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木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25
颗粒名称: 二、木炭
分类号: TQ424.1+4
页数: 3
页码: 57-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供销社系统在建国初期开始经营木炭业务,主要供应城镇居民、驻闽部队和部分工业生产的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木炭的用途不断扩大,木炭逐渐被其他能源替代。1954年起,木炭统一由供销社主营,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差额调拨。1961年开始,为保护森林资源,限制了木炭生产,并提倡使用煤、电代替作为燃料。因此,木炭的购销量逐年下降。尽管在1971年将木炭从三类商品提升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但在1983年又下放为三类商品,但仍执行商业部下达的调供省外计划。直到1985年,由于省内杂木资源的缺乏,木炭主要利用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的剩余物(枝桠材)进行烧制。尽管如此,木炭的收购量还是下降到了每年1万多吨。然而,从1987年至1989年,由于一些省(市)需要炼单晶硅、医药以及食品行业生产,木炭的收购量又有所回升。在整个时间段内(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木炭共计206.49万吨,销售量共191.95万吨。其中省内销售占81.8%,售调省外占19.2%。
关键词: 福建省 土产品 木炭

内容

木炭是本省山区的传统副业,主产区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以及永泰、闽清、仙游、永春、南靖等县。
  抗日战争期间,曾用木炭代替汽油、柴油,为汽车、轮船的动力燃料。建国后,木炭用途扩大,除传统用于燃料外,工业生产单晶硅、四氯化碳、活性炭、冶金选矿药剂、橡胶促进剂、人造化纤等,都用木炭做原料或辅助材料,用途的开拓,为发展生产,扩大购销提供条件。
  建国初期,木炭由私营商业经营为主,供销社经营一部分,1952年收购3.46万吨。
  1954年9月起,贯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本省确定木炭划归供销社主营。由省供销社实行统一管理,产销县(市)间实行差额调拨,供销社系统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省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纳入省计划。这促进了木炭收购,1955年全省收购量增为6.36万吨,1956年猛增到17.05万吨。
  1956~1960年,由于汽油、柴油供应不足,一些汽车、轮船、排灌机具所需动力燃料也用木炭代替。其中,1958年“大跃进”期间,木炭更被用作土法炼铁的燃料,各产地掀起“大购大销”热潮,不少地方出现毁林烧炭,当年收购17.47万吨,1959年增至18.26万吨,创建国以来最高年收购量。这5年(1956~1960)全省共收购木炭83.88万吨,年平均16.77万吨,超过前4年平均收购量4.57万吨的2.7.倍;销售量共79.92万吨,年平均15.98吨,最高的1958年销售量达19.29万吨,创建国以来最高年销售量。
  1961年起,为保护森林资源,限制木炭生产,提倡用煤、电代替作燃料。1961~1970年,全省共收购木炭40.03万吨,年平均降为4万吨;销售量共39万吨,年平均降为3.9万吨,木炭购销趋向平稳。
  为保证供应工业生产原料需要,根据商业部、农业部联合通知,本省自1971年7月起将木炭由三类商品提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调供省外计划按商业部下达的执行。由于森林过伐的影响,购销量均保持在每年3~4万吨上下。1971~1980年,共收购35.86万吨,省内销售30.43万吨,调供省外3.56万吨。1983年下放为三类商品,但仍执行商业部下达的调供省外计划,直至1985年止。由于省内杂木资源缺乏,木炭主要利用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的剩余物(枝桠材)进行烧制。1985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降为1.08万吨,销售量降为1.32万吨。1987~1989年,为供给山西、青海、河北、辽宁、上海、广东等20个省(市)炼单晶硅、医药以及食品行业生产需要,年收购量分别增至4.26万吨、6.44万吨与4.55万吨。售调省外分别为万吨、4.3万吨与3.89万吨,1990年省外需要量减少,木炭购销量下降到各2万吨。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木炭共计206.49万吨,销售量共191.95万吨,其中省内销售占81.8%,售调省外占19.2%。
  木炭购销价格,建国初期随行就市,中等黑炭(以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1.20~2.00元。1954年开始,价格由省供销社统一管理与核定。1955年下半年,柴炭供应紧张,为了促进收购,保证市场供应,1956年1月和7月,省供销社两次调高木炭收购价格,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2.30元。1961年后,木炭生产向远山延伸,由于里程增加,收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提高。1961~1983年,省供销社对省管主产县(市)木炭价格进行过6次调整,收购价格有升有降,低的1964年每50公斤为2.66元,高的1983年每50公斤4.30元;销地零售价也作相应调整。木炭调整价格情况见下表(每公斤的价格):
  1985年,价格全部放开,由产销地自行定价。如1987年.沙县中等黑炭每50公斤议价12元,比1983年4.30元提高1.8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