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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依法办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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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依法办案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5
页码:
185-189
摘要:
本文回顾了从建国初期至今,福建省公安机关在依法逮捕拘留和依法审批劳教方面的工作和变革。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依法办案,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在劳教方面,公安机关对被劳教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关键词:
法制建设
治安管理
管理学
内容
一、依法逮捕拘留
公安机关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历来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50年代初期,规定罪该逮捕的人犯,必须由市(县)公安局长审核,报中共市(县)委批准后,方可执行。1951年5月,镇反运动进入高潮时,逮捕人犯的批准权收回中共地(市)委掌握。为保证案件质量,各县(市)成立有民主人士参加的清理积案委员会,对久拖未决的积案进行清理,先由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乡、镇政府讨论,依靠群众查漏纠错,然后报请市(县)清理积案委员会讨论,并报省、专(市)级有关部门核准。龙溪等专区将被逮捕的地主、恶霸、土匪、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公布,让群众核实、补充,做到准确定案。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后,公安部颁发了《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以这两个条例为依据,以“及时、合法、准确”为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从此,逮捕人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持有逮捕证,方能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来不及事先办理逮捕手续时,先办刑事拘留后办逮捕手续。
省厅于1956年2月召开全省预审工作会议,检查总结1955年两个条例的贯彻情况,部署清理积案等工作。5月,以检查错捕、错拘和刑讯逼供为重点,认真纠错。9月,对过去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案件,按法律程序补办手续。至1957年上半年清案工作基本结束。各级公安机关在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依法办案,办案质量不断提高。1957年1~10月,全省共移送起诉3780件,比1956年同期退查率下降25%。
1958年,一部分县公安局与检察、法院合署办公,实行“一长(领导)带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分片包干”,“一长包中心,三员包业务”的做法,妨碍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职能的发挥,影响办案质量。省厅根据“勿纵勿枉”的原则,有重点地进行复查,予以改正。
1961年,省厅发出《关于加强整风整社中暴露出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案件的审讯工作意见》,提出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搞清案件的性质,查明罪行的主次、情节的轻重,严格依法办案。
1962年,全省公安机关对1958~1959年“拔白旗”和“反右倾”运动中被错捕、错拘、错劳教的人进行复查,分别予以纠正。为纠正拘留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省厅专门发出《关于执行拘留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对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界限、对象、期限和审批制度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省厅1963年发出《关于做好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保卫工作的通知》,强调执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依靠群众改造敌人。1964年3月,推广浙江省诸暨县执桥区“矛盾不上交,就地改造”的经验,依靠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1965年省厅召开第二十四次全省公安会议,贯彻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指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执行“公安六条”,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新的逮捕、拘留条例的公布实施,公安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1980~1982年,各级公安机关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走私、投机倒把、盗窃等经济犯罪分子,从拘留、搜查、讯问、收集证据到结案,均按法律程序进行,在法定的时限内审结,发现错捕、错拘的立即撤案放人;结案时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斗争策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全省审结的流氓团伙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移送起诉率达97.8%,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退回补充侦查的占2.2%。1986年5月,在“严打”第三战役中,公安机关进一步强调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保证办案质量。1987~1989年,全省公安机关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案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依法审批劳教
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颁布后,省厅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制订贯彻执行方案。10月,省厅与省民政厅联合成立劳动教养办公室,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先后建立8个劳教场所。各专(市)、县相继成立劳教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批收容工作。是年,全省收容劳教1176人。对被劳教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58年收容劳教754人1959年初,省委政法小组决定,劳教工作划归省公安厅管理。省厅劳改局设立劳教办公室,专管劳教工作。各专(市)民政科将劳教业务移交给专(市)公安处(局)管理。同年6月,省厅根据全国政法会议关于收缩社办劳教队的原则和省委批示,提出整顿劳教工作方案,公布《劳教人员工资制度(暂行草案)》。7月,省厅制订《关于劳教分子解除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草案)》。通过整顿场所,撤销社办劳教队,清理劳教对象,加强了劳教工作。1960年先后撤销大田县东坂、光泽县大坡、将乐县三涧渡3个劳教农场。1962年,省厅发出《关于劳教期满办理手续问题的批复》。1963年,全省收容劳教1335人。1964年7月,省厅发出《关于专属劳改、劳教单位收归省属后有关刑满留队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劳教单位全部移交给省生产建设兵团。1973年6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公安机关恢复劳教工作,指定场所,担负收容全省劳教人员的任务。1980年4月,省厅贯彻197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教养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为办好劳动教养,提出收容、安置劳动教养问题的实施方案。5月,省和福州、厦门市分别成立劳教管理委员会(劳教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福州、厦门市的劳教人员,由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批;建阳、宁德、莆田、晋江、漳州、龙岩、三明七个地(市)的劳教人员,由省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各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报省备案。
1981年1月,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成立劳教管理处(10月改为劳教管理局)。继之,福州、厦门市公安局治安处设劳教管理科。
1983年7月,原设在公安机关的劳教工作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建制,劳动教养场所也随之交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但劳教审批工作仍由公安机关办理,福州、厦门市公安局治安处设立劳教审批科,其余地、市、县公安处局治安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教审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4~1986年,福建结合实际对劳教对象作了补充规定。1988年,省厅制定《劳动教养审批程序规定》,其中的劳教复议是监督的一个程序,强调要抓好复议。1989年,全省不服劳教复议提起诉讼18起,其中法院维持劳教决定12起,当事人撤诉5起,法院撤销1起。
三、依法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公布后,省厅遵照公安部指示,在省委、省人委领导下,向全省人民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党员、团员、干部、军人、工人、农民、学生等自觉遵守条例,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共翻印张贴条例8.5万份,编发宣传提纲6.5万份、小册子2.5万本、彩色连环画2万套,制发幻灯片72套。同时各地各单位运用漫画、广播、黑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布,获得全省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群众反映说:“大案大处理,小案小处理,毛主席算得够好。”基层干部说:“对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现在有武器了,犁不着耙得着”。通过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派出所交待违法犯罪事实。泉州市贯彻条例后,7天内有36名违法犯罪人员提供检举材料101份。1958年,全省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7160起、19462人。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部分地区群众私拿乱拿财物,小偷小摸也较严重。少数公安干警和基层干部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发生乱斗、乱罚、乱拘、乱搜查等违法违纪现象。各地党委和公安机关发现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1959年,中共南平地委指示:对群众的少量偷摸行为,应贯彻说服教育方针,坚持一不斗争、二不吊打、三不动刑罚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适当教育处理;吊打、捆绑、游街、挂牌和随意罚款、扣饭等非法手段,必须严格禁止,不得再犯。南平专署公安处停止执行治安处罚中的罚款。福安专署公安处在《关于福安社口、霞浦仙东违法乱纪情况报告》中指出:今后凡拘留人,必须按拘留条例办事;农村停止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小偷小摸的处理,主要是加强教育,不准乱斗乱罚,更不能动用刑罚。1960年春,省委指示:“对于小偷小摸,偷菜偷瓜等等这些问题,不能算偷,因此,要教育,要搞好生产、生活,不要把有这些行为的人放在群众中批评,也不能斗争,更不能动用刑罚,这个问题要教育全党干部都知道,这不仅仅是公安干警的问题,而是全党基层干部都要注意的问题,捕人、集训、拘留不能宽,捕人不能多。”1961年1月,省厅召开各专(市)公安处(局)长和部分治安情况复杂的县公安局长紧急会议,根据公安部指示精神,规定除福州、厦门、三明市(不包括郊区)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准执行行政拘留,农村一律不执行治安处罚条例,不准罚款、罚劳役。
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有关文件规定,1963年5月22日,省厅党组报经省委同意,将执行行政拘留的地区,由福州、厦门、三明等3个城市扩大至漳州、泉州市和南平、邵武、光泽、漳平、永安、莆田、晋江、龙岩、福安、福鼎、崇安、诏安、长汀等13个县的城关及石狮、石码、涵江、金峰、莱舟5个镇,并授权给这些县(市)公安局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被破坏。1980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恢复执行《条例》。1983、1984、1985年全省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分别为25828起、36426人,25340起、38412人,30941起、50465人。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6日,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提出《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若干意见》,同时发出指示,要求全体公安干警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治安、交通、户籍、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联系实际,检查和纠正过去工作中不符合《条例》规定、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重处罚轻教育的做法,改变“以言代法”、“以情废法”的现象,提高执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
1987年,全省印发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75430本,宣传资料、画册76088份(本),图解幻灯片3.2万片;举办培训班524期,培训公安干警、保卫干部33053人。是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35051起,查处30570起、61332人,其中:警告10621人,罚款27465人,拘留23246人。凡受到治安处罚的,基本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这一年,各地(市)公安处(局)受理治安处罚申诉案件372起472人,通过复查,维持原处罚163起200人,撤销处罚96起124人,变更处罚76起102人,申诉人自行撤诉18起18人,未复查终结19起2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60起85人,通过审理,公安机关胜诉32起49人,败诉5起6人,起诉人自行撤诉16起21人,未审查结案7起9人。各地(市)公安机关在实施新《条例》初期,对首起诉讼案件,都召集县(区)公安局治安科长、诉讼代理人到庭旁听。厦门市公安局对首起治安诉讼案件,局党组专门开会研究,办案人员走访所有在场证人,搜集详尽证据,诉讼代理人制订严密的答辩提纲和应诉方案。此间,省厅还派人到福州、泉州、建阳等地参加首起诉讼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发执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召开各地(市)公安处(局)治安科长会议贯彻,保证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决。
1988年5月,省厅发出《关于审理治安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需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的治安案件,由治安部门负责审查,公安局领导审批,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处罚关和程序关,填写治安处罚裁决书,按有关规定送达,交被罚人签收,不搞口头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照《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罚,不以乡规民约或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取代《条例》进行处理;对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做好调解、疏导、教育工作,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处理;经多次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而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足、双方责任明确的,依法裁决。公安机关对申诉案件及时受理,认真复查,对原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能查清的,通知原裁决单位及时补充材料;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查清的,则撤销原裁决,提出意见,发回重新审理。原裁决单位在查清事实或取足证据后,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出申诉的,按二裁程序受理。对被处罚人提出申诉的案件,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申诉裁决时不加重处罚,但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提出申诉的案件,则酌情处理。1989年,全省受治安处罚的有57305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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