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杂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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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杂肥
分类号: S14
页数: 16
页码: 175-190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本省的绿肥资源情况,特别是紫云英种籽的来源、种植和供应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生产 资料经营 杂肥

内容

本省杂肥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山有山肥,海有海肥,平原城镇有粪尿、垃圾及工厂废渣、废气、废水,农民历来就利用粪尿、石灰、猪牛骨、渔肥和种植紫云英、蚕豆、田菁及放养红萍作为肥料。
  一、绿肥
  本省供应绿肥作物种籽,有冬季绿肥种籽紫云英、苕子、苜蓿、蚕豆;夏季绿肥种籽田菁、太阳麻,以紫云英种籽为主。
  建国初,闽北地区的光泽、浦城等县有种植紫云英,面积仅10多万亩,种籽以自种、自留、自给为主。光泽县司前乡种植的早熟“光泽种”,是本省最早推出的良种。当时群众流传为“生猪、耕牛、红花草(即紫云英),粮食生产三件宝”,农民早先就体验到根瘤菌固氮对促进粮食增产的作用。
  1962年,省供销社组织供应紫云英种籽,在光泽、浦城、顺昌、平和等47个县试种,获得成功。1965年推广供应种籽,种植紫云英达47.5万亩。其中种植1万亩以上的有邵武、顺昌、安溪、平和、宁化等16个县,光泽、浦城两县均超过5万亩。1974年种植面积达334.4万亩,创历史最高水平。当年供应种籽量达472万公斤。以后由于化肥供应量剧增,紫云英种植面积减少,到1990年减少为214万亩。
  (一)种籽来源本省紫云英、苜蓿、苕子、太阳麻等绿肥种籽不足,从浙江、江苏、江西、河南、安徽、湖北、山东等省调进。
  1955~1956年,绿肥种籽主要由省农业厅种子公司负责经营,供销社协同派员到浙江、安徽引进紫云英种籽多万公斤试种。
  1965年底,省人委决定绿肥种籽统归供销社经营。供销社根据农业部门提出的绿肥种植计划安排需籽数量,由省、专供销社组织向省外采购种籽,省内收购由县、基供销社自营„当年从省外调进苜蓿种籽115.25万公斤,因种植效果差,次年停进。
  1965~1969年,调进苕子种籽329.23万公斤,也因效果差而停种,以后集中供应紫云英种籽。
  1971~1978年为种植紫云英全盛时期。这期间,省供销社组织人员分赴苏、鄂、皖、浙、赣、鲁、豫等省,调进紫云英种籽2418.63万公斤,每年平均调进300万公斤,最高的1975年达415万公斤,建阳地区自1971~1975年从省外调进种籽达629.5万公斤,平均每年调进125.9万公斤,冠全省。
  紫云英种籽曾以紧缺物资进行协作换购。1973年,以竹木产品,间以化肥、食糖、原粮等物资换购。当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由省拨专项用材交商业部门与省外协作,协作标准是:每5000公斤种籽,用等外松杂木20立方米换购,最多不得超过25立方米,并搭配杂木棍三分之一左右(每1立方米折合杂木棍100根)。当年全省协作调进紫云英种籽393.50万公斤。调出的物资有10余种,其中等外材2640立方米,耙方料6.5万件,木扁担33.2万根,锄头柄121.17万根,杂木棍198.57万根,篙竹19.25万根,杂竹3.43万公斤,毛竹梢173.45万根,竹扁担339万支,洗衣板7万块,柄竹19.5万根。甫田地区缺竹木材,以地方特产食糖6万公斤换回种籽6万公斤。龙岩地区的龙岩、上杭、长汀等县则以1根杂木棍换0.5公斤种籽,超过标准4倍,代价很高。当年由江西调进28万公斤紫云英种籽,亏损23.52万元,由河南调进125万公斤种籽亏损45万元,仅这一年共亏损近70万元。
  1974年开始,省外紫云英种源逐年减少,换购物资比例逐年提高。当年建阳地区调进紫云英种籽132万公斤,调出竹木产品375车。1975年只调进种籽114.5万公斤,调出竹木产品却有593车[折合:杂木棍18万根(425车),杂木187.5万公斤(75车),竹梢51.8万根(74车),锄头柄19万支(19车)],换购比例上升近1倍。三明地区调进50公斤种籽.要调出竹扁担20支、杂木棍50根,把柄30支、毛竹梢25支,篙竹10支、柄竹18支、杂竹25公斤。河南省要以规格木材、毛竹换购,浙江省要以0.5公斤种籽换原粮1.5公斤、化肥0.5公斤。影响种籽调进。同年,省商业局、农业局联合作出决定,自当年起逐步不再向省外调进紫云英种籽,由各地自行组织向省外协作,由于各地力量分散,由省牵头协助。
  1978年,福鼎县要求引进一批良种,进行种籽更新,促进种籽优化,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由省供销社向浙江省引进平湖良种8万公斤,分配给福鼎县5万公斤,安溪县3万公斤。
  绿肥种籽的另一个来源是靠省内收购调剂。60年代初,供应种植紫云英籽主要靠省外调进.省内自给调剂还不足供应量的20%。
  1966年,供销社承担经营绿肥种籽伊始,即与农业部门协同实施“自繁、自育、自留、自用”方针,做到有种必留。省人委规定收购紫云英种籽,实行奖售化肥,每收购公斤紫云英种籽,奖售化肥4公斤(其中氮肥2.5公斤,磷肥1.5公斤),当年收购数量26.55万公斤,比丨965年增加1.65万公斤。
  1967年.竹供销社、农业厅规定,收购用于调剂的紫云英种籽.每0.5公斤收购价0.7兀.奖售化肥3.5公斤(其中氮2公斤、磷1.5公斤)。收购苕子种籽每0.5公斤收购价0.5元,奖售氮肥0.5公斤。奖售化肥由省统一拨付,力图多购一些,但由于紫云英收种季节与早稻插秧有矛盾,各地紫云英留种面积少,且留种技术不过关,收购数量仍趋减少。1968年,闽侯、永泰、福鼎、永春、平和、福安、甫田等21个县收购紫云英种籽14.46万公斤,比1966年减少12万公斤,收购最多的平和县也不过3.22万公斤,到1970年,全省仅收购紫云英种籽10.32万公斤。
  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紫云英、苜蓿、苕子等种籽,由各地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留种田,有计划地留足种籽.以应种植绿肥需要做到自留自用,为此.省不再统一组织收购,由各地自行安排,对紫云英等绿肥种籽,改奖售肥为补助肥每收购50公斤,紫云英种籽补助化肥40公斤(氮、磷各半),用以肥养肥办法,促进扩大种植;年底,又把补助化肥提高至50公斤(氮、磷各半),当年收购量回升到75万公斤。但自给率也仅占销售量的18%。
  1974年开始,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对收购紫云英种籽恢复实行奖售办法,每收购0.5公斤种籽收购价0.7元,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5公斤。对紫云英种籽留种田,省商业局、省农业局联合提出种10亩紫云英留1亩种籽田,由商业部门补助磷肥15公斤。当年留种自给的有福鼎、安溪两县和建瓯县的小松公社。
  1976年,按照省革命委员会的要求,省供销社、省农业厅联合在建瓯县召开紫云英留种现场会,提出奋战3年,实现紫云英种籽自给的目标。
  1977年,省供销社、省农业厅联合在三明、建阳、宁德3个地区,巡回召开紫云英留种现场会,推广福鼎县“先留种,后作肥”,实行上山留种解决与早稻争地、争季节矛盾的经验。到1978年,全省已有福鼎、安溪、建瓯、福安、柘荣、晋江、诏安、平和、长泰等20个县和82个人民公社、740个大队留种自给。福鼎、安溪、诏安、建瓯、尤溪、光泽、建阳、宁化等县自给有余,共收购紫云英种籽77.84万公斤,福鼎一个县收购37.5万公斤,居全省首位,除本县供应外,还调出县外20万公斤。这年福鼎县农资公司获得全省紫云英留种“科技成果奖”。
  1979年,为促进紫云英留种,省拨专用磷肥1万吨,每亩留种田供肥20公斤,比前增加5公斤。这年始,省供销社不再统一组织与省外协作,各地需要紫云英种籽的由各地、县自行组织向省外调进。
  1980年,实行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对种植作物更有选择性,冬闲地用于种植油菜、小麦效益比紫云英为佳,加上化肥供量增多,紫云英种植面积逐年下降,1982年种植51万亩,比1978年的241万亩减少78%,种籽供应量剧减为62万公斤,比1978年减少80%。
  1986年开始,提倡扩种绿肥,增强地力,紫云英种植面积扩大,种籽收购量随增。1986~1990年的5年中,年均收购量达101万公斤,其中1990年收购量创历史记录达128.91万公斤。
  1986~1988年,在南平、宁德、三明、福鼎、安溪、建瓯、永泰、尤溪、闽清、寿宁、仙游等11个县(市)建立留种示范片。1989年提供种籽48.5公斤,占提供冬种紫云英种籽量20%,试范片每亩补贴化肥15公斤。宁德地区除财政拨专款扶持外,每留0.5公斤种籽,补贴原粮3.5公斤。寿宁县采取“三优”供应办法:留种田种籽每0.5公斤补贴0.3元;收购种籽价格按牌价增加0.1元;每亩优先供应标准氮18公斤,过磷酸钙15公斤,氯化钾10公斤。
  1987年,福鼎县供销社配合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推广紫云英良种“闽紫1、2、3号”,派出科技人员驻乡指导,1989年“闽紫1号”在管阳区试种成功,向全省推广。
  1978~1990年,紫云英种籽自给量达861万公斤,占同期供应量1276万公斤的67%。其中,1990年浦城、建瓯、光泽、尤溪、福安、福鼎、柘荣、闽清、漳平、武平、长泰、安溪、泰宁、宁化、诏安等15个县留种自给有余,全省紫云英种籽自给率达90%,创历史最高记录。
  (二)供应方式1965年,省人委决定,为支持社队自力更生发展种植绿肥,增辟农肥资源,对紫云英、苜蓿、苕子等绿肥种籽实行“贷种”办法。当年分配的种籽由国家贷给,翌年收种还给国家,以解决社队资金不足。每个生产队只贷一次,次年还种外,要留足种籽,不再贷给。贷种由各县农业部门提出需籽量计划,供销社免费供应,基层供销社(或分销处)直接和生产队订立贷种和还种合同。合同规定,当年贷出,翌年不能归还种籽的,还钱或还粮,紫云英种籽每0.5公斤收0.7元和原粮3.5公斤;苜蓿种籽每0.5公斤收0.4元和原粮1公斤;苕子种籽每0.5公斤收0.7元和原粮1公斤。这一年省贷种459.99万公斤(其中:紫云英种籽342.08万公斤,苕子种籽26.67万公斤,苜蓿种籽91.24万公斤)。省财政拨付贷种资金587.53万元,使1966年绿肥种植增到318万亩,比上年增加221万亩。
  1966年,由于大部分地区没有执行还种合同规定,贷出种籽大部没收回(到1970年结算,仅收回59.54万元),省人委决定从1966年起不再贷种。新调进紫云英种籽全部现金出售;库存的陈种,次年可以种的,就地削价供应,不作调剂调出。
  1969年,鉴于绿肥种植面积减少107万亩,为保粮食增产,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紫云英、苕子种籽无价赠送给社队种植。当年供销社共赠送种籽65万公斤,次年由省财政在各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支出中,专项追加40万元拨款,按各地上报赠送社队的种子数量和金额核实拨给,其中紫云英种籽39.44万公斤,金额34.21万元,苕子种籽6.23万公斤,金额5.79万元。
  从1970年开始,绿肥种籽作正常供应处理。1971~1974年的4年中,年销售量均超过500万公斤,为历史上最高时期;1975年到1979年保持年供应量300万公斤以上;1982年销售价放开后,销售骤减。1984年只销18.8万公斤,1990年恢复到1.44万公斤。
  1970~1990年的21年中,全省供销社共供应绿肥种籽5242万公斤(其中紫云英种籽4582万公斤,占87.4%)。
  (三)供应价格绿肥种籽按“不赔不赚,保本经营”的原则制订,实际上由于陈种削价,长期经营亏损。
  供销社从1965年经营伊始,就执行省人委《关于实行绿肥种籽“贷种”办法的紧急通知》,按免费办理原则,只计产地进货价,和到基层供应点的运杂费用(包括包装,损耗、保管、利息等实际成本),不加经营管理费、利润和手续费。
  1966年12月,省供销社决定从省外调进的种籽分运到县价款,运杂费用由省生产资料管理处代付,统一平衡计算进货价,使各地经营做到不赚不赔。
  1966~1968年,绿肥种籽(指新种)实行统一零售价格。苜蓿种籽每0.5公斤,0.4元;紫云英种籽每0.5公斤,0.7元,1969年降为0.6元,1971年调高为0.75元;苕子种籽每0.5公斤,由1965年的0.7元,1966年12月降为0.5元。
  1980年9月,省供销社规定:属省统一分配的紫云英种籽零售价按省统一价。各县自行向省外协作调进紫云英种籽,可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及费率制定零售价,保本经营。地方规定按统一零售价供应的,亏损部分哪一级决定,由哪一级负责。
  1982年后,省不再管理绿肥价格.由各地自行订价。
  对库存的绿肥陈种,按质论价进行削价销售。紫云英陈种,每0.5公斤1967年由原价0.7元削为0.5元,1969年削为0.45元,1971年削为0.3元。1973年规定,发芽率在70%以上的不低于0.5元,1979年调高为0.6元,1981年又削为0.3元。
  从1966年至1981年,共削价处理陈种1268万公斤,亏损总额达621万元,年均亏损40万元,其中最高的1981年积压处理98.9万公斤,损失82.7万元。
  二、商品杂肥
  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本省莆田县涵江镇道美商行就开始经营豆饼、花生饼等商品杂肥,行销莆田、仙游等地。尔后,多由私营杂货店经销骨头、饼肥、硫磺、农盐、〓渣等杂肥。
  1933年,闽西苏区消费合作社发动农民组织肥料购买合作社、石灰购买合作社,就地调剂和向外地购进牛骨、石灰、豆饼、花生饼等供应农民。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苏区消费合作社解散时止。
  50年代,本省化学肥料货源不足,各地供销社实行以农家肥为主,商品肥为辅的方针,挖掘地方肥源,组织经营商品杂肥有饼肥、石膏、硫磺、砒肥、骨肥、农盐、石灰、毛发渣及渔海杂肥等。1953年,全省供应45522吨。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全省商品杂肥供应量高达163145吨,为1953年供应量的3倍,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1952~1960年的9年中,共销售544818吨,年平均销量为60535吨,商品杂肥与化学肥料的销售比例是44:56,在农业用肥上居重要位置。
  1960年,畜牧业减产,屠宰量下降,骨头货减,石膏、硫磺统一分配量少,商品杂肥购销量下降。1963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商品杂肥货源增加,购销量回升。1963~1966年共销售268851吨,年均供应67225吨。1967~1970年年均供应为47400吨,比前4年减少30%。
  1971年后,发展多种经济作物和菌肥迫切需要饼肥,商品杂肥购销量回升。1971~1980年,全省销售799000吨,年均供应量79900吨,其中1975年供应量超10万吨。
  80年代后期,化肥增多,商品杂肥被化肥代替,购销锐减。1986年后,销售均徘徊在1万多吨,1990年只供应7659吨。
  本省供应的商品杂肥主要有饼肥、硫磺、石膏、骨肥、砒肥、毛发肥和农盐等。
  饼肥供应品种有豆饼、花生饼、菜子饼、桐子饼、桕子饼、掺子饼等,施用于茶、瓜、果等经济作物。
  豆饼:1954年以前,由全国总社分配,从辽宁、吉林等省调进。1954年后全国总社停止分配。各县改向湖南等省购进。
  1970年,省农资公司通过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从黑龙江省外贸公司拨给本省柑桔专用豆饼,分配各地(市)供应。
  花生饼:1955年以前,由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产区供销社收购拨给销区供应,1953~1955年收购50717吨,供应50031吨,1955年后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71年,为扩大烤烟种植面积,实行以化肥换购花生饼,等量互换,即以1公斤化肥,换1公斤花生饼,所换饼肥由省供销社统一分配。1974年,以化肥向生产队兑换花生饼的比率,改由各地粮食局研究确定。1978年,实行凡是农场、生产队多余部分饼肥需要对换化肥者,统一由供销社组织调剂,需肥者向当地农资部门提报要肥计划。对换标准改为:每吨碳酸氢铵换花生饼1.1吨、花生壳饼1.25吨,其他饼肥互换比例不得高于花生饼互换标准。
  桐子饼、桕子饼、掺子饼、茶子饼产于山区,由供销社经营,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就地供应。
  硫磺本省山区冷水田多,全省有50多个县有使用硫磺沾秧根的习惯,还供作石硫(石灰硫磺)合剂土农药,防治麦锈病,三明、南平两地区用的较广。
  1954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经理部开始组织经营硫磺业务,货源大部由全国总社和商业厅化工原料公司共同安排分配,不足部分向山西、河北、湖南、安徽、贵州、广等省采购。1954~1958年共调进硫磺3777吨。
  1960年,硫磺业务统一划归省农产品采购局农资系统经营,全省农业生产和榨糖、橡胶、炸药等工业需要硫磺,根据中央商业部分配计划统一安排调拨供应。1960~1962年全省硫磺购进1016吨,从省外调入2866吨,销售4585吨,其中1960年销售2401吨,为历史上最高的一年。
  1962年,农用硫磺由供销社农资系统负责购销。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计划,由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统一安排给各县,不足部分由各县自行采购。这种分配供应渠道一直延续到1979年止,年供应量在800~1000吨上下。
  1980年后,农用硫磺由各县农资公司,向当地化工公司进货安排给基层供销社供应。
  1956~1986年的31年间,全省供销社系统供应农用硫磺26216吨,年均供应量845吨。
  石膏本省南平地区的浦城、建瓯、建阳等县冷浸田、发僵田,要使用石膏改良碱土、防治发僵。
  1954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经理部开始经营石膏,直接与产地湖北省应城石膏公司订购,每年签订购货合同。从10月派员到武汉、应城矿区办理调运,至次年4月以前及时供应给生产队。
  1958年,全省大造土化肥,需要石膏做原料,工农业需要石膏增多,而应城石膏货源紧张,部分县供销社转到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采购黑石膏(羊脑膏),因质硬不能加工使用,1958~1960年3年中,共损失200多万元。
  1959年起,石膏货源统一由中央物资部建材公司安排,定点湖北省应城石膏矿拨供石膏,按中央分配给本省农用石青计划,由省物资厅建材公司与应城石膏矿签订合同,交省农资公司分配到县。
  70年代,蘑菇生产需要石膏原料激增,农用石膏供应再度紧张。1980年,省政府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决定:蘑菇使用石膏实行由省物资主管部门统一经营。有的地方当地供销社经销或代销。
  1981年起,农业生产需要白石膏省不再专项安排,.统一由各地(市)化工建材分公司、各县(市)物资局直接经营,基层供销社需要农用石膏向县物资部门进货。
  1956~1986年,全省供销社农用石膏销售82076吨,除间断7年外,年均3420吨,最高的1960年供应7827吨。
  骨肥本省山区地冷,土壤酸性缺磷,农民历来习惯使用骨头烧成灰粉沾秧根。
  1953年以来,各地供销社开始收购猪、牛、羊、马等畜骨头。同时向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河北等省畜牧区大批采购杂骨供应。
  1958年1月,省供销社提出加强杂骨收购和市场管理的三条办法,经省人委同意付诸实施。(1)杂骨原则上由供销社统一挂牌收购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检查管理,任何饮食行业和单位不得将杂骨售给非收购单位。(2)分散在民间的杂骨,组织小商贩扩大收购,给予手续费或差价。(3)杂骨价格因地区和流转方向不一,由各专区供销社统一厘订收购价。
  1963年,国务院经字708号通知规定:杂骨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提炼骨胶原料,提炼后由工厂供给骨粉肥料。当年,德化、永春两县农资公司还开办骨粉加工厂,每年加工骨粉300~500吨。
  1964年底,省人委决定,为严防牲畜口蹄疫传人本省,停止向外调进杂骨,以使用磷肥和骨粉代替。
  1976年,省供销社决定杂骨移由省日杂废旧物资公司经营管理。当地收购杂骨调给骨胶厂,需要以骨粉作农肥的,按供骨回给骨粉60%,杂骨上调返回骨粉实行补助氮肥。当年,福州、仙游、闽侯、惠安、平潭、东山、福清、漳州等县市上调杂骨286.2吨,补助省产氮肥114.5吨。随后仍继续执行此办法,没有上调的由各地自行安排供应补助肥。
  1987年后,由于改用化学磷肥,骨粉销量大减,自办工厂亦告停闭。
  砒肥建国前,本省古田、晋江、漳浦、屏南、莆田、仙游等县农民,在省内各地自行采挖粪砒、桶砒作为肥料用于农田。建国后有20多个县使用砒肥,属全国仅有使用砒肥习惯的县份。
  1954年开始,南安、漳浦、晋江、仙游等县供销社组织本县采砒农民,到上海郊县和苏北地区采挖坑砒和桶砒运回供应。
  1955年,省供销社统一组织采购调运砒肥经营业务,抽调晋江、南安、漳浦、仙游、古田等有使用砒肥的县供销社干部十几人,由省供销社驻沪小组管理,分别到江苏、湖北、河南等省,利用江苏采砒工人采挖。产品由驻沪小组与上海、武汉、苏北、新乡等地供销社废品收购站签订代收购合同,包收包购,质量验收调运工作由驻沪小组驻点人员自行办理。1956~1959年,由省供销社驻沪小组调进的砒肥共计11760吨,拨给各县供应。
  1960年,驻沪小组不再组织砒肥业务,改由各县自行组织采购。古田、屏南、仙游、周宁等县派人到山西、陕西、河南等省采挖收购,由于组织管理不完善,互相争夺货源,抬高价格,粪坑打破损坏不赔钱,渗假渗杂,违法乱纪,引起当地党政部门和群众的不满。1963年,国务院办公厅人访办将山西、河南省关于采砒违纪问题的人民来信转给福建省人委办公厅,交由省供销社处理。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于1964年3月派员到山西、河南向两省人委表示歉意,并停止挖采砒肥。
  1955~1962年,全省共供应砒肥25517吨。1963年后停止向省外购进,以化学肥料代替砒肥。
  农盐、毛发渣、石灰等商品杂肥由地方自产自销。以农盐作肥料的全省有22个县,古田、罗源、闽清等县施用最多。货源由基层供销社向当地盐业部门进货。同时规定应在变性变色后出售,严禁食用、防止中毒。毛发肥主要货源来自地方毛发渣收购,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上海等地签订购销合同,重点供应福州、漳州等地区,作为柑桔和烟草用肥。石灰主要自产自销。沿海地区用贝壳烧成壳灰,多由社队自办加工厂,加工后供应农用。在缺乏石灰的县,由供销社采购供应。
  商品杂肥价格:供销社经营的商品杂肥,从减轻农业生产成本出发,制定低价薄利的价格。
  1962年,机制骨粉、石膏、砒肥开始按进销差率作价。1964年,硫磺实行按进销差价计价。1965年重新制定作价办法。
  省管主要杂肥是石膏、硫磺、骨肥、砒肥4种,由省规定省、县(市)、基层供销社三级作价定率(栈租、利息、损耗、管理费、行政摊提、利润、税收等)。石膏20.4~21.4(省6,县基层社14.4~15.4),骨粉17.1(省站4.2,基社12.9),硫磺17.18(省站3.2,县基社13.28~13.98)。省供销社对下一级调拨价采取以进货成本及作价定率核定调拨价格。
  豆饼肥由省站调运到各县城关交货(福州、厦门在火车站交货),按进货价加运杂费订调拨价。
  砒肥:1955、1956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实行省站调拨价,制定从上海船运至福州、涵江、泉州3个口岸交货的不同调拨价。
  零售价格由县社制定,按省定调拨价格加上直接流通费用及县基作价定率拟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供销社经营石膏主要供应农业用肥的需要,比市场价格低。供应手工业作原料或市场上需要的,按当地国营公司销售价格执行,当地国营公司没有牌价的,根据国营公司二级站供应价,按国营公司作价办法拟定当地销售价格。
  豆饼肥零售价格,1955年开始按粮食部门规定销价执行。
  三、渔海肥
  本省沿海海岸线长,滩涂面积大,开发的渔海肥品种有乌〓、海捉、三角鱼和臭鱼烂虾等60多种,用于农作物.增产效果良好。
  1954年开始,龙海、漳浦、连江、罗源、长乐、福清、莆田等沿海县供销社组织经营少量乌〓、〓渣、鱼潞等海杂肥。
  1955年,在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交错并存时,闽侯、龙溪、福安专区沿海各地供销社发动农渔民捞集渔海肥,订出收购价,收购鱼咸、海哫、海虫等。当年,组织经营较好的连江敖江供销社与沿海壶江地区105个渔业互助组、8个渔业合作社,订立海肥包销合同。组织臭鱼烂虾(臭烂)、〓渣56.1万公斤,还帮助农民直接到渔区采购臭烂7.8万公斤,1956年达300万公斤。这一年,漳浦县收购乌埝144万公斤,除自给外尚可调出。
  1957年春,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把因地制宜施用农家肥料作为重要的增产措施。晋江专区沿海县供销社,相继开展采集虾蛄、海苔、海砒、海菜脯等海杂肥;福清县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在东张供销社大量收购蜓竹,调给沿海其他地区插竹育〓,扩大海肥资源。
  1958年,连江、霞浦、龙海、福鼎等县供销社组织力量,深入海岛渔区发动渔民群众,大量生产渔海肥,不到4个月,霞浦县组织海杂肥8100万公斤。福鼎县发动渔民4万多人,大小渔船825艘下海捞集海肥4100万公斤。连江县组织渔海肥1950万公斤。龙海县捞海蛰皮25万公斤,乌〓4.35万公斤,解决春耕农业生产肥料之不足。当年4月,省在连江、霞浦两县召开渔海肥专业观摩会议,推广连江、霞浦两县的做法:1.供销社在县人委海肥生产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按不同生产季节,制定产销计划,参与渔区社队安排计划,组织渔民打捞海肥。2.经营海肥实行产销挂勾,在生产季节前召开产销平衡会议,产销双方签订合同。在沿海建立海肥生产基地,在山区建立施用海肥试验田,山海协作,生产海肥需要的物资如木材、帆布、毛竹、苎麻、尼龙丝、桐油等,从山海协作中解决为主,辅以国家安排供应部分。3.收购价根据生产劳力报酬和肥效,以人粪为折算标准,参考当地类似品种的水产品收购价而定。销售价格按收购价加合理损耗和实际运杂费以不赔不赚的原则制定。
  为组织更多海肥支援山区用肥,1960年后,连江、漳浦、霞浦、福鼎、宁德、福安、莆田、云霄、东山、惠安等县先后都开展山海协作。按等价交换、互通有无原则,沿海地区把质量好、价值大、肥效高、便于装运的虾米糠、海虫干、乌〓、海〓、臭烂等渔海肥.由供销社收购,调运给山区,由山区供应船用的桐油、苎麻、黄麻、杂木、毛竹、木柴、红柴以及农渔具等支援沿海采集海杂肥。东山县由1960年靠海17个大队到1964年增加到51个大队,全县有87.7%大队投入海肥生产,海肥船原有36只增加到604只,4年共生产各种渔肥4050万公斤(不包括水产经营的臭鱼烂虾等),其中供销社组织调剂804万公斤。1964年,全县施用渔海肥的耕地面积有7.8万亩,占耕地86%,均获得增产。连江县1958~1964年,年均采集渔海肥均在5000万公斤,7年共采集30000多万公斤(其中通过供销社组织调剂5300万公斤),按肥效相当于人粪73900万公斤或化肥750万公斤的肥效,每年可解决全县五分之一的耕地施肥需要,生产采集品种由20种发展到60多种,全县有四分之三的大队,一半以上耕地施用海肥获得增产。这个县海肥生产持续到1977年,年均提供2300万公斤海肥。1964年7月,省供销社在连江县召开海肥产销工作现场会议,再次总结和推广连江、霞浦经验及东山县根据季节特点帮助社队搞综合生产,实行专业与突击,内海与外海,大宗与小宗,捕渔与采集,养殖与积捞,生产与销售相结合的做法。10月,省人委财办、农办联合批转供销社《关于推广连江县供销社组织海肥产销工作的经验》的报告,发给各沿海专、市、县人委财办、农办。全国供销总社将本省连江县供销社组织海杂肥产销经验,发给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辽宁等沿海省供销社,并提出组织海肥必须贯彻“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原则,不宜远地采购,长途调运。直到1978年,东山、漳浦、罗源、福鼎等沿海县供销社仍按这个办法促增海肥采集量,其中以东山、漳浦两县尤为见效。东山县从1971年开始,每年采集调剂量由1820万公斤增到1978年的3300万公斤。漳浦县1978年采集量突破6700万公斤,居全省之冠。连江县20年来年均采集量达2300万公斤。
  1981年后,由于渔海肥运输线长,售价昂贵,农民转用化学肥料,海肥组织调剂业务呈现停顿。
  四、城镇杂肥
  本省农民通常使用的城镇杂肥有粪便、垃圾、猪牛骨、毛发渣、酱觭渣、角粉和工业“三废”(废水、废渣、废气)等。
  建国前,城镇杂肥多由靠近城镇居住的农民自购、自运、自用,作为解决肥料来源的重要途径。
  建国初期,化肥供量不足,使用也不普遍,各地供销社在为农业生产服务中,贯彻“以农家肥为主,商品肥为辅”方针,挖掘地方肥源潜力,组织城镇杂肥下乡。由于城镇杂肥质粗•价低、量大、分散,为减轻农业成本,供销社根据不同品种,因地制宜,采取以组织调剂为主,少量经营为辅的做法,实行廉价收购供应。1952年开始,长乐、海澄(今龙海)、漳浦、永春、晋江、连城、沙县、三明、南安、闽侯、云霄、福州、厦门等13个县(市)供销社组织城镇的粪便、垃圾、猪粪等杂肥下乡。厦门市粪肥、垃圾由龙溪专区供销社与厦门市计委、卫生等部门商定分配龙海县80%,漳浦县官挦公社20%。当年,龙海县供销社从厦门组织人粪肥750万公斤。福州城市粪肥、垃圾分配给郊区、闽侯、长乐等郊县,由县供销社组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福州调运。各县城镇粪便由邻近生产单位就地挑运使用。
  1954年,供销社组织城镇杂肥下乡扩大到连江、罗源、将乐、建瓯、古田、平潭、永安、宁德、福鼎、霞浦、仙游、平和、诏安、龙岩、永定、邵武、德化等30多个县(市),当年以组织调剂的形式为主。1955年,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城镇杂肥的组织经营业务,由供销社控制和组织城镇圩集的人粪、垃圾、猪粪等肥料,实行组织分配和产销挂勾。这一年组织城肥下乡达8228万公斤,比1954年的2300万公斤增长2.6倍。
  1956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的需要,全国总社提出“坚决贯彻扩大肥源提高肥效的方针,积极改进化学肥料和杂肥的供应”。省供销社鉴于化肥货源有限,确定首先扩大利用地方肥源。当年仅福、厦、漳、泉4个市就采集人粪尿、垃圾、工厂下脚料、毛发渣等近4亿公斤,对弥补化肥不足起一定作用。上杭、建瓯、福安、长乐、罗源等地供销社,还生产推广“人造尿”、“颗粒肥”、“混合肥”等“土化肥”。
  1958年,贯彻“自力更生”的方针,就地取材,广辟地方肥料,县县办“两土厂”(土化肥、土农药),造土化肥,生产和使用一批颗粒肥、腐植酸肥、人造尿等,后因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都不佳,而陆续停办。福州、龙岩、龙溪、南平、福安、三明等地区各县(市)还发动群众吃肉留骨、杀禽留毛、卖肉剔骨,增加毛、骨肥货源,组织收购供应。龙海县以石码、角美、漳州、厦门为杂肥基地,组织调剂和供应各种杂肥4930万公斤,其中猪粪221.5万公斤,豆渣肥10.8万公斤,毛肥9.2万公斤,垃圾肥1028万公斤,人粪肥2142万公斤,提供生产土化肥原料。
  1963年开始,城市的供销社组织城镇杂肥的重点转人利用工业“三废”上。福州市供销社派员深入各工厂企业单位,调查工业“三废”,发掘出31种有肥效可供农田施用,年均产量约3500万公斤。当年,由市杂肥收购站、重点基层供销社和社队共同组织31人驻厂,组织“三废”下乡。采取由供销社组织、公社分配、厂队直接挂勾调运的办法,解决生产队的部分肥源。从1965年至1972年,共组织工业废渣(香花渣、〓渣、皮碎和牲畜废弃物等)5273万公斤,相当于人粪肥52700万公斤。1971年、1972年两年,共组织利用抗生素液、亚铁硫铵液、低度氨水等2925万公斤,相当于219万公斤化肥的肥效。全市郊区有17个公社33个生产队推广使用工业“三废”,至1978年,利用“三废”共3061万公斤。1980年开始,化肥供应数量增加,利用“三废”降到150万公斤。1981年后,供销社组织调剂城镇杂肥和工业“三废”肥基本上停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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