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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制监改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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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2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管制监改
分类号:
D631.1
页数:
6
页码:
62-6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公安机关管制监改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看守工作
公安机关
内容
第一节 管制
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公安机关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其罪恶尚不需逮捕判刑的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日伪军政官吏等反革命分子,剥夺其政治权利,实行“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政治管制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监督改造。1951年5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精神,省厅制订《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而后在福州市大根区(后并入鼓楼区)和晋江、龙溪两个县进行管制工作试点。把政策交给基层,由干部、群众提名,农村经区公所、城市由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召开会议向群众公布被管制分子姓名、管制理由、管制期限及制度。晋江县在40个乡镇、4个街道,宣布管制反革命分子568人,占当地人口总数的0.43%。福州市大根区东街宣布管制反革命分子108人,占当地人口总数的0.55%。对管制分子实行“五要三不准”,即:要劳动生产,改造自己;要安分守己,规规矩矩;要外出请假,留客报告;要检举匪特,立功赎罪;要遵守法令,服从教育;不准游手好闲,逃避劳动;不准隐瞒不报,越轨行动;不准造谣生事,进行破坏。按不同管制对象,规定三天或十天汇报一次的制度,由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负责检查落实。群众反映:“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该杀的杀,该关的关,该管的管,执法有度,有宽有严”。省厅总结试点经验后,同年6月修订了《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发给各地公安机关实施。至1951年9月,全省有2747个乡镇、街道开展管制工作,占全省乡镇总数的47.46%。宣布管制反革命分子23851人,连同清理积案释放后列入管制的4860人,共计28711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为:农村0.4%,城市0.3%~0.5%。同年10月,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省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发给各级政府执行。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管制批准权属于县(市)以上公安机关。
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2年7月17日公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全省公安机关遵照这一法规,检查整顿管制工作,执行政治上从严,经济上从宽,教育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使许多管制分子转变思想,靠拢政府,主动交代历史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活动。福州、长汀、长乐等市、县公安机关根据检举线索,经过调查,先后抓获从海岛携带电台潜回大陆活动的特务分子,追捕漏网脱逃的匪首李树生、潘美处归案,从烟毒犯家地板下搜出匿藏的近二百两鸦片烟土等。大部分管制分子在劳动改造中学会生产技能,有了生活门路。至是年底,全省有95%以上的乡镇、街道经过群众评审,列管的反革命分子中表现好的占31.9%,表现一般的占50.1%,不遵守制度的占14.6%,有破坏活动的占3.4%。对于遵守管制制度,积极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的管制分子给予解除管制,对于表现较好的管制分子,给予缩短管制期限。省厅于1953年2月派出工作组,协助晋江专区公安机关检查整顿管制工作,发现有错管、漏管、乱管、不管等问题。为严格执行《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省厅对六种管制对象作了具体规定,解决错管、漏管和管理不严的问题。至是年底,经过清理整顿,全省管制分子减至29112人,占总人口比例数由整顿前的0.31%降至0.23%。在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对管制分子逐个评审,促进他们认罪和改造。厦门市有个管制分子因患重病,无钱医治,公安派出所同有关部门联系,给予免费治疗,他深受感动,病愈后,自动检举两个潜伏特务。同年7月,台湾国民党军队窜犯东山县,全县198名管制分子,有立功表现的7名,有悔改表现的11名,闭门不出的93名,三者合计占管制分子总数56%。其中有个管制分子被国民党军队抓夫,乘机将一名解放军伤员藏在家里,免遭杀害。
1954年,继续整顿和评审,全省有7793名管制分子被提前或按期解除管制,131人缩短管制期限,2584人延长管制期限,同时纠正错管288人,新列管制2753人。至是年底,全省列管22032人,占总人口的0.17%。1955年,对管制分子中表现好的4641名提前或按期解除管制,96名缩短管制期限,表现不好的3385名延长管制期限;对解除管制后又有现行破坏活动的163名,依法重行管制。还有在深入镇反斗争中新管制的3840人。至是年底,全省列管19545人,占城乡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为:农村0.13%,城市0.12%。
195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1956年至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颁布后,各地公安机关结合开展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规划入社的工作,对管制分子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促进了改造。经过评审,对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7681人解除管制。对在政治攻势中新发现的反革命分子,依法管制2144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57年2月对执行《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发出联合指示,省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贯彻意见。此后,公安机关查办案件中对需要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均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在管制期间表现好,可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的,由公安机关提出,送请法院裁定。1957年,在反击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反攻倒算等破活动的斗争中,不少管制分子交代隐瞒的罪行,检举其他反革命分子的材料。泉州市两个街道即有18名管制分子补充交代25条历史罪行,检举揭发21条现行犯罪线索。南平市钟美乡一个管制分子缴出长期匿存的机枪1挺,子弹10084发。公安机关对群众检举和管制分子交代的材料,经过查证核实,依据罪恶轻重、悔罪表现、群众意见,按法律程序,分别作出处理。对管制期满表现好的7950人解除管制,对有检举立功和悔罪表现的150人提前解除管制,对表现好的13人缩短管制期限,对表现坏的116人延长管制期限,对1063名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依法管制。1958年,贯彻执行中央对反革命分子“少捕多管”的政策,全省依法管制14774人。1959年遵照中央“三少”政策,依法判处管制2584人。此后判处管制人数:1960~1966年,年平均1249人;1967~1976年,年平均253人;1977~1979年,年平均4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生效后,管制的对象,不仅有罪行较轻的反革命犯,也适用于罪行不大的某些其他刑事犯;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超过三年:1980~1989年全省判处管制人数年平均44人。县、市公安局组织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单位保卫部门,依靠治保会,监督被管制分子遵守管制规定,对其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被管制分子管制期满时,执行机关向本人和当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二节 监改
福建解放后,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公安机关对剥削、压迫人民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监督改造,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1950~1953年春,福建分期分批进行土地改革。在土改完成的地区,根据1951年7月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乡人民政府依靠农民协会和治保会,对地主分子进行管束,限制其一定的行动自由,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1954~1955年,各地公安机关按省厅的部署,对地主、富农分子、刑满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加强监督和教育工作。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制订的《1956年至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第4、第5两条规定精神,省厅派员到闽侯、仙游、南平三县,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进行规划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试点,取得经验后,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部提出工作方案,报经省委批转各专、市、县执行。对地主、富农分子表现较好,勤劳生产的,允许他们入社,做为社员,并且改变成份,称为农民;表现一般的,允许他们入社,做为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份;表现坏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管制生产。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只有轻微罪行,已经悔改的;刑满释放后表现好的;虽有罪行但对镇压反革命立有显著功劳的,允许他们入社,视其悔改程度和立功大小,有的做为社员,摘掉反革命帽子,称为农民,有的做为候补社员,暂不给农民称号。对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民愤不大的反革命分子,交合作社管制生产。凡是规划入社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都给予同工同酬。至9月份,全省有2838个乡(占总乡数4350个的65.24%)对29.4万多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规划入社,其中为社员的6.9万余人,占总数23.5%;候补社员的15.3万多人,占总数52%;社内管制的7.2万余人,占总数24.5%。农民说:“共产党真英明,改造地富反革命,规划处理好坏分清。”
1957年中共开门整风,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一部分地主、富农分子认为时机已到,反攻倒算土改时被没收分配给农民的房屋、土地和财物,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南平、福安、晋江、龙溪4个专区,被倒算的财产有房屋644间,土地3755亩,森林2989亩,粮食0.75万多公斤,农具、家具950件,耕牛8头,果树112株,鱼塘、厕所29个。是年7月30日,省委批转省厅党组《关于立即行动起来,加强保卫工作,反击地主、富农的反攻倒算和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的意见》。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领导下,发动群众,收集材料,经过查证和审批,对于有反攻倒算的地主、富农分子和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视其罪行轻重,分别予以逮捕、管制、斗争、批判等处理,并为农民收回被倒算的房屋、土地和其他财物。同时,根据中央批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实行专政,除依法判刑的外,对不够判刑的纳入监督改造范围。
1958年1、2月间,长乐县公安局在金峰镇进行监督改造工作的试点,创造了“三包一保证”的办法,即充分发动群众,经过讨论,把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分别交给各生产队负责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四类分子订出改造自己的保证书,保证服从监督、接受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自己。这样就把四类分子置于生产队群众监督之下,改变过去无人负责的现象。金峰镇82名四类分子,实行“三包一保证”后,表现好的由原来3名增加到23名,表现坏的由原来23名减少到9名。同年4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来闽视察,肯.定了长乐县的做法。省厅随即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广。是年夏季,长乐县公安局长郭崇海被邀参加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专题介绍监督改造四类分子“三包一保证”的经验,得到会议的肯定和推广。全省各地在推行“三包一保证”的基础上,又创造多种办法:建立群众性的监督改造小组,实行“几个好人夹一个坏人”;公布四类分子名单及他们的保证书,发动群众监督;治保会设立登记簿,填写四类分子日常表现情况;制订“月查、季考、年总评”的评审制度(以生产队或户口段为单位,先由四类分子自报互评,然后干部群众评议,乡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审核)。是年全省评审监督改造对象283014人中,改造好的占7.7%,经县政府或公安局批准后,给予摘掉四类分子帽子;表现较好的占20.7%,在四类分子会上给予表扬,有的由管制生产改为候补社员;表现一般的占53.2%;表现坏的占15.6%,给予批判斗争,有的由候补社员改为管制生产;有破坏活动的占2.8%,依法惩办。
在公社化运动中,各地公安机关根据省厅的部署,把表现坏的四类分子集中到公社,白天劳动,晚上学习。这种做法,不利于发挥“几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群众优势,同时对劳教名单材料的审核批准控制不严,有些公社把有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的人也集中同四类分子一起劳动、学习,混淆了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59年3月,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来闽视察,在肯定福建监督改造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不讲究策略,重劳动,轻思想改造,训斥多,教育少等缺点。省厅根据中央政法会议精神和徐副部长的指示,于同年6月通知各地撤销社办劳教队,从政治上、思想上加强对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分化瓦解工作。泉州市、莆田县组织基层干部和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人,与四类分子个别谈话,进行教育。海澄县召开四类分子家属、亲友座谈会,发动他们规劝四类分子改造。华安县选择表现好的四类分子谈改造体会,启发教育其他四类分子。周宁县委托老农指导四类分子学习生产技术。这些做法的交流推广,提高了监改水平,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改造。
1960~1961年由于经济生活困难,群众性的监改组织松散,监改工作流于形式,一部分四类分子外逃外流,有的用金钱酒肉拉拢腐蚀干部,有的造谣煽动破坏集体经济,还有的公开翻案。省厅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掌握四类分子动态,组织力量追回外逃外流的四类分子。1960年追回4816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于跟随群众盲目外流的,从宽处理;外出谋生,无破坏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检讨认错;到处流窜,进行破坏活动的,按情节轻重,予以管制或逮捕;蓄意煽动群众外流或全家外流的从严处理。
1963~1965年5月,全省各地分批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对敌斗争列为重要内容。公安机关抽调大批干警参加社教工作队,协助各级委做好运动中的清政治和对敌斗争,向四类分子宣读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等文件。多数四类分子反映:中央文件是“指路灯”、“改造尺”、“定心丸”,表示要积极改造,争取摘帽。南平、闽侯、龙溪三个专区,有5368名四类分子坦白交代各种问题16505条,缴出枪9支,子弹1132发,变天账、反动证件、反动道具等492件。各地在清理专政对象中,发现漏划的地主、富农,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对土改后一直没有破坏活动,群众无意见的,只划成份,不戴帽子;表现不好,有破坏活动,群众有意见的,划定成份,戴上帽子,就地监督改造。社教运动中,斗争一批有严重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其中有的平时深居简出,战备时突然四出活动,妄图配合台湾国民党“反攻大陆”;有的对干部、群众表面上笑脸奉迎,背后咬牙切齿,准备国民党反攻时,先杀土改积极分子,后杀党员干部,最后向贫雇农清算分田账;有的用软化手段拉拢落后社员,挑拨党群关系,破坏集体经济。社教工作队深入发动群众,把这些四类分子的阴谋活动揭发出来,经过县级领导机关批准,组织小会、大会,进行说理斗争。有的顽固狡猾,连斗三场,群众称为“三打白骨精”。有的解放前长期欺压人民,解放后又有现行破坏活动,群众旧仇新恨一起算,踊跃上台诉苦,出现父、子、孙三代同诉,父诉子帮,夫诉妻证等激动场面。群众摆事实、讲道理、层层揭底、批判斗争,促使绝大多数被斗的四类分子低头认罪,表示痛改前非,老实改造。各地都在对敌斗争阶段后期对四类分子全面评审,整顿健全治保会和监督改造小组,落实监改措施。
1966年4月,省厅在寿宁县召开全省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寿宁县竹管垅公社的经验。该社党委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治安,党委副书记负责管政法,其他委员分片包生产任务,也包对敌斗争和监改工作,出现生产丰收、治安良好的局面。全社以贫下中农为骨干,建立监改小组24个,成员161人,他们经常检查四类分子的表现,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并且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分化改造四类分子。竹管垅公社党委总结的基本经验是:“思想上提高警惕,政治上划清界限,政策上区别对待,方法上讲究策略,经济上同工同酬,生活上适当安排”。对于有劳力的四类分子,分别安排不同生产任务,与社员一样评工记分、预支、分配、超产奖励,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对有特殊困难的四类分子,也适当帮助解决。有个女地主,年老孤寡,队里给她口粮,民政部门给她社会救济,她感激政府,表现很好。对四类分子的子女不歧视,让他们与社员一样参加活动,把他们争取教育过来,规劝四类分子改造。寿宁县竹管垅公社的经验,由于“文化大革命”而未能在全省推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公检法机关,搞垮治保会,一套监改工作做法被当作“黑经验”批判,四类分子无人管,有的乘机活动,对公安干部、治保人员进行阶级报复。直至1971年,才开始逐步恢复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散失,有些地方采取开调查会、访知情者,要四类分子交代材料等方法,逐个复核甄别,澄清监督改造对象。安溪县龙涓公社举溪大队在摸底基础上,公布名单,由群众逐个审查,较好地澄清了情况,对四类分子思想教育、监督劳动、管理制度等方面比较落实,评审比较细致,促使四类分子多数向好的方面转化。省人民保卫组推广举溪大队的经验。1972~1973年,全省在1.3万多个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恢复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了的对四类分子的评审工作,摘掉帽子6041人,重新戴上帽子600人,发现漏管给予补管的600人,纠正错管5587人。1974年,全省经过评审处理,共监督改造四类分子130588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至1978年,各地继续整顿和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和评审工作。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四类分子,经群众评审,县节命委员会批准,摘掉帽子的94562人,占四类分子总数的89%;纠正错管的3501人,占3.3%。对63万多名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第二代、第三代,定了成份,改了出身。福鼎县硖门大队地主、富农子女120人,新定成份后,有7名担任生产队干部,28名参加民兵组织,6名加人共青团,2名被招工,其余的也比原来表现积极。1981年,全省戴帽的四类分子有4036名。1983年7月8日,省厅向全省公安机关转发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子的通知》。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快,至1984年6月,全省仍有3000多名四类分子未摘帽。7月24日,省厅再次通知各地公安机关,要求坚决执行中央的指示,给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对其中极少数有犯罪行为的人,按其犯罪情节,依法处理。是年12月,四类分子全部摘帽。至此,把四类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历史任务宣告完成。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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