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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黄(红)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66
颗粒名称:
一、黄(红)麻
分类号:
S563.4
页数:
6
页码:
119-1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黄红麻由供销社负责收购,并按照等级定价。1962年开始,划分为特、上、中、下和不列等5个等级。1980年再次调高收购价格,并对等级差价率进行了调整。收购过程中有奖售措施,但各时期奖售物资和标准有所不同。受自然灾害影响时,省供销社采取措施支援生产恢复。
关键词:
福建省
作物经济
黄麻
内容
黄麻和红麻统称黄红麻。产地分布省内38个县(市),其中南安、莆田、南靖、龙海、平和5县为主产县。本省出产的黄红麻,按品质分有原麻、净麻、精洗麻之别。
(一)收购1952年,全省各地供销社开始经营黄麻,当年收购2380吨,占全省社会收购总量37.1%。1954年,黄(红)麻供不应求。当年9月实行预购,由供销社同农民订立购销合同,按合同到队收购,优先供应麻农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生活消费品。1957年,省人委决定,黄(红)麻由省供销社经营和管理,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不准进入集贸市场自由交易。当年,根据省人委下达的黄(红)麻收购计划,各产地县(市)供销社同农村生产单位签订预购合同,发放预付收购定金35万元。此后,每年在黄(红)麻生产季节前,均按照订立的预购合同总金额,预付10%收购定金,直到1966年止。实行统一收购后,供销社年收购量由原来占总产量40~60%,上升到占70~80%。1959年,黄(红)麻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派购。1961年,按照省人委规定的购、留比例,以生产队包产的产量,主产区购75~85%,生产队留15~25%;—般产区购40~50%,留50~60%。以县为单位,完成派购任务后,由供销社以略高于派购任务内的奖售标准进行换购,以鼓励生产者投售。1968年,收购量增至17388吨。1980年规定,完成派购任务后,由供销社实行议价收购。1980年和1982年两年,本省受台风、洪水袭击,黄(红)麻受损严重,省供销社为支援灾区恢复生产,减少损失,先后拨出化肥428吨,供莆田、泉州、南安等县(市)灾后追肥,黄(红)麻生产得到恢复,保证了收购计划完成,两年收购量分别为15607吨和9273吨。1985年,黄(红)麻取消派购,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商业部下达的收购计划,实行议购,允许多渠道运销。
黄(红)麻奖售办法:1962年,按规定奖售化肥、大米和煤油,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外奖售不同的物资与标准。1963年,改为按集体和个人分别执行不同的奖售标准。1964~1969年,全省实行统一的奖售办法。1970年,执行省革委会通知,停止奖售。1972年恢复奖售办法,奖售物资只有化肥,直到1984年停止。各年度收购黄(红)麻奖售物资及其标准如下表(以每50公斤为单位):
此外,本省承担为省外提供黄(红)麻种籽任务。从1967年开始,每收购50公斤麻种,奖售化肥87.5公斤。1972年改为麻种换购化肥,比例为1:1。1976年,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50公斤麻种奖售化肥75公斤。1981年起,恢复换购,麻种换购化肥比例为1:1,直到1987年止。
黄(红)麻的收购价格,1952年,根据中财委1951年颁发的《麻粮比价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各主要产地县供销社确定的城关市场牌价,以5个主产县为例:每50公斤原麻(中等),莆田县13.37元,龙海县9.91元,南安县9.86元;净麻(中等)南靖县14.65元,福清县14元。1957年起,黄(红)麻价格由省物委统一管理和制订,5个主产县(城关):每50公斤原麻(中等)收购价,莆田县为14.3元,南安县13.6元,龙海县13.1元;净麻(中等)南靖县18元,福清县23.28元。1962年8月,省供销社执行省物委规定,收购黄(红)麻按麻的长度和质量,划分为特、上、中、下和不列等共5个等级,按等级分别订价,以保持等级间合理差价。当年,省核定24个主、次产县(市)的黄(红)麻收购价格,共分为5个价区:其中,每50公斤中等原麻(指黄麻,下同)收购价(城关)为18元的有闽侯、永泰、南安、同安、仙游、莆田、龙海、长泰、平和、南靖、漳浦、云霄、诏安13个县(市);收购价19元的有泉州、福清、闽清3个县(市);收购价20元的有福州、连江、长乐3个市、县;收购价21元的有福安、罗源两个县;收购价21.5元有宁德、福鼎、霞浦3个县。各等级差价率统一为中等(标准级)100、特等115、上等107.5、下等95、不列等90。
1965年,为适应麻纺工业生产需要并增加社队收入,南安、南靖、莆田、漳州、龙海等地开始收购精洗麻,执行省物委核定的精洗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一等44元,二等42元,三等40元,四等36元,不列等30元。收购红麻按黄麻九折作价(指精洗麻)。1980年6月,省再次调高黄、红麻收购价格。熟黄麻(精洗麻)二等收购价,每50公斤由42元调整为53元。中等原麻(黄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8元调整为22.6元。中等净黄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25.2元,调整为31.6元。红麻收购价格,按同等级黄麻收购价格的85%比价相应调整。上述收购价格城乡统一。等级差价率作了调整。熟麻(精洗麻)以三等(标准级)为100%,一等114%,二等107%,四等93%,不列等80%;原麻以中等(标准级)为100%,特等114%,上等107%,下等93%,不列等80%。1984年黄(红)麻收购实行浮动价格,各主产县按现行收购价向上浮动,幅度为18~20%。1985年取销统一定价,实行议价收购。
(二)销售建国起至1956年,本省黄(红)销售,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进行城乡分工,国营商业负责供应福、厦、漳、泉4个市的市场和麻纺工业;供销社负责供应全省农村市扬和渔业生产。1957年后,城乡市场和各专项用麻统一由供销社安排供应。
1950~1957年,本省为余麻省份,除省内供应外,还调往省外。省内供应:全省供销社系统1952年销售1680吨,1957年增到6704吨。调往省外:1953年,调给上海、天津、山东等省(市)690吨。1958年搞“大购大销”,强调“收尽收足”,一些地区连穿牛鼻子的用麻也不留,挫伤麻农生产积极性,加上1960年后连续3年自然灾害黄麻受灾减产.收购减少,省外调入量增加。1960~1962年,从省外共调进1004吨,销售量年均3326吨。1963~1965年,黄(红)麻生产得到恢复发展,省内收购和省外调入的数量均有增加。1965年全省销售量达1.39万吨,市场供应有所缓和,供销社年末库存量增加到1万吨。1966~1975年,由于麻粮争地、麻蔗争地问题,本省黄(红)麻生产量和收购量减少,供销社年平均销售量11300吨。此后,省内麻纺工业发展,用麻量增加,市场供应紧张,全国总社每年专项安排从省外调进2~2.5万吨,供应麻纺工业。为减少经营环节,工业用麻由麻纺厂直接向省外调进。供销社主要负责省内农业、渔业生产和市场民用麻的供应。1976~1980年,年均销售19840吨,为建国以来销售量最多的几年。1985年,黄(红)麻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后,实行多渠道经营。由于化学纤维工业发展,利用塑料、尼龙替代黄(红)麻编造包装袋和绳网等,黄(红)麻销售量下降,1986年3055吨,1990年仅287吨。
本省黄(红)麻单产高,列为全国三大麻种繁育基地省份之一。1966年起,省供销社配合农业部门先后确定云霄、龙海、漳州、莆田、仙游、南靖、平和、南安、连江9个县(市)为黄(红)麻育种基地。承担培育、收购和调供省内、外用种的任务。1972年,晋江、龙溪两地区调供江苏、河南等省麻种100吨,1974年起,省供销社先后拨出4000吨化肥支持各地育种使用,到1978年,全省建立麻种基地5000亩。从1979年起,调供省外黄(红)麻种籽270吨,1981年增至840多吨,主要供应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12个省份。
黄(红)麻经营方式,由县供销社经营,委托基层社代购。销售价格(包括调拨、批发、零售价格),1957年以前,供销社系统内调拨和系统外批发,都是一地一价。1957年后,价格归省物委、省供销社管理和核定。供销社系统内调拨办法,原在产地县仓库交货,改由产地送货到销地仓库或码头,其运输装卸费用计算在调拨价内。1964年,省物委对黄麻批发.调拨、零售作价办法作了规定并核定价格:1.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4%,包装集中费0.5元,再加综合管理费率8.3%作价,核定全省主要产、销区每50公斤中等原麻平均价为23.28元,其中主产区为21.75元,次产区及销区为24.34元。2.产地调拨价,按产地批发价另加包装费0.4元和运至销地的运杂费作价.如南靖县中等原麻运到漳州市仓库为22.8元,运到厦门市仓库为24.7元,福州火车站交货为24元。3.销地批发价:按调进价加综合管理费率7.8%作价,如福州市中等原麻批发价为26元。4.零售价,主、次产区批零差率为6%,销区为8%。由供销社调供麻纺工业和渔业生产用麻.均按调拨价优待。各等级差价和品质差价按收购价规定的差价率计价。1965年,随着黄麻生产发展经营管理的改善.调低了销售价格:1.批发价:产区平均每50公斤中等原麻降为20.95元,销区降为23.4元。2.调拨价:一律执行产地仓库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核定主产区调拨价为20.5元。3.零售价:不论产销区,一律按批零差率6%作价。1980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相应调整了销售价格。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规定各项作价费率由各地执行:1.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技术改进费0.5%,集中费0.5元,包装费0.3元,再加购批差7.4%(其中利息2.1%,损耗1.3%,经管费2.5%.利润1.5%)作价。产地县直接供应给麻纺工业、外贸、水产等部门用麻和直接调给系统内销地县的,均按产地批发价供应,调给省二级站的按批发价倒扣2%作价。2.销地批发价:按产地进货价加运杂费,再加进批差6.3%(其中利息1.3%、损耗1.5%、经管费2.5%、利润1%)作价。3.批零差率一律按3%作价,具体价格.由各地(市)按省订各项作价费率自行制订。
1985年起,实行议价购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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