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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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904
颗粒名称: 二、分配
分类号: S14
页数: 3
页码: 165-1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1981年前统一进口化肥,主要品种是尿素,其他少量品种包括硫酸铵、钾肥和复合肥。从1950年的2717吨到1970年的3万吨,再到1971年至1980年的年均13万吨,进口量逐渐增加。1981年至1982年,本省开始自营进口化肥,由马尾和厦门港负责进口,并由省财政承担亏损。然而,从1983年开始,地、县财政开始负责进口化肥的亏损,这期间的年均进口量保持在27万吨左右,到1990年进口量更是高达56.9万吨。
关键词: 福建省 化学肥料 分配

内容

(一)项目1953年开始,本省对化肥实行计划分配,其分配原则是根据全国总社确定的要为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服务,发展农业生产。分配使用的项目,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收购农副产品的需要,有农业生产用肥,各种奖励和专项用肥(如农场用肥、救灾等)。
  1955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计划和耕地面积,按不同地区、不同用肥季节,进行分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1957年,改为以粮食作物为主,照顾经济作物,由省分配到县,基层以农业集体单位为基本分配单位。
  1961年,省委、省人委决定实行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主要是用粮食进行奖售。1962年,由于粮食生产和供应较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改奖售粮食为奖售化肥,由供销社组织化肥兑现。奖售对象为社队集体和国营农场投售生产的农副产品。当年,收购农副产品实行奖售化肥的品种有烤烟、晒烟、黄麻、苎麻、龙舌兰麻、草席等6种,以及外贸部门主管委托供销社代购的柑桔、龙眼、笋干等7种。随后还增加毛竹、篙竹、土纸、棕片、桐油、生漆等收购奖售肥。自此,化肥分配办法改为:一般用肥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肥相结合的原则。
  1964年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的品种和标准逐步缩小和降低。1969年,改奖售化肥为经济作物用肥和专项肥纳入计划分配。1970年,省革委会以批判“物质刺激”为由,决定自10月1日起取消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1973年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又恢复奖售办法,当年列人奖售的农副产品共66个品种,同时扩大化肥奖售范围,由于调进尿素数量与兑现量差额巨大,省商业局决定用化肥奖售的品种改为尿素70%,省产碳酸氢铵30%,缓和供销矛盾。至1982年,用于奖售的化肥猛增至34万吨,加大了化肥供应压力,造成每年都有5~6万吨奖售肥不能兑现。1984年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奖售化肥的品种缩小为粮、油、糖、烟、麻、茶、毛竹、土纸等14种,以增加粮食生产的一般用肥。
  1985年,统配化肥基本维持农业生产面积肥(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重点保证粮、油、糖、烟的奖售用肥,统筹安排各专项用肥(含农场、水产养殖、花卉、城市园林、蔬菜、中药材、良种、救灾、科研、林业育苗及农产品产量调查等)。
  1987年,省政府增设商品粮基地县补助肥、冬种肥、大豆玉米生产肥、扶贫生产肥等政策性用肥,把化肥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上。奖售用肥范围缩小到主要兑现粮食挂钩肥和油料上。省定挂钩标准为:每50公斤原粮,供应平价优质肥7.5公斤。1988年,政策性用肥达41万吨,占化肥统配货源的75%,比1986年提高25个百分点。
  从1989年开始,统配化肥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保证政策性用肥的兑现。专项用肥保证蔬菜、中药材及四大农场(部队、华侨、劳改、民政)所需,其余经济作物用肥全部取消。
  (二)调拨本省化肥调拨执行全国总社的规定,采取“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集中平衡,分头执行”的办法,坚持“先远后近,先急后缓,均衡发运,不误农时”的原则。
  50~60年代,国家分配给本省的进口化肥、磷肥,均由上海港转运到本省各港口,再分别运抵各供肥点或县农资公司仓库,这样运输路线长,中转环节多,流通费用大。1964年开始,为节约流通费用,降低商品损耗,加速化肥调运,实行就码头、就厂、就船、就火车站直拨到供肥点和沿途卸货,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进出仓和迂回倒流运输。同时,协助各地建立氨水贮存池,配备槽车,组织调运,以保障不误农时季节。
  为调动边远地区的经营积极性,从1963年开始,对统一分配的化肥实行送货制,运到县城关的费用由省统一负担。以国家规定的城乡统一零售价,倒扣经营费率(损耗、利息、经营管理费、利润),县、基两级定为11.9%。1965年,省外调入的调整为8.23%,省内生产的过磷酸钙、碳铵定为9.23%,并补贴运送至基层供销社的运杂费用,核定各级调拨价(1967年实行免征零售税,省外调入定率调整为5.2%,省内生产定率调整为6.2%)。
  1965年,根据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的通知》,本省在长乐、晋江等地按照经济区划组织商品流通,砍掉不必要的经营环节。二级站所在地附近的基层社,能够向二级站进货的,由二级站直接经营,砍掉县的经营环节;生产队能够向县进货的由县经营,砍掉基层社经营环节。全省实行砍环节的有晋江等28个县。1975~1976年,恢复县经营环节的有南平等6个县,至1990年,砍环节的县有晋江等22个县(市)。
  1967年,化肥实行从交货地点至城关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补贴办法,国家分配和地方进口的化肥,在口岸火车车厢或轮船货舱交货。省产化肥在工厂仓库交货。交货点到城关的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的定额补贴,均由省统一负担。
  1971年以前,全国总社对本省化肥调拨价格是按零售价倒扣分品种核定费用计算,实行全年一个调拨价。1971年开始,改为不分品种按综合费率20%。倒扣计算调拨价格,自1983年7月起,本省综合费率调整为19%。同年11月,氮磷钾、复合肥、氮磷复合肥、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6种化肥调整为16%,其他不变。1984年实行调拨价,不再采用费率倒扣。
  1973年起,国家分配给本省的进口化肥和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由福州、厦门农资站经营,由马尾港和厦门港,少量由三都港、湄州湾和后堵港转运到各供肥点。1974年开始承担国家分配给江西省的进口化肥转运。1978年改由上海化肥站福建办事处接卸调运。
  1974年,调整不合理化肥运输路线121条,缩短里程127000公里,节约运输费用21万元,“四就”直拨21万吨,节约费用49万元。
  1977年1月起,省产固体化肥对铁路沿线的南平等22个县实行送货制。
  1981年,按实行经济区组织商品流通,跨区、跨县直接调拨,计划分配到地(市),由地(市)分配到县,化肥直运到点,达到节约费用和运力。当年,为发挥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的经营积极性,对地方生产化肥,县、基两级经营费率由1967年6.2%调整为7.5%;站、基两级经营的,按县、基费率中给县1.2%手续费,余为基层经营费率。
  1983年,省供销社决定从10月1日起把四项费率合并为综合费率,为弥补由于周转慢,增加利息开支,对国家和地方进口的化肥县基综合费率,由5.2%调整为6.5%,提高1.3%,基层供销社不少于1%,县公司不大于0.3%,农资站承担三级批发业务的,所增加的1.3%综合费率全部给基层供销社,农资站综合费率2%不作调整。
  1984年底,实行省物委的规定省统配化肥采取送货制。其他品种通过二级站调拨的,一律改为提货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调拨价格。
  1987年,地产化肥综合费率放给各地(市)县管理。省外购进(含进口)的,仍由省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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