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审批劳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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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16
颗粒名称: 二、依法审批劳教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1
页码: 1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1957年开始,福建省根据中央指示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机构的设立、撤销和移交,以及劳教对象的补充规定。尽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工作遭到破坏,但随后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到1980年代,劳教审批权逐步下放到地方公安机关,并成立了专门的劳教管理机构。1983年后,劳教工作转归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但审批权仍在公安机关。劳教复议程序作为监督手段得到强调,并在实际中得到应用。
关键词: 法制建设 治安管理 管理学

内容

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颁布后,省厅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制订贯彻执行方案。10月,省厅与省民政厅联合成立劳动教养办公室,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先后建立8个劳教场所。各专(市)、县相继成立劳教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批收容工作。是年,全省收容劳教1176人。对被劳教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58年收容劳教754人1959年初,省委政法小组决定,劳教工作划归省公安厅管理。省厅劳改局设立劳教办公室,专管劳教工作。各专(市)民政科将劳教业务移交给专(市)公安处(局)管理。同年6月,省厅根据全国政法会议关于收缩社办劳教队的原则和省委批示,提出整顿劳教工作方案,公布《劳教人员工资制度(暂行草案)》。7月,省厅制订《关于劳教分子解除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草案)》。通过整顿场所,撤销社办劳教队,清理劳教对象,加强了劳教工作。1960年先后撤销大田县东坂、光泽县大坡、将乐县三涧渡3个劳教农场。1962年,省厅发出《关于劳教期满办理手续问题的批复》。1963年,全省收容劳教1335人。1964年7月,省厅发出《关于专属劳改、劳教单位收归省属后有关刑满留队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劳教单位全部移交给省生产建设兵团。1973年6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公安机关恢复劳教工作,指定场所,担负收容全省劳教人员的任务。1980年4月,省厅贯彻197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教养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为办好劳动教养,提出收容、安置劳动教养问题的实施方案。5月,省和福州、厦门市分别成立劳教管理委员会(劳教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福州、厦门市的劳教人员,由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批;建阳、宁德、莆田、晋江、漳州、龙岩、三明七个地(市)的劳教人员,由省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各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报省备案。
  1981年1月,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成立劳教管理处(10月改为劳教管理局)。继之,福州、厦门市公安局治安处设劳教管理科。
  1983年7月,原设在公安机关的劳教工作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建制,劳动教养场所也随之交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但劳教审批工作仍由公安机关办理,福州、厦门市公安局治安处设立劳教审批科,其余地、市、县公安处局治安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教审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4~1986年,福建结合实际对劳教对象作了补充规定。1988年,省厅制定《劳动教养审批程序规定》,其中的劳教复议是监督的一个程序,强调要抓好复议。1989年,全省不服劳教复议提起诉讼18起,其中法院维持劳教决定12起,当事人撤诉5起,法院撤销1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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