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3825 |
| 颗粒名称: | 二、木炭 |
| 分类号: | TQ424.1+4 |
| 页数: | 3 |
| 页码: | 57-59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供销社系统在建国初期开始经营木炭业务,主要供应城镇居民、驻闽部队和部分工业生产的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木炭的用途不断扩大,木炭逐渐被其他能源替代。1954年起,木炭统一由供销社主营,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差额调拨。1961年开始,为保护森林资源,限制了木炭生产,并提倡使用煤、电代替作为燃料。因此,木炭的购销量逐年下降。尽管在1971年将木炭从三类商品提升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但在1983年又下放为三类商品,但仍执行商业部下达的调供省外计划。直到1985年,由于省内杂木资源的缺乏,木炭主要利用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的剩余物(枝桠材)进行烧制。尽管如此,木炭的收购量还是下降到了每年1万多吨。然而,从1987年至1989年,由于一些省(市)需要炼单晶硅、医药以及食品行业生产,木炭的收购量又有所回升。在整个时间段内(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木炭共计206.49万吨,销售量共191.95万吨。其中省内销售占81.8%,售调省外占19.2%。 |
| 关键词: | 福建省 土产品 木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