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毛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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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1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毛竹
分类号: F307.2
页数: 10
页码: 45-54
摘要: 本文讲述了福建竹林资源的丰富性,毛竹在竹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建国前后毛竹林的开发情况。此外,文章还提到了供销社在经营毛竹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修建林区公路、疏浚河道、开发远山竹林资源、垦复抚育、沿海种竹、建设商品竹基地等,以保障毛竹的生产和销售。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福建的毛竹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 福建省 土产品 毛竹

内容

福建竹林资源丰富,竹类品种有毛竹(含篙竹,下同)、篓竹、苦竹、黄竹、绿竹、石竹、潇湘竹等120多种。1988年,森林资源调查表明,全省竹林总面积有869.3万亩,居全国首位。其中毛竹林占竹林总面积的95.6%。重点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地(市),占全省毛竹林总面积的83%。本省出产的毛竹口径大,尖削度小,质量好,受到省内外销区欢迎。
  历史记载,本省毛竹林用途主要有材用、造纸用和笋用竹林。据《福建通志》(物产志,第七卷第一页,1938年再版)记载:“福、兴、漳、泉之间以竹为器;延、建、汀、邵之间以竹为纸;竹之笋,福、兴、漳、泉烹而馔之;延、建、汀、邵之间蒸而薧之、盐而糟之。”《闽产录异》记有:“闽诸郡皆产竹,装船出洋,则猫竹(毛竹)为多。”
  建国前,山区交通闭塞,除了少量用于造纸、制笋和编织竹器外,大面积毛竹林得不到开发,远距离运销数量也不多。在民国24年(1935)前,全省毛竹年输出省外数量为50万根,民国26~37年(1937~1948),每年输出省外量减少到10万根。
  建国后,从1952年开始,本省供销社经营毛竹。1956年12月,省人委把毛竹列为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供销社受国家委托,负责扶持生产,统一经营和管理。30多年来,除1958年2月至4月、1962年1月至5月、1970年1月至11月,前后3次,根据省府决定将毛竹移由林业部门经营,其余年份一直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供销社在经营期间,贯彻“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综合利用”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扶持毛竹生产。从供销、资金、物资、加工、技术等方面提供系列化服务,开拓用途和销路,保障工、农、渔业生产和供应出口的需要。1985年起,取消毛竹统一收购的政策,实行放开经营。全省供销社从1952~1990年的39年间,毛竹收购总量为48711万根、销售总量42154万根(其中:省内销售21368万根、售调省外20220万根、供应出口566万根)。
  一、扶持生产
  (一)远山开发1963年,省供销社按照全国总社规定,在毛竹调拨价格中,每根外加河道维修费0.03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竹区修建林区公路和疏浚林区河道,改善交通条件,开发远山竹林资源。1964年,省供销社接受全国总社首批从县以上供销社利润留成中拨款250万元,安排修建建阳县华家山、永安县大秀峰、龙岩县邹山三条毛竹公路,修路费用全部无偿投资。1965年,总结修路经验,提出“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助为辅”的原则,实施民办公助,供销社每公里给予补助1万元。1964~1983年,全国总社和省供销社共拨款2730万元,扶助35个产竹县、市修建毛竹公路208条、2116公里;板车道70条、816公里;疏浚河道744公里;修水坝21处;修复公路6(5条、61(5公里,开发远山毛竹资源225万亩。通过扶助修建竹区公路,使35个县、313个村的交通条件得到改善。供销社增加收购商品竹近一亿根。1974年,供销社在沙县修建冲厚村至村尾村毛竹公路,打通一条隧道长120米,是全省公路修建中的第一条隧道。
  (二)垦复抚育1973年,按照省革委会通知,各毛竹产区从调出毛竹的调拨作价中,每根增加生产扶植费0.1元,由省供销社统一掌握使用。从1974年至1990年的17年中,省供销社共发放毛竹生产扶持费1190万元,用于毛竹产县扶助竹农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竹山垦复抚育、护笋养竹、防治病虫害等。补助标准:垦复荒芜的竹山每亩补助2元;劈山抚育竹林的,每亩补助1元;对幼林保护管理的,每亩补助0.5元。1988年,经验收共扶持垦复抚育竹山316万亩,延鞭扩大竹林30万亩。
  (三)沿海种竹供销社为在沿海地区发展种竹,于1958年首先在南安、泉州、诏安等县(市)供应竹苗,扶助农民种植丛生竹,移栽毛竹。1971年,省供销社派员到广西昭平县引进毛竹种籽培育毛竹实生苗,在泉州、漳州等地(市)试种成功。1973年.省供销社为扩种毛竹林,对福州、厦门、宁德、莆田、晋江、龙溪等6个地(市)的14个县发放扶持生产资金7.43万元,用于无偿补助移栽母竹,购买毛竹种籽,培育和移植竹苗。从1973年到1982年,省供销社共发放扶持生产资金114万元,在泉州、南安、漳州、连江、福清等14个县(市),移栽毛竹13739亩,种植毛竹实生苗42232亩(另种植丛生竹189万丛),垦复抚育竹林57.6万亩。
  (四)建设商品竹基地1977年3月,省革委会批转省供销社与省林业局的联合报告•确定全省现有竹林在2万亩以上的44个人民公社和3个国营毛竹采育场,作为全省商品竹生产基地,共组织290个专业采育场(队)劳力8800多人,从事生产和管理,形成本省毛竹生产骨干。1978年6月,又确定建瓯、建阳、邵武、顺昌、南平、光泽、崇安、浦城、沙县、尤溪、永安、上杭、南靖I3个县(市),作为年提供100万根以上商品竹的基地县进行建设。1976~1990年,省供销社对13个商品基地县共投资1763万元,拨出专用化肥24350吨,供垦复抚育竹林,修建林区公路。其中:建阳县黄坑乡从年开始,省、地、县供销社共投资99.1万元,修建林区公路14公里,垦复竹山11万亩,年提供商品毛竹由20多万根,增加到50万根。
  二、收购
  建国初期,毛竹主要由私商收购经营,竹器手工业者也兼营毛竹,既加工,又销售。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毛竹,贯彻“以推销为主,为社员生产过程服务”方针,由毛竹产区的基层供销社设点收购,县以上社组织推销。当年收购毛竹280万根,占全省社会收购总量的37.3%。1954年,为保障支前和工农渔业生产的需要,全面扩大毛竹经营,采取“固定设点,挂牌收购”办法,在产区集镇和交通要道设立收购点,实行统一价格。1956年.全省收购量猛增到991万根。由于远近山场运到收购点,都按一个价格收购,出现近山资源过量砍伐,竹林不能“休养生息”,而远山资源又不能充分利用。1957年,执行省人委通知,毛竹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安排城乡市场和供应出口。供销社贯彻护林政策.把竹林培育养护与业务经营结合,开发与利用结合。生产上,按当地政府分配的采伐任务,确定砍伐山场、数量、规格,按照“砍五留四”(砍五年生以上竹子,留四年生以下竹子)原则,进行“点根划号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包砍包运;收购上,实行“以山定价.设点收购”。并由供销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购销结合合同,统一结算付款,克服近山竹林资源过量砍伐,远山资源又得不到利用的现象,当年全省收购毛竹814万根,产需得以平衡。
  1958年,开展大购大销,生产单位放毛竹生产“卫星”,收购单位“指山购竹”,没有点数验收,浮报收购量。经过检查落实,1958~1960年,连续三年收购量大幅度上升。1958年收购1610万根;1959年达到最高峰,共砍伐毛竹3248万根,收购2584万根,为建国以来收购量最多的一年;1960年收购1867万根.仍比1957年增长1.23倍。因此近山竹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大片竹山“剃光头”,毛竹收购后,堆积在山场、路边、货场里,无法运出销售,有500多万根霉烂变质。1961~1962年毛竹收购大大减少,1961年为945万根,1962年为1016万根。
  1963年,调整收购计划,减缩在1000万根之内。继续推行以山定价政策(1965年改为以里程计价),以利开发远山资源,使近山竹林得到休养生息。1964年起,在竹区投资修路,开发远山毛竹,当年投资250万元。1965年开始出成果,全省毛竹收购量增加到1746万根,各方面需要基本得到保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毛竹的生产组织和计划管理受到冲击。1968年,毛竹收购量下降为1083万根。1969~1975年,收购量徘徊在1300万根左右。
  1976年,省供销社第二次恢复建制,在三明、南平、龙岩3个地(市)建设生产基地,扩大毛竹收购。从1977年开始,全省13个商品基地县中,有邵武、.建瓯、建阳、顺昌、沙县、永安等6个县(市)连续3年,每年提供商品竹100万根以上。到1979年,全省毛竹收购量增加到1703万根。1980年,社队自产自销毛竹数量增加。针对当时存在乱砍滥伐现象,省政府决定对毛竹及其半成品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同时,颁发《关于竹材及其制品、半成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由供销社管理。出省的凭省供销社证明;在省内出县的,凭县供销社运输证明。1983年,毛竹收购量为1634万根。
  1983年后,竹区推行生产经营责任制,大多数竹林承包到户经营,原由供销社扶持的毛竹专业采伐场(队)多数解散。1985年起,取消毛竹统一收购,实行多渠道经营。当年,省林业厅、省供销社根据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规定,实行限额采伐,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发采伐许可证,县林业部门与供销社统一管理,进山收购。
  1985年,为发挥供销社经营竹材的主渠道作用,省供销社竹柴炭公司采取“以联合求发展,以开拓求效益”的经营措施:1.继续扶植商品竹基地,扩大收购。组织尤溪、将乐、永安、泰宁和龙岩地区各县(市)供销社与乡、村和承包户联办商品竹基地,扶持生产,增加收购量;2.组织购销联营。1986年,省供销社竹柴炭公司与毛竹主产区建瓯、光泽、邵武、顺昌、建阳、尤溪、将乐、永安、连城、沙县、南平等11个县(市)供销社所属竹柴炭(土产)公司联营。同年,省竹柴炭公司与销区山东省土产杂品公司进行跨省的、产销结合的松散型联营,收购的毛竹,送货到山东省销区销售;3.开拓毛竹加工业务,实现加工增值。1986年,省竹柴炭公司与福州市日用品机修厂联合试制竹快餐筷系列加工机械,在本省及浙江、江西等省推广70多台套。到1990年止,全省有11个县(市)竹柴炭公司运用这项加工机械办起快餐筷加工厂,加工的竹筷供应出口并投放国内市场。1988年,公司又与该机修厂联合研制用毛竹加工“舒爽竹凉席”新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效益。当年5月,省竹柴炭公司加入由南京林业大学牵头组织的“南京林达竹材人造板技术开发集团”,并与建阳县华家山竹木采育场联合,商业部投资300多万元,建设本省第一家竹材胶合板厂建阳县竹材胶合板厂,产品用于制造汽车、火车车厢底板和建筑模板。1989年试产成功,产品陆续供应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南京汽车制造厂、福建客车厂等。
  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后,全省毛竹年砍伐量由1984年的3111万根增加到1990年的5146万根。全省供销社收购量则由1984年的]194万根减少到1990年的641万根。但半成品的收购和加工利用扩大了,按半成品和成品折算为原竹,则收购量约为1150万根,接近1984年水平。
  毛竹收购价格:1956年前毛竹自由购销,价格由收购单位自定。1957年,毛竹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收购价格由全国总社管理,统一定价。1963~1982年间,改由全国总社提出价格(只核定本省建瓯县插标收购价),经国家物委(或国家计委)批准后下达。本省其他各主产县收购价由省物委管理和核定。1985年起,取消由省统一订价,实行议价购销。
  从1957年到1984年,执行逐步缩小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本省毛竹收购价经多次调高(其中由全国总社统一安排插标价的有三次),幅度达2.94倍。
  1956年,每根毛竹(标准品:以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为准,下同)全省平均收购价为0.382元。1957年,改固定设点、挂牌收购为“以山订价,设点收购”,并按山场离收购点远近计算里程补贴,全省平均收购价为0.397元。1958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定价,实行“一社一价”。由于竹林伐区逐渐远伸,全省毛竹平均收购价提高为0.525元。人民公社内部对大队、生产队在远近山场砍伐毛竹收入的差额,由人民公社统一平衡,结果出现“平调”近山场大队、生产队收益的现象。1961年,纠正“平衡差额”做法,保持“一社一价”。1965年6月,为利于开发远山竹林资源,省供销社重新制订“竹类产品里程计价试行办法”,实行以山订价、里程计价,每根平均收购价为0.65元。1973年3月,根据商业部提出本省建瓯县收购插标价的调整意见,调整了全省毛竹收购价,每根平均价提高为0.715元。1979年10月,全国总社、国家物价总局核定建瓯县收购插标价提高到0.90元,本省对省管的37个产县(市)每根平均价调整提高为0.906元。
  1981年10月,全国总社、国家物价总局核定建瓯县收购插标价提为1.16元,全省调整38个产地县(市),每根平均价提高到1.17元,提幅为28.6%,为历次提价幅度最高的一次,当年还实行对远山区实行保护价,每根不低于0.90元。
  1985年,价格管理放开后,随行就市定价,以建瓯县为例,1985年平均每根收购价1.47元,1988年为2.70元,比实行计划管理时期最高价格的1981年高出1.54元。
  毛竹与粮食、笋干、土纸的历史比价,是按照主要农产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原则进行调整的(以实行毛竹插标价的建瓯县为例),比价变化对发展毛竹生产有利,具体见下表:
  毛竹价格放开后,供销社所属企业经营单位的税费负担加重,1964年育林基金每根0.05元,1983年提为每根0.08元;1987年后,全省没有统一规定,南平地区提高到0.36元,龙岩地区0.30元,三明市0.43元。根据1990年省林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规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12%计算,每根为0.36元,比1983年增加0.28元;特产税由原有按林价3%计算,每根由0.024元,提高到按收购价9%缴纳,每根为0.27元。此外,增加收缴林政管理费、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检疫费、地方增加资源补贴费、工商管理费、绿化费、乡村管理费、公路养护费等,各种税费项目多的达10多种,每根摊负金额高达1.50~1.70元,占收购价的59%。由生产者负担的各项目税费也由经营者代扣代缴,供销社要照章纳税,与其他经营者比较处于不同等竞争的条件,影响所及,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1962年起,收购毛竹、篙竹实行奖售大米和棉布。1964年收购篙竹取消奖售。1970年10月,省革委会决定取消毛竹收购奖售办法。1972年3月,恢复收购毛竹、篙竹奖售棉布,但不奖售粮食(1972年改称“补贴”,1973年后称为“奖售”)。1984年,全国取消棉布凭票供应后,收购毛竹奖售全部取消。
  各年度奖售物资标准见下表(毛竹、篙竹按每百根收购量计算奖售物资):
  三、销售
  (一)调出省外本省收购的毛竹,除省内供应外,还按国家计划调拨供应上海、江苏、山东、天津、河北、河南、北京、山西、陕西、新疆、内蒙、辽宁、吉林、甘肃、广东、黑龙江等16个省(市)自治区。1952~1956年,年平均调出量为91万根。1957年起执行全国总社安排的调拨计划,1957~1984年的28年中,共调出省外毛竹16972万根.年平均调出量为606万根。1985年起,取消计划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由各产地供销社自销。1985~1990年,调出省外毛竹共1829万根,年平均为305万根。
  1958年下半年,为解决本省山区劳动力不足问题,经省人委批准,与江苏、山东、浙江、广东、上海等5个省市开展劳力协作,这5个省市共调来劳力1.4万多人,分散在南平、三明、龙岩、福安(今宁德地区)4个地区、16个县,设立40个伐竹场(队)采伐毛竹,调拨给有关省、市。其中,江苏、山东按三七分成,70%抵调拨计划;上海、广东、浙江全部抵调拨计划。以上5个省市的采伐劳力除江苏省于1971年6月撤回外,其他4个省市仅两年时间就撤回。
  1959年,本省毛竹由国家计委直接管理。在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共调拨省外毛竹1554万根,年平均518万根。1963~1965年,本省开发远山毛竹资源,增加收购,保障了国家调拨计划,平均每年调出量增加到826万根。
  “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平均调出量减少到591万根,其中1973~1976年连续4年没有完成调拨计划。
  1975年8月,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发生水灾,省供销社立即组织调运救灾物资,从建阳地区调给毛竹5万根,竹梢2.5万根,杂木棍5万根。1976年7月,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本省供销社系统集中力量投入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从邵武、光泽、南平、顺昌、三明、永安、沙县等地抢运毛竹、篙竹、杂木棍等救灾物资。到1976年9月25日止,共调出毛竹51.3万根,竹梢30.1万支,杂竹568吨,杂木棍51.3万根,供应河北唐山、丰南及北京、天津地区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需要。
  (二)省内供应1956年前毛竹是自由购销。1957年起,由省计委安排调拨供应计划,重点保证部队和农渔业、手工业生产的需要,兼顾建筑业等其他方面用竹。供销社根据计划,组织调拨与供应。1957年,全省调出毛竹的县(市)有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区各产县和宁德、福安、古田、闽清、永泰、仙游等共45个县(市)。调入的主要有福州、厦门、同安、长乐、福清、平潭、莆田等18个县(市)。到1984年,调出的县(市)减少到34个,调入县(市)扩大到19个。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后,供销社经营量减少,1990年仅463万根,比1984年564万根少了101万根。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内供应毛竹共21368万根,其中:农业生产用竹占40%;渔业生产用竹占16.3%;手工业用竹占11.2%;其他各方面用竹占32.5%。
  (三)供应出口1957年起,供销社系统开始提供少量毛竹供应出口,当年仅1100根。1957~1984年,由供销社提供出口的毛竹共566万根,杂竹27023吨,由外贸部门组织出口。1985年后,外贸部门直接收购出口货源,供销社停止供货。
  毛竹的调拨价格从1956年开始分省内、省外作价,由省统一管理。省供销社确定毛竹调拨以县为单位作价。省外调拨作价,根据全国总社规定的作价费率,按产区实际收购价,加收购点至调拨交货点实际运杂费,加基层供销社代购手续费和经营综合费率9.8%定价。省内县与县之间的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按产区保本微利的原则加经营综合费率6%计价。1957年,按照省人委颁布的《福建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育林费按收购价5%计征,由调出方计人调拨价内。1960年,调省外毛竹实行铁路沿线火车站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省内调拨的执行各调出毛竹县调拨价。1963年5月调整调拨价时,交货点为火车站内货场或码头水面,交货前费用一律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的费用一律由调入方负担。1964年9月,执行省人委颁发的《福建省集体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百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5元,由经营者负担,计人调拨价内;1983年改为每百根8元。1965年,开始实行凡产区调出县外的毛竹,在调拨价中另加0.03元河道维修费,由省统一掌握安排产区使用,到1979年停止提取。1973年随着收购价调整、提高,开始执行在调拨价中每根另加生产扶植费0.10元,至1990年仍按此执行。
  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议价交易。
  1960~1981年毛竹(标准品)调省外调拨价格见下表:
  毛竹供应价格从1957年起,福州、厦门两市毛竹批发价由省物委管理.每根中准价分别为0.96元、0.89元。1963年管理范围扩大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和福鼎、福安、长乐、连江、福清、平潭、莆田、惠安、晋江、南安、同安、龙海、东山、霞浦等14个销区县,其中4个市由省物委管理;14个县由省供销社管理。1965年扩大到漳浦、云霄、诏安3个县,至此全省共4个市、17个县由省统一管理。供应价格按照微利原则,以产区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加5~7%综合费率作价。全省平均批发价1957年为0.73元,以后逐渐提高,1963年为1.73元,1979年为2.10元,1984年为2.73元。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福州市平均批发价1985年为2.75元,1986年为3.10元,1987年为3.89元,1988年为4.00元。21个主要销区市县的零售价格,以批发价为基数,加批零差率10%作价。
  1964年,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确定,从当年起按计划供应农、渔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农具部份)的集体单位用竹,实行优待价格。按当年当地市场批发价,由供销社每根贴价0.39~0.94元,平均为0.68元。1973年,优待范围扩大到日用小商品生产用竹,每根贴价0.20~0.44元,平均0.26元。从1964年至1980年,沿海销区21个县(市)供销社供应优待价的毛竹共2723万根,由于贴价优待而亏损的金额共1704万元。1981年起取消优待价,按当地批发价供应。
  四、储运
  1962年,全国总社分配本省毛竹专用汽车13辆,由省供销社组建汽车运输队。1976年,省供销社将国家计委分配的毛竹专用汽车69辆,安排给南乎、建阳、建瓯、浦城、光泽、永安、尤溪、沙县、三明、龙岩、漳平、上杭、崇安、邵武、政和等毛竹重点产县供销社,组建15个运输队。1979年,省竹柴炭公司在邵武市组建专业运输队,汽车49辆,同时将建阳地区供销社运输车队划归省竹柴炭公司领导和管理。这样,形成省供销社、省竹柴炭公司和各重点产竹县供销社3支公路运输车队,承担毛竹公路运输任务。1982年和1984年,省供销社根据省政府关于下放省属企业的决定,先后将省竹柴炭公司邵武、建阳车队,分别下放给邵武市和建阳县供销社领导与管理。
  1957年,鹰厦铁路通车,本省毛竹列为铁路部门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计划安排。省供销社扶助有关县(市)供销社,先后在贺村、上饶、光泽、邵武、顺昌、南平、沙县、永安、漳平、龙岩等铁路沿线建设20多万平方米货场,供储存转运竹类商品。1985年,毛竹管理放开后,利用这些设施,为各地供销社储存调运竹类商品,并向社会开展代贮业务。
  为了弥补铁路运输不足,1960年,省供销社与航运部门配合开辟毛竹海上运输,利用毛竹自然浮力,扎排运送上海,而后中断多年,至1980年恢复,还增辟到江苏省南通港航线。1980年至1985年共扎34个竹伐,运出毛竹223.75万根到上海、江苏等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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