开始收购猪、牛、羊、马等畜骨头。同时向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河北等省畜牧区大批采购杂骨供应。
  1958年1月,省供销社提出加强杂骨收购和市场管理的三条办法,经省人委同意付诸实施。(1)杂骨原则上由供销社统一挂牌收购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检查管理,任何饮食行业和单位不得将杂骨售给非收购单位。(2)分散在民间的杂骨,组织小商贩扩大收购,给予手续费或差价。(3)杂骨价格因地区和流转方向不一,由各专区供销社统一厘订收购价。
  1963年,国务院经字708号通知规定:杂骨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提炼骨胶原料,提炼后由工厂供给骨粉肥料。当年,德化、永春两县农资公司还开办骨粉加工厂,每年加工骨粉300~500吨。
  1964年底,省人委决定,为严防牲畜口蹄疫传人本省,停止向外调进杂骨,以使用磷肥和骨粉代替。
  1976年,省供销社决定杂骨移由省日杂废旧物资公司经营管理。当地收购杂骨调给骨胶厂,需要以骨粉作农肥的,按供骨回给骨粉60%,杂骨上调返回骨粉实行补助氮肥。当年,福州、仙游、闽侯、惠安、平潭、东山、福清、漳州等县市上调杂骨286.2吨,补助省产氮肥114.5吨。随后仍继续执行此办法,没有上调的由各地自行安排供应补助肥。
  1987年后,由于改用化学磷肥,骨粉销量大减,自办工厂亦告停闭。
  砒肥建国前,本省古田、晋江、漳浦、屏南、莆田、仙游等县农民,在省内各地自行采挖粪砒、桶砒作为肥料用于农田。建国后有20多个县使用砒肥,属全国仅有使用砒肥习惯的县份。
  1954年开始,南安、漳浦、晋江、仙游等县供销社组织本县采砒农民,到上海郊县和苏北地区采挖坑砒和桶砒运回供应。
  1955年,省供销社统一组织采购调运砒肥经营业务,抽调晋江、南安、漳浦、仙游、古田等有使用砒肥的县供销社干部十几人,由省供销社驻沪小组管理,分别到江苏、湖北、河南等省,利用江苏采砒工人采挖。产品由驻沪小组与上海、武汉、苏北、新乡等地供销社废品收购站签订代收购合同,包收包购,质量验收调运工作由驻沪小组驻点人员自行办理。1956~1959年,由省供销社驻沪小组调进的砒肥共计11760吨,拨给各县供应。
  1960年,驻沪小组不再组织砒肥业务,改由各县自行组织采购。古田、屏南、仙游、周宁等县派人到山西、陕西、河南等省采挖收购,由于组织管理不完善,互相争夺货源,抬高价格,粪坑打破损坏不赔钱,渗假渗杂,违法乱纪,引起当地党政部门和群众的不满。1963年,国务院办公厅人访办将山西、河南省关于采砒违纪问题的人民来信转给福建省人委办公厅,交由省供销社处理。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于1964年3月派员到山西、河南向两省人委表示歉意,并停止挖采砒肥。
  1955~1962年,全省共供应砒肥25517吨。1963年后停止向省外购进,以化学肥料代替砒肥。
  农盐、毛发渣、石灰等商品杂肥由地方自产自销。以农盐作肥料的全省有22个县,古田、罗源、闽清等县施用最多。货源由基层供销社向当地盐业部门进货。同时规定应在变性变色后出售,严禁食用、防止中毒。毛发肥主要货源来自地方毛发渣收购,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上海等地签订购销合同,重点供应福州、漳州等地区,作为柑桔和烟草用肥。石灰主要自产自销。沿海地区用贝壳烧成壳灰,多由社队自办加工厂,加工后供应农用。在缺乏石灰的县,由供销社采购供应。
  商品杂肥价格:供销社经营的商品杂肥,从减轻农业生产成本出发,制定低价薄利的价格。
  1962年,机制骨粉、石膏、砒肥开始按进销差率作价。1964年,硫磺实行按进销差价计价。1965年重新制定作价办法。
  省管主要杂肥是石膏、硫磺、骨肥、砒肥4种,由省规定省、县(市)、基层供销社三级作价定率(栈租、利息、损耗、管理费、行政摊提、利润、税收等)。石膏20.4~21.4(省6,县基层社14.4~15.4),骨粉17.1(省站4.2,基社12.9),硫磺17.18(省站3.2,县基社13.28~13.98)。省供销社对下一级调拨价采取以进货成本及作价定率核定调拨价格。
  豆饼肥由省站调运到各县城关交货(福州、厦门在火车站交货),按进货价加运杂费订调拨价。
  砒肥:1955、1956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实行省站调拨价,制定从上海船运至福州、涵江、泉州3个口岸交货的不同调拨价。
  零售价格由县社制定,按省定调拨价格加上直接流通费用及县基作价定率拟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供销社经营石膏主要供应农业用肥的需要,比市场价格低。供应手工业作原料或市场上需要的,按当地国营公司销售价格执行,当地国营公司没有牌价的,根据国营公司二级站供应价,按国营公司作价办法拟定当地销售价格。
  豆饼肥零售价格,1955年开始按粮食部门规定销价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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