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178-1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解放初期,福建省的公民因私出入国主要由侨务部门管理,后逐渐转移至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共同管理。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调整,公民出国的审批权有所变动。尽管受到某些国际事件的影响,如印尼、缅甸的排华事件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导致批准出国的人数有所减少,但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策逐渐放宽,公民因私出入国的管理工作恢复正常,并适应了对外开放的形势。公安机关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方便公民出入境。
关键词: 出入境 管理 治安管理

内容

解放初期,公民因私出入国由侨务部门管理。1949年10月至1951年10月,全省经侨务部门和华侨服务社帮助办理出国的华侨、侨眷计18340人,回国华侨2624人。
  1951年8月,根据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关于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公民因私出入国由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分别管理。对于华侨、侨眷申请去非建交国的,区分不同情况,由省厅或市、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出国通行证;对于华侨、侨眷、一般公民申请去建交国和一般公民申请去非建交国的,由县(市)公安局审查,外事部门批准发证。在福建未设立外事机构前,属于外事部门管辖的,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广州外事工作处或汕头外事工作组批准发证。1953年8月,设立省和厦门市政府外事工作组,省政府外事工作组除直接办理部分专(市)的审批发证工作外,授权厦门市政府外事工作组办理厦门、泉州市和龙溪、龙岩专区以及同安、晋江、安溪、南安、永春、德化、惠安等县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遵循华侨因私回国“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方针,归侨、侨眷因私出国“从宽批准”的原则,积极为华侨、侨眷服务。1953~1954年批准华侨、侨眷出国8205人,多数是归侨重新出国或者侨眷出国会亲、继承财产。这两年归国华侨有13814人,多数是回国探亲、求学或因失业回国谋生。
  省厅于1955年4月召开全省第二次华侨出入国工作会议,研究加强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会后,按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在晋江专署公安处设立专管机构,代表省厅办理厦门市和晋江、龙溪、龙岩专区的审批发证工作。有些地区对会议提出的政策界限掌握偏严,批准出国人数明显减少。1955年只批准出国1861人。1956年4月,省厅和省侨委联合派工作组前往晋江专区和厦门市等重点侨区进行检查。是年6月,省委批转省厅党组《关于华侨出入国管理工作的检查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纠正偏严现象,满足华侨、侨眷的正当要求。1956年和1957年批准出国人数明显增加,分别为9455人和9613人。
  1958年1月,省厅执行国务院1956年11月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决定,接管由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工作组担负的归侨、侨眷、一般公民申请出国的管理工作。4月,省厅和晋江专署公安处按原划分的管辖范围审批发证,结束了公民因私出入国由公安机关与外事部门分别管理的局面。之后,曾一度受到印尼、缅甸等国排华事件的影响,批准出国人数减少。省厅及时调整审批尺度,归侨、侨眷申请出国一般都得到批准。1962年,在厦门市公安局建立发证点,负责厦门、龙溪、龙岩三个专、市所辖县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的审批发证工作。1958年~1965年,批准出国24239人。同时,做好因排华而撤离侨居国的接侨工作,仅1960年就接回印尼归侨23540人。
  “文化大革命”中,于1967年4月将公民因私申请出国的审批权收到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掌握,撤销晋江和厦门的发证点。此后获准出国的绝大多数是持有来回证件的归国华侨,批准侨眷和一般公民出国的人数极少。1971年8月,贯彻周恩来总理主持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对华侨、侨眷出入境的审批适当放宽,但获准出国的仍然较少。1971~1976年只批准出国11067人。至1976年底,全省申请出国和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积压待办的有7万多件。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拨乱反正,重新执行华侨因私回国“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方针和归侨、侨眷因私出国“从宽批准”的原则。1978年6月,省委批转省公安局党组《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请示》,10月省公安局又会同有关部门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对于华侨回国,除要求定居和安排工作的须事先办理必要的手续外,凡回国探亲、访友、观光、旅行的,只需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回国签证,便可入境。对于华侨、侨眷和一般公民因私申请出国,逐步放宽审批条件,并且在全省各地(市)设立代表省公安局负责本地(市)审批发证的工作点,方便公民就近办理出国手续。各地都组织力量,认真受理申请,抓紧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积压待办的审批工作,使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迅速恢复到正常轨道。公民因私出国和华侨回国来省探亲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和经济技术交流的人数大大增加。1977~1978年批准出国20148人,回国华侨6848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机关逐步改革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1980年6月,取消对海外侨胞在国内旅行的限制,按大陆同胞一样对待。1982年7月,实行由福建省中国旅行社统一为因私出国公民向外国驻华使领馆代办签证,嗣后又实行委托代办与自办相结合的办法。1983年4月,对于从非建交国回国、来不及办妥入境签证的华侨,由福州、厦门市公安局代表省厅发给入出境通行证。1979年~1983年批准出国27477人,回国华侨36335人,其中回国经商、办企业的人数逐年增加。
  根据公安部召开的放宽出入国审批条件座谈会精神,省厅于1983年11月制订《关于放宽出国审批条件的意见》。1985年1月1日起,福州市公安局义序机场签证办事处和厦门市公安局高崎机场、和平码头签证办事处直接办理回国投资设厂、洽谈贸易、进行经济技术活动和求学、探亲、访友、旅行的华侨入境、过境、出境签证。1985年10月1日起,对公民因私出国的申请,一律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取消长期沿用的由村(居委会)到乡镇(街道)、由公安派出所到公安分局层层报批的繁琐手续。1984~1985年批准出国53258人,回国华侨22597人,呈逐年增多之势。
  1986年2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后,省厅认真总结经验,于1987年9月对受理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各县(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时,都向申请人宣讲有关法规,告知申请人要实事求是地依照规定履行申请手续。公安机关坚持做到:从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到上报审批机关复核,不超过7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不超过20天;审批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7至1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对不予批准提出申诉理由充分的,原受理机关在10天内上报复议,审批机关在5天内作出复审决定。从此,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1986~1987年批准出国17012人(其中1987年自费出国留学2440人),回国华侨22359人(其中1987年回国定居120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针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制造和补偿贸易中涉及到为公民出境提供方便的问题,省厅依法给予支持,符合出国条件的随到随办。1988年6月,省厅根据省政府制订的《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为拓展对外劳务业务,本着合法出境、合法入境和有劳可务的原则,会同省外经委就办理民间劳务输出应聘者的出境手续作出具体规定。1989年4月,省厅根据公安部对受理和审批自费出国留学的指示精神,本着依法从宽的原则,加强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凡申请出国自费留学持有正当、合理、可靠的经济担保证明和入学通知书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和审批。1988年批准出国46466人,是1949年以来出国人数最多的一年;1989年批准出国24128人,批准率为98.52%,是1949年以来批准率最高的一年。1988~1989年,回国华侨16727人,其中有不少是来省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全省三资企业中,80%以上是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投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