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废旧有色金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废旧有色金属
分类号: F713.2
页数: 3
页码: 155-15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在废旧物资回收方面的历史发展情况,特别是杂铜和废铝的回收、销售和价格情况。从1952年开始,供销社开始为华东储备局代购杂铜,随着时间的推移,回收量逐年增加。除了早期的废铝全部上交国家外,从1963年开始中央决定25%的废铝留省分配。在价格方面,早期实行统一收购价,但后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废旧物资经营 废旧有色金属

内容

建国初期,一些西方国家把有色金属列为战略物资,对我国实行封锁。当时,我国有色金属矿产量很少,特别是铜,主要靠民间回收。1952年•国家决定杂铜由供销社代购,本省开始组织收购,全部上交。1955年,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由供销社主管。1956年,省人委确定杂铜、废锡、废铅为国家计划收购物资,委托本省供销社统一收购。由于各地反映,回收的废有色金属全部上交后,本省工业和手工业需用困难,1963年9月,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全国总社等六部委联合通知,重申废有色金属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并规定杂铜、废铝、废铅按实收量实行全额分成办法,75%上交中央,25%留地方使用,其他品种留地方使用。1964年2月,省人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杂铜、废铝、废铅地方留成的25%中.留20%给各专(市)县,80%交省平衡,其他品种省只掌握上调数。1970年,废旧有色金属下放地方管理,本省决定杂铜、废铝、废铅、废锡、废锌由省计委管理,供销社负责收购、调拨。1988年起取消计划管理,自由购销。
  一、杂铜
  1952年,本省供销社系统为华东储备局代购杂铜,各县(市)基层供销社组织货郎担、小贩、互助小组随带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下乡换购杂铜.边宣传、边收购。当年虽有私商抬价争购,由于省人民政府颁发铜料节约管理命令,工商行政部门严格市场管理,私商受到限制,供销收购童逐年增多。1956年回收1192吨,1958年实行“大购大销”,回收3215吨。此后逐年下降,1962年仅回收219吨,是回收量最低的一年。1963年以后步回升,但回收量均在1000吨以下。1988年,纪念周恩来总理题词30周年,突击回收达1654吨。1988年市场放开后,1989年回收3226吨,1990年达4777吨,为建国以来回收量最多的一年。1952~1990年,供销社系统回收杂铜32594吨,年均回收836吨。
  杂铜销售1952年起,回收的杂铜全数上交华东储备局,按省计委调拨单调往省内外,供工业和国防用。1963年后,回收的杂铜25%留本省分配。1952~1990年,总销售36883吨,其中调供省外10404吨,主要调往上海、安徽、河南等省(市)。1981年7月,经省计委批准曾供应台商200吨。
  收购价格1952年,为华东储备局代购时,曾核定交接价,各县倒扣费用后制定收购价。.初期核定,紫杂铜福州交接价为每公斤1.30元,黄杂铜每公斤0.8元。1954年,核定福州交接价为紫杂铜每公斤2.62元,黄杂铜每公斤1.92元。1957年8月起,省订统一收购价为,紫杂铜每50公斤(下同)105.5元,黄杂铜78元。1963年12月,省订紫杂铜收购价200元,黄杂铜150元。1966年6月,省社核定紫杂铜交接价(南平站)221.6元,供应价241.7元。黄杂铜交接价166.7元,供应价182.6元。1967年3月,省供销社鉴于各地交接价不统一,不利于地区间互相调拨,为稳定物价,重新核定紫杂铜统一交接价223.5元,供应价237元;黄杂铜统一交接价168.5元,供应价180元。1980年12月,省物委规定现行杂铜购销价作为最高限价,实行向下浮动30%。1984年9月,省供销社规定,计划内杂铜购销价格实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20%。1980年以后,废有色金属价格逐步放开,实行最高限价。1988年,省物委核定最高收购价,紫杂铜每吨13000元,特级紫杂铜每吨13400元,黄杂铜每吨8500元。但因与市场价格差距太大,无法执行。
  二、废铝
  本省用废铝提炼再生铝比用矿石炼铝可降低成本85%,因此,废铝回收利用受到重视,列为省管物资。
  1956年,供销社开始收购废铝,当年回收16吨,此后每年有增长。因当时铝制品生产少,1956~1971年,年回收量都不超过100吨。1972年回收116吨,1980年回收487吨。1985年、1986年限制供销社只能在农村收购,回收量分别为167吨、151吨。1987年市场放开,回收量明显上升,1990年回收量达1206吨。1956~1990年共回收废铝7328吨,年平均209吨。1962年以前,回收的废铝全部上交国家,安排国防工业和重点轻工业生产之用。1963年以后,中央决定25%留省分配。1985年废铝供不应求,除确保省专项指标供应外,其他需要单位根据实际回收量按比例调拨。1956~1990年,废铝总销售量7184吨,其中供应省外921吨,占总销售量的12.82%。
  废铝价格1957年起,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价,废熟铝每50公斤169.24元。因废铝积压,1963年11月,降为每50公斤(下同)80.25元。1966年6月,因收购价格偏低,影响收购,因此将废熟铝统一收购调为91元,交接价调为101.6元,供应价调为110元。1980年7月,为鼓励工业使用废铝,将废熟铝收购价降为64元,供应价降为80元,县、站交接价降为74.6元。1981年1月,省物委批准收购供应价向下浮动。1984年9月,省供销社通知废铝购销价格实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后逐步放开。1987年10月,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全国三类商品交流会,本省废铝成交价:废生铝每吨4289元,废熟铝每吨4397元。
  三、废锡
  本省供销社1952年开始收购废锡.当年收购28吨,1955年收购827吨。由于收购价格偏低,1957年收购量下降。1958年提高收购价,实行“大购大销”,当年收购1063吨。此后,因铝制品逐步代替锡制品,废锡资源逐步减少,回收量逐年下降。1979年,虽调高价格,也只收购6吨。1988年,开展突击回收,仅收购0.2吨。1952~1989年共收购废锡3573吨,销售4557吨。
  50年代,废锡调拨价每50公斤(下同)243元,各地按调拨价倒扣经营费用后自定收购价。1957年8月起,省定统一收购价236元,交接价265.39元,国家调拨价299元。1979年,纯锡收购价调为285元,供应价343元。1980年以后,随同其他有色金属实行浮动价。1984年以后废锡购销价格逐步放开,上等废锡收购价每吨6800元,供应价每吨8160元。
  四、废旧汽车
  建国后,供销社系统在回收废钢铁的同时,也回收废旧汽车及零部件。1984年前零零星星收购。1985年,根据商业部关于废旧物资行业经营范围规定,开始回收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更新报废的机电设备和运输工具。1986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七五”计划期间每年报废的汽车由物资部门或有解体能力的单位收购的通知,省供销社将本系统有解体能力的回收点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漳州、厦门、永安、沙县4个市、县供销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为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点,回收报废更新汽车。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回收废旧汽车700辆。废车拆解后,大部分按统料废钢出售,部分零件作价出售。
  五、贵稀金属
  贵稀金属在本省回收起步较晚,为数不多。1971年,福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曾利用废定影液提炼白银5000两,又从玻璃厂污泥中提炼硝酸银50多公斤,供生产10万只热水瓶胆用,为国家节省大量白银。此外,三明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所属机械厂炼炉灰中提炼巴氏合金8吨,供机器厂生产内燃机出口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