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废旧物资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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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80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废旧物资经营
分类号: F713.2
页数: 12
页码: 151-16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在建国前工业基础薄弱,人民生活贫困,废旧物资主要由小商贩收购。建国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废旧物资逐渐增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开始受到重视,供销社开始在农村和城市开展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主要是回收和初步加工和利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废旧物资经营 供销合作社

内容

建国前,福建工业基础薄弱,人民生活贫困,废旧物资如破铜、烂铁、旧棉、破布等大部分由肩挑小商贩收购。
  1929~1934年,闽西永定、上杭等地苏区建立的消费合作社,也兼收废旧物资。如1933年,长汀县各苏区消费合作社收购旧棉胎、旧衣服,供应被服厂翻新棉被、翻制被单、面巾、军衣、军帽、子弹袋等用品。永定县岐岭消费合作社,收购废铜、废锡、废钢铁、子弹壳等废旧物资,支援苏区兵工厂。同年,各地苏区建立铸铁、农具等生产合作社,代购废品,买回布匹、煤油、食盐、西药和日用工业品等。由于处在战争环境,资源有限,没有形成废旧物资经营网络。
  建国后,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废旧物资逐步增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现象渐呈突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勤俭建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受到重视,逐步发展起来。从1952年开始,本省各地供销社在农村和城市开展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主要是回收,也进行一些初步加工和利用。
  一、经营范围
  建国以来,供销社经营废旧物资的品种和范围不断变化。50年代初期,供销社首先为国家代购杂铜,接着逐步增收废铁、废锡、废铅、废镍、废牙膏管等有色金属。1955年8月,根据全国总社与有关部门商定的城乡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由供销社统一管理和安排,本省供销社经营的品种除废有色金属外,扩大到废橡胶、杂骨、破布、废棉、废鱼网、碎玻璃等。以福州为例,1957年,收购品种达239种,1959年为1330种。1965年,回收范围扩大到厂矿、企业生产中的边角废料和经过加工挑选仍有使用价值的废弃物资。1985年,根据流通体制改革需要,各地供销社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本着“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在回收范围外,还开拓与废旧物资有连带的业务。1987年,省供销社贯彻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物资部《关于进一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边角废料,报废的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都可以经营。至1990年,仍按规定品种继续收购。
  二、经营方针
  1956年,省供销社确定要集中主要力量向废品进军,不断开拓利用范围的方针,充分发挥供销社点多而广的优势,组织社会力量扩大收购。至年底,全省有500多个基层供销社所在的集镇、1000多个农村分销处和500个小商小贩开展废旧物资收购。为方便各县、市、基层供销社收购的废品调拨供应,省供销社在福州、厦门、永安、南平、邵武、浦城等地设立转运站,负责集中转运,使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不断发展。1958年7月,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广东新会视察时,对废品回收利用工作题词:“全国商业部门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应当向新会学习,抓紧废物利用这一环节,实行收购废品,变无用为有用,扩大加工。变一用为多用,勤俭节约,变破旧为崭新,把工农商学兵联成一片,密切协作,为全面地发展生产服务,以便更好地实现勤俭建国、改造社会的任务。”本省供销社贯彻周总理题词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土产废品会议精神,确定“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就地利用”的方针。当年,福、厦两市相继设立专业公司,全省供销社扩大购销网点,深入城乡收购,全省废旧物资回收总额增至2379万元,比1952年增长28倍。1977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公开发表周恩来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的亲笔题词。1978年7月,全省各地供销社广泛开展纪念周恩来总理为废旧物资工作题词20周年活动。省供销社精印周总理题词18.8万张,向全省城乡送发。各地利用宣传车、广播、幻灯、墙报、展览等各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全省各地供销社开展下工厂、下街道、下农村的“三下”服务,突击回收,是年全省回收总值达2550万元。1988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鹏为废旧物资工作题词:“大力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变废为宝,支援建设”。是年7月19日,省供销社结合纪念周总理题词30周年.表彰从事废旧物资工作25年以上的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全省各地供销社结合节日和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群众性的突击回收。是年,全省回收总值突破6000万元,按全省总人口平均回收值每人2.17元,1990年增到12456万元。在50、60年代,供销社收购的废旧物资按照“先利用,后回炉”原则,进行挑选整理和初步加工,做到粗进细出。1973年起,购置皮带锤,把废钢铁从手工打包改为机械打包。而后陆续购置一些车床、刨床、冲床、钻床、电焊机等,用以自造各种废旧物资加工设备。废旧物资加工从手工劳动向机械化发展。1990年,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共有12个,职工418人。年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83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59万元。
  三、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是特殊行业,国家对这一行业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本省从1982年1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利润二八分成,企业留利80%。1985年1月,县以上供销社的废品公司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实际税负超过20%的部分,给予减征所得税。1987年10月,省经委、财政厅、税务局、物资厅、省供销社根据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出联合通知,鼓励回收企业“以废养废”,决定从1987年7月1日起:1.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2.县以上公司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实际税负超过20%的,从1987年1月1日起3年内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照顾。3.利用回收的废渣、废料、废气加工的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地(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给予1至3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4.对废旧回收、加工的独立核算企业,发给直接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挑选、整理加工、打包和装卸搬运人员奖金,自1987年起3年内暂免征收奖金税。以上优惠政策,1990年内继续执行。
  劳保福利待遇,1963年,国家规定对从事有毒、有害等工作的人员实行免费发给保健食品待遇。1980年8月,省供销社、财政厅、劳动局转发全国总社、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关于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规定从1980年起,凡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的专职或兼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同时取消保健食品待遇。
  第一节 废钢铁
  一、收购
  本省供销社自1952年起收购废钢铁,当年收购130吨。1956年5月,全国总社规定废钢铁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当年收购2584吨。1957年废钢铁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由省计委管理收购、调拨、供应计划,供销社统一经营,当年全省收购3594吨。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大量收购废钢铁,甚至有用的铁制用具也收,回收量达23263吨。1959年大、小高炉下马,对废钢铁需求减少,收购量降为15795吨,此后数年,收购量继续下降,到1966年收购量回升到23769吨。1970年,在毛泽东主席发出“改变钢铁十年徘徊”的号召下,工业部门对废钢铁需求急增,全省开展突击回收,当年收购35001吨,1978年收购量增到45808吨。1980年后,工业生产调整,企业改革,一些利废企业关停并转,对废钢铁需求量减少,加上物资系统金属回收部门经营废钢铁,收购量减少。1985年,省政府规定,供销社只收购社会上零星废钢铁,当年收购量下降到27203吨。1986年,收购量继续下降,只回收23933吨。1987年,开放废钢铁市场,并给回收部门以优惠政策。从1987年回收量开始回升。全省供销社收购量1988年达61422吨。占当年社会回收量的62%。1990年收购80659吨,为建国后供销社收购量最多的一年。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收购废钢铁共计95.2万吨,年平均2.44万吨。
  二、销售
  50年代,供销社收购的废钢铁,大部分供应手工业生产铁器农具。1952年,全省销售100吨,1957年增到2264吨。1958年“大炼钢铁”,销售量增到13730吨。60年代,除少量供应手工业作铸造小农具原料外,大部分供应省内外重点钢铁厂,作为回炉炼钢的原料。调供省外钢铁厂,是根据国家计委、全国总社安排的调拨计划供应,主要调往上海、武汉、南昌、新余等钢铁厂。1961年,调供省外4320吨,1966年增到10533吨,1970年达到16728吨,为建国以来最多的一年。1971~1975年,每年保持在700~1200吨之间;1976~1980年,每年增到5000~12000吨之间。1984年,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上交废钢铁与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规定,本省供销社调供省外的数量逐年减少,1985年为6211吨,到1989年减到24%吨。
  全省供销社系统从1952年至1990年,废钢铁总销售量为93.88万吨,年平均2.41万吨。其中供应省外15.35万吨,占总销售的16.35%。
  50年代,供销社收购、销售的废钢铁价格,由当地县(市)供销社提出,报当地物委审批后执行。60年代起,废钢铁由国家计委、省计委分别安排调拨计划,供应回炉炼钢需要。自1963年9月起,废钢铁调拨价格由国家物委管理核定;收购价由省物委管理核定,报国家物委批准。1965年到1984年,废钢铁收购、调拨、供应价格的调整变动情况如下表:
  1987年,废钢铁市场开放后,购销价格随行就市。
  三、加工利用
  打包加工50年代,废钢铁大部分供手工业生产小农具之用。回收品种限于小型废钢,对于工业部门加工切削产生的铁屑沫、铁刨花、铁炉渣因不便包装运输,未予收购,大量用于填池铺路。大件废旧机械废钢因无法剪切而被风吹雨淋。1970年,厦门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用五齿耙滚包法、木斗打包法、无煤烧结法。福州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无煤热压烧结法、铁粉拌水自然氧化法,制成废钢刨花压块,全省数千吨钢刨花制成回炉炼钢原料。1973年9月,全国废钢铁加工会议推广了废钢铁刨屑、轻薄料压块加工等设备制造经验。省供销社多次拨款福州、漳州等8市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置皮带锤,为废钢铁轻薄料打包用。至1976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已拥有皮带锤24台。1979年,厦门、龙溪、南平等市、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摩擦压力机自动输送投料革新。福州、泉州、三明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添置剪板机、压块机、压铸机、铁钉机.并学习江苏无锡、山东泰安等地废钢屑冶炼技术,加工能力进一步增强。1982年,全国总社废旧局分配双丝杆压块机一台给厦门使用。目前,皮带锤大部分淘汰.改用液压机、丝杆机、摩擦压力机和剪切机。全省现有废钢铁加工机械共17台,每年加工轻薄料、钢屑铁沫的压块、剪切氧割解体等合计1万吨以上。
  铸造加工60年代,只有三明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铸造厂一家.利用废铁生产铁锅。80年代,经改革创新,利用废钢铁生产冶金、化工机械配件、铸钢件、合金废钢件、铸铁件、各种给水铸铁压力管、排污盘、热水套、酒精炉等200余种,其中酒精炉曾外销美国、香港、新加坡。三明供销机械厂,1974年起,自制打包、输送、离心浇铸等机械,电子计价秤以及铁门、水瓶壳等多种钢铁制品。
  其他修配改制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普遍利用废钢铁边角料修配改制农机、农具及生活用具,供应市场,支援生产。1987年,福州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始利用废钢铁中之旧零件,修配成轴承、钻头、词料粉碎机。厦门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利用废铁修配成车床、冲床、刨床、砂轮机、夹板锤、剪板机、电焊机、电动机,并加工锄头、钩丁、水利管道,还曾修配起重机、熔铁炉、镰刀、战备挖洞钢轩,以及中药碓粧、牛角垫、保险柜、水桶、蚊香架、板扣、床榫、瓶盖、车刹等多种用品。福安县城关供销社废品加工厂以废钢铁修配铁制农具,并配合五匠修理打谷机、农药械等中小农具及铁锅等生活用品。龙海县供销社废品收购站曾利用沉船钢板打锄头、水管弯头、螺丝杆、打谷机钉齿、火炉板条。1980年起,宁德县日杂废旧公司加工厂,利用废钢铁生产煤铲、炉盖、鼓风机、锄头、齿耙、民房建筑用蚂蟥钉、水泥桶等农具。1985年起,南平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回收旧油桶进行整圆除锈喷漆还原。根据“旧不超新”的原则作价,供应市场。
  第二节 废旧有色金属
  建国初期,一些西方国家把有色金属列为战略物资,对我国实行封锁。当时,我国有色金属矿产量很少,特别是铜,主要靠民间回收。1952年•国家决定杂铜由供销社代购,本省开始组织收购,全部上交。1955年,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由供销社主管。1956年,省人委确定杂铜、废锡、废铅为国家计划收购物资,委托本省供销社统一收购。由于各地反映,回收的废有色金属全部上交后,本省工业和手工业需用困难,1963年9月,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全国总社等六部委联合通知,重申废有色金属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并规定杂铜、废铝、废铅按实收量实行全额分成办法,75%上交中央,25%留地方使用,其他品种留地方使用。1964年2月,省人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杂铜、废铝、废铅地方留成的25%中.留20%给各专(市)县,80%交省平衡,其他品种省只掌握上调数。1970年,废旧有色金属下放地方管理,本省决定杂铜、废铝、废铅、废锡、废锌由省计委管理,供销社负责收购、调拨。1988年起取消计划管理,自由购销。
  一、杂铜
  1952年,本省供销社系统为华东储备局代购杂铜,各县(市)基层供销社组织货郎担、小贩、互助小组随带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下乡换购杂铜.边宣传、边收购。当年虽有私商抬价争购,由于省人民政府颁发铜料节约管理命令,工商行政部门严格市场管理,私商受到限制,供销收购童逐年增多。1956年回收1192吨,1958年实行“大购大销”,回收3215吨。此后逐年下降,1962年仅回收219吨,是回收量最低的一年。1963年以后步回升,但回收量均在1000吨以下。1988年,纪念周恩来总理题词30周年,突击回收达1654吨。1988年市场放开后,1989年回收3226吨,1990年达4777吨,为建国以来回收量最多的一年。1952~1990年,供销社系统回收杂铜32594吨,年均回收836吨。
  杂铜销售1952年起,回收的杂铜全数上交华东储备局,按省计委调拨单调往省内外,供工业和国防用。1963年后,回收的杂铜25%留本省分配。1952~1990年,总销售36883吨,其中调供省外10404吨,主要调往上海、安徽、河南等省(市)。1981年7月,经省计委批准曾供应台商200吨。
  收购价格1952年,为华东储备局代购时,曾核定交接价,各县倒扣费用后制定收购价。.初期核定,紫杂铜福州交接价为每公斤1.30元,黄杂铜每公斤0.8元。1954年,核定福州交接价为紫杂铜每公斤2.62元,黄杂铜每公斤1.92元。1957年8月起,省订统一收购价为,紫杂铜每50公斤(下同)105.5元,黄杂铜78元。1963年12月,省订紫杂铜收购价200元,黄杂铜150元。1966年6月,省社核定紫杂铜交接价(南平站)221.6元,供应价241.7元。黄杂铜交接价166.7元,供应价182.6元。1967年3月,省供销社鉴于各地交接价不统一,不利于地区间互相调拨,为稳定物价,重新核定紫杂铜统一交接价223.5元,供应价237元;黄杂铜统一交接价168.5元,供应价180元。1980年12月,省物委规定现行杂铜购销价作为最高限价,实行向下浮动30%。1984年9月,省供销社规定,计划内杂铜购销价格实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20%。1980年以后,废有色金属价格逐步放开,实行最高限价。1988年,省物委核定最高收购价,紫杂铜每吨13000元,特级紫杂铜每吨13400元,黄杂铜每吨8500元。但因与市场价格差距太大,无法执行。
  二、废铝
  本省用废铝提炼再生铝比用矿石炼铝可降低成本85%,因此,废铝回收利用受到重视,列为省管物资。
  1956年,供销社开始收购废铝,当年回收16吨,此后每年有增长。因当时铝制品生产少,1956~1971年,年回收量都不超过100吨。1972年回收116吨,1980年回收487吨。1985年、1986年限制供销社只能在农村收购,回收量分别为167吨、151吨。1987年市场放开,回收量明显上升,1990年回收量达1206吨。1956~1990年共回收废铝7328吨,年平均209吨。1962年以前,回收的废铝全部上交国家,安排国防工业和重点轻工业生产之用。1963年以后,中央决定25%留省分配。1985年废铝供不应求,除确保省专项指标供应外,其他需要单位根据实际回收量按比例调拨。1956~1990年,废铝总销售量7184吨,其中供应省外921吨,占总销售量的12.82%。
  废铝价格1957年起,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价,废熟铝每50公斤169.24元。因废铝积压,1963年11月,降为每50公斤(下同)80.25元。1966年6月,因收购价格偏低,影响收购,因此将废熟铝统一收购调为91元,交接价调为101.6元,供应价调为110元。1980年7月,为鼓励工业使用废铝,将废熟铝收购价降为64元,供应价降为80元,县、站交接价降为74.6元。1981年1月,省物委批准收购供应价向下浮动。1984年9月,省供销社通知废铝购销价格实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后逐步放开。1987年10月,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全国三类商品交流会,本省废铝成交价:废生铝每吨4289元,废熟铝每吨4397元。
  三、废锡
  本省供销社1952年开始收购废锡.当年收购28吨,1955年收购827吨。由于收购价格偏低,1957年收购量下降。1958年提高收购价,实行“大购大销”,当年收购1063吨。此后,因铝制品逐步代替锡制品,废锡资源逐步减少,回收量逐年下降。1979年,虽调高价格,也只收购6吨。1988年,开展突击回收,仅收购0.2吨。1952~1989年共收购废锡3573吨,销售4557吨。
  50年代,废锡调拨价每50公斤(下同)243元,各地按调拨价倒扣经营费用后自定收购价。1957年8月起,省定统一收购价236元,交接价265.39元,国家调拨价299元。1979年,纯锡收购价调为285元,供应价343元。1980年以后,随同其他有色金属实行浮动价。1984年以后废锡购销价格逐步放开,上等废锡收购价每吨6800元,供应价每吨8160元。
  四、废旧汽车
  建国后,供销社系统在回收废钢铁的同时,也回收废旧汽车及零部件。1984年前零零星星收购。1985年,根据商业部关于废旧物资行业经营范围规定,开始回收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更新报废的机电设备和运输工具。1986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七五”计划期间每年报废的汽车由物资部门或有解体能力的单位收购的通知,省供销社将本系统有解体能力的回收点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漳州、厦门、永安、沙县4个市、县供销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为废旧汽车回收拆解点,回收报废更新汽车。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回收废旧汽车700辆。废车拆解后,大部分按统料废钢出售,部分零件作价出售。
  五、贵稀金属
  贵稀金属在本省回收起步较晚,为数不多。1971年,福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曾利用废定影液提炼白银5000两,又从玻璃厂污泥中提炼硝酸银50多公斤,供生产10万只热水瓶胆用,为国家节省大量白银。此外,三明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所属机械厂炼炉灰中提炼巴氏合金8吨,供机器厂生产内燃机出口用。
  第三节 废旧化工原料
  一、废橡胶
  建国初期,国内天然胶生产少,主要靠进口,供销社收购废橡胶主要供应省内外橡胶厂生产再生胶(1吨废橡胶可生产再生胶790公斤,2.5吨再生胶顶1吨天然胶)、轮胎翻新及其他民用产品。本省各县、市供销社从1953年起开始收购。50年代,废橡胶供不应求。为保证工业生产需要,1956年5月,国务院确定废橡胶为二类物资,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和供应,当年全省供销社收购717吨。由于收购价格偏低,回收量增长不快,1959年调整废橡胶价格,收购量增至914吨。1962年收购量又降为149吨。1963年,由省统一规定价格和经营费率,收购量回升为805吨。1966年收购量增到1171吨。1978年开展突击回收,收购量达4401吨,为建国后最高收购量。1980年后,由于工业调整,对废橡胶需求减少,收购量下降,1981年收购1864吨。1984年废橡胶供不应求,但因多家争购,供销社系统收购增长不多,1988年开展突击回收,也仅收购1924吨。全省供销社从1956年至19卯年共收购废橡胶55犯9吨,其中废旧轮胎(1976~1990年收购,下同)共12314条。总销售量56975吨(包括废轮胎12845条),其中供应省外22119吨(包括废轮胎5760条)。
  废橡胶价格1956年规定废橡胶收购由省供销社管理,1957年5月,省定甲级胎面胶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35.4元,交接价45.2元,供应价52.37元。1959年6月,因购销差价过大,将甲级胎面胶收购价调为48元,交接价57元。1962年,价格下放到县管,1963年又收回省管。1964年1月、2月、4月连续3次调低价格,最后甲级胎面胶收购价为27.8元,交接价32.5元。1965年4月,全国总社规定,全国划区统一定供应价,本省甲级3胎面胶供应价定为37元。1977年2月,省供销社核定甲级胎面胶收购价27元,交接价33.26元,供应价37元。1981年4月,甲级胎面胶收购价调为31元,供应价42.1元,上下浮动20%。1983年5月起,废橡胶购销价格下放由县、市主管公司核定。1985年价格放开,由产销双方订价。
  二、废塑料
  本省供销社系统于1959年开始经营废塑料。1963年,全省推广农用塑料薄膜后,废塑料资源增多。1966年,根据全国总社关于废塑料统一由供销社经营的规定,开始批量经营(1959~1971年,统计数据缺)。1972年,全省供销社废塑料回收1799吨。1975年起,因生产再生农用薄膜和再生农膜化肥袋,急需大量废塑料,根据省计委关于供应农用薄膜回收50%废膜的规定,回收量大幅度增长,当年收购3271吨。1978年收购6347吨,为建国以来收购量最多的一年。1982年,手工业部门和乡镇企业利用聚乙烯制成塑料农具,经供销社推广后,深受农民欢迎。因此,收购量增为4711吨。此后,由于二轻、乡镇企业、供销社、私营商业等多家经营,故1985年全省供销社仅收购1455吨。1988年,开展突击回收也只收购1948吨。1972~1990年,共收购废塑料62671吨,另从省外调入4641吨。共销售67541吨(其中供应省外6305吨),主要供应省内各塑料厂加工农具之用。
  废塑料价格1965年以前,由各地自定收购、供应价。1966年4月,由省供销社、商业厅、手工业管理局共同制定收购、调拨价。1966年,聚氯乙烯鞋类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70元,聚苯乙烯90元,聚乙烯100元。1970年,聚氯乙烯鞋类收购价调为48元,聚苯乙烯90元不动,聚氯烯调为80元。1974年10月,聚乙烯鞋类收购价调为42元,聚苯乙烯调为60元,聚乙烯调为55元。1978年11月,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降低聚乙烯供应价,省供销社核定聚乙烯供应价由245元降为125元。1979年1月起,聚氯乙烯收购价调为15元,聚苯乙烯调为50元。1979年7月,因硬塑料滞销积压,聚苯乙烯收购价调为10元,而废聚氯乙烯鞋类调为40元。1981年12月,全国废塑料统一价格,废聚氯乙烯鞋类收购价定为53.3元,聚苯乙烯管板定为12元,聚乙烯制品定为20.9元。1卵4年3月以后,废塑料订价权限下放各地、县。1988年,本省废塑料全鞋成交价每吨为1137.85元,废塑料薄膜成交价每吨为885元。
  第四节 废旧造纸原料
  本省供销社系统经营废旧造纸原料包括废纸、废旧麻、破布、破布鞋、废旧棉5大类。利用废旧原料造纸,可节约燃料、木材和烧碱,又降低造纸成本。1956~1990年,全省收购废旧造纸原料46.71万吨,销售87万吨,调供省内、外工业造纸原料占销售总量80%。
  一、废纸
  供销社从50年代开始收购,就地供应。1957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废纸实行计划收购和分配。1959年收购3574吨。1960年收购4122吨。1961年后,因工业调整,对废纸需求量减少,收购量下降,1962年仅收购962吨。1963年以后,工业生产回升,废纸供不应求,同时调髙了收购价,收购量增长。1971年收购5554吨。1977年收购超万吨。1983年收购21731吨.为建国以来收购最多的一年。1985年,废纸价格普遍上浮,由于多家经营,供销社系统收购量下降为17016吨。1988年全省突击回收,仅收购16326吨。I959~1990年(其中1967~1970年缺),共收购295622吨,年均10558吨。共销售293477吨,大部分供省内造纸工业用,供应省外26954吨,占总销售量的9.19%。
  废纸价格1957年8月起.按照国务院规定,废纸价格由供销社管理。当年省核定旧报纸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20元,旧书刊收购价15元,水泥纸调拨价7.85元、供应价9.2元。1966年5月,省定废杂纸(黄板纸)全省统一收购价为2元,调拨价4.8元,供应价5元。统装水泥纸袋收购价5元,调拨价8.2元,供应价10元。水泥纸袋收购价7元.调拨价10.4元,供应价12元。1970年,旧书刊收购价调为15元,供应价18元。旧报纸收购价21元,供应价24元,统装废纸收购价3元,供应价6元。1976年6月,省供销社调整废黄板纸、废杂纸收购价为3元(不动),调拨价调为5.83元,供应价为8元。统装水泥纸袋收购价6元,调拨价9.33元,供应价12元。水泥纸袋收购价8元,调拨价11.06元,供应价14元。1977年3月,省定平衡价,旧报纸收购价最高21元,最低17元,供应价最高25元,最低23元。1981年4月起,废杂纸、黄板纸收购价与供应价上下浮动各2元。1983年5月起,废纸定价权限下放由县以上废旧物资公司自定。1986年,本省旧报纸收购价17~22元,供应价25~28元。废杂纸收购价3~5元,供应价8~10元。
  二、废旧麻
  供销社经营的废旧麻主要品种有废麻渔网、废麻袋片、废麻绳与麻绳头等。
  1956年起,废旧麻统一由供销社收购和供应。1972年1月起,省商业局规定废旧麻袋实行统一收购管理,对各县(市)收购的废旧麻袋50~70%上调省属二级站,30~50%由县(市)安排使用。到1984年后,废旧麻和废旧麻袋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购销。
  废旧麻购销1957年全省供销社收购789吨,1959年收购3378吨,1960年以后,资源减少,回收下降。1961年仅收购978吨。1969年后逐年回升,1978年收购4553吨,为建国以来最高年份。1979年以后,麻类种植减少,废麻资源随之减少,供销社回收下降,1990年仅收购1306吨。1957~1990年,全省供销社废旧麻共收购81015吨,销售80218吨,其中供应省外25997吨,主要有浙江、江西、广东、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江苏、上海等省、市纸厂,用于生产卷烟纸,省内主要供龙岩纸厂。
  废旧麻价格1957年,省供销社确定废麻渔网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10元。1963年10月,废麻渔网收购价调为13.3元,废麻袋片收购价调为9.5元。1966年5月,废麻袋片收购价调为8元,6月又调为9元,供应价13元;废麻渔网收购价调为17元,供应价调为23元。1979年12月起,废麻袋片收购价8元不动,供应价调为14.5元。1984年5月起,省对废麻袋片只定供应价,各地(市)二级站自订收购价和调拨价。
  三、破布
  破布,包括边角料。1933年,长汀县苏区各合作社就收购废旧衣服供被服厂翻制被单、面巾、军衣、军帽、子弹袋等军用品。建国后,全省供销社系统陆续开展收购破布。1957年8月,国务院规定破布列为二类物资,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分配。60年代,由于工业发展,擦机、造纸等对纱头、布角需要量日益增多,全省供销社加强破布收购业务。1964年,全国总社规定,破布列为全国统一调度的商品。1984年5月起,由各地、市、县废旧物资公司自行购销。
  购销量1955年以前零星收购。1956年收购564吨,此后收购量逐年增长,1959年为2590吨。1960年以后棉布供应紧张,破布收购量逐年下降。1961年收购量降为943吨,1965年为997吨。1966年起,工业造纸需要破布为原料增加,供销社大力回收,1967年收购量上升为22%吨。1978年收购5512吨,为建国以来收购量最多的一年。80年代后,棉布逐渐为化纤布代替,破布资源随之减少,收购量又逐年下降。1980年收购3613吨,1988年收购1924吨,1990年又降至1514吨。1956~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78174吨,年均2234吨;销售72574吨,其中供省外28018吨。省内主要供工业、交通、国防工厂擦机及生产再生布;省外主要供上海、杭州、沈阳、广东等省、市造纸厂及床单厂,作生产原料用。
  价格50年代初,各地按省供销社定交接价倒扣费用后,拟订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破布收购价6、7角钱,由于价格偏低,影响收购。1957年8月起,破布价格下放由各地(市)管理。1959年6月,破布价格收归省供销社管理,破布收购价调高为9.96元。1966年6月,收购价调为9元,调拨价调为11.1元,供应价调为12.5元。1977年4月,调拨价调为11.65元,供应价调为I4元。1979年3月起,针织剪边、杂色剪口布等价格下放县供销社管理,统装破布、棉纱头等5种价格仍由省供销社管理。1979年12月起,省管棉纱头实行浮动价,收购、供应价各浮动15%。1983年5月,省管棉纱头收购、供应价格下放县(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自定。1984年5月,破布类由省定供应平衡价,由省属各二级站订收购、调拨价。1985年,造纸工业加快发展,破布价格普遍上浮。1986年,本省统装破布收购价为5~13元,供应价为11~14元。1988年10月,全国三类商品交流会上,本省破布成交价平均每吨212.57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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