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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83
颗粒名称:
二、销售
分类号:
F713.2
页数:
2
页码:
153-154
摘要:
本文描述了1952年至1990年期间,全省供销社收购和销售废钢铁的情况。在此期间,供销社共收购和销售了93.88万吨废钢铁,其中15.35万吨供应给了省外钢铁厂。价格制定和调整情况也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
福建省
废钢铁
销售情况
内容
50年代,供销社收购的废钢铁,大部分供应手工业生产铁器农具。1952年,全省销售100吨,1957年增到2264吨。1958年“大炼钢铁”,销售量增到13730吨。60年代,除少量供应手工业作铸造小农具原料外,大部分供应省内外重点钢铁厂,作为回炉炼钢的原料。调供省外钢铁厂,是根据国家计委、全国总社安排的调拨计划供应,主要调往上海、武汉、南昌、新余等钢铁厂。1961年,调供省外4320吨,1966年增到10533吨,1970年达到16728吨,为建国以来最多的一年。1971~1975年,每年保持在700~1200吨之间;1976~1980年,每年增到5000~12000吨之间。1984年,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上交废钢铁与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规定,本省供销社调供省外的数量逐年减少,1985年为6211吨,到1989年减到24%吨。
全省供销社系统从1952年至1990年,废钢铁总销售量为93.88万吨,年平均2.41万吨。其中供应省外15.35万吨,占总销售的16.35%。
50年代,供销社收购、销售的废钢铁价格,由当地县(市)供销社提出,报当地物委审批后执行。60年代起,废钢铁由国家计委、省计委分别安排调拨计划,供应回炉炼钢需要。自1963年9月起,废钢铁调拨价格由国家物委管理核定;收购价由省物委管理核定,报国家物委批准。1965年到1984年,废钢铁收购、调拨、供应价格的调整变动情况如下表:
1987年,废钢铁市场开放后,购销价格随行就市。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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