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农业生产资料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98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农业生产资料经营
分类号: S667.1
页数: 56
页码: 163-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建国前,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由农民自制并在集市上销售少量肥料和农具。建国后,供销社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渠道,提供肥料、农药、耕具、种子和耕畜等,零售和技术服务网点遍及各乡镇村落,到1990年零售额达14.6亿元,是1952年的210多倍,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生产 资料经营

内容

建国前,本省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农民自制、自产、自用,间以商人开店销售少量肥料和中小农具,余缺调剂的农业生产资料在集市上进行。
  建国后,农业生产资料主要由供销社经营。供销社贯彻“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实施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供应原则;经过40年的发展,到1990年,零售网点和技术服务网点,遍及各个乡镇村落;经营品种由少到多,囊括肥料类、农药类以及耕耘用具、种子、耕畜等;经营数量由小到大,零售额全年达14.6亿元,是1952年686万元的210多倍。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中,充分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第一节 化学肥料
  建国前,本省沿海各县私营杂货商有少量经营硫酸铵。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莆田县涵江镇道美商行就经营进口肥田粉(硫酸铵)。民国26.年(1937)国民政府在建阳县发放肥田粉贷款。民国36年(1947)林森(现闽侯)、晋江、仙游、诏安、漳浦、建瓯、长乐、福清、霞浦等县合作社联合社和保农业生产合作社,曾供应联合国救济总署通过中国农民银行用救济款购进的硫酸铵、硝酸铵、过磷酸钙,分配给社员。但品种、数量都很少。
  建国后,1950年供销社在组建中就开始经销化肥。1951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办理肥料贷款和经营化肥业务。1989年1月起,按国务院决定化肥实行由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单位专营。40年中,化肥供应量由1950年的6800多吨提高到1989年的270万吨,创历史销售记录。经营品类,从氮肥始,后增有磷肥、钾肥及含氮磷钾三元素的复合肥。
  一、货源
  (一)省外调进1951年开始,全国总社分配调给本省的化肥以氮肥为主。1954年后,为改良土壤结构需要,相继增加调进磷肥、钾肥和复合肥。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阶段,分配调进量增至118479吨。1958年后,国家进口化肥锐减,每年调进量均在70000吨左右,1963年分配调进量恢复到1956年水平。1980年近50万吨,1989年国家分配量高达57万吨。国家分配调进化肥情况见下表:
  为改变土壤严重缺磷状况,1961年后,省供销社开始组织向省外协作调进少量磷肥,但满足不了需要。
  1978年,省政府决定统一对外协作磷肥,由省供销社承办。省供销社在省农资公司设磷肥协作办公室,负责个体管理,组织工作以地区为主,安排各县对外协作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协作调进磷肥的交换物资是以等内木材、等外木材、毛竹、杂木棍、杉木尾、小方料、旧房料等为主,或用食糖、食品、干货一类,均是当时紧俏商品,代价很高。协作地区跨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广西、贵州、四川等10多省。由于运距长、费用高,进货成本超过省统—零售价格,经营发生亏损。1979年省政府决定,由省计委统一安排对外协作的,其亏损由省财政核定数量、定额补贴。从1979年至1982年的4年中,共协作调进磷肥106.8万吨,年均26.7万吨,补贴金额达5603万元,吨均补贴52.46元。
  1983年,省政府决定协作磷肥亏损省财政不再拨补后,省供销社不再统一组织协作,而由各地农资部门自行办理对省外协作,按进货价加费用保本供应,不承担亏损。地、县协作磷肥,那一级决定,由那一级财政负责亏损补贴。至1986年协作业务基本结束。
  (二)省内购进50年代后期,省政府决定在省内建化肥厂,提供化肥货源。1959年,供销社组织人员在平和县建土化肥厂,生产钙镁磷肥,为本省首家磷肥厂。同年•永春氮肥厂开始供应碳酸氢铵。至1990年,全省有氮肥厂40家,年提供收购各类氮肥110万吨;有磷肥厂18家,年提供收购各类磷肥50万吨。
  1963年开始,本省地方生产化肥产品由各级供销社统一收购,纳入计委统配指标。1984年开始,三明化工厂生产的尿素,实行省统配。省产其他品种化肥由供销社按“以需定产”原则,与工业生产部门签订产销合同,超产部份由工厂自销。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化肥厂派有驻厂人员,进行支工促产,了解生产状况和质量把关。
  (三)地方进口本省地方进口的化肥货源,1981年前统一由外贸部向国外订货,经全国总社调拨。地方外汇进口的品种以尿素为主,少量进口硫酸铵、钾肥、复合肥。1950年进口量为2717吨,1970年为3万吨,1971~1980年年均进口量为13万吨。
  1981~1982年,用地方外汇向国外进口的化肥,改为本省自营,由马尾、厦门港进口,福州、厦门农资调拨站负责分运各地,亏损由省财政负责。1983年开始,地、县用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的亏损、改由地、县财政负责。1981年~1990年,年均进口量27万吨,其中1990年进口量高达56.9万吨。
  二、分配
  (一)项目1953年开始,本省对化肥实行计划分配,其分配原则是根据全国总社确定的要为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服务,发展农业生产。分配使用的项目,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收购农副产品的需要,有农业生产用肥,各种奖励和专项用肥(如农场用肥、救灾等)。
  1955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计划和耕地面积,按不同地区、不同用肥季节,进行分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1957年,改为以粮食作物为主,照顾经济作物,由省分配到县,基层以农业集体单位为基本分配单位。
  1961年,省委、省人委决定实行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主要是用粮食进行奖售。1962年,由于粮食生产和供应较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改奖售粮食为奖售化肥,由供销社组织化肥兑现。奖售对象为社队集体和国营农场投售生产的农副产品。当年,收购农副产品实行奖售化肥的品种有烤烟、晒烟、黄麻、苎麻、龙舌兰麻、草席等6种,以及外贸部门主管委托供销社代购的柑桔、龙眼、笋干等7种。随后还增加毛竹、篙竹、土纸、棕片、桐油、生漆等收购奖售肥。自此,化肥分配办法改为:一般用肥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肥相结合的原则。
  1964年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的品种和标准逐步缩小和降低。1969年,改奖售化肥为经济作物用肥和专项肥纳入计划分配。1970年,省革委会以批判“物质刺激”为由,决定自10月1日起取消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1973年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又恢复奖售办法,当年列人奖售的农副产品共66个品种,同时扩大化肥奖售范围,由于调进尿素数量与兑现量差额巨大,省商业局决定用化肥奖售的品种改为尿素70%,省产碳酸氢铵30%,缓和供销矛盾。至1982年,用于奖售的化肥猛增至34万吨,加大了化肥供应压力,造成每年都有5~6万吨奖售肥不能兑现。1984年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奖售化肥的品种缩小为粮、油、糖、烟、麻、茶、毛竹、土纸等14种,以增加粮食生产的一般用肥。
  1985年,统配化肥基本维持农业生产面积肥(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重点保证粮、油、糖、烟的奖售用肥,统筹安排各专项用肥(含农场、水产养殖、花卉、城市园林、蔬菜、中药材、良种、救灾、科研、林业育苗及农产品产量调查等)。
  1987年,省政府增设商品粮基地县补助肥、冬种肥、大豆玉米生产肥、扶贫生产肥等政策性用肥,把化肥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上。奖售用肥范围缩小到主要兑现粮食挂钩肥和油料上。省定挂钩标准为:每50公斤原粮,供应平价优质肥7.5公斤。1988年,政策性用肥达41万吨,占化肥统配货源的75%,比1986年提高25个百分点。
  从1989年开始,统配化肥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保证政策性用肥的兑现。专项用肥保证蔬菜、中药材及四大农场(部队、华侨、劳改、民政)所需,其余经济作物用肥全部取消。
  (二)调拨本省化肥调拨执行全国总社的规定,采取“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集中平衡,分头执行”的办法,坚持“先远后近,先急后缓,均衡发运,不误农时”的原则。
  50~60年代,国家分配给本省的进口化肥、磷肥,均由上海港转运到本省各港口,再分别运抵各供肥点或县农资公司仓库,这样运输路线长,中转环节多,流通费用大。1964年开始,为节约流通费用,降低商品损耗,加速化肥调运,实行就码头、就厂、就船、就火车站直拨到供肥点和沿途卸货,以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进出仓和迂回倒流运输。同时,协助各地建立氨水贮存池,配备槽车,组织调运,以保障不误农时季节。
  为调动边远地区的经营积极性,从1963年开始,对统一分配的化肥实行送货制,运到县城关的费用由省统一负担。以国家规定的城乡统一零售价,倒扣经营费率(损耗、利息、经营管理费、利润),县、基两级定为11.9%。1965年,省外调入的调整为8.23%,省内生产的过磷酸钙、碳铵定为9.23%,并补贴运送至基层供销社的运杂费用,核定各级调拨价(1967年实行免征零售税,省外调入定率调整为5.2%,省内生产定率调整为6.2%)。
  1965年,根据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的通知》,本省在长乐、晋江等地按照经济区划组织商品流通,砍掉不必要的经营环节。二级站所在地附近的基层社,能够向二级站进货的,由二级站直接经营,砍掉县的经营环节;生产队能够向县进货的由县经营,砍掉基层社经营环节。全省实行砍环节的有晋江等28个县。1975~1976年,恢复县经营环节的有南平等6个县,至1990年,砍环节的县有晋江等22个县(市)。
  1967年,化肥实行从交货地点至城关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补贴办法,国家分配和地方进口的化肥,在口岸火车车厢或轮船货舱交货。省产化肥在工厂仓库交货。交货点到城关的运杂费和县内乡村运杂费的定额补贴,均由省统一负担。
  1971年以前,全国总社对本省化肥调拨价格是按零售价倒扣分品种核定费用计算,实行全年一个调拨价。1971年开始,改为不分品种按综合费率20%。倒扣计算调拨价格,自1983年7月起,本省综合费率调整为19%。同年11月,氮磷钾、复合肥、氮磷复合肥、磷酸二铵、三料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6种化肥调整为16%,其他不变。1984年实行调拨价,不再采用费率倒扣。
  1973年起,国家分配给本省的进口化肥和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由福州、厦门农资站经营,由马尾港和厦门港,少量由三都港、湄州湾和后堵港转运到各供肥点。1974年开始承担国家分配给江西省的进口化肥转运。1978年改由上海化肥站福建办事处接卸调运。
  1974年,调整不合理化肥运输路线121条,缩短里程127000公里,节约运输费用21万元,“四就”直拨21万吨,节约费用49万元。
  1977年1月起,省产固体化肥对铁路沿线的南平等22个县实行送货制。
  1981年,按实行经济区组织商品流通,跨区、跨县直接调拨,计划分配到地(市),由地(市)分配到县,化肥直运到点,达到节约费用和运力。当年,为发挥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的经营积极性,对地方生产化肥,县、基两级经营费率由1967年6.2%调整为7.5%;站、基两级经营的,按县、基费率中给县1.2%手续费,余为基层经营费率。
  1983年,省供销社决定从10月1日起把四项费率合并为综合费率,为弥补由于周转慢,增加利息开支,对国家和地方进口的化肥县基综合费率,由5.2%调整为6.5%,提高1.3%,基层供销社不少于1%,县公司不大于0.3%,农资站承担三级批发业务的,所增加的1.3%综合费率全部给基层供销社,农资站综合费率2%不作调整。
  1984年底,实行省物委的规定省统配化肥采取送货制。其他品种通过二级站调拨的,一律改为提货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调拨价格。
  1987年,地产化肥综合费率放给各地(市)县管理。省外购进(含进口)的,仍由省管理。
  三、销售
  (一)网点供销社组建初期,全省有770个化肥供应点设在基层社所在地的集镇上。随着化肥供应量的增多,供应点也不断扩大。
  1965年,根据全国总社关于精简化肥经营环节的通知,省供销社确定按能通车、通船、有仓储设施和经营能力的进行设点,取肥里程原则上生产队到供肥点应以当天可以往返,当年全省供肥点增到12000多个。为节约购肥劳力,减轻社队负担,对距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社队到指定供肥点购肥,实行超里程补贴办法:每超出一公里,每百公斤对于通马板车、独轮车、自行车的补贴0.04元,对于只能肩挑者补贴0.1元,由生产队具条,基层社垫付向县社报销。农忙季节,还设临时供肥点和沿途卸肥供应,方便社队购肥。
  1970年,本省提出要摘掉缺粮省的帽子,实现粮食自给,供肥点大量下伸,到1971年增加为4200个。1976年,提出“以队(大队)设点”,这虽方便社队购肥,但加重了国家负担。
  1978年,全国总社规定:“化肥供应点放在基层供销社,生产队到基层社取货,不宜下放农村双代店经营”,本省交通不便,要达到既方便群众节约劳力,减轻负担,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省供销社对供应网点的设置原则从国家集体兼顾出发,界定为:要有购销处;有公路能通汽车、水路能通船;有仓储设施;能整车、整船运输的。对于离供肥点超过10公里的社、队,到指定供肥点购肥,仍实行超里程补贴。
  1979年后,为适应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方便村民一家一户购肥,供肥点陆续下伸到较大村落的购销处。至1986年,全省设置供肥点共有5677个。
  (二)供应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决定拨出专项肥料贷款,由供销社办理肥料和经营业务。当年本省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供销社,省人民政府指定由福州市郊区、闽侯专区两处承办肥贷,以互助组员为对象。规定肥贷使用原则是包借包还,专款专用。一般在用肥季节贷款,夏、秋收偿还。承办肥贷的经营方式是:现销、赊销、贷放3种。
  1952年省供销社建立后,承担肥料贷款任务,组织经营化肥。同年10月,华东合作总社核拨给本省肥料贷款50万元,当年供应化肥36900吨。
  1953年,省供销社执行省委1952年确定的开展存实预购肥料500万元,组织各地供销社与互助组签订合同,存实品种有晚稻、花生、糖、笋干、香菇、莲子、玉扣纸、毛边纸等农副产品,由供销社供应所需的硫酸铵、豆饼、花生饼、硫磺、石裔等肥料。当年,在闽西北山区推广使用硫酸铵,化肥供应量突破5万吨。
  1954年,全国总社召开肥料工作座谈会,提出化肥实行有计划重点供应,与互助合作发展相适应,为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服务。据此,本省实行对国营地方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等优先供应,适当考虑对贫苦个体农民的供应,以促其提高参加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1962年后,为巩固集体经济,促进农业迅速恢复和发展,规定化肥集中使用,只供应集体经济单位。这一供应原则实行至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农村全面推行以承包到户为主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化肥供应办法也作相应改革。
  1981年,全国总社提出改变过去化肥只供集体,不供个人的做法,实行对生产队、专业组、农业户或个人同等对待的供应原则。1982年,供应量突破200万吨,比1978年增长83%。
  1983年起,为保证对农民供应化肥兑现,防止不正之风,避免发生违法截留和尅扣行为,对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化肥实行由收购部门开出的奖售化肥凭证供应;对专项用肥,按供应计划指标直接兑现到需肥单位;对农业基本用肥供应办法采取按签订购销合同,凭合同供应;按公社大队分配计划凭证供应;按分配表发票供应。
  1987年开始,对粮食挂钩肥料实行优先调拨,分批兑现给粮食合同定购户。为保证把化肥供应到农民手中,各基层供销社和供肥点实行凭证、凭票供应办法,增加透明度,把分配数量、供应时间、供应标准、供应价格和供应办法,逐批公布于众。1989年,对农资实行专营,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供应数量公开、品种质量公开、供应时间公开、供应办法公开、供应价格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省供应的化肥品种,从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和提高使用效果出发,不断调整氮、磷、钾肥的品种结构,改善土壤“三要素”的比例。
  1950年开始,以供应进口的硫酸铵为主,数量少、品种单调。到1953年全面推广时,年供应量也仅有51916吨。70年代,为减少国家外汇支出,大量推广使用省内生产的碳酸氢铵肥,从1974年开始,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帮助社队开展科学用肥,推广氮肥深层施肥和球肥深施,减少使用时发生挥发、流失造成的浪费。至1988年,供应的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等氮肥品种,最高年销售量达1887283吨,按全省耕地面积计算,亩均施用氮肥101.53公斤。
  本省土壤普遍缺磷,尤其是山区的红土壤地区缺磷严重。针对这种状况,1954年开始试验供应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水稻增产效果较好,当年供应285吨。1965年大量推广,销量增至199232吨,比1954年增长近700倍。1978年后,磷肥被作为山区增产的当家品种进行普及,供应不断扩大,1989年销售量最高达620897吨,按耕地面积亩均33.4公斤。
  1954年,配合农业部门在三明地区试验推广钾肥,当年供应652吨。1967年,在全省大部份地区推广,年销量增至4298吨。1981年,在磷肥普及供应的基础上,钾肥作为改善土壤“三要素”的重点品种推广供应。当年,农业部门进行测土施肥,供销社开展因土供肥,促进钾肥的供应。1982年.钾肥销量增至63920吨。最高的1990年销售量达133165吨,按耕地面积亩均施用钾肥7公斤。
  1965年,本省进一步贯彻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的综合经营方针.发展农村多种经营,供销社开始供应氮磷钾复合肥,主要施用于果、茶、烟等经济作物,当年销售量278吨。此后,复合肥受到欢迎,销量不断扩大,但因进口需用外汇受到制约,最高的1990年销量达226244吨,按耕地面积亩均供应12.2公斤。
  (三)价格本省化肥销售,从1951年开始实行低价优惠政策,供应价格采取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形式。
  1953年,对老区、贫困地区和粮产区供应化肥实行优待价,按调拨价减4%,相应降低零售价。1954年取消。
  1965年,省人委决定从3月5日起各种化肥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同年4月,对计划外组织货源,也按统一零售价供应,使边远地区的社队得到实惠。
  1978年12月,针对磷肥的两种零售价格,省供销社确定:向省外协作调进磷肥,其零售价按规定牌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自行订价,保持了统一零售价的政策。
  1983年起,对碳铵出厂价实行分级管理,省统配厂由省订价,非统配厂由地方订价。根据工商保本或微利的原则,核定厂销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全省城乡统一价。对进口计划外化肥,不实行城乡统一零售价,按进价加费用保本微利作价。销价以低于集市贸易价为原则,报当地物委同意后实施,自此化肥价格出现双轨制。
  1984年,执行省政府规定:将计划外进口化肥的订价极限下放给经营单位(省农资公司)管理,由经营单位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订价,报省物委备案。同年,省物委决定对地方生产及计划外进口化肥,实行哪一级生产(进口),哪一级订价,亏损由哪一级财政负责。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按出厂价(调拨价)加流通费用及合理利润计算销售价。对季节性销售的化肥,实行季节差价,差价水平按工农商三兼顾原则,上浮幅度不超10%,下浮不限,并逐步恢复城乡差价。
  1988年开始,除统配化肥用于供应粮肥挂钩,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外,其他化肥零售价全面放开,实行一地一县综合价。
  1950~1988年,化肥零售价进行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先高后低。1981年后趋高。化肥零售价格变动见下表:
  四、储备
  (一)冬储1964年,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调运和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次年春夏供应不违农时,实行化肥冬季储备,旺季销售。当年底,冬储量73500吨,占次年供应量的17%,储备量偏少。
  1973年,<省农资公司为了调动基层储肥的积极性,对翌年销售,提前拨给基层供销社的化肥实行冬储利息补贴,从预拨日起至当年年底止,由县农资公司负责补给基层供销社一至二个月的储备利息负担,当年,年底储备量为24万吨,占次年供应量的36%。
  1979年,改利息补贴为费用补贴,补贴品种定为提前预拨的碳酸氢铵。补贴时间改为当年的11月至翌年2月,补贴金额在11月调拨的,每吨补给4元,然后逐月每吨递减1元。提前预拨付给的费用补贴额,实行那一级经营由那一级付给补贴。
  1980年,省供销社决定对提前预拨的化肥费用补贴品种增加国产的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补贴金额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在11月调拨的每吨补给6元,然后逐月递减1.5元,补贴至翌年2月止。
  1984年10月开始,取消冬季储备费用补贴改为实行季节调拨价,执行时间定为每年10月至翌年2月,品种定为进口化肥尿素、硫酸铵、复合肥、磷酸二胺、氯化钾、硫酸钾、三料过磷酸钙及国产碳酸氢铵、过磷酸钙。
  (二)保管1971年,省供销社提出做好化肥仓库保管工作,减少化肥破包、挥发等损失。龙海县浮宫供销社化肥仓库率先摸索创造一套把好进、调、存三关的办法,化肥仓耗大大降低,1974年降为0.18%。具体采取以下措施:化肥进仓时,逐件点仓,逐仓过磅,记商品数量帐;出仓调拨时,采取先单后货,出仓供应采取先收款后付货,当场点交;库存化肥半年盘点一次,年终由县农资公司派员清点结算,这样实现仓库无破包、无散肥、无差错,碳酸氢铵损耗率由1970年3%降为0.18%。
  1974年,本省开始推广“浮宫经验”。同年1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会议上,向全国供销系统推广破包不进仓,出仓无破包,零散要密封,商品保管养护科学化的“浮宫经验”。
  1978年,“浮宫经验”普遍推开,仙游县郊尾供销社肥料仓库、龙海县步文供销社肥料仓库等,碳酸氢铵的仓储损耗率普遍降低到1%以下,比定额损耗3%减少2个百分点以上。
  1979年,由省农资公司配合省中心检验所、省化肥工业公司和皮塑公司共同研究,将碳铵包装袋由原单层薄膜袋包装,改为外用编织袋内套聚乙烯包装袋,使之不易挥发,便于运储,破包率由58%降为7.9%,途耗率从1.74%降为0.99%,一年减少碳铵损失1万多吨,价值200万元左右。
  历年化肥购进、销售、省外调进、国外进口情况见下表:
  第二节 杂肥
  本省杂肥资源丰富,种类繁多,山有山肥,海有海肥,平原城镇有粪尿、垃圾及工厂废渣、废气、废水,农民历来就利用粪尿、石灰、猪牛骨、渔肥和种植紫云英、蚕豆、田菁及放养红萍作为肥料。
  一、绿肥
  本省供应绿肥作物种籽,有冬季绿肥种籽紫云英、苕子、苜蓿、蚕豆;夏季绿肥种籽田菁、太阳麻,以紫云英种籽为主。
  建国初,闽北地区的光泽、浦城等县有种植紫云英,面积仅10多万亩,种籽以自种、自留、自给为主。光泽县司前乡种植的早熟“光泽种”,是本省最早推出的良种。当时群众流传为“生猪、耕牛、红花草(即紫云英),粮食生产三件宝”,农民早先就体验到根瘤菌固氮对促进粮食增产的作用。
  1962年,省供销社组织供应紫云英种籽,在光泽、浦城、顺昌、平和等47个县试种,获得成功。1965年推广供应种籽,种植紫云英达47.5万亩。其中种植1万亩以上的有邵武、顺昌、安溪、平和、宁化等16个县,光泽、浦城两县均超过5万亩。1974年种植面积达334.4万亩,创历史最高水平。当年供应种籽量达472万公斤。以后由于化肥供应量剧增,紫云英种植面积减少,到1990年减少为214万亩。
  (一)种籽来源本省紫云英、苜蓿、苕子、太阳麻等绿肥种籽不足,从浙江、江苏、江西、河南、安徽、湖北、山东等省调进。
  1955~1956年,绿肥种籽主要由省农业厅种子公司负责经营,供销社协同派员到浙江、安徽引进紫云英种籽多万公斤试种。
  1965年底,省人委决定绿肥种籽统归供销社经营。供销社根据农业部门提出的绿肥种植计划安排需籽数量,由省、专供销社组织向省外采购种籽,省内收购由县、基供销社自营„当年从省外调进苜蓿种籽115.25万公斤,因种植效果差,次年停进。
  1965~1969年,调进苕子种籽329.23万公斤,也因效果差而停种,以后集中供应紫云英种籽。
  1971~1978年为种植紫云英全盛时期。这期间,省供销社组织人员分赴苏、鄂、皖、浙、赣、鲁、豫等省,调进紫云英种籽2418.63万公斤,每年平均调进300万公斤,最高的1975年达415万公斤,建阳地区自1971~1975年从省外调进种籽达629.5万公斤,平均每年调进125.9万公斤,冠全省。
  紫云英种籽曾以紧缺物资进行协作换购。1973年,以竹木产品,间以化肥、食糖、原粮等物资换购。当年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由省拨专项用材交商业部门与省外协作,协作标准是:每5000公斤种籽,用等外松杂木20立方米换购,最多不得超过25立方米,并搭配杂木棍三分之一左右(每1立方米折合杂木棍100根)。当年全省协作调进紫云英种籽393.50万公斤。调出的物资有10余种,其中等外材2640立方米,耙方料6.5万件,木扁担33.2万根,锄头柄121.17万根,杂木棍198.57万根,篙竹19.25万根,杂竹3.43万公斤,毛竹梢173.45万根,竹扁担339万支,洗衣板7万块,柄竹19.5万根。甫田地区缺竹木材,以地方特产食糖6万公斤换回种籽6万公斤。龙岩地区的龙岩、上杭、长汀等县则以1根杂木棍换0.5公斤种籽,超过标准4倍,代价很高。当年由江西调进28万公斤紫云英种籽,亏损23.52万元,由河南调进125万公斤种籽亏损45万元,仅这一年共亏损近70万元。
  1974年开始,省外紫云英种源逐年减少,换购物资比例逐年提高。当年建阳地区调进紫云英种籽132万公斤,调出竹木产品375车。1975年只调进种籽114.5万公斤,调出竹木产品却有593车[折合:杂木棍18万根(425车),杂木187.5万公斤(75车),竹梢51.8万根(74车),锄头柄19万支(19车)],换购比例上升近1倍。三明地区调进50公斤种籽.要调出竹扁担20支、杂木棍50根,把柄30支、毛竹梢25支,篙竹10支、柄竹18支、杂竹25公斤。河南省要以规格木材、毛竹换购,浙江省要以0.5公斤种籽换原粮1.5公斤、化肥0.5公斤。影响种籽调进。同年,省商业局、农业局联合作出决定,自当年起逐步不再向省外调进紫云英种籽,由各地自行组织向省外协作,由于各地力量分散,由省牵头协助。
  1978年,福鼎县要求引进一批良种,进行种籽更新,促进种籽优化,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由省供销社向浙江省引进平湖良种8万公斤,分配给福鼎县5万公斤,安溪县3万公斤。
  绿肥种籽的另一个来源是靠省内收购调剂。60年代初,供应种植紫云英籽主要靠省外调进.省内自给调剂还不足供应量的20%。
  1966年,供销社承担经营绿肥种籽伊始,即与农业部门协同实施“自繁、自育、自留、自用”方针,做到有种必留。省人委规定收购紫云英种籽,实行奖售化肥,每收购公斤紫云英种籽,奖售化肥4公斤(其中氮肥2.5公斤,磷肥1.5公斤),当年收购数量26.55万公斤,比丨965年增加1.65万公斤。
  1967年.竹供销社、农业厅规定,收购用于调剂的紫云英种籽.每0.5公斤收购价0.7兀.奖售化肥3.5公斤(其中氮2公斤、磷1.5公斤)。收购苕子种籽每0.5公斤收购价0.5元,奖售氮肥0.5公斤。奖售化肥由省统一拨付,力图多购一些,但由于紫云英收种季节与早稻插秧有矛盾,各地紫云英留种面积少,且留种技术不过关,收购数量仍趋减少。1968年,闽侯、永泰、福鼎、永春、平和、福安、甫田等21个县收购紫云英种籽14.46万公斤,比1966年减少12万公斤,收购最多的平和县也不过3.22万公斤,到1970年,全省仅收购紫云英种籽10.32万公斤。
  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紫云英、苜蓿、苕子等种籽,由各地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留种田,有计划地留足种籽.以应种植绿肥需要做到自留自用,为此.省不再统一组织收购,由各地自行安排,对紫云英等绿肥种籽,改奖售肥为补助肥每收购50公斤,紫云英种籽补助化肥40公斤(氮、磷各半),用以肥养肥办法,促进扩大种植;年底,又把补助化肥提高至50公斤(氮、磷各半),当年收购量回升到75万公斤。但自给率也仅占销售量的18%。
  1974年开始,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对收购紫云英种籽恢复实行奖售办法,每收购0.5公斤种籽收购价0.7元,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5公斤。对紫云英种籽留种田,省商业局、省农业局联合提出种10亩紫云英留1亩种籽田,由商业部门补助磷肥15公斤。当年留种自给的有福鼎、安溪两县和建瓯县的小松公社。
  1976年,按照省革命委员会的要求,省供销社、省农业厅联合在建瓯县召开紫云英留种现场会,提出奋战3年,实现紫云英种籽自给的目标。
  1977年,省供销社、省农业厅联合在三明、建阳、宁德3个地区,巡回召开紫云英留种现场会,推广福鼎县“先留种,后作肥”,实行上山留种解决与早稻争地、争季节矛盾的经验。到1978年,全省已有福鼎、安溪、建瓯、福安、柘荣、晋江、诏安、平和、长泰等20个县和82个人民公社、740个大队留种自给。福鼎、安溪、诏安、建瓯、尤溪、光泽、建阳、宁化等县自给有余,共收购紫云英种籽77.84万公斤,福鼎一个县收购37.5万公斤,居全省首位,除本县供应外,还调出县外20万公斤。这年福鼎县农资公司获得全省紫云英留种“科技成果奖”。
  1979年,为促进紫云英留种,省拨专用磷肥1万吨,每亩留种田供肥20公斤,比前增加5公斤。这年始,省供销社不再统一组织与省外协作,各地需要紫云英种籽的由各地、县自行组织向省外调进。
  1980年,实行农业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对种植作物更有选择性,冬闲地用于种植油菜、小麦效益比紫云英为佳,加上化肥供量增多,紫云英种植面积逐年下降,1982年种植51万亩,比1978年的241万亩减少78%,种籽供应量剧减为62万公斤,比1978年减少80%。
  1986年开始,提倡扩种绿肥,增强地力,紫云英种植面积扩大,种籽收购量随增。1986~1990年的5年中,年均收购量达101万公斤,其中1990年收购量创历史记录达128.91万公斤。
  1986~1988年,在南平、宁德、三明、福鼎、安溪、建瓯、永泰、尤溪、闽清、寿宁、仙游等11个县(市)建立留种示范片。1989年提供种籽48.5公斤,占提供冬种紫云英种籽量20%,试范片每亩补贴化肥15公斤。宁德地区除财政拨专款扶持外,每留0.5公斤种籽,补贴原粮3.5公斤。寿宁县采取“三优”供应办法:留种田种籽每0.5公斤补贴0.3元;收购种籽价格按牌价增加0.1元;每亩优先供应标准氮18公斤,过磷酸钙15公斤,氯化钾10公斤。
  1987年,福鼎县供销社配合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推广紫云英良种“闽紫1、2、3号”,派出科技人员驻乡指导,1989年“闽紫1号”在管阳区试种成功,向全省推广。
  1978~1990年,紫云英种籽自给量达861万公斤,占同期供应量1276万公斤的67%。其中,1990年浦城、建瓯、光泽、尤溪、福安、福鼎、柘荣、闽清、漳平、武平、长泰、安溪、泰宁、宁化、诏安等15个县留种自给有余,全省紫云英种籽自给率达90%,创历史最高记录。
  (二)供应方式1965年,省人委决定,为支持社队自力更生发展种植绿肥,增辟农肥资源,对紫云英、苜蓿、苕子等绿肥种籽实行“贷种”办法。当年分配的种籽由国家贷给,翌年收种还给国家,以解决社队资金不足。每个生产队只贷一次,次年还种外,要留足种籽,不再贷给。贷种由各县农业部门提出需籽量计划,供销社免费供应,基层供销社(或分销处)直接和生产队订立贷种和还种合同。合同规定,当年贷出,翌年不能归还种籽的,还钱或还粮,紫云英种籽每0.5公斤收0.7元和原粮3.5公斤;苜蓿种籽每0.5公斤收0.4元和原粮1公斤;苕子种籽每0.5公斤收0.7元和原粮1公斤。这一年省贷种459.99万公斤(其中:紫云英种籽342.08万公斤,苕子种籽26.67万公斤,苜蓿种籽91.24万公斤)。省财政拨付贷种资金587.53万元,使1966年绿肥种植增到318万亩,比上年增加221万亩。
  1966年,由于大部分地区没有执行还种合同规定,贷出种籽大部没收回(到1970年结算,仅收回59.54万元),省人委决定从1966年起不再贷种。新调进紫云英种籽全部现金出售;库存的陈种,次年可以种的,就地削价供应,不作调剂调出。
  1969年,鉴于绿肥种植面积减少107万亩,为保粮食增产,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紫云英、苕子种籽无价赠送给社队种植。当年供销社共赠送种籽65万公斤,次年由省财政在各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支出中,专项追加40万元拨款,按各地上报赠送社队的种子数量和金额核实拨给,其中紫云英种籽39.44万公斤,金额34.21万元,苕子种籽6.23万公斤,金额5.79万元。
  从1970年开始,绿肥种籽作正常供应处理。1971~1974年的4年中,年销售量均超过500万公斤,为历史上最高时期;1975年到1979年保持年供应量300万公斤以上;1982年销售价放开后,销售骤减。1984年只销18.8万公斤,1990年恢复到1.44万公斤。
  1970~1990年的21年中,全省供销社共供应绿肥种籽5242万公斤(其中紫云英种籽4582万公斤,占87.4%)。
  (三)供应价格绿肥种籽按“不赔不赚,保本经营”的原则制订,实际上由于陈种削价,长期经营亏损。
  供销社从1965年经营伊始,就执行省人委《关于实行绿肥种籽“贷种”办法的紧急通知》,按免费办理原则,只计产地进货价,和到基层供应点的运杂费用(包括包装,损耗、保管、利息等实际成本),不加经营管理费、利润和手续费。
  1966年12月,省供销社决定从省外调进的种籽分运到县价款,运杂费用由省生产资料管理处代付,统一平衡计算进货价,使各地经营做到不赚不赔。
  1966~1968年,绿肥种籽(指新种)实行统一零售价格。苜蓿种籽每0.5公斤,0.4元;紫云英种籽每0.5公斤,0.7元,1969年降为0.6元,1971年调高为0.75元;苕子种籽每0.5公斤,由1965年的0.7元,1966年12月降为0.5元。
  1980年9月,省供销社规定:属省统一分配的紫云英种籽零售价按省统一价。各县自行向省外协作调进紫云英种籽,可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及费率制定零售价,保本经营。地方规定按统一零售价供应的,亏损部分哪一级决定,由哪一级负责。
  1982年后,省不再管理绿肥价格.由各地自行订价。
  对库存的绿肥陈种,按质论价进行削价销售。紫云英陈种,每0.5公斤1967年由原价0.7元削为0.5元,1969年削为0.45元,1971年削为0.3元。1973年规定,发芽率在70%以上的不低于0.5元,1979年调高为0.6元,1981年又削为0.3元。
  从1966年至1981年,共削价处理陈种1268万公斤,亏损总额达621万元,年均亏损40万元,其中最高的1981年积压处理98.9万公斤,损失82.7万元。
  二、商品杂肥
  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本省莆田县涵江镇道美商行就开始经营豆饼、花生饼等商品杂肥,行销莆田、仙游等地。尔后,多由私营杂货店经销骨头、饼肥、硫磺、农盐、〓渣等杂肥。
  1933年,闽西苏区消费合作社发动农民组织肥料购买合作社、石灰购买合作社,就地调剂和向外地购进牛骨、石灰、豆饼、花生饼等供应农民。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苏区消费合作社解散时止。
  50年代,本省化学肥料货源不足,各地供销社实行以农家肥为主,商品肥为辅的方针,挖掘地方肥源,组织经营商品杂肥有饼肥、石膏、硫磺、砒肥、骨肥、农盐、石灰、毛发渣及渔海杂肥等。1953年,全省供应45522吨。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全省商品杂肥供应量高达163145吨,为1953年供应量的3倍,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1952~1960年的9年中,共销售544818吨,年平均销量为60535吨,商品杂肥与化学肥料的销售比例是44:56,在农业用肥上居重要位置。
  1960年,畜牧业减产,屠宰量下降,骨头货减,石膏、硫磺统一分配量少,商品杂肥购销量下降。1963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商品杂肥货源增加,购销量回升。1963~1966年共销售268851吨,年均供应67225吨。1967~1970年年均供应为47400吨,比前4年减少30%。
  1971年后,发展多种经济作物和菌肥迫切需要饼肥,商品杂肥购销量回升。1971~1980年,全省销售799000吨,年均供应量79900吨,其中1975年供应量超10万吨。
  80年代后期,化肥增多,商品杂肥被化肥代替,购销锐减。1986年后,销售均徘徊在1万多吨,1990年只供应7659吨。
  本省供应的商品杂肥主要有饼肥、硫磺、石膏、骨肥、砒肥、毛发肥和农盐等。
  饼肥供应品种有豆饼、花生饼、菜子饼、桐子饼、桕子饼、掺子饼等,施用于茶、瓜、果等经济作物。
  豆饼:1954年以前,由全国总社分配,从辽宁、吉林等省调进。1954年后全国总社停止分配。各县改向湖南等省购进。
  1970年,省农资公司通过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从黑龙江省外贸公司拨给本省柑桔专用豆饼,分配各地(市)供应。
  花生饼:1955年以前,由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产区供销社收购拨给销区供应,1953~1955年收购50717吨,供应50031吨,1955年后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71年,为扩大烤烟种植面积,实行以化肥换购花生饼,等量互换,即以1公斤化肥,换1公斤花生饼,所换饼肥由省供销社统一分配。1974年,以化肥向生产队兑换花生饼的比率,改由各地粮食局研究确定。1978年,实行凡是农场、生产队多余部分饼肥需要对换化肥者,统一由供销社组织调剂,需肥者向当地农资部门提报要肥计划。对换标准改为:每吨碳酸氢铵换花生饼1.1吨、花生壳饼1.25吨,其他饼肥互换比例不得高于花生饼互换标准。
  桐子饼、桕子饼、掺子饼、茶子饼产于山区,由供销社经营,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就地供应。
  硫磺本省山区冷水田多,全省有50多个县有使用硫磺沾秧根的习惯,还供作石硫(石灰硫磺)合剂土农药,防治麦锈病,三明、南平两地区用的较广。
  1954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经理部开始组织经营硫磺业务,货源大部由全国总社和商业厅化工原料公司共同安排分配,不足部分向山西、河北、湖南、安徽、贵州、广等省采购。1954~1958年共调进硫磺3777吨。
  1960年,硫磺业务统一划归省农产品采购局农资系统经营,全省农业生产和榨糖、橡胶、炸药等工业需要硫磺,根据中央商业部分配计划统一安排调拨供应。1960~1962年全省硫磺购进1016吨,从省外调入2866吨,销售4585吨,其中1960年销售2401吨,为历史上最高的一年。
  1962年,农用硫磺由供销社农资系统负责购销。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计划,由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统一安排给各县,不足部分由各县自行采购。这种分配供应渠道一直延续到1979年止,年供应量在800~1000吨上下。
  1980年后,农用硫磺由各县农资公司,向当地化工公司进货安排给基层供销社供应。
  1956~1986年的31年间,全省供销社系统供应农用硫磺26216吨,年均供应量845吨。
  石膏本省南平地区的浦城、建瓯、建阳等县冷浸田、发僵田,要使用石膏改良碱土、防治发僵。
  1954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经理部开始经营石膏,直接与产地湖北省应城石膏公司订购,每年签订购货合同。从10月派员到武汉、应城矿区办理调运,至次年4月以前及时供应给生产队。
  1958年,全省大造土化肥,需要石膏做原料,工农业需要石膏增多,而应城石膏货源紧张,部分县供销社转到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采购黑石膏(羊脑膏),因质硬不能加工使用,1958~1960年3年中,共损失200多万元。
  1959年起,石膏货源统一由中央物资部建材公司安排,定点湖北省应城石膏矿拨供石膏,按中央分配给本省农用石青计划,由省物资厅建材公司与应城石膏矿签订合同,交省农资公司分配到县。
  70年代,蘑菇生产需要石膏原料激增,农用石膏供应再度紧张。1980年,省政府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决定:蘑菇使用石膏实行由省物资主管部门统一经营。有的地方当地供销社经销或代销。
  1981年起,农业生产需要白石膏省不再专项安排,.统一由各地(市)化工建材分公司、各县(市)物资局直接经营,基层供销社需要农用石膏向县物资部门进货。
  1956~1986年,全省供销社农用石膏销售82076吨,除间断7年外,年均3420吨,最高的1960年供应7827吨。
  骨肥本省山区地冷,土壤酸性缺磷,农民历来习惯使用骨头烧成灰粉沾秧根。
  1953年以来,各地供销社开始收购猪、牛、羊、马等畜骨头。同时向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河北等省畜牧区大批采购杂骨供应。
  1958年1月,省供销社提出加强杂骨收购和市场管理的三条办法,经省人委同意付诸实施。(1)杂骨原则上由供销社统一挂牌收购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检查管理,任何饮食行业和单位不得将杂骨售给非收购单位。(2)分散在民间的杂骨,组织小商贩扩大收购,给予手续费或差价。(3)杂骨价格因地区和流转方向不一,由各专区供销社统一厘订收购价。
  1963年,国务院经字708号通知规定:杂骨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提炼骨胶原料,提炼后由工厂供给骨粉肥料。当年,德化、永春两县农资公司还开办骨粉加工厂,每年加工骨粉300~500吨。
  1964年底,省人委决定,为严防牲畜口蹄疫传人本省,停止向外调进杂骨,以使用磷肥和骨粉代替。
  1976年,省供销社决定杂骨移由省日杂废旧物资公司经营管理。当地收购杂骨调给骨胶厂,需要以骨粉作农肥的,按供骨回给骨粉60%,杂骨上调返回骨粉实行补助氮肥。当年,福州、仙游、闽侯、惠安、平潭、东山、福清、漳州等县市上调杂骨286.2吨,补助省产氮肥114.5吨。随后仍继续执行此办法,没有上调的由各地自行安排供应补助肥。
  1987年后,由于改用化学磷肥,骨粉销量大减,自办工厂亦告停闭。
  砒肥建国前,本省古田、晋江、漳浦、屏南、莆田、仙游等县农民,在省内各地自行采挖粪砒、桶砒作为肥料用于农田。建国后有20多个县使用砒肥,属全国仅有使用砒肥习惯的县份。
  1954年开始,南安、漳浦、晋江、仙游等县供销社组织本县采砒农民,到上海郊县和苏北地区采挖坑砒和桶砒运回供应。
  1955年,省供销社统一组织采购调运砒肥经营业务,抽调晋江、南安、漳浦、仙游、古田等有使用砒肥的县供销社干部十几人,由省供销社驻沪小组管理,分别到江苏、湖北、河南等省,利用江苏采砒工人采挖。产品由驻沪小组与上海、武汉、苏北、新乡等地供销社废品收购站签订代收购合同,包收包购,质量验收调运工作由驻沪小组驻点人员自行办理。1956~1959年,由省供销社驻沪小组调进的砒肥共计11760吨,拨给各县供应。
  1960年,驻沪小组不再组织砒肥业务,改由各县自行组织采购。古田、屏南、仙游、周宁等县派人到山西、陕西、河南等省采挖收购,由于组织管理不完善,互相争夺货源,抬高价格,粪坑打破损坏不赔钱,渗假渗杂,违法乱纪,引起当地党政部门和群众的不满。1963年,国务院办公厅人访办将山西、河南省关于采砒违纪问题的人民来信转给福建省人委办公厅,交由省供销社处理。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于1964年3月派员到山西、河南向两省人委表示歉意,并停止挖采砒肥。
  1955~1962年,全省共供应砒肥25517吨。1963年后停止向省外购进,以化学肥料代替砒肥。
  农盐、毛发渣、石灰等商品杂肥由地方自产自销。以农盐作肥料的全省有22个县,古田、罗源、闽清等县施用最多。货源由基层供销社向当地盐业部门进货。同时规定应在变性变色后出售,严禁食用、防止中毒。毛发肥主要货源来自地方毛发渣收购,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上海等地签订购销合同,重点供应福州、漳州等地区,作为柑桔和烟草用肥。石灰主要自产自销。沿海地区用贝壳烧成壳灰,多由社队自办加工厂,加工后供应农用。在缺乏石灰的县,由供销社采购供应。
  商品杂肥价格:供销社经营的商品杂肥,从减轻农业生产成本出发,制定低价薄利的价格。
  1962年,机制骨粉、石膏、砒肥开始按进销差率作价。1964年,硫磺实行按进销差价计价。1965年重新制定作价办法。
  省管主要杂肥是石膏、硫磺、骨肥、砒肥4种,由省规定省、县(市)、基层供销社三级作价定率(栈租、利息、损耗、管理费、行政摊提、利润、税收等)。石膏20.4~21.4(省6,县基层社14.4~15.4),骨粉17.1(省站4.2,基社12.9),硫磺17.18(省站3.2,县基社13.28~13.98)。省供销社对下一级调拨价采取以进货成本及作价定率核定调拨价格。
  豆饼肥由省站调运到各县城关交货(福州、厦门在火车站交货),按进货价加运杂费订调拨价。
  砒肥:1955、1956年,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实行省站调拨价,制定从上海船运至福州、涵江、泉州3个口岸交货的不同调拨价。
  零售价格由县社制定,按省定调拨价格加上直接流通费用及县基作价定率拟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供销社经营石膏主要供应农业用肥的需要,比市场价格低。供应手工业作原料或市场上需要的,按当地国营公司销售价格执行,当地国营公司没有牌价的,根据国营公司二级站供应价,按国营公司作价办法拟定当地销售价格。
  豆饼肥零售价格,1955年开始按粮食部门规定销价执行。
  三、渔海肥
  本省沿海海岸线长,滩涂面积大,开发的渔海肥品种有乌〓、海捉、三角鱼和臭鱼烂虾等60多种,用于农作物.增产效果良好。
  1954年开始,龙海、漳浦、连江、罗源、长乐、福清、莆田等沿海县供销社组织经营少量乌〓、〓渣、鱼潞等海杂肥。
  1955年,在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交错并存时,闽侯、龙溪、福安专区沿海各地供销社发动农渔民捞集渔海肥,订出收购价,收购鱼咸、海哫、海虫等。当年,组织经营较好的连江敖江供销社与沿海壶江地区105个渔业互助组、8个渔业合作社,订立海肥包销合同。组织臭鱼烂虾(臭烂)、〓渣56.1万公斤,还帮助农民直接到渔区采购臭烂7.8万公斤,1956年达300万公斤。这一年,漳浦县收购乌埝144万公斤,除自给外尚可调出。
  1957年春,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把因地制宜施用农家肥料作为重要的增产措施。晋江专区沿海县供销社,相继开展采集虾蛄、海苔、海砒、海菜脯等海杂肥;福清县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在东张供销社大量收购蜓竹,调给沿海其他地区插竹育〓,扩大海肥资源。
  1958年,连江、霞浦、龙海、福鼎等县供销社组织力量,深入海岛渔区发动渔民群众,大量生产渔海肥,不到4个月,霞浦县组织海杂肥8100万公斤。福鼎县发动渔民4万多人,大小渔船825艘下海捞集海肥4100万公斤。连江县组织渔海肥1950万公斤。龙海县捞海蛰皮25万公斤,乌〓4.35万公斤,解决春耕农业生产肥料之不足。当年4月,省在连江、霞浦两县召开渔海肥专业观摩会议,推广连江、霞浦两县的做法:1.供销社在县人委海肥生产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按不同生产季节,制定产销计划,参与渔区社队安排计划,组织渔民打捞海肥。2.经营海肥实行产销挂勾,在生产季节前召开产销平衡会议,产销双方签订合同。在沿海建立海肥生产基地,在山区建立施用海肥试验田,山海协作,生产海肥需要的物资如木材、帆布、毛竹、苎麻、尼龙丝、桐油等,从山海协作中解决为主,辅以国家安排供应部分。3.收购价根据生产劳力报酬和肥效,以人粪为折算标准,参考当地类似品种的水产品收购价而定。销售价格按收购价加合理损耗和实际运杂费以不赔不赚的原则制定。
  为组织更多海肥支援山区用肥,1960年后,连江、漳浦、霞浦、福鼎、宁德、福安、莆田、云霄、东山、惠安等县先后都开展山海协作。按等价交换、互通有无原则,沿海地区把质量好、价值大、肥效高、便于装运的虾米糠、海虫干、乌〓、海〓、臭烂等渔海肥.由供销社收购,调运给山区,由山区供应船用的桐油、苎麻、黄麻、杂木、毛竹、木柴、红柴以及农渔具等支援沿海采集海杂肥。东山县由1960年靠海17个大队到1964年增加到51个大队,全县有87.7%大队投入海肥生产,海肥船原有36只增加到604只,4年共生产各种渔肥4050万公斤(不包括水产经营的臭鱼烂虾等),其中供销社组织调剂804万公斤。1964年,全县施用渔海肥的耕地面积有7.8万亩,占耕地86%,均获得增产。连江县1958~1964年,年均采集渔海肥均在5000万公斤,7年共采集30000多万公斤(其中通过供销社组织调剂5300万公斤),按肥效相当于人粪73900万公斤或化肥750万公斤的肥效,每年可解决全县五分之一的耕地施肥需要,生产采集品种由20种发展到60多种,全县有四分之三的大队,一半以上耕地施用海肥获得增产。这个县海肥生产持续到1977年,年均提供2300万公斤海肥。1964年7月,省供销社在连江县召开海肥产销工作现场会议,再次总结和推广连江、霞浦经验及东山县根据季节特点帮助社队搞综合生产,实行专业与突击,内海与外海,大宗与小宗,捕渔与采集,养殖与积捞,生产与销售相结合的做法。10月,省人委财办、农办联合批转供销社《关于推广连江县供销社组织海肥产销工作的经验》的报告,发给各沿海专、市、县人委财办、农办。全国供销总社将本省连江县供销社组织海杂肥产销经验,发给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辽宁等沿海省供销社,并提出组织海肥必须贯彻“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原则,不宜远地采购,长途调运。直到1978年,东山、漳浦、罗源、福鼎等沿海县供销社仍按这个办法促增海肥采集量,其中以东山、漳浦两县尤为见效。东山县从1971年开始,每年采集调剂量由1820万公斤增到1978年的3300万公斤。漳浦县1978年采集量突破6700万公斤,居全省之冠。连江县20年来年均采集量达2300万公斤。
  1981年后,由于渔海肥运输线长,售价昂贵,农民转用化学肥料,海肥组织调剂业务呈现停顿。
  四、城镇杂肥
  本省农民通常使用的城镇杂肥有粪便、垃圾、猪牛骨、毛发渣、酱觭渣、角粉和工业“三废”(废水、废渣、废气)等。
  建国前,城镇杂肥多由靠近城镇居住的农民自购、自运、自用,作为解决肥料来源的重要途径。
  建国初期,化肥供量不足,使用也不普遍,各地供销社在为农业生产服务中,贯彻“以农家肥为主,商品肥为辅”方针,挖掘地方肥源潜力,组织城镇杂肥下乡。由于城镇杂肥质粗•价低、量大、分散,为减轻农业成本,供销社根据不同品种,因地制宜,采取以组织调剂为主,少量经营为辅的做法,实行廉价收购供应。1952年开始,长乐、海澄(今龙海)、漳浦、永春、晋江、连城、沙县、三明、南安、闽侯、云霄、福州、厦门等13个县(市)供销社组织城镇的粪便、垃圾、猪粪等杂肥下乡。厦门市粪肥、垃圾由龙溪专区供销社与厦门市计委、卫生等部门商定分配龙海县80%,漳浦县官挦公社20%。当年,龙海县供销社从厦门组织人粪肥750万公斤。福州城市粪肥、垃圾分配给郊区、闽侯、长乐等郊县,由县供销社组织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福州调运。各县城镇粪便由邻近生产单位就地挑运使用。
  1954年,供销社组织城镇杂肥下乡扩大到连江、罗源、将乐、建瓯、古田、平潭、永安、宁德、福鼎、霞浦、仙游、平和、诏安、龙岩、永定、邵武、德化等30多个县(市),当年以组织调剂的形式为主。1955年,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城镇杂肥的组织经营业务,由供销社控制和组织城镇圩集的人粪、垃圾、猪粪等肥料,实行组织分配和产销挂勾。这一年组织城肥下乡达8228万公斤,比1954年的2300万公斤增长2.6倍。
  1956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的需要,全国总社提出“坚决贯彻扩大肥源提高肥效的方针,积极改进化学肥料和杂肥的供应”。省供销社鉴于化肥货源有限,确定首先扩大利用地方肥源。当年仅福、厦、漳、泉4个市就采集人粪尿、垃圾、工厂下脚料、毛发渣等近4亿公斤,对弥补化肥不足起一定作用。上杭、建瓯、福安、长乐、罗源等地供销社,还生产推广“人造尿”、“颗粒肥”、“混合肥”等“土化肥”。
  1958年,贯彻“自力更生”的方针,就地取材,广辟地方肥料,县县办“两土厂”(土化肥、土农药),造土化肥,生产和使用一批颗粒肥、腐植酸肥、人造尿等,后因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都不佳,而陆续停办。福州、龙岩、龙溪、南平、福安、三明等地区各县(市)还发动群众吃肉留骨、杀禽留毛、卖肉剔骨,增加毛、骨肥货源,组织收购供应。龙海县以石码、角美、漳州、厦门为杂肥基地,组织调剂和供应各种杂肥4930万公斤,其中猪粪221.5万公斤,豆渣肥10.8万公斤,毛肥9.2万公斤,垃圾肥1028万公斤,人粪肥2142万公斤,提供生产土化肥原料。
  1963年开始,城市的供销社组织城镇杂肥的重点转人利用工业“三废”上。福州市供销社派员深入各工厂企业单位,调查工业“三废”,发掘出31种有肥效可供农田施用,年均产量约3500万公斤。当年,由市杂肥收购站、重点基层供销社和社队共同组织31人驻厂,组织“三废”下乡。采取由供销社组织、公社分配、厂队直接挂勾调运的办法,解决生产队的部分肥源。从1965年至1972年,共组织工业废渣(香花渣、〓渣、皮碎和牲畜废弃物等)5273万公斤,相当于人粪肥52700万公斤。1971年、1972年两年,共组织利用抗生素液、亚铁硫铵液、低度氨水等2925万公斤,相当于219万公斤化肥的肥效。全市郊区有17个公社33个生产队推广使用工业“三废”,至1978年,利用“三废”共3061万公斤。1980年开始,化肥供应数量增加,利用“三废”降到150万公斤。1981年后,供销社组织调剂城镇杂肥和工业“三废”肥基本上停止。
  第三节 化学农药
  本省历史上农民习惯使用烟梗、茶子饼、鱼藤、断肠草、鸭子药、草木灰、石灰、壳灰等土农药防治稻螟虫、稻飞虱、卷叶螟、纹枯病、稻瘟病、白叶枯病。
  1952年,本省供销社系统开始销售化学农药六六六,当年销售了20吨。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由防治粮食作物,扩大到经济作物。1957年后,本省农药厂相继建成,药源增加,销量随增。1972年突破50000吨。后因安全合理用药的方法推广不够,又受到“有虫无虫打三遍药”的影响,销售量逐年增大,1983年创最高水平,达78390吨。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4月1日起停产六六六、滴滴涕。淘汰后销量趋降,1984~1990年平均销量43463吨。每年用于防治面积在3000~5000万亩次,挽回粮食4~5亿公斤。
  一、货源
  本省农药货源,来自省外调进(含国家分配和计划外采购)、省内收购和地方进口三个方面。
  (一)省外调进1957年前,本省农药货源主要由全国总社计划分配调进,有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硫酸铜、鱼藤精、础酸铅、砒酸钙、甲基溴、杀菌拌种剂、1605、1059等。嗣后增加敌百虫、.敌敌畏、乐果、磷化锌、杀螟松、磷胺及国家统一进口的品种。
  1958年后,还先后从上海、浙江、辽宁、江苏、天津、湖北等省(市)计划外采购托布津、异稻瘟净、多菌灵、除草醚、敌稗、速灭威等农药弥补短缺。
  1983年始,全国总社只管进口农药的分配调拨。国产农药由本省自行采购,或从全国总社组织的省间调剂。
  1952~1957年,省外调进7870吨,占总货源8300吨的94.8%。1958年后,省内农药厂陆续建成投产,地方货源增多,由全国总社分配从省外调入所占的比重逐步减少。1970年占20%;1983~1990年共调进33844吨,占同期货源340341吨的9.9%。
  (二)省内购进省内货源主要来自龙海、福州、三明、福安、福鼎、建瓯农药厂和福州第二化工厂等。1958年龙海农药厂首先提供6%可湿性六六六粉剂。为发展省内农药货源,本省供销社农资部门先后购进六六六、滴滴涕、叶蝉散、呋喃丹、西维因原粉和甲、乙基1605原油等,供农药厂加工农药,并帮助解决所需粮食、蓖麻油等辅助材料。龙海、三明、福州等农资部门配合当地农药厂,试制杀螟松、六六六混合粉,和35%滴滴涕乳剂。自此,本省所需农药走向自力更生为主。至1970年,相继由三明、福州、福鼎、建瓯农药厂和福州二化等厂提供35%和25%滴滴涕乳剂、25%敌百虫粉剂、甲基和乙基1605六六六混合粉、杀螟松、六六六混合粉、敌敌畏、乐果、稻瘟净、杀虫脒等10多种农药。当年省内购进农药总量41200吨,占当年农药总货源80%,开始转变依靠省外调进为主的局面。至1的0年,本省7个农药厂提供33个农药品种,年可供量达6万多吨,除品种调剂外,可供正常年景农作物防治病虫害的需要。
  省内生产农药,1958年实行包销,1979年改为以销定产,超产部分工商协商办理。
  1981年底,省供销社规定,农药由省农资公司统一组织进货,个别品种经省农资公司批准,由农资站向省内外工厂订货。县农资公司、基供销社不准向省内外工厂购进农药。
  (三)地方进口1960年,省供销社为解决农药原料不足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短缺,经国家计委批准用地方留成外汇,进口乙基1605原油200吨,六六六原粉2700吨,供加工1%乙基1605和3%六六六混合粉所需农药原料,确保防治螟虫需要。
  1971年,国务院决定停用西力生等有机汞农药防治稻瘟病,本省进口30吨克瘟散农药替代,随后还进口稻丰散、稻瘟净、3%呋喃丹颗粒剂、克菌丹和托布津等农药。
  1983年,为发展粮食生产和发展多种经营,经省计委同意进口叶蝉散原粉200吨,用于加工2%叶蝉散粉剂防治稻飞虱。嗣后,至1990年,陆续引进富士一号、比艳、二嗪农、喹硫磷、加瑞农、福来宝、克螨胺、克螨特、尼索朗、托尔克等20余种,其中1988年进口较多,达525吨。
  福建省供销社系统历年农药省外调进和省内购进见下表:
  二、供应
  1952~1954年,农药由供销社代农业部门销售,1954年开始,统一由供销社经营。1955年起,实行省、县、基三级经营体制,根据农业部门防治病虫害计划,和粮食、卫生、林业、医药等部门的要货计划,由省供销社统一向全国总社进货供应。
  1956年后,根据全国总社规定,农药“只供集体,不供个人”。至1981年,根据全国总社通知,为适应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农药供应改为对生产队专业组、农业户或个人同等对待。
  1981年,省工商局、供销社决定,农药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私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1983年,国务院、中纪委规定,农药归供销社统一经营,禁止上集市贸易。1989年1月1日开始国务院规定实行农药由农资部门专营。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确保农业对农药的需求,保证农药质量,防止假药上市,坑害农民。
  (一)品种本省供应的农药有杀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4个品类,100多个品种,以杀虫剂、杀菌剂为主;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的使用范围不广,用量不大。
  杀虫(杀螨)剂1954年始,供应有机氯六六六粉剂,当年销售113吨,1969年达11869吨,占供应量的69%。经10多年使用,螟虫产生抗药性、效果显差。1970年,省供销社配合农业科技部门研制1.5%甲基1605、3%六六六混合粉和1%乙基1605、3%六六六混合粉,这两种农药经田间试验,治螟效果显著,在全省各地普遍推广,当年销售29274吨,占供应量73%,1983年开始停产限销,供应量比例下降为53%。
  1959年开始供应有机氯5%滴滴涕粉剂,1962年增供25%滴滴涕乳剂,多年使用效果渐差,1974年改加工供应35%滴滴涕乳剂。因残效期长,危害人体,于1981年停止供应。
  1956年,有机磷杀虫剂开始应市,供应品种有1605乳剂、1059乳剂、敌百虫、敌敌畏、乐果、马拉松、稻丰散、杀螟松、亚胺硫磷等。
  1979年开始供应叶蝉散、速灭威、呋喃丹等氨基甲酸脂类杀虫剂,防治稻飞虱以叶蝉散为佳,年销售量5700~8900吨,1983年达21078吨,占当年供应量26%。
  1980年开始供应拟除虫菊脂类杀虫剂速灭杀丁、敌杀死,防治蔬菜害虫。
  1983年起,陆续供应甲胺磷、杀虫双、杀虫脒替代有机氯杀虫剂,以甲胺磷为佳,当年销售1028吨,1989年销售2755吨,比1983年增近两倍。
  杀菌剂1953年杀菌剂以石硫合剂、波尔多液为主。1960年开始,在闽北和闽西地区推广有机汞制剂西力生、赛力散、富民隆等防治水稻稻瘟病。由于残效期长,污染稻谷严重,过量使用伤害人畜,1971年国务院决定停用。本省以稻瘟净、异稻瘟净、克瘟散、比艳等替代。以异稻瘟净为优,年销售200~1000吨,1982年达1193吨。
  1980年开始推广广谱性杀菌剂托布津、多菌灵,用于水果及其他农作物。多菌灵年销量100~250吨,托布津年销售量50~150吨。同年推广使用井岗霉素,替代稻脚青防治纹枯病,价廉效高,年销售量由100吨增至500多吨。
  除草剂1960年开始供应除草剂,有24-D、24-D丁脂、二甲四氯、五氯酚钠、敌稗等品种。
  1970年,推广除草醚、扑草净等,但使用面不大,其中以除草醚为多,年销售量500~1000吨之间,占当年农药销售总量近4万吨的2.5%。
  1986年始,进口水稻除草剂杀草丹、旱地除草剂克芜踪,向省外购丁草胺、绿麦隆等供应,使用范围不广。
  植物生长调节剂1971年供应九二0,用于杂交水稻制种和闽西北山区刺激晚稻早开花避过寒流,促进增产。60年代到80年代初期,在山区广为使用,1983年后用量很少;还有矮壮素效果不佳,于1973年停售。
  (二)价格本省农药价格实行低价优惠政策。农药的调拨价格,按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倒扣经营费率计算。1960年前,农药三级经营费率由全国总社核定,规定本省为15.1%。1%0年后,由省供销社按全国总社提出“上小下大”的原则,农药经营费率定为14.9%,其中站2.1%,县、基12.8%。
  196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对销量最大的农药六六六采取优惠供应,不计利润,三级经营费率降为8.4%,其中站1.1%,县、基7.3%。其它农药经营费率降为11.9%,其中站2.1%,县、基9.8%。
  同年,实行农药乡村运杂费补贴,全省分为7个级类区。后由于交通条件改善,1981年改为3个级类区。容器包装由原来袋装,木、铁桶,瓶罐4类,补贴简化为粉剂和液体两类。改革后粉剂、液体一级类区每吨补贴分别为5元、11.5元;二级类区分别为10元、23.5元;三级类区分别为15元、35.5元,取消四级类区以下补贴标准。
  1973年,农药免征工商税,六六六农药县、基两级费率由7.3%下调为4.3%,其他农药仍为9.8%。
  1981年,由于银行利率调高,费用增加,六六六农药县、基费率由4.3%调升为5.5%,其他不动。
  由于经营农药国家实行低价优惠政策,本省供销社经营农药长期发生政策性亏损。至1981年,发生亏损达20个品种,平均每吨亏损52.37元。其中:属于进销倒挂的有鱼藤精、杀螟松、三氯杀螨飒、代森铵、代森锌、亚胺硫磷;属于进销同价的有马拉松、滴滴涕乳剂;属于进销差价小、不足费用开支的有叶蝉散、井岗霉素、甲、乙基1605混合粉、除草醚、硫酸铜、磷化锌、24-D钠盐、稻脚青、五氯酚钠、稻瘟净、二甲四氯。进销同价和进销差价不足状况,一直延续到1985年。
  1983年,对进口小批量农药,省不订统一零售价,由各地订价,按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会议界定“进价加费用微利经营,一般三级利润安排4%”的精神,定为三级经营费率15%。其中站3%,县、基12%,县、基比例,由县统一安排。
  1984年,执行省物委《关于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确定统配敌敌畏、乐果等品种采取送货制,其他品种改为提货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拨价格。
  1986年,省物委确定经营农药实行低价薄利政策,对乐果、敌敌畏等农药出厂价提高后,均相应调高农药零售价格,经营农药亏损的现象有所缓解。
  1988年,国家物价局、化工部、商业部决定,将国家统一定价的敌百虫、滴滴涕原粉、敌敌畏、乐果、1606乳油等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由省物委管理。同年,本省取消全省统一零售价,实行全区一价、或一县一价由各地(市)物委管理。三级经营费率进口农药按15%;国产农药由11.9%调为13%,其中站2.6%,县基10.4%。
  1989年,建立农药经营风险基金,用于降效削价报废,供求变化造成的降价损失。风险基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使用时报同级供销社(省农资公司)批准,物委备案。按省物委规定,风险基金在省内第一道调拨环节提取,即各级农资公司(站)凡直接从工厂或省外进货时,按成本1%提取经营风险基金;凡从上一级公司调进的不再重提。
  为支持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1954~1981年,国家对11种主要农药的零售价共降14次,其中:6%可湿性六六六,1954年每吨价2107元,1963年降为400元;40%乐果,1965年每吨价12100元,1981年降到5500元;80%敌敌畏,1964年每吨价11070元,1981年降到5250元。
  (三)技术指导本省供销社经营农药,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宗旨,贯彻“技术在先,供应在后”,“先试验,后推广”的原则。
  1954年始,全省大面积推广使用农药。省供销社规定,农药新品种凡未经农业部门组织大田试验,取得良好防效的,概不进货。为了达到经济、实效的目的,由省农资公司(生产资料管理处)组织传授农药使用安全技术,通过供销社系统层层培训社队农药技术人员和供销社业务人员,为推广农药品种创造条件。到1971年,全省基层供销社都建立起农资科技服务网点,开方卖药、接受咨询,帮助社队合理安全用药,使省产的10多种农药新品种得到推广使用。
  1971年开始,对农药质量抓源头,省农资公司实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定期抽验各地库存农药质量,保证防治效果。每年还配合中心检验所和化工局到省内各农药厂抽验1~2次,形成制度,防止不合格农药进入流通渠道。
  1974~1975年,农药年销量增加到5.5万多吨,为了避免使用中的盲目性,省农资公司编写发行《农药手册》2.1万册,《安全用药宣传画》15万份,发至800多公社,1.3万个生产大队和13万个生产队。同时,省农资公司在南平、松溪等地举办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知识培训班,各地也相继举办短训班,共培训农药专业技术人员7000多人。
  1974年,鉴于高残毒农药对人畜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对农药安全使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停止对茶叶、烟草、蔬菜、瓜果等作物供应六六六、滴滴涕、1605、1059等剧毒高残留农药,以敌百虫、敌敌畏、杀螟松、乐果、马拉松、青虫菌等替代之。1976年,省农资公司组织各地农资站业务人员、农药厂驻厂员,和省化工局、省中心检验所技术人员,不定期到省内农药厂进行产品质量和包装普查。同年,编印《农药简易说明》和《新农药简介》,与农业厅、农科院合编《常用农药的使用方法》,发行7万册,同时翻印《安全使用农药标准》,张贴到基社农资门市部。
  1980年,农药供应由原来的社队集体单位为主要对象,扩展到千家万户,为适应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家一户防治病虫害的需要,全省各地农资部门普遍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合农业科技部门,向农民辅导农药使用技术。
  1982年,停止对蔬菜、茶叶、果树、烟草、中药材等作物供应甲胺磷、呋喃丹等髙毒农药。对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供应,采取凭大队以上证明、造册登记后售给,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专业户、专人保管,不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混放。
  1983年,省举办两期农药、化肥专业人员培训班。培训地、市、县社农资专业人员134人,依靠这批骨干,逐级培训基层农药专业人员2000余人。同年,为适应一家一户购买小包装农药的需要,龙海县和晋江县农资公司试制农药分装计量器获得成功,用于乳剂农药可分装为0.05~0.5公斤,用于粉剂农药可分装为2.5~5公斤,把农药由整包、整瓶销售改为小包装销售,当年在各地推广使用,受农民欢迎。
  1985年,按照建立为生产服务体系的要求,全省800多个基层供销社在建立科技情报站的基础上,发展为农资服务站、农资咨询处,实行技物结合,既接受咨询,了解病虫情,又开药方卖农药,增强了农资科技的的自身活力,改善了服务条件和手段。同年,省农资公司建立化验室,购置极谱仪、气相色谱仪、721分光光度等仪器,可以随时对克瘟散、稻瘟净乳剂、2.5%1605粉剂、多菌灵、托布津、三环唑、克瘟散等农药按不同年份、厂别生产的,进行检验;配合各地农药库存普查,通过化验,降效的削价,变质失效的不准出售,以达到有效防治病虫害的目的。
  1985年和1986年,全省发生有机磷农药中毒事故78起,中毒603人,死亡7人。针对上述情况,省供销社、农业厅、卫生厅于1987年联合重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甲胺磷、呋喃丹等高毒农药用于蔬菜、茶叶、果树、烟草、中药材等作物;甲胺磷用于防治水稻害虫,最后一次使用应严格掌握在早稻收割前20天,晚稻收割前40天,其他农作物收获前28天。
  1987年,推广将乐县供销社建立县、乡、村三级农资服务网络的经验,以县农资公司为依托,以基层供销社为基础,以乡村购销站为服务前哨,把咨询处设到购销站。当年,与农业科技部门配合,指导、帮助农民防治病虫害,安全合理用药433万亩次,实地培养乡村一级农技人员4000多人次,出现一批农作物的“绿色门诊部”、“庄稼医院”。到1990年,全省共建立“庄稼医院”740个,“农资技术咨询处(站)”3734个,对农民开方卖药、接受咨询达数十万人次。长乐县鹤上供销社的“庄稼医院”较为完善,备有100多种农药药品,盆栽病稻实物标本10盆,印发各种防治水稻病虫害传单1000多份,来院咨询的农民络驿不绝,得到省委领导称赞。他们现在除坐堂行医外,还巡回出诊,送医上田。
  (四)储备1952~1957年,是本省农药从试销到推广的阶段。为防治病虫害暴发,根据全国总社提出的“有备无患”的要求,和“上大(省、地、县)下小(基层供销社),面大数小,交通要道储存多、偏僻乡镇存数少”的原则,进行农药储备。1962年,省供销社规定各级供销社的储存比例为:省、地40%,县40%,基20%。根据本省交通不便的情况,提出县以上储存70%以上,基层社储备30%左右。
  1963年,全国总社提出以省为单位,按“销一存一”原则备储,应够常年之用。本省根据货源和历年储备量,确定一般占销售量的70%,可供正常年景农作物防治病虫害的需要。
  1979年,为了调动基层供销社储备主要农药品种的积极性,确保次年正常供应,对提前预拨给基层供销社的甲基和乙基1605混合粉农药,由省农资公司付给储存费用补贴,弥补由于资金占压而加重的利息和仓储费用负担。补贴时间,从当年11月至翌年2月,11月调拨的每吨补6元,往后逐月递减1.5元。
  1980年,全省实行农药库存定额管理,解决胀库和脱销问题。按1953〜1979年实际周转次数,全省划分为4个类别:第一类按6至7个月周转一次,有福州郊区等26个县(市);第二类按8个月周转一次,有闽侯等14个县(市);第三类按10个月周转一次,有浦城等14个县(市);第四类按1年周转一次,有建阳等13个县(市)。
  1981年,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拨给供销社救灾农药储备资金600万元,储备品种为:甲基1605、3%六六六混合粉9500吨、稻瘟净100吨、叶枯净15吨、多菌灵50吨、克瘟散100吨。储备农药资金由省农资公司负责逐年安排使用。
  第四节 农药械
  一、货源
  本省农药械货源来自省外调进和省内生产。省外产品主要由全国总社分配,从上海、江苏、陕西、北京、辽宁、浙江等省市调进,品种有551甲型、552丙型压缩喷雾器,工农16型背负式喷雾器和丰收10型、联合5型喷粉器;还有踏板、丰收3型高压喷雾器、W·DO·55型单管喷雾器和手摇喷粉器。50年代,全国总社还分配有少量苏联、南斯拉夫和日本进口的全铜喷雾器,因价高、零配件缺而停售。
  1953年,省供销社开始经营农药械。翌年,从省外调进2285架。随着农村对农药械需要量的增长,调进数量不断增加。1960年增至2万架上下,最高年份1982年达93786架。1954~1990年的37年间,共调进70.38万架。
  省内货源主要是泉州、福鼎等地4个厂的产品。1958年首批提供551甲型压缩式喷雾器(1971年停供)。1970年开始提供红旗14型背负喷雾器(1974年停供)。1975年提供铁制工农16型背负喷雾器(1984年停供)。同年还开始提供超低量电动喷雾器(1977年停供)。1978年提供552丙型压缩喷雾器(1983年停供)。1980年,泉州喷雾器厂开始提供以塑代钢工农(双燕)16型塑料喷雾器,为全国首创,至今仍在生产供应;1兆2年还提供玻璃钢I6型喷雾器(1984年停供)。
  喷粉器货源主要靠浦城农业机械厂生产提供。1966年开始收购丰收5型喷粉器至今,货源充裕。
  1958~1990年的33年中,共收购省内生产的农药械313万架,其中1982年收购量最高为40.55万架(其中喷雾器33.78万架,喷粉器6.77万架)。
  农药械零配件除标准件由五交公司提供外,其他由省内工厂生产提供,少量向省外购进。1971年起,零配件省不作统一安排,立足地区,协同工业部门安排生产提供货源。个别生产原料缺乏的由省农资公司帮助组织。1978~1988年省农资公司向省计委申请外汇,每年进口聚甲醛30000~60000公斤,同时帮助解决尼龙1010原料。
  二、供应
  本省供销社供应农药械品种有喷雾器、喷粉器及其零配件。供应的喷雾器有551、552型、工农16型和果树喷枪等10余种。工农(双燕)16型塑料喷雾器,桶身轻便不腐蚀,质量上乘,用户欢迎,为当家品种。供应的喷粉器有丰收5型、10型、联合5型喷粉器等,以省内浦城农械厂生产的丰收5型喷粉器质量较好,使用没有漏粉现象,且零件易配,颇受农民欢迎,为当家品种。
  1953年,省供销社供应批发管理处向上海购进喷雾器在省内试销,当年销101架,连同喷粉器共销695架,销量虽少,但为农药械推广创造条件。
  1954年,根据农业部、全国总社、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规定,本省由供销社与农业部门共同提出要货计划,供销社负责订货、调运、代销、保管和组织维修。
  1955年,农药械改由全国总社统一订货,按分配计划调拨。本省改代销为省(地)、县、基供销社三级经营。1956年销售量34647架,为1953年的50倍。
  1958年,因化学农药推广应用,农药械成紧俏商品。当年,省人委决定产品由省供销社实行统购包销,对农村社队敞开供应。
  1970年病虫害严重,喷雾器销售量达57248架,喷粉器达32876架。后因提倡“有虫无虫打三遍”,农药供应量剧增,喷雾器销量也随之增加,年销售量在5~7万架之间,喷粉器销售在2.5万架以内。
  1978年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喷雾器改为农户自备,需要量突破15万架,而且逐年上升;1982年创历史纪录,达35.8万架。
  1980年,农药械货源充裕,故改为以销定产,计划收购,工商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1983年,六六六和滴滴涕粉剂农药停产后,喷粉器需量减少。1989年仅销6488架,为近20年来最低点。
  本省经营农药械实行“管卖、管用、管效果”和“以卖带修”的原则,坚持帮助农民修配喷雾(粉)器。在供应农药械的同时,供应维修用零配件多达300多种。为保障农药械维修需要,从1958年开始,零配件供应纳入农药械供应计划之列,由省农资公司牵头,组织各地农资公司经营。供销社配合农业部门举办维修训练班,培训人民公社的修配技术员,并组织手工业者和小炉匠串乡修配。1963年,基层供销社普遍设立农药械修配站、维修柜,配合手工业部门组织维修;还协同手工业部门组织巡回修配组,为农村生产队修配药械,培训生产队药械保养维修人员。1981年,全省农资门市部和700多个基层供销社,均设有维修网点或专柜。
  为解决零配件品种规格复杂、质量不合格问题,省农资公司决定加强对农药械及零配件的经营管理。1975年起,改变由各地农资部门多头向工厂购进零配件的做法,统一由工厂所在的农资二级站收购,负责质量把关,按计划调拨供应。
  1976年,据调查全省农药械保有量达30多万架,对各种零配件的需要量大增。为此,省农资公司将农药械零配件的名称、规格进行统一编号,各地农资部门据以编报要货计划,以便安排生产,满足维修农药械需要。
  1978年,供销社与省内零配件专业生产和兼营生产的厂家(泉州喷雾器厂、福鼎城关塑料厂、福鼎农业药械厂、福安塑料厂、泉州海滨皮革厂、福安甘棠皮件厂、浦城农械厂)商定,由工商双方实行产品质量管理。每箱零配件在出厂前需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单,厂方检验人员签章,并按规定的零件品种、规格进行装箱,以便于商业仓管人员收购验收、凭单监督。由基层单位在供应时据以开列品名、规格、价格、明码标价,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价格:农药械供应价格在代营期间,由省供销社根据全国总社、农业部、商业部共同规定的作价办法,提出调拨和零售价,经与农业部门商妥,报省人委核准后实行。
  1958年价格由省物委管理,实行城关统一零售价。
  1965年,改城关统一零售价为全省城乡批零一价,实行低费率不计利润、紧缩经营费。省、县、基三级经营费率由14.2%调低为5.73%,其中:省站由2%调为0.5%;县、基两级费率由12.2%调低为5.23%。
  1973年,半机械化农机具实行统一销售价,免征环节工商税,省供销社随之调低经营费率。县、基两级经营费率由5.23%再调低为2.2%。
  1975~1979年,省产552丙型压缩喷雾器、工农16型背负喷雾器,由于省订出厂价超过一机部订价,造成产销倒挂,由省财政部门给予价外补贴,每架552丙喷雾器补贴7元,每架工农16型(铁质)补贴5元。1982年12月,执行省物委通知,取消价外补贴。
  1981年,由于银行利率调高,县、基两级经营费率也由2.2%调高为5%,省站2%不变。
  主要农药械品种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下表:
  1985年,农药械及其零配件价格下放各地物委管理,按进价加流通费用和合理利润计价。
  第五节 中小农具
  建国前,中小农具多由手工业生产者经营,前店后场,自产自卖。山区农民对大件农具如棕衣、犁、耙、水车、风箱、谷桶等,有自备原料,雇工上门加工的传统习惯,花钱少、质量好、规格合,使用时得心应手。沿海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地,缺竹、木、棕原料,主要靠附近山区商贩或手工业者运销。
  1930年开始,闽西苏区消费合作社先后在新泉县(今连城县新泉)的南阳乡(今上杭县南阳乡),长汀县的濯田、钟屋,武平县的湘湖,上杭县的官庄,宁化县的中砂、武屋、淮土和禾口,组织铁器生产合作社,制造犁、耙、锄、镰刀,并向外购进各种农具,供应农民生产需要。1934年10月,由于国民党军队对苏区军事“围剿”,工农红军主力转移北上,苏区消费合作社随之解散,农具供应中断。
  建国后,本省供销社系统于1952年开始经营中小农具。1955年,贯彻国务院批转全国总社有关旧式农具经营原则,对中小农具实行“就地取材,就地制造,就地供应”和供应与维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农业的需要,直至1990年仍然如此。
  一、原材料组织
  本省中小农具所需原材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采取国家计划分配、生产部门自筹和供销社采购供应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沿海销区中小农具所需原材料,除木材和杂铜由国家计划分配外,供销社派人到山区采购毛竹、竹蔑、棕片、桐油、杂木棍等,供应手工业加工生产。铁农具所需钢材,来自国家计划分配和供销社收购废钢铁,由手工业加工生产。1961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批准中小农具仍由商业部门经营的指示,本省供销社承担供应和市场管理,并配合省二轻部门安排原材料,衔接产销计划。
  1963年,供销社开始经营中小农(渔)具(如羊蹄、八楣、尾轮、直车甲、弯车甲、犁柄、洋镐柄、扁挑、犁丹、犁尾、犁心、牛头、锄头柄、滑轮等)和小规格材,由县以上供销社签发运输证,在省内运输,沟通山区、沿海、平原地区的需求。
  1963年至1968年,每年均由省计委安排杂铜10吨、锌锭2吨,生产地瓜切(蕃薯切)和牛鼻串,着重解决蕃薯产区的需要。省安排的原材料(杂铜、锌锭),专项专用,由生产单位直接向省供销社生产资料管理处办理提货,按时按质按量生产,交当地供销社收购供应。
  1967年,根据省军管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增加黄楮、苦梗、梓木和硬杂木等小农(渔)具用材,小农(渔)具成品、半成品均由供销社经营;生产小农(渔)具用的小规格材,由森工部门(木材公司)供应;对水车叶、车园心、羊蹄、木犁、木扁担等用的特种规格木材,由供销社提出需要刘划,纳入农具用材指标,由森工部门(木材公司)供应。这样保障了中小农具的特需用材,直到1985年木材市场放开。
  1980年起,原属二轻企业的农具生产计划,划归省社队企业管理局安排,由供销社收购供应市场。1981年,省政府明确规定,生产中小农具所需原辅材料,实行专材专用,戴帽下达,保证农具生产,供销社不再承担中小农具原材料的安排。
  二、供应
  本省地形复杂,有山地、丘陵和平原,中小农具地方性强,品种多,规格不一。商业部门经营的中小农具有耕种、畜牧、开山、园艺、仓储、运输以及农副产品加工所需用的各种工具,有铁、竹、木、棕4大类和以塑代木制品等300多个品种。
  1952年供销社初建时,农民购买中小农具主要来自集市贸易、手工业自产自销和供销社供应3条渠道。供销社经营的部门,在产区:凡当地无生产或产量少的.如棕麻绳、犁头、犁壁、麻袋等,由供销社组织货源供应;在销区:采取提供原料,组织生产,后收购成品供应;或由县供销社自办工场加工供应,不足部份县农资公司(经理部)或基层供销社向外采购补充供应。中小农具购销差率紧,1953年仅供应57万件。中小农具供应购销差率,在1980年经省物委同意,由省供销社统一规定调高为7至10。计划外和代购原材料生产的商品,及代购商品,按代购代销原则制定浮动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购)货价(包括运杂费)加规定购销差率作价。
  1954年,《人民日报》发表《供给农民更多的生产资料》社论,把中小农具视作农业生产的“常规武器”,要求加强组织和经.营活动。县供销社成立生产科,基层供销社配备专职干部,协助手工业生产者和生产合作社扩大中小农具生产,掌握当年开拓推广双轮双铧犁和打谷机等新式农具的做法,实行“先技术,后推广”。
  1955年,各地供销社通过货郎担下乡,了解山田和平原田的不同使用要求,组织农民代表参观铁、木、竹、棕等旧式农具展览,听取改进农具规格和质量的意见。根据就地取材、就地制造、就地供应原则,与手工业生产者订立合同,供应原材料,收回成品,实行原料、成品两作价。同年,本省开始推广打谷机(脱谷机),供应877架。打谷机问世后,劳动工效提高,农民喜用。但由于打谷机不适应高杆品种,使范围受限,山区农民仍沿用打谷桶摔打脱粒。同年10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将双轮双铧犁的零售价从每台元降为72.26元,是年销售1131台。降价后供销社经营发生的亏损,由财政一次补清。1956年,继续推广双轮双铧犁,计划2万部,实际供应15294台。因犁形大、犁体重,不适宜山区小块农田使用,退货12474台。1957年仅销42台,随即决定停止推销。9月间,省人委根据省供销社意见,向国务院和国家经委报告,经批准在已拆毁1.5万台的的基础上,再增毁1.3万台,拆毁的钢材,用作小农具的原材料。
  1956年,开始推行供销合同,择优选购。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主要农具的需求计划与供销社供应计划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计划有机结合起来,按照规定标准,由工商双方签订合同并实行“一记三包”制度(产品打标记,包退、包换、包修)。是年起,供销社组织经营中小农具,列入商品必备目录,根据商品使用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当地生产用于供应本基层供销社范围的,由基层供销社经营;县内统一调拨的商品,由县农资公司(或经理部)组织,基层供销社经营;省统一调拨的商品,由省农资公司确定所在农资二级站收购调拨。
  到1956年底,中小农具供应量达到1208万件,比1953年的57万件增长20倍。
  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贯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小农具第一,维修配件第一,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就地取材、就地制造、就地使用”的原则,按照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良好,供应应季的要求,采取生产队自造自用;供销社帮助解决原材料,手工业社(组)就地自产自销;需要调剂余缺的,由县以上供销社组织产销见面,疏通流通渠道,由基层供销社通过合同进行运销。中小农具的生产和经营走上正常轨道,在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中小农具年供应量均在2200万件以上。
  1964年后,改革水稻种植品种,逐步淘汰高杆品种,推广矮杆新品种,新式农具打谷机,得以全面推广。1966年,省物委规定,打谷机实行全省统一出厂价和销售价,脚踏370型双人打谷机每台45元,单人每台37元。其他型号的打谷机及其配件由当地物委订价,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供销社无偿服务。
  1967年,省商业厅、重工业厅、农业厅、手管局、供销社联合提出,因大面积推广“科情三号”、“矮脚南特”等水稻品种,对打谷机的需求更加迫切,决定省定370型脚踏打谷机及维修配件,由供销社负责经营;其他型号的打谷机属于地方半改农具,一般采取产销直接见面办法。这一年,由工业、农业、供销社组织技术宣传推广巡回队,深入社队田间,宣传推广打谷机的使用方法和保管维修技术,分期分批联合举办短期技术培训班,培训基层供销社人员和农技站干部,以及部分农民,达到能用、能拆、能装、能修的技术要求。当年,打谷机供应量增到4427架,比1955年试用时的877架增长4.1倍。1971年,供应量猛增至59376架。
  1974年,打谷机供应量增多,而生产打谷机用的原材料价格调高幅度较大,取消了支农优待价,出现实际生产成本高于现行省订统一出厂价。省物委规定对打谷机实行价外补贴,哪一级安排生产的由哪一级财政补给,价外补贴最高不超过省订统一出厂价的50%。实行价外补贴后,出厂价一律不动。本省370型打谷机统一销价调高为双人每台55元,单人每台45元。打谷机仍由各地供销社经营,供销社将价外补贴及经营的实际运杂费,逐季向财政预拨,季末据实结算。经过价格调整,兼顾了国家、集体利益,缓和了生产、经营与使用单位的矛盾,使打谷机供应趋向正常。1983年,省政府决定取消打谷机价外补贴,相应提高销售价,当年销量53931架,比历史上供应量最多的1982年(150972架)减少64.3%。
  本省以木材为原料的农具长期供应不足。为了解决供求矛盾,1974年,省组织晋江、福鼎、福州、泉州、厦门、龙海等县(市)供销社,会同当地手工业生产厂家,向四川、江苏等省学习以塑代木生产塑料农具,产品由当地供销社收购。晋江县双沟竹塑厂和福鼎县前岐农塑厂率先试产,初期只生产单一品种,代替木桶一类农具。继而利用再生塑料生产供应尿勺、轮靴、秧盆、尿桶、雨衣、塑料绳等小件农具共12个品种规格的塑料农具。其中双沟厂年提供收购量20多万件,前岐厂年提供10多万件。品类上逐步由以塑代木,发展到以塑代竹、代铁、代麻,生产品种增至30多种,生产厂家也逐渐增多。
  1978年,全省中小农具供应量达4375万件,为历史上最多的一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原由生产队集体购买的中型农具,如米箩、打谷桶以及脚踏打谷机等,也随着包产到组、包产到户而购买数量激增。那些已由半机械化农具代替的部分旧式农具(如犁耙、水车等)又恢复使用。由于采取多渠道供应,供销社的年供应量保持在4000万件上下,供应中,问题比较突出的仍是铁、木类农具。
  本省供应铁农具最高年份是1981年,年供量达550万件。后来由于安排农具用的钢材缺口大,工厂生产量减少,供销社供应量随之逐年下降,1985年不足300万件,1989年再降到222万件,满足不了农业生产需要。全省每个劳力占有钢材不足0.5公斤,比国家计委、经委规定的每个劳力占有量还少1.5~2公斤。
  1985年,木材市场放开后,大中型木农具所需杉木每立方米市价达400~500元,成本高,工厂停产,一些品种市场供应脱销,继续发展塑料农具,主要是以塑代木的品种。
  1987年,塑料农具生产达到357万件,占全国总供量3300万件的10.8%,居全国首位。省供销社会同省社队企业局确定的福州、漳州、晋江、福鼎4个定点厂的供应量占全省100个塑料农具企业供应量的53%。1988~1990年,4个定点厂年均供应塑料农具226~228万件,每年为国家节约木材约2万立方米、毛竹14万根、桐油180吨、黄麻13吨,再生利用废塑料3000多吨,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约300万元。
  三、维修
  中小农具的修旧利废,节约使用,是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传统做法。
  1952年,农业部、全国总社联合提出,由合作社组织当地铁、木匠,就地解决农具修配问题。本省基层供销社建立农具加工场,有的建立临时流动维修服务站,负责中小农具维修。
  1955年,水利部、农业部、地方工业部及全国供销总社对新、旧式农具的生产、经营、管理、维修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精神,本省供销社负责组织手工业者进行一般性维修。
  1962年,贯彻“修造并重,以修为主”的原则,把中小农具维修提到重要位置。到1968年,各地供销社配合手工业部门组成农具维修小组,深入社队,着重维修铁、木、棕农具,同时,帮助培训维修技术人员,被誉为“五匠”下乡。各地农资部门还设立维修专柜,协助社队做好小农具“清理、保管、维修”工作,以延长小农具使用年限,降低农业成本,又为国家节约原材料。当年确定维修所需原材料由农资部门联系解决。
  1975年,除正常的农具维修外,开展农机具胶粘胶补工作。省农资公司从上海和省内购进胶修铁农具用的聚酰胺204公斤、环氧树脂220公斤,用于生产尿醛树脂。同时购进0.1玻璃布908米分配各地,供有胶修技术的基层供销社作农具修补使用。
  1975~1977年,胶修工作颇受农民欢迎,但由于技术和原材料限制,供销社固定修补网点只有10余个。
  1977年,国家计委提出把推广胶修机具列为1977〜1978年新技术推广重点项目。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联系原材料来源,解决技术力量,使胶粘胶补工作迅速开展。1978年上半年,全省有39个县(市)供销社建立胶修网点434个,胶修农机具共6万多件,培训技术人员近1000人。开展较好的龙溪地区建立胶修点233个,培训胶修技术人员220多人,胶修农机具26500件。龙海县农资公司还胶补一根长达16.4米的渔船桅杆,经试用两年未损坏。
  同年10月,省农资公司在邵武、龙海、涵江分3片召开胶修农机具技术传授会,各地(市)、县农资系统和基层供销社的代表、江西省共大农械厂、省农机局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共193人参加会议,介绍本省胶修经验,研究胶修工作三年规划,实地培训技术力量,推进胶修工作的开展。
  1975~1979年,供销社共建立胶修示范点、胶修网点和胶修专柜400多个,配有胶修人员720多人,共胶修各种农机具28.5万件,还胶补化肥包装袋35万条,氨水袋420多条,为社队节约开支80多万元。胶修品种从开始只胶修喷雾(粉)器,逐步发展到胶修各种简单的动力机具、打谷机、拖拉机的油箱、水箱、机体、进排气管道、排灌机械中的各种水泵、管带、氨水袋、锄头柄、桅杆、摇橹等10多个品种。
  1980年,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要求,胶修工作重点转人抓普及,抓经济实效。省农资公司为了加强胶修技术培训,搜集有关胶修技术资料和经验,编写《农机具和中小农具胶修技术》一书,发给各地供销社和有关部门,以利于社队企业和手工业部门开展胶修工作。1982年后,随着胶修工作的普及,在供销社系统内部,主要是调整、健全维修网点,对各地维修摊组进行必要的技术传授和辅导。
  第六节 农用塑料薄膜
  一、货源
  本省农用塑料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货源来自省内收购和省外调进。
  1965年,福州第三塑料厂率先生产聚氯乙烯农膜,供销社当年收购264吨。1968年后,相继有厦门塑料厂、三明塑料厂、泉州塑料厂、龙岩塑料制品厂、建阳塑料制品厂、福清第二塑料厂、连城第二塑料厂等生产聚氯乙烯和聚乙烯农膜,成品由供销社统一收购。
  1976年,全国总社开始进口聚乙烯农膜,当年分配本省500吨,1977年1000吨,1978年1500吨,1979年增至2000吨。在此之前,省内生产数量不足,曾用竹木原材向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协作调进农膜,调入最多为1978年,共2761吨。
  1980年后,省内生产基本满足需要;全国总社停止农膜进口,嗣后改为分配原料。本省生户供应不足的部分,向省外签订供货合同,予以补充,调入部分甚少。1981~1990年,省外共调入1005吨,不及1978年的一半,用膜较多的有建阳、三明、龙岩3个地区。
  1982年,福州、三明、福清等厂开始提供聚乙烯地膜。1984年后,相继有龙海、建阳、连城、厦门等厂提供地膜。
  1990年,全省有8个厂生产农膜,最多的1989年收购量达8276吨(其中地膜1500吨)。
  本省农膜实行计划生产,就近调拨,划片定向供货。福州、莆田、宁德3个地区由福州第三塑料厂供货;龙岩、三明、建阳、龙溪4个地区由三明塑料厂供货;厦门、泉州两地区由当地工厂提供货源。为避免迂回运输,浪费运力、财力,在产销合同签订后,由所在地农资站将商品流向通报给工厂,由工厂直发各地。
  二、供应
  60年代,本省开始推广农膜,主要有于早稻育秧,少量用于甘薯、蔬菜育苗。
  1963年,福清县渔溪公社渔溪大队第六生产队,率先试用农膜育秧,起到促进早播、壮秧、防烂、增收作用。
  1964年,总结农膜育秧经验,在全省67个县(市)300多个基点推广试验,供应11吨,育秧面积130多亩,播种2000亩,通过试验,肯定农膜育秧有壮秧、防烂、早播、增收的效果。此后,农膜供应范围扩大于甘蔗、林业、橡胶等育苗、水果栽培和贮存,农作物地面复盖和食用菌生产等。
  供销社系统1964年参与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多点试验。1965年,省人委决定农膜由省计委管理,供销社统一收购供应于农用。供销社实行站、县、基三级经营,由基层供销社凭证控制供应,保证农用.防止挪为他用。
  1966~1967年,处于试验推广阶段,调往各地供应的农膜共2515吨,为鼓励社队用农膜覆盖育秧并减轻社队负担,每吨由财政补贴1778元。
  1971年起,实行计划生产、计划分配。省计委制定分配计划(其中1981~1984年由省农办制定计划),供销社组织销售。
  1973年,全省各地农资部门全面推广以卖为主、修售结合,配合手工业部门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提高农膜复用率。1979年,全省有32个县(市)设置胶修网点400多个,省、地、县、基共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62期,培训胶修人员700多名,共修补农膜1050吨,为社队和农民节约生产资金。
  1978年开始,为保证季节供应,不误农时,省农资公司为减轻县、基层供销社经济负担,对预拨县、基供销社准备次年供应的农膜,实行利息补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利息补贴期,按现行调拨价格、银行贷款利率,以实际预拨月份计算,一次付给调入单位利息补贴:聚乙烯农膜5月调拨的每吨补75元,后逐月递减15元;聚氯乙烯农膜5月调拨的每吨补60元,后逐月递减12元。1979年起改利息补贴为费用补贴。1984年起补贴期改为从7月至11月,不分聚氯乙烯农膜和聚乙烯农膜,7月调拨的每吨补100元,后逐月递减20元。
  1980年,农膜货源充裕,实行敞开供应,在城镇摆摊设点,扩大销售,余缺由农资站和县(市)农资公司组织调剂。
  1983年,开始供应地膜,供各地农业部门进行地膜覆盖育苗、育秧试验,各地建立覆盖试验点有甘蔗点4个、早稻点8个、春花生点10个,蔬菜点6个,茶果点6个,共34个。当年供应地膜221吨,各种作物覆盖面积2.2万亩。
  1986年后,福州、龙溪、龙岩、三明等地(市)地膜供应量倍增,地膜质地比其他农膜为薄,其用量只有一般农膜的五分之一,生产成本降低,农民喜用,当年春耕供应地膜405吨,比上年同期增加218吨。
  1985~1987年,购销计划下放地(市)管理,不列人省计划分配,由当地供销社与工厂签订产销合同,以销定产,择优选购,但出现个体工商户经营,挪农用为他用,农业需要难以保障。1988年恢复计划分配,由省计委管理,供销社经营。
  1988年12月,执行国务院决定,由供销社负责专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膜。20多年来,供销社从保障粮食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承担组织和供应任务,年供应量由1970年的1305吨,到1979年增为7451吨,创最高记录。正常年景供应量也在5000吨上下。
  农用薄膜历年购销情况见下表:
  1965年开始,为支援农业生产,供销社供应的农膜,县、基两级经营费只计利息、损耗两项,定为2.3%(其中利息2.1%,损耗0.2%),不计经营管理费和利润。1973年增加3%零售税,调为5.3%。1979年财政部规定,经营农膜免征零售税,农膜县、基费率又调低为2.3%。
  1981年,为发挥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积极性,省供销社决定,县、基两级农膜经营费率由2.3%调高为3.5%。由于利率变动和管理费用增大,为解决费率偏紧问题,省供销社决定自1984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为8%,其中县、基两级,从3.5%调高为6%,农资站2%不动。
  1987年,经省物委同意经营费率调高一个百分点,1989年再增加一个百分点,留在农资站,用于当年6月至12月底收购农膜的储备利息和当年同期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储存农膜的利息补贴。
  零售价格实行支援农业低价优惠政策。1965年,省人委规定聚氯乙烯农膜产销同价每吨2000元。1972年起,产销价每吨均调为2900元,由于产销同价,商业经营发生政策性亏损,实行由省财政拨补。1982年出厂价调为3100元,零售价调为3300元。聚乙烯农膜1972年出厂价5100元,零售价执行省人委规定每吨2900元。1976年零售价调高为4500元。1977年出厂价降为3610元,零售价调低为3950元。1978年出厂价降为3200元,零售价降为3450元。
  由于经营供应农用薄膜实行低价、产销同价和产销价差偏小,造成供销社经营农用薄膜亏损,1973~1982年共亏损801.69万元。
  1984年起农膜实行浮动价格,同时取消财政补贴和城乡统一零售价。厂、销价格,以省定价为中准价,在5%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七节 耕畜
  本省农业耕作,历来依靠耕牛为重要动力。
  1933年,闽西苏区为了发展耕牛,解决畜力,曾组织耕牛(犁牛)合作社。上杭县才溪消费合作社帮助上下才溪乡、通贤乡耕牛合作社,通过苏区财政部贷款和缺牛户自筹资金,向江西瑞金购进耕牛。1934年,国民党军队对苏区进行军事“围剿”,耕牛被夺、被宰,不少地方农民以人代牛,拉犁耕作。
  1936年,全省耕牛存养数为67.31万头,其中役牛46万头,按耕地总面积1837万亩平均,每头役牛负担耕种39.9亩。1937年后,战争祸害破坏农村经济,有能力养耕牛的户数不多,到1949年本省解放时,耕牛存养数仅有54.5万头,其中役牛51.7万头,按耕地总面积2175万亩平均,每头耕牛负担耕种42亩,缺牛严重。
  土地改革后,农村需要耕牛迫切,各地组织农民自繁自养。到1952年底,存养数增至86万头。1955年农业合作化时,供销社接受国家委托,承担农村耕牛市场的领导管理工作,实行余缺调剂为主、采购经营为辅的方针,促进耕牛发展,1990年,存养数增至129.53万头,其中役牛90万头,每头平均负担耕种20.6亩。
  一、调剂
  本省拥有的耕牛南多北少,漳州、泉州两地区占全省拥有数40%,每头耕牛平均负担耕种12亩;南平地区只占10%,每头耕牛平均负担耕种33.3亩。按传统习惯耕牛余缺多取邻近短距离调剂。由于南北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故一般是按地缘关系进行调剂:闽北缺牛区多由江西、浙江等省邻近县流人,闽南余牛向广东省邻近县流去,闽东和闽西部分地区的余牛除在省内短距离调剂外,也流向广东、浙江邻近地区。
  1954年前,耕牛市场主要是通过牛牙商贩进行交易和调剂。
  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应积极开展牲畜交易和牲畜服务性业务的意见,省供销社、商业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决定:农村耕畜市场,由所在地供销社负责,设立耕牛交流服务部(站、组),具体负责耕牛市场的管理和组织经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的耕牛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年底,国务院《关于防止滥宰耕牛和保护发展耕牛的通知》提出,国家委托供销社在耕牛集散地点建立耕畜交易服务所,加强市场管理,对牲畜牙纪加以组织和改造,使他们在严格市场管理下,继续经营贩运和调剂耕畜的正当业务。省供销社据以组织实施:将定期和不定期圩集、庙会等的102个耕牛市场,统归各地供销社组织管理,在圩场地方由县、基供销社建立的耕牛交易服务部开展自由交易,帮助农民调剂耕牛;没有圩场的地区,由县供销社深入生产队调查余缺,进行品种、数量、规格及牛龄、价格等登记。通过耕牛交易服务部,买卖双方直接验质,协商定价交易;需要对外采购的,在找到牛源后,由供销社带领缺牛的农业社代表往外地采购调剂,或通过牛贩串乡调剂,互通有无。
  1956年,晋江等20个县改造牛牙纪畜贩2432人,将其中有鉴别牲畜的技术和经验、熟悉耕牛的产销流通渠道,以及其他特殊业务技能的共651人,留用安排为供销社耕牛交易部服务人员。
  当年,全省供销社组织和管理的耕牛市场有159个,设置在县城和主要集镇。其中:圩集市场107个,逢圩日开放交流;在建阳、宁化、明溪、泰宁、大田、将乐、闽清7个县,则利用传统庙会、牛会11个,通过每年一圩(1~3天)举办规模较大的耕牛交易会;春秋雨季设临时性调剂市场41个,在全县范围进行交易调剂。
  全省大型耕牛市场有南安县官桥、同安县城关和龙海县角尾。建国以后,每月初九为圩日,一般每圩集耕牛上市量200至400头,交易量100至200多头。南安县官桥牛圩市场每圩集上市500多头耕牛交易200头左右。同安县城关牛圩市场,各种耕牛从龙岩、龙海、漳州等地赶圩而来,流通活跃,每圩成交量在百头以上。历史悠久的宁化县店上牛会,定每年农历七月廿五进行耕牛交易,闽、赣、粤、浙等省都有耕牛云集牛会,盛时多达五六千头。规模较大的泰宁县朱口牛会,定每年农历七月廿五至廿八进行耕牛交易,最多的进场820头,成交343头。
  1956~1957年,全省各地供销社建立耕牛交易服务部250个,其中南平专区44个,龙岩专区34个,福安专区28个,晋江专区40个,龙溪专区36个(注:缺闽侯专区和福州、厦门市)。耕牛交易服务部由供销社统一领导管理,由农资部门组织调剂供应。交易人员以供销社为主,本着“以集养集,以集建集”的原则,在国家征收交易税5%款内,提取最高不超过20%的款项,作为服务部组织成交手续费,用于开支办公费用和公积金,交易税由税务部门办理征收。业务范围包括组织交易,代买卖.代饲养运送。南安、晋江、龙海等40多县,采取以销定购、产销直接见面和代买代卖、收取合理手续费等方式,组织牛贩向外地购进耕牛调剂余缺。据龙岩、福安、晋江3个专区统计,仅1956年就调剂耕牛50%头。
  1958年,供销社和国营商业合并,关闭耕牛交易服务部,耕牛上市交易数锐减。
  1962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全国总社有关耕畜市场开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省供销社组织各地供销社重新开放耕牛交易市场,恢复耕牛圩集。规定只准生产队和社员自养自销、自购自用,买卖需持公社或生产大队证明,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交易员协助评价。但不准牛贩参加市场交易。
  1966年,本省一些较大集镇统一设立综合性的农民服务部,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供销社仍负责耕牛交易调剂业务。1972年后,使用拖拉机机耕面积扩大,耕牛紧缺的状况有所缓和,到1979年,龙岩、福安等地区的调剂业务基本中止。1983年开始,耕牛市场绝大部分由个体商贩参与交易,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还设置漳州东关、福清海口、南安官桥、厦门灌口等4个专业耕牛市场。闽侯、莆田、福清、霞浦、福安等县仍由供销社管理;平和、诏安等县由工商行政部门和供销社共同管理。
  二、供应
  供销社的耕牛买卖业务,由县(市)和基层供销社两级经营。省和地区(市)供销社只做组织业务管理。经营方法有自营、代购、合营。
  自营:供销社在进行余缺调剂时,对不足部分采取就地收购和向外采购相结合的办法,供应缺牛的社队。
  合营:供销社与牛牙合营,利用牛牙人员技术专长,由供销社出资金,通过牛牙采购。
  销售价格,由县供销社根据活商品的特性和薄利原则,以进货价加直、间接费用(利润、利息、经营管理费、税收、饲养工料费、损耗、运杂费等)制定售价,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1952年,部分县和基层供销社开始经营耕牛,当年仅销售300头。1955年,供销社承担对耕牛的市场管理和调剂供应任务,普遍经营耕牛,到1957年,销售量增至8740头。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农村社队耕牛存养数下降,1962年仅存76.4万头。部分供销社为帮助社队解决缺牛问题,除从省内余牛地区采购外,还千里迢迢,从山东、江苏、浙江等省调进耕牛。龙岩地区各县都购回一批,宁化县也有购回700多头。这虽能补充部分畜力,但由于是长途贩运来的,有的耕牛不适应水田耕作,加上饲养习惯上的差异,不少耕牛死亡,有的当废牛处理,损失很大。1963年,贯彻全国总社关于改进耕畜经营业务的通知后,纠正盲目采购、“大包大揽”的做法,耕牛工作转向由各地自繁、调剂、供应的轨道。
  1964年,借鉴闽侯县农资公司和古田县农资公司依托社队办耕牛繁殖场,自繁役牛以增加供应的做法,省农业厅、粮食厅和供销社共同确定福安、霞浦、宁德、长泰、平和、东山、云霄、南靖、龙海、漳浦、南安、晋江、同安、福鼎、安溪等15个县为省属耕牛繁殖基地,由社队建立繁殖场。繁殖基地生产和指导由农业部门负责,供销社负责余缺调剂。社队自找销路有困难的,由供销社组织推销。卖给缺牛县一头役牛,给卖牛社队补贴原粮15公斤,或补贴化肥7.5公斤(个体养牛户只补原粮)。1965年,改为繁殖一头小牛奖售氮肥10公斤,按平价供应,只奖集体,不奖个体养牛户。1966年,省供销社投资300万元以繁殖寄养资金名义,扶助各地办耕牛繁殖场及配种站。资金分配为:南平专区85万元,三明专区40万元,龙岩专区50万元,闽侯专区40万元,福安专区30万元,龙溪专区20万元,晋江专区30万元,福州市5万元,由各专区(市)供销社具体分配各县(市)供销社。1967年,共开办70个耕牛繁殖场。在母牛多、公牛少的地方,供销社建立耕牛配种站为生产队配种。耕牛繁殖基地县,育养好小牛和青壮牛,由供销社收购、调剂。当年耕牛销售量增至11806头。但在长汀、惠安、闽清、莆田、晋江等地办场中,由于死亡多、亏损大。年底,省供销社决定耕牛养殖实行多寄养、少合办、不自办的原则,耕牛资金只作库存商品资金,不作为无息贷款。
  供销社举办耕牛繁殖场最早的是闽侯县农资公司。该县于1956年出资金、配干部,采取自办饲养与寄养社队相结合的办法,开拓耕牛资源,每年饲养繁殖耕牛200~400头之间。1970年开始养母牛,引进公牛配种,至1987年停办。在22年间,该县共供应耕牛3336头。古田县农资公司从1958年开始办场,每年繁殖水牛30~40头;到1976年的19年中,共供应耕牛1725头。1978年.全县社队畜力可以自给,繁殖场停办。就全省而言,大部分县的耕牛繁殖场从1964年开办,1972年后陆续停办。
  1980年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耕牛的养用发生了变化,由集体转为户牧养。随着机耕面积扩大,牛耕减少,1983年以后,多为个体牛贩在市场上经营交易。供销社经营耕牛购销量逐年下降,到1988年停止耕牛购销。
  1952~1988年,全省共计购进耕牛167748头,销售耕牛170104头,年均4597头;最多的1959年销售14744头,最少的1988年仅销售5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