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化学肥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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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化学肥料
分类号: S14
页数: 12
页码: 163-174
摘要: 本文章介绍了建国前,本省沿海各县私营杂货商少量经营硫酸铵,品种和数量都很少。建国后,供销社开始经营化肥,化肥供应量逐年提高,经营品类也增加了磷肥、钾肥和复合肥。1989年1月起,化肥实行由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单位专营。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生产 资料经营 化学肥料

内容

建国前,本省沿海各县私营杂货商有少量经营硫酸铵。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莆田县涵江镇道美商行就经营进口肥田粉(硫酸铵)。民国26.年(1937)国民政府在建阳县发放肥田粉贷款。民国36年(1947)林森(现闽侯)、晋江、仙游、诏安、漳浦、建瓯、长乐、福清、霞浦等县合作社联合社和保农业生产合作社,曾供应联合国救济总署通过中国农民银行用救济款购进的硫酸铵、硝酸铵、过磷酸钙,分配给社员。但品种、数量都很少。
  建国后,1950年供销社在组建中就开始经销化肥。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办理肥料贷款和经营化肥业务。1989年1月起,按国务院决定化肥实行由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单位专营。40年中,化肥供应量由1950年的6800多吨提高到1989年的270万吨,创历史销售记录。经营品类,从氮肥始,后增有磷肥、钾肥及含氮磷钾三元素的复合肥。
  一、货源
  (一)省外调进1951年开始,全国总社分配调给本省的化肥以氮肥为主。1954年后,为改良土壤结构需要,相继增加调进磷肥、钾肥和复合肥。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阶段,分配调进量增至118479吨。1958年后,国家进口化肥锐减,每年调进量均在70000吨左右,1963年分配调进量恢复到1956年水平。1980年近50万吨,1989年国家分配量高达57万吨。国家分配调进化肥情况见下表:
  为改变土壤严重缺磷状况,1961年后,省供销社开始组织向省外协作调进少量磷肥,但满足不了需要。
  1978年,省政府决定统一对外协作磷肥,由省供销社承办。省供销社在省农资公司设磷肥协作办公室,负责个体管理,组织工作以地区为主,安排各县对外协作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协作调进磷肥的交换物资是以等内木材、等外木材、毛竹、杂木棍、杉木尾、小方料、旧房料等为主,或用食糖、食品、干货一类,均是当时紧俏商品,代价很高。协作地区跨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广西、贵州、四川等10多省。由于运距长、费用高,进货成本超过省统—零售价格,经营发生亏损。1979年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委统一安排对外协作的,其亏损由省财政核定数量、定额补贴。从1979年至1982年的4年中,共协作调进磷肥106.8万吨,年均26.7万吨,补贴金额达5603万元,吨均补贴52.46元。
  1983年,省政府决定协作磷肥亏损省财政不再拨补后,省供销社不再统一组织协作,而由各地农资部门自行办理对省外协作,按进货价加费用保本供应,不承担亏损。地、县协作磷肥,那一级决定,由那一级财政负责亏损补贴。至1986年协作业务基本结束。
  (二)省内购进50年代后期,省政府决定在省内建化肥厂,提供化肥货源。1959年,供销社组织人员在平和县建土化肥厂,生产钙镁磷肥,为本省首家磷肥厂。同年•永春氮肥厂开始供应碳酸氢铵。至1990年,全省有氮肥厂40家,年提供收购各类氮肥110万吨;有磷肥厂18家,年提供收购各类磷肥50万吨。
  1963年开始,本省地方生产化肥产品由各级供销社统一收购,纳入计委统配指标。1984年开始,三明化工厂生产的尿素,实行省统配。省产其他品种化肥由供销社按“以需定产”原则,与工业生产部门签订产销合同,超产部份由工厂自销。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化肥厂派有驻厂人员,进行支工促产,了解生产状况和质量把关。
  (三)地方进口本省地方进口的化肥货源,1981年前统一由外贸部向国外订货,经全国总社调拨。地方外汇进口的品种以尿素为主,少量进口硫酸铵、钾肥、复合肥。1950年进口量为2717吨,1970年为3万吨,1971~1980年年均进口量为13万吨。
  1981~1982年,用地方外汇向国外进口的化肥,改为本省自营,由马尾、厦门港进口,福州、厦门农资调拨站负责分运各地,亏损由省财政负责。1983年开始,地、县用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的亏损、改由地、县财政负责。1981年~1990年,年均进口量27万吨,其中1990年进口量高达56.9万吨。
  二、分配
  (一)项目1953年开始,本省对化肥实行计划分配,其分配原则是根据全国总社确定的要为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服务,发展农业生产。分配使用的项目,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收购农副产品的需要,有农业生产用肥,各种奖励和专项用肥(如农场用肥、救灾等)。
  1955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计划和耕地面积,按不同地区、不同用肥季节,进行分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1957年,改为以粮食作物为主,照顾经济作物,由省分配到县,基层以农业集体单位为基本分配单位。
  1961年,省委、省人委决定实行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主要是用粮食进行奖售。1962年,由于粮食生产和供应较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改奖售粮食为奖售化肥,由供销社组织化肥兑现。奖售对象为社队集体和国营农场投售生产的农副产品。当年,收购农副产品实行奖售化肥的品种有烤烟、晒烟、黄麻、苎麻、龙舌兰麻、草席等6种,以及外贸部门主管委托供销社代购的柑桔、龙眼、笋干等7种。随后还增加毛竹、篙竹、土纸、棕片、桐油、生漆等收购奖售肥。自此,化肥分配办法改为:一般用肥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肥相结合的原则。
  1964年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的品种和标准逐步缩小和降低。1969年,改奖售化肥为经济作物用肥和专项肥纳入计划分配。1970年,省革委会以批判“物质刺激”为由,决定自10月1日起取消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1973年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又恢复奖售办法,当年列人奖售的农副产品共66个品种,同时扩大化肥奖售范围,由于调进尿素数量与兑现量差额巨大,省商业局决定用化肥奖售的品种改为尿素70%,省产碳酸氢铵30%,缓和供销矛盾。至1982年,用于奖售的化肥猛增至34万吨,加大了化肥供应压力,造成每年都有5~6万吨奖售肥不能兑现。1984年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奖售化肥的品种缩小为粮、油、糖、烟、麻、茶、毛竹、土纸等14种,以增加粮食生产的一般用肥。
  1985年,统配化肥基本维持农业生产面积肥(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重点保证粮、油、糖、烟的奖售用肥,统筹安排各专项用肥(含农场、水产养殖、花卉、城市园林、蔬菜、中药材、良种、救灾、科研、林业育苗及农产品产量调查等)。
  1987年,省政府增设商品粮基地县补助肥、冬种肥、大豆玉米生产肥、扶贫生产肥等政策性用肥,把化肥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上。奖售用肥范围缩小到主要兑现粮食挂钩肥和油料上。省定挂钩标准为:每50公斤原粮,供应平价优质肥7.5公斤。1988年,政策性用肥达41万吨,占化肥统配货源的75%,比1986年提高25个百分点。
  从1989年开始,统配化肥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保证政策性用肥的兑现。专项用肥保证蔬菜、中药材及四大农场(部队、华侨、劳改、民政)所需,其余经济作物用肥全部取消。
  (二)调拨本省化肥调拨执行全国总社的规定,采取“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集中平衡,分头执行”的办法,坚持“先远后近,先急后缓,均衡发运,不误农时”的原则。
  50~60年代,国家分配给本省的进口化肥、磷肥,均由上海港转运到本省各港口,再分别运抵各供肥点或县农资公司仓库,这样运输路线长,中转环节多,流通费用大。1964年开始,为节约流通费用,降低商品损耗,加速化肥调运,实行就码头、就厂、就船、就火车站直拨到供肥点和沿途卸货,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进出仓和迂回倒流运输。同时,协助各地建立氨水贮存池,配备槽车,组织调运,以保障不误农时季节。
  为调动边远地区的经营积极性,从1963年开始,对统一分配的化肥实行送货制,运到县城关的费用由省统一负担。以国家规定的城乡统一零售价,倒扣经营费率(损耗、利息、经营管理费、利润),县、基两级定为11.9%。1965年,省外调入的调整为8.23%,省内生产的过磷酸钙、碳铵定为9.23%,并补贴运送至基层供销社的运杂费用,核定各级调拨价(1967年实行免征零售税,省外调入定率调整为5.2%,省内生产定率调整为6.2%)。
  1965年,根据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的通知》,本省在长乐、晋江等地按照经济区划组织商品流通,砍掉不必要的经营环节。二级站所在地附近的基层社,能够向二级站进货的,由二级站直接经营,砍掉县的经营环节;生产队能够向县进货的由县经营,砍掉基层社经营环节。全省实行砍环节的有晋江等28个县。1975~1976年,恢复县经营环节的有南平等6个县,至1990年,砍环节的县有晋江等22个县(市)。
  1967年,化肥实行从交货地点至城关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补贴办法,国家分配和地方进口的化肥,在口岸火车车厢或轮船货舱交货。省产化肥在工厂仓库交货。交货点到城关的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的定额补贴,均由省统一负担。
  1971年以前,全国总社对本省化肥调拨价格是按零售价倒扣分品种核定费用计算,实行全年一个调拨价。1971年开始,改为不分品种按综合费率20%。倒扣计算调拨价格,自1983年7月起,本省综合费率调整为19%。同年11月,氮磷钾、复合肥、氮磷复合肥、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6种化肥调整为16%,其他不变。1984年实行调拨价,不再采用费率倒扣。
  1973年起,国家分配给本省的进口化肥和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由福州、厦门农资站经营,由马尾港和厦门港,少量由三都港、湄州湾和后堵港转运到各供肥点。1974年开始承担国家分配给江西省的进口化肥转运。1978年改由上海化肥站福建办事处接卸调运。
  1974年,调整不合理化肥运输路线121条,缩短里程127000公里,节约运输费用21万元,“四就”直拨21万吨,节约费用49万元。
  1977年1月起,省产固体化肥对铁路沿线的南平等22个县实行送货制。
  1981年,按实行经济区组织商品流通,跨区、跨县直接调拨,计划分配到地(市),由地(市)分配到县,化肥直运到点,达到节约费用和运力。当年,为发挥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的经营积极性,对地方生产化肥,县、基两级经营费率由1967年6.2%调整为7.5%;站、基两级经营的,按县、基费率中给县1.2%手续费,余为基层经营费率。
  1983年,省供销社决定从10月1日起把四项费率合并为综合费率,为弥补由于周转慢,增加利息开支,对国家和地方进口的化肥县基综合费率,由5.2%调整为6.5%,提高1.3%,基层供销社不少于1%,县公司不大于0.3%,农资站承担三级批发业务的,所增加的1.3%综合费率全部给基层供销社,农资站综合费率2%不作调整。
  1984年底,实行省物委的规定省统配化肥采取送货制。其他品种通过二级站调拨的,一律改为提货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调拨价格。
  1987年,地产化肥综合费率放给各地(市)县管理。省外购进(含进口)的,仍由省管理。
  三、销售
  (一)网点供销社组建初期,全省有770个化肥供应点设在基层社所在地的集镇上。随着化肥供应量的增多,供应点也不断扩大。
  1965年,根据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的通知,省供销社确定按能通车、通船、有仓储设施和经营能力的进行设点,取肥里程原则上生产队到供肥点应以当天可以往返,当年全省供肥点增到12000多个。为节约购肥劳力,减轻社队负担,对距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社队到指定供肥点购肥,实行超里程补贴办法:每超出一公里,每百公斤对于通马板车、独轮车、自行车的补贴0.04元,对于只能肩挑者补贴0.1元,由生产队具条,基层社垫付向县社报销。农忙季节,还设临时供肥点和沿途卸肥供应,方便社队购肥。
  1970年,本省提出要摘掉缺粮省的帽子,实现粮食自给,供肥点大量下伸,到1971年增加为4200个。1976年,提出“以队(大队)设点”,这虽方便社队购肥,但加重了国家负担。
  1978年,全国总社规定:“化肥供应点放在基层供销社,生产队到基层社取货,不宜下放农村双代店经营”,本省交通不便,要达到既方便群众节约劳力,减轻负担,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省供销社对供应网点的设置原则从国家集体兼顾出发,界定为:要有购销处;有公路能通汽车、水路能通船;有仓储设施;能整车、整船运输的。对于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社、队,到指定供肥点购肥,仍实行超里程补贴。
  1979年后,为适应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方便村民一家一户购肥,供肥点陆续下伸到较大村落的购销处。至1986年,全省设置供肥点共有5677个。
  (二)供应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决定拨出专项肥料贷款,由供销社办理肥料和经营业务。当年本省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供销社,省人民政府指定由福州市郊区、闽侯专区两处承办肥贷,以互助组员为对象。规定肥贷使用原则是包借包还,专款专用。一般在用肥季节贷款,夏、秋收偿还。承办肥贷的经营方式是:现销、赊销、贷放3种。
  1952年省供销社建立后,承担肥料贷款任务,组织经营化肥。同年10月,华东合作总社核拨给本省肥料贷款50万元,当年供应化肥36900吨。
  1953年,省供销社执行省委1952年确定的开展存实预购肥料500万元,组织各地供销社与互助组签订合同,存实品种有晚稻、花生、糖、笋干、香菇、莲子、玉扣纸、毛边纸等农副产品,由供销社供应所需的硫酸铵、豆饼、花生饼、硫磺、石裔等肥料。当年,在闽西北山区推广使用硫酸铵,化肥供应量突破5万吨。
  1954年,全国总社召开肥料工作座谈会,提出化肥实行有计划重点供应,与互助合作发展相适应,为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服务。据此,本省实行对国营地方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等优先供应,适当考虑对贫苦个体农民的供应,以促其提高参加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1962年后,为巩固集体经济,促进农业迅速恢复和发展,规定化肥集中使用,只供应集体经济单位。这一供应原则实行至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农村全面推行以承包到户为主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化肥供应办法也作相应改革。
  1981年,全国总社提出改变过去化肥只供集体,不供个人的做法,实行对生产队、专业组、农业户或个人同等对待的供应原则。1982年,供应量突破200万吨,比1978年增长83%。
  1983年起,为保证对农民供应化肥兑现,防止不正之风,避免发生违法截留和尅扣行为,对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化肥实行由收购部门开出的奖售化肥凭证供应;对专项用肥,按供应计划指标直接兑现到需肥单位;对农业基本用肥供应办法采取按签订购销合同,凭合同供应;按公社大队分配计划凭证供应;按分配表发票供应。
  1987年开始,对粮食挂钩肥料实行优先调拨,分批兑现给粮食合同定购户。为保证把化肥供应到农民手中,各基层供销社和供肥点实行凭证、凭票供应办法,增加透明度,把分配数量、供应时间、供应标准、供应价格和供应办法,逐批公布于众。1989年,对农资实行专营,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供应数量公开、品种质量公开、供应时间公开、供应办法公开、供应价格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省供应的化肥品种,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和提高使用效果出发,不断调整氮、磷、钾肥的品种结构,改善土壤“三要素”的比例。
  1950年开始,以供应进口的硫酸铵为主,数量少、品种单调。到1953年全面推广时,年供应量也仅有51916吨。70年代,为减少国家外汇支出,大量推广使用省内生产的碳酸氢铵肥,从1974年开始,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帮助社队开展科学用肥,推广氮肥深层施肥和球肥深施,减少使用时发生挥发、流失造成的浪费。至1988年,供应的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等氮肥品种,最高年销售量达1887283吨,按全省耕地面积计算,亩均施用氮肥101.53公斤。
  本省土壤普遍缺磷,尤其是山区的红土壤地区缺磷严重。针对这种状况,1954年开始试验供应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水稻增产效果较好,当年供应285吨。1965年大量推广,销量增至199232吨,比1954年增长近700倍。1978年后,磷肥被作为山区增产的当家品种进行普及,供应不断扩大,1989年销售量最高达620897吨,按耕地面积亩均33.4公斤。
  1954年,配合农业部门在三明地区试验推广钾肥,当年供应652吨。1967年,在全省大部份地区推广,年销量增至4298吨。1981年,在磷肥普及供应的基础上,钾肥作为改善土壤“三要素”的重点品种推广供应。当年,农业部门进行测土施肥,供销社开展因土供肥,促进钾肥的供应。1982年.钾肥销量增至63920吨。最高的1990年销售量达133165吨,按耕地面积亩均施用钾肥7公斤。
  1965年,本省进一步贯彻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的综合经营方针.发展农村多种经营,供销社开始供应氮磷钾复合肥,主要施用于果、茶、烟等经济作物,当年销售量278吨。此后,复合肥受到欢迎,销量不断扩大,但因进口需用外汇受到制约,最高的1990年销量达226244吨,按耕地面积亩均供应12.2公斤。
  (三)价格本省化肥销售,从1951年开始实行低价优惠政策,供应价格采取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形式。
  1953年,对老区、贫困地区和粮产区供应化肥实行优待价,按调拨价减4%,相应降低零售价。1954年取消。
  1965年,省人委决定从3月5日起各种化肥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同年4月,对计划外组织货源,也按统一零售价供应,使边远地区的社队得到实惠。
  1978年12月,针对磷肥的两种零售价格,省供销社确定:向省外协作调进磷肥,其零售价按规定牌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自行订价,保持了统一零售价的政策。
  1983年起,对碳铵出厂价实行分级管理,省统配厂由省订价,非统配厂由地方订价。根据工商保本或微利的原则,核定厂销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全省城乡统一价。对进口计划外化肥,不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按进价加费用保本微利作价。销价以低于集市贸易价为原则,报当地物委同意后实施,自此化肥价格出现双轨制。
  1984年,执行省政府规定:将计划外进口化肥的订价极限下放给经营单位(省农资公司)管理,由经营单位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订价,报省物委备案。同年,省物委决定对地方生产及计划外进口化肥,实行哪一级生产(进口),哪一级订价,亏损由哪一级财政负责。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按出厂价(调拨价)加流通费用及合理利润计算销售价。对季节性销售的化肥,实行季节差价,差价水平按工农商三兼顾原则,上浮幅度不超10%,下浮不限,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
  1988年开始,除统配化肥用于供应粮肥挂钩,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外,其他化肥零售价全面放开,实行一地一县综合价。
  1950~1988年,化肥零售价进行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先高后低。1981年后趋高。化肥零售价格变动见下表:
  四、储备
  (一)冬储1964年,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调运和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次年春夏供应不违农时,实行化肥冬季储备,旺季销售。当年底,冬储量73500吨,占次年供应量的17%,储备量偏少。
  1973年,<省农资公司为了调动基层储肥的积极性,对翌年销售,提前拨给基层供销社的化肥实行冬储利息补贴,从预拨日起至当年年底止,由县农资公司负责补给基层供销社一至二个月的储备利息负担,当年,年底储备量为24万吨,占次年供应量的36%。
  1979年,改利息补贴为费用补贴,补贴品种定为提前预拨的碳酸氢铵。补贴时间改为当年的11月至翌年2月,补贴金额在11月调拨的,每吨补给4元,然后逐月每吨递减1元。提前预拨付给的费用补贴额,实行那一级经营由那一级付给补贴。
  1980年,省供销社决定对提前预拨的化肥费用补贴品种增加国产的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补贴金额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在11月调拨的每吨补给6元,然后逐月递减1.5元,补贴至翌年2月止。
  1984年10月开始,取消冬季储备费用补贴改为实行季节调拨价,执行时间定为每年10月至翌年2月,品种定为进口化肥尿素、硫酸铵、复合肥、磷酸二胺、氯化钾、硫酸钾、三料过磷酸钙及国产碳酸氢铵、过磷酸钙。
  (二)保管1971年,省供销社提出做好化肥仓库保管工作,减少化肥破包、挥发等损失。龙海县浮宫供销社化肥仓库率先摸索创造一套把好进、调、存三关的办法,化肥仓耗大大降低,1974年降为0.18%。具体采取以下措施:化肥进仓时,逐件点仓,逐仓过磅,记商品数量帐;出仓调拨时,采取先单后货,出仓供应采取先收款后付货,当场点交;库存化肥半年盘点一次,年终由县农资公司派员清点结算,这样实现仓库无破包、无散肥、无差错,碳酸氢铵损耗率由1970年3%降为0.18%。
  1974年,本省开始推广“浮宫经验”。同年1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会议上,向全国供销系统推广破包不进仓,出仓无破包,零散要密封,商品保管养护科学化的“浮宫经验”。
  1978年,“浮宫经验”普遍推开,仙游县郊尾供销社肥料仓库、龙海县步文供销社肥料仓库等,碳酸氢铵的仓储损耗率普遍降低到1%以下,比定额损耗3%减少2个百分点以上。
  1979年,由省农资公司配合省中心检验所、省化肥工业公司和皮塑公司共同研究,将碳铵包装袋由原单层薄膜袋包装,改为外用编织袋内套聚乙烯包装袋,使之不易挥发,便于运储,破包率由58%降为7.9%,途耗率从1.74%降为0.99%,一年减少碳铵损失1万多吨,价值200万元左右。
  历年化肥购进、销售、省外调进、国外进口情况见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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