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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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10
颗粒名称: (三)价格
分类号: S14
页数: 2
页码: 169-1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化肥销售在1951年开始实行低价优惠政策,1953年对特定地区实行优待价,1965年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1978年后对磷肥实行统一零售价政策。1983年起对碳铵出厂价实行分级管理,进口计划外化肥按进价加费用作价。1984年计划外进口化肥订价下放给经营单位管理,实行哪一级生产(进口)哪一级订价,亏损由哪一级财政负责。1988年开始,除统配化肥用于供应粮肥挂钩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外,其他化肥零售价全面放开。
关键词: 福建省 化学肥料 销售

内容

本省化肥销售,从1951年开始实行低价优惠政策,供应价格采取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形式。
  1953年,对老区、贫困地区和粮产区供应化肥实行优待价,按调拨价减4%,相应降低零售价。1954年取消。
  1965年,省人委决定从3月5日起各种化肥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同年4月,对计划外组织货源,也按统一零售价供应,使边远地区的社队得到实惠。
  1978年12月,针对磷肥的两种零售价格,省供销社确定:向省外协作调进磷肥,其零售价按规定牌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自行订价,保持了统一零售价的政策。
  1983年起,对碳铵出厂价实行分级管理,省统配厂由省订价,非统配厂由地方订价。根据工商保本或微利的原则,核定厂销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全省城乡统一价。对进口计划外化肥,不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按进价加费用保本微利作价。销价以低于集市贸易价为原则,报当地物委同意后实施,自此化肥价格出现双轨制。
  1984年,执行省政府规定:将计划外进口化肥的订价极限下放给经营单位(省农资公司)管理,由经营单位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订价,报省物委备案。同年,省物委决定对地方生产及计划外进口化肥,实行哪一级生产(进口),哪一级订价,亏损由哪一级财政负责。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按出厂价(调拨价)加流通费用及合理利润计算销售价。对季节性销售的化肥,实行季节差价,差价水平按工农商三兼顾原则,上浮幅度不超10%,下浮不限,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
  1988年开始,除统配化肥用于供应粮肥挂钩,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外,其他化肥零售价全面放开,实行一地一县综合价。
  1950~1988年,化肥零售价进行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先高后低。1981年后趋高。化肥零售价格变动见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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