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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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07
颗粒名称: 三、销售
分类号: S14
页数: 4
页码: 167-170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化肥供应点的设置和演变,以及化肥供应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在供应点的设置方面,1965年开始供肥点不断扩大,1970年为了实现粮食自给,供肥点大量下伸,1978年后供肥点放在基层供销社,生产队到基层社取货。在供应政策方面,1951年开始有专项肥料贷款和肥料经营业务,1953年开始存实预购肥料并组织供销社与互助组签订合同,1981年改变过去只供集体的做法,实行对生产队、专业组、农业户或个人同等对待的供应原则。此外,还提到了为防止不正之风采取的措施,如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化肥凭证供应、专项用肥按计划指标直接兑现等。最后提到了对粮食挂钩肥料优先调拨和逐批公布的措施。
关键词: 福建省 化学肥料 销售

内容

(一)网点供销社组建初期,全省有770个化肥供应点设在基层社所在地的集镇上。随着化肥供应量的增多,供应点也不断扩大。
  1965年,根据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的通知,省供销社确定按能通车、通船、有仓储设施和经营能力的进行设点,取肥里程原则上生产队到供肥点应以当天可以往返,当年全省供肥点增到12000多个。为节约购肥劳力,减轻社队负担,对距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社队到指定供肥点购肥,实行超里程补贴办法:每超出一公里,每百公斤对于通马板车、独轮车、自行车的补贴0.04元,对于只能肩挑者补贴0.1元,由生产队具条,基层社垫付向县社报销。农忙季节,还设临时供肥点和沿途卸肥供应,方便社队购肥。
  1970年,本省提出要摘掉缺粮省的帽子,实现粮食自给,供肥点大量下伸,到1971年增加为4200个。1976年,提出“以队(大队)设点”,这虽方便社队购肥,但加重了国家负担。
  1978年,全国总社规定:“化肥供应点放在基层供销社,生产队到基层社取货,不宜下放农村双代店经营”,本省交通不便,要达到既方便群众节约劳力,减轻负担,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省供销社对供应网点的设置原则从国家集体兼顾出发,界定为:要有购销处;有公路能通汽车、水路能通船;有仓储设施;能整车、整船运输的。对于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社、队,到指定供肥点购肥,仍实行超里程补贴。
  1979年后,为适应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方便村民一家一户购肥,供肥点陆续下伸到较大村落的购销处。至1986年,全省设置供肥点共有5677个。
  (二)供应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决定拨出专项肥料贷款,由供销社办理肥料和经营业务。当年本省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供销社,省人民政府指定由福州市郊区、闽侯专区两处承办肥贷,以互助组员为对象。规定肥贷使用原则是包借包还,专款专用。一般在用肥季节贷款,夏、秋收偿还。承办肥贷的经营方式是:现销、赊销、贷放3种。
  1952年省供销社建立后,承担肥料贷款任务,组织经营化肥。同年10月,华东合作总社核拨给本省肥料贷款50万元,当年供应化肥36900吨。
  1953年,省供销社执行省委1952年确定的开展存实预购肥料500万元,组织各地供销社与互助组签订合同,存实品种有晚稻、花生、糖、笋干、香菇、莲子、玉扣纸、毛边纸等农副产品,由供销社供应所需的硫酸铵、豆饼、花生饼、硫磺、石裔等肥料。当年,在闽西北山区推广使用硫酸铵,化肥供应量突破5万吨。
  1954年,全国总社召开肥料工作座谈会,提出化肥实行有计划重点供应,与互助合作发展相适应,为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服务。据此,本省实行对国营地方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等优先供应,适当考虑对贫苦个体农民的供应,以促其提高参加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1962年后,为巩固集体经济,促进农业迅速恢复和发展,规定化肥集中使用,只供应集体经济单位。这一供应原则实行至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农村全面推行以承包到户为主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化肥供应办法也作相应改革。
  1981年,全国总社提出改变过去化肥只供集体,不供个人的做法,实行对生产队、专业组、农业户或个人同等对待的供应原则。1982年,供应量突破200万吨,比1978年增长83%。
  1983年起,为保证对农民供应化肥兑现,防止不正之风,避免发生违法截留和尅扣行为,对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化肥实行由收购部门开出的奖售化肥凭证供应;对专项用肥,按供应计划指标直接兑现到需肥单位;对农业基本用肥供应办法采取按签订购销合同,凭合同供应;按公社大队分配计划凭证供应;按分配表发票供应。
  1987年开始,对粮食挂钩肥料实行优先调拨,分批兑现给粮食合同定购户。为保证把化肥供应到农民手中,各基层供销社和供肥点实行凭证、凭票供应办法,增加透明度,把分配数量、供应时间、供应标准、供应价格和供应办法,逐批公布于众。1989年,对农资实行专营,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供应数量公开、品种质量公开、供应时间公开、供应办法公开、供应价格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省供应的化肥品种,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和提高使用效果出发,不断调整氮、磷、钾肥的品种结构,改善土壤“三要素”的比例。
  1950年开始,以供应进口的硫酸铵为主,数量少、品种单调。到1953年全面推广时,年供应量也仅有51916吨。70年代,为减少国家外汇支出,大量推广使用省内生产的碳酸氢铵肥,从1974年开始,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帮助社队开展科学用肥,推广氮肥深层施肥和球肥深施,减少使用时发生挥发、流失造成的浪费。至1988年,供应的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等氮肥品种,最高年销售量达1887283吨,按全省耕地面积计算,亩均施用氮肥101.53公斤。
  本省土壤普遍缺磷,尤其是山区的红土壤地区缺磷严重。针对这种状况,1954年开始试验供应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水稻增产效果较好,当年供应285吨。1965年大量推广,销量增至199232吨,比1954年增长近700倍。1978年后,磷肥被作为山区增产的当家品种进行普及,供应不断扩大,1989年销售量最高达620897吨,按耕地面积亩均33.4公斤。
  1954年,配合农业部门在三明地区试验推广钾肥,当年供应652吨。1967年,在全省大部份地区推广,年销量增至4298吨。1981年,在磷肥普及供应的基础上,钾肥作为改善土壤“三要素”的重点品种推广供应。当年,农业部门进行测土施肥,供销社开展因土供肥,促进钾肥的供应。1982年.钾肥销量增至63920吨。最高的1990年销售量达133165吨,按耕地面积亩均施用钾肥7公斤。
  1965年,本省进一步贯彻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的综合经营方针.发展农村多种经营,供销社开始供应氮磷钾复合肥,主要施用于果、茶、烟等经济作物,当年销售量278吨。此后,复合肥受到欢迎,销量不断扩大,但因进口需用外汇受到制约,最高的1990年销量达226244吨,按耕地面积亩均供应12.2公斤。
  (三)价格本省化肥销售,从1951年开始实行低价优惠政策,供应价格采取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形式。
  1953年,对老区、贫困地区和粮产区供应化肥实行优待价,按调拨价减4%,相应降低零售价。1954年取消。
  1965年,省人委决定从3月5日起各种化肥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同年4月,对计划外组织货源,也按统一零售价供应,使边远地区的社队得到实惠。
  1978年12月,针对磷肥的两种零售价格,省供销社确定:向省外协作调进磷肥,其零售价按规定牌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自行订价,保持了统一零售价的政策。
  1983年起,对碳铵出厂价实行分级管理,省统配厂由省订价,非统配厂由地方订价。根据工商保本或微利的原则,核定厂销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全省城乡统一价。对进口计划外化肥,不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按进价加费用保本微利作价。销价以低于集市贸易价为原则,报当地物委同意后实施,自此化肥价格出现双轨制。
  1984年,执行省政府规定:将计划外进口化肥的订价极限下放给经营单位(省农资公司)管理,由经营单位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订价,报省物委备案。同年,省物委决定对地方生产及计划外进口化肥,实行哪一级生产(进口),哪一级订价,亏损由哪一级财政负责。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按出厂价(调拨价)加流通费用及合理利润计算销售价。对季节性销售的化肥,实行季节差价,差价水平按工农商三兼顾原则,上浮幅度不超10%,下浮不限,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
  1988年开始,除统配化肥用于供应粮肥挂钩,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外,其他化肥零售价全面放开,实行一地一县综合价。
  1950~1988年,化肥零售价进行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先高后低。1981年后趋高。化肥零售价格变动见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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