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审 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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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1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预审 看守
分类号: D631.7
页数: 9
页码: 53-61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人民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而产生,民国时期沿袭清代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解放后,省厅和各地公安处局设立司法或预审部门,负责逮捕、审讯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公安机关 预审工作

内容

清代,福建司法与行政合一,监狱关押已决犯和未决犯。民国时期,刑事诉讼仍沿袭清代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民国35年(1946年),根据国民党政府颁布的《监狱条例》,全省地方法院大多设有看守所,直至解放。
  福建人民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而产生。民国19年(1930年),闽西及各县苏维埃政府先后设立的裁判肃反委员会,行使逮捕、审讯、判决职能,下设拘留所,负责管理人犯。民国20年7月,裁判肃反委员会撤销后成立的政治保卫处,内设预审科,专司预审工作:以后,国家政治保卫局福建、闽赣两省及各县政治保卫分局相继成立,内设执行部(科),负责逮捕、预审、提起公诉等工作,下设看守所,负责关押、看守人犯。
  解放后,省厅设司法科(后改为审讯科、预审科),各专、市、县公安处、局设司法(审讯)科、股,负责逮捕、审讯工作1956年,省厅成立预审处(1962年改为厅直属科),各专、市、县公安处、局陆续改为预审科、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公安预审部门先后被军管会(组〉、人民保卫组的办案组、审批组所取代。1976年,省公安局成立预审处,各地(市)公安处(局)设检察预审科。1978年,各级检察机关恢复后,各地(市)公安处(局)改设预审科(福州、厦门两市后改为处),各县(市)公安局恢复预审股(后改为科)。
  解放初期,全省公安机关接管国民党司法机关的看守所48个,利用旧祠堂、庙宇改建的看守所21个,由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并受同级预审部门业务指导。至1989年底,全省共有县(市)看守所64个,地(市)看守所4个,省看守所1个。经过多年的维修、扩建、重建和内部整顿,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占85%以上。
  解放40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积极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及时审结并处理了大量的刑事案犯,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同时在预审办案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发现并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切实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各看守所贯彻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依法加强管理,保障看守所的安全和人犯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预审
  解放初期,公安机关在剿匪、镇反中,根据“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华东军区《惩治土匪暂行条例》,审讯处理一大批土匪、特务和其他反革命分子。在1950年10月开始的镇反运动中,预审人员先后依据华东军政委员会1950年12月颁布的《惩治反革命罪犯暂行条例(草案)》和中央人民政府1951年2月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坚持重证据事实、不侮辱人犯人格、不搞逼供信、不草率从事;在审讯前熟悉案情,制定审讯方案;审讯时针对人犯的心理变化,进行政策攻心,寻找突破口,以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为主;结合追查反革命组织线索和各种罪证,及时开展调查扩大战果。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认真听取人犯的辩解,发现错捕、错拘的即予释放。1951年5月,省厅就南平、泰宁、光泽、邵武4县因办案人员粗心大意把个别非死刑犯当成死刑犯执行的问题发出通报,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从中吸取教训,及时防止了类似问题的发生。6~9月,为确保案件质量,各地清理积案,先由公安机关审讯人犯,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提交区、乡群众讨论,依靠群众查漏纠错,最后报请有民主人士参加的清理积案委员会讨论并报省、专(市)级有关部门核准。10月,第一阶段镇反运动结束。全省公安机关审讯、处理了一批浮在面上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审结率达97%,其中移送起诉的占56%,给予管制等处理的占32%,教育释放的占12%。11月,全省开展第二阶段镇反运动,预审工作重点转向对沿海、山区隐蔽潜逃的反革命分子和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案犯的审理。1952年5~7月,清理积案;8月,福州、厦门等21个市县开展禁毒运动,公安机关逮捕、审讯、处理了一批罪大恶极的烟毒犯。12月初,开展第三阶段镇反运动,各地通过审讯一批罪大恶极的反动会道门头子,了解其组织系统、经济情况和道会首的犯罪事实,有力地推动了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的开展。1953年6月,各地清理第三阶段镇反运动中的积案,结合查错。晋江专区发现错捕、错拘或定性不当的115人,全部予以释放。
  镇反运动后,预审工作重点对准破坏党的中心工作的案件、现行反革命、特务间谍和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1954年4月,建阳县白洋乡大刀会暴乱,平息后依法逮捕了一批会首。经审讯,查清62名刀匪的犯罪事实,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又根据审讯获得的线索,将漏网潜逃的“中华自救军闽北指挥部”副官主任罗辉曾、“皇帝”张国维等4名首犯追捕归案。9月,厦门市公安局为配合军事斗争,依法逮捕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从审讯中获得有关国民党特务潜伏厦门待机活动的线索,经过侦查,适时破案。
  1955年,省厅发出《关于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指示》。全省由点到面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各级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制作口供笔录、宣布罪状决定、制作起诉意见书、预审终结等为中心环节的全套法律程序。公安预审部门以两个条例为依据,以“及时、合法、准确”为原则,按照新建立的法律程序,对逮捕、拘留的人犯进行审讯处理。1956年,开展以查纠错捕、错拘和刑讯逼供为重点的清案工作,并开始对过去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案件,按法定程序补办手续。由于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依法办案,办案质量得到提高。1957年1~10月,全省移送起诉3780件,其中检察机关退回补充材料的189件,占起诉数的5%,比1956年同期退查率下降25%。
  1958年4月,省厅贯彻公安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使各级预审干部进一步明确预审工作实事求是、不纵不枉的指导思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和调查研究与审讯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方法。但在当时“左”的思想影响下,会议精神未能得到全面贯彻。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联合办案,错误地实行“一长(领导)带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分片包干”、“一长包中心、三员包业务”的做法,或由政法部门统一组织力量,对案件按区划片实行“四包三定”(包预审、包起诉、包调查、包审判,定时、定量、定质)。由于忽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原则,加上过于强调办案的速度,虽然当年全省在押人犯的审结率达95.3%,但有的地方却出现刑讯逼供和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办错案的问题。11月,省厅派员对安溪县公安局审讯工作存在严重违法乱纪导致错捕、错拘3人的问题进行检查。随后,县公安局在公安部和省厅联合工作组的协助下,又对在押未结案和已结的反不:命集团案进行审查、甄别,释放错捕、错拘人员。1959年4月,省厅召开全省预审工作会议,严肃批评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的错误做法。会后,根据“勿纵勿枉”的原则,对1958年审结的案件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同时对新案与积案抓紧审结处理。
  195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刘少奇的特赦令公布后,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对看守所人犯开展宣传教育,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处理,兑现宽严政策,号召人犯走坦白从宽、检举立功的道路。福清县看守所在押犯吴某,经30多次审讯拒不开口,听了管教干部宣讲特赦令后,主动要求提审,交代了杀人作案的全过程。厦门市看守所一名在押三年多不交代真实姓名的人犯,看了特赦令后,主动向预审干部交代他是台湾国民党派遣特务的真实身份。1960年,公安机关对案犯基本上做到随捕、随审,及时处理。南平、晋江、龙溪、龙岩4个专区有30个县、市做到无积案。但也有一些县、市的预审干部为赶时间、赶任务,忽视办案质量。南平市当年检察机关退查数占移送起诉数的7.5%。
  1961年3月,省厅发出《关于加强整风整社中暴露出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案件的审讯工作意见》,提出要区分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搞清案件的性质、查明罪行的主次、情节的轻重,严格依法办案。各级公安机关一面审理新案,一面会同检察院、法院对1958年以来逮捕、拘留、劳教、管制的案件进行复查。龙溪、龙岩、晋江、闽侯、福安、南平、三明7个专区共复查23413件,纠正错案1125件,占复查数的4.8%。省厅为纠正执行拘留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于1962年2月发出《关于执行拘留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对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界限、拘留的对象、期限和审批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1963年2月,省厅发出关于贯彻公安部《预审工作细则》的通知。各专(市)都确定一两个单位搞试点,制定执行各个预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取得经验,全面推广,使预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1963~1965年,公安机关加强对武装特务偷渡袭扰案件的审讯处理。省厅预审科在审理“反共挺进军”第61支队、第41支队和“福建反共救国军独立第9纵队”三股武装特务时,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反复宣传党的政策,瓦解其抗拒思想,消除其恐惧心理,进而深入审讯,获得一批有关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的资料和派遣、潜伏特务组织的线索,省厅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海防保卫,粉碎了台湾国民党小股武装特务登陆袭扰的阴谋。
  “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审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侦查、批捕、审讯、起诉、审判“五合一”和“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导致捆绑吊打等刑讯逼供,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向全省公安干部传达毛泽东主席在一名被监押人的家属所写申诉信上的批示:“这种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一律废除。”同时传达周恩来总理的批示:“凡属主席指出的这种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和虐待、殴打,都需列举出来,再一次宣布废除,并当着在押犯人公布。如有犯者,当依法惩治,更容许犯人控诉。”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先在福州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试点,接着在全省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向在押人员和劳改犯公开宣布毛主席、周总理的批示。由于受到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帮派势力的干扰和破坏,毛主席和周总理的批示未能全面贯彻执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公安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1979年,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预审干警学习国家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预审工作规则》,重新恢复和确立了“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预审工作方针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全省在受理当年刑事拘留、逮捕人犯的同时,组织力量对1978年底前在押未结的人犯进行清理,共审结9113名,审结率达78.4%。
  1980~1982年,预审部门紧密配合整顿社会治安,集中审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又把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审讯、处理了一批走私、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预审干部坚持被告人拘捕后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并将拘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从拘捕、搜查、讯问、收集证据到结束预审等各个环节均按法律程序进行,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在法定时限内审理结案;发现错捕、错拘的立即撤案放人;审讯时坚持两名预审人员共同讯问,坚持调查研究与讯问相结合的方法,不搞逼供信;结束预审时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四项要求,把好案件质量关,办案质量逐年提高。1981年全省刑事拘留转逮捕率达84.2%,比1980年提高4%;1982年全省办案合格率达95.2%,比1981年提高4%。
  1983年8月,全省开展“严打”斗争。各级党委和政府共抽调10150名党政干部协助预审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组成强大的预审队伍。在第一战役第一仗集中拘捕流氓团伙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之后,迅速预审,在法定时限内快审、快结、快起诉。对被收容人员,分别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公安特派员分片包干审查,其中具备逮捕条件的由预审部门审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导各片、点调查补充,最后由预审部门办理提请逮捕或作其它处理。对大案、要案,预审部门打破从逮捕、拘留人犯后开始预审的常规,在遵循诉讼程序、避免参与具体侦查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介入勘查现场,熟悉案情,掌握第一手材料。在一批非专业干部参加预审办案的情况下,为确保案件质量,各级预审部门把主要力量投入到审查报捕、定性和移送起诉等重要环节上,坚持依法办案,做过细的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浦城县公安局预审干部严格审查证据事实,预审股集体讨论定案,最后由局领导审核。8~12月,受理逮捕人犯152名,全部在法定时限内审结,移送起诉合格率达100%。各地对人犯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预审干部注意深查,扩大战果,特别是对团伙犯罪线索,通过深入查证,彻底摧毁。南平市公安局在追捕一案犯的过程中,发现有个叫“野麦岭”的犯罪团伙,并收容审查该团伙一成员,又据这一成员交代的“到过一干部家看淫秽照片”的线索,组织力量调查淫秽照片的来源,终于查清该团伙以跳舞为名诱骗强奸、轮奸女青年48人的犯罪事实,挖出该团伙成员41人,其中移送起诉23人,经检察院、法院审理判处死刑4人、死刑缓期执行1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15人、免予起诉2人,彻底摧毁了这一流氓团伙。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全省审结的案件,移送起诉合格率达97.8%。通过预审,共发现各类犯罪线索1595条,从中查破案件957起,追诉罪犯741名,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4.54万元。1984年9月至1986年,在严打第二、第三战役中,省厅针对案件数量剧增、预审力量不足的状况,强调严格依法办案,注重办案质量。积极稳妥地把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的机制引进预审工作,推行“三五目标”管理(即审结率、及时率、准确率、退查率、合法率五项指标;深挖犯罪扩大战果、配合综合治理、严格执行政策、搞好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五项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办错案,严禁出漏案,严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和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严禁在办案中发生人犯逃跑、自杀事故五项禁令)。应用科学管理办法,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1986年,审结率由1985年的93.1%提高到96.6%,移送起诉案件退查率由1985年的1.97%降至1.8%,拘留转逮捕率由1985年的77.1%提高到87.9%。通过预审,共发现各类犯罪线索4285条,从中查破隐案、积案3357起,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00多万元。
  1987~1988年,预审部门集中力量审理大案、要案和久拖未决的疑难案件,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8年,全省通过预审调查,发现各类犯罪线索2133条,从中查破各类刑事案件1482起,追捕、追诉犯罪分子993人,分别是1987年的4.7倍、23倍和1.9倍。1989年,由于受到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的影响,刑事案件上升,全省预审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比1988年增加37%多。
  第二节 看守
  全省各看守所从解放初接管或改建之日起,就担负着依法严密看管人犯,保证看守所安全;加强对人犯的政策、法制和形势教育,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审判工作;搞好人犯的生活、卫生管理的任务。
  一、教育改造
  解放初期,在剿匪斗争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增加看守所的武装警戒力量,严格执行监规,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对行凶、暴狱的人犯坚决依法严惩。1952年3月,武平县公安局看守所在押匪首廖明金、王光辉拉拢15名在押杀人犯,秘密组成“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军闽西纵队武平钢铁生军秘密暴动杀共委员会”,阴谋于20日晚挖洞,勒死执勤战士,抢夺武器,越狱上山“打游击”,被看守所干部、战士及时发觉侦破,首犯被依法严惩。省厅及时发出通报,要求各地加强看守所安全防范。这一年,全省看守所发现并制止在押人犯行凶5起,逃跑42起,自杀48起,暴狱2起。
  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同时,看守干部坚持不打骂、不体罚、不虐待、不侮辱人犯,针对人犯的思想动态,采取个别谈话、集体上课、请政法机关领导到所训话、组织读报、听广播等方式,对人犯进行政策、法制、形势和前途教育,促使人犯走坦白从宽、检举立功的道路。晋江县公安局看守所一名在押烟毒犯,刚入所时抵触情绪很大,管教干部多次找他谈话,用典型案例进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教育,使他消除对立情绪,主动交代家中还藏有鸦片300两、吗啡89两。1953年,全省通过查证看守所在押人犯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抓获反革命分子245名,追捕潜逃外地的土匪、特务105名,缴获长短枪68支、子弹1606发。从1955年起,各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和公安部《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建立健全严格的羁押制度。收押人犯凭法律手续,人函相符,禁止凭口头、电话指示和便条批示收押人犯;对新入所的人犯进行编号;其财物统一登记、保管;同案犯分监关押,要犯单监关押、单独提审;押解人犯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严格戒具使用规定,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每号监室分发1~2份《福建日报》,在监所内宣读、张贴政策法令,给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在押人犯提供学习书籍。
  1958年,各地在监所内开展大规模的教育活动,对人犯反复进行监规、政策、法制、形势、前途教育。龙溪、福安、龙岩、厦门、晋江、南平等地看守所还开展争创“六无”(无行凶、无逃跑、无自杀、无暴狱、无破坏、无管教干部违法违纪)的竞赛。同年5月,省厅发文推广这一做法。195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刘少奇特赦令公布后,各看守所对在押人犯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公、,检、法机关领导到所宣讲特赦决定和特赦令,选择典型案例,兑现宽严政策。看守所组织人犯学习特赦决定和特赦令,进行坦白检举,联系实际订出改造计划,争取从宽处理。全省根据在押人犯的检举揭发,查破积案1723起,追捕案犯1365名,缴获长短枪575支、赃款5万多元。
  1963年2月,省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工作制度(试行草案)》的通知,各级公安机关组织看守干部、战士认真学习,完善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使看守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看守所事故逐渐减少。是年,全省在押人犯的逃跑、死亡数分别比1962年下降37%和60.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看守工作制度和监所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虐待、殴打、体罚人犯的现象。1973年春,本省传达贯彻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关于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批示,各地看守所相继向在押人犯宣读毛主席和周总理的批示,对打骂、体罚、虐待、侮辱人犯的现象作检查纠正。但由于有干扰,这项工作未能全面落实。1976年,在所谓“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中,江青反革命集团在福建的帮派势力冲击看守所,强行释放在押人犯。全省有24个看守所被强行放走在押人犯305名。有些严重刑事犯放出后,对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煽动打、砸、抢,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年11月,遵照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对被强行释放的人犯,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现行反革命和破坏上山下乡、行凶杀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坚决追捕归案;罪行轻微可以不拘不捕,且放出后无重新犯罪的人犯,按法律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办理释放手续;有重大犯罪嫌疑、拘捕在案的抓紧审查,实事求是处理;确属错捕、错拘的予以撤案、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增加看守所干部编制,组织看守干部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提高看守队伍的业务素质。省厅于1981年4月至1982年11月,举办三期看守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对看守所所长和地(市)公安处局预审科分管看守工作的副科长共107人进行轮训。各地根据公安部修订颁布的《看守所工作制度》和验收标准以及全国十一个省市改进改造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整顿看守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教育改造工作。对少数地方存在行政拘留所、收容审查所、看守所“三所合一”的现象进行纠正。在“严打”斗争中,漳州、福鼎、安溪等市、县看守所发现少数在押人犯称王称霸、肆意欺凌同号人犯,形成“牢头”、“狱霸”,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检察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对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构成新的犯罪的“牢头”、“狱霸”,坚决依法惩处。安溪县看守所两名在押人犯先后单独或合伙抢走同号人犯衣物31件、殴打15名人犯致伤,2次强迫人犯进行流氓活动。公安机关会同检察机关迅速调查取证,查清案情,提请起诉,两犯均被依法判处死刑。1983年10~12月,全省共查处16名“牢头”、“狱霸”,看守所监管秩序得到稳定。
  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对人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永泰县看守所根据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要求,制定《文明管教守则》,干警对人犯做到不打骂、不体罚、不虐待、不讥讽、不压服、不侮辱、不逼供信、不收礼受贿、不要特权、不拉关系走后门,主动为人犯送饭菜、汤水、医药、被褥、针线、家信、书报,代请律师、写信、转申诉状、保管财物、购买日用品、安慰家属、缝补衣褥等;管教干部密切掌握每个人犯入所、拘留转逮捕、接到起诉书、一审判决和离所五个阶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中或个别教育,并请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来所训话,配合有关部门召开宽严政策兑现会,对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予以表扬或从宽处理,对违犯监规的批评教育;利用通信、接见、探亲、回访、召开家属座谈会的机会,争取人犯家属做规劝工作;针对人犯中文盲、法盲、18~25岁的人多的特点,举办法律、文化、技术学习班;开展以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学习为内容的评比活动;创办《监所简讯》、剪报栏、墙报栏,订购报刊,添置学习课桌,设立阅览室,举办演讲、知识征答、歌咏、书评、体育竞赛和小型文娱联欢会;成立人犯生活管理小组,保证人犯吃热、吃熟、吃足,每星期日改善一次伙食;夏季每星期对监房内外消毒2次、冬季每月消毒2~3次,高温季节在监房屋顶洒水、给人犯饮用清凉解暑汤,监所保持无垃圾、无臭味、无污水、无虱子、无跳蚤、无蟑螂、无臭虫、无皮肤病、无传染病;监所内开辟小花园、绿化覆盖率达100%。该所从1977年起连续七年实现“十无”(无自杀、无逃跑、无行凶、无暴狱、无食物中毒、无非正常死亡、无哄监、无串供、无抗拒审讯、无违法行为)。1984年1月,省厅在该所召开全省看守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
  1985年下半年,根据公安部在福州召开的全国看守所、收审所工作座谈会精神,各看守所把确保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普遍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防人犯逃跑、自杀、行凶、暴狱等事故的发生。省、地(市)公安机关派干部深入到事故多发的看守所进行安全检查,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就地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全省发现并制止人犯逃跑、自杀、行凶事故101起109人次。1986年,全省组织公安、检察干部和武警官兵,对看守所进行安全检查累计822次,发现并处置各种不安全因素744件,有61个看守所达到无事故安全看守目标。同时在人犯中开展有上课、有讨论、有考试的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活动,配合“严打”开展政治攻势。是年全省有1182名在押人犯新坦白交代罪行2322条,有1672名在押人犯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3834条,经查证破获刑事案件853起,其中重大案件60起。1987年上半年,由于部分看守所警力不足,少数干警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全省发生在押人犯脱逃事故7起11人。省厅于7月在漳州召开全省看守所安全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把确保安全放在看守工作首位。1988年,全面推行以“四个管理”(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为中心,以划区包号、“三包四知”(包监室、包教育、包安全;知人犯姓名、家庭地址、主要社会系、犯罪经历)为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向在押人犯宣讲《通知》的有关内容,整顿看守所的管理秩序。全省清查出“牢头”、“狱霸”60多名,对其中40多名已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给予加刑或重判1989年8月,各看守所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抑制了看守所事故增多的势头,
  二、生活管理
  解放初'期,省厅部署并多次发出通报,将人犯防病、治病纳入看守所的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开列入犯医疗专项经费。各看守所与当地防疫、医疗部门紧密联系,建立监室消毒、巡诊制度,定期为监室消毒,给人犯注射传染病预防针。人犯伙食统一按国家标准供给,让人犯吃热、吃熟、吃足、吃卫生,并组织人犯利用所内空地、边角地种植蔬菜,改善人犯生活。
  1956年,调高在押人犯粮食供应标准,参加劳动的人犯按当地同工种工人的粮食定量标准供给,不参加劳动的人犯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粮食定量标准供给。1962年,根据公安部、财政部的联合通知,看守所关押人犯所需经费包括伙食、医疗、学习、日用品、被服等,统一由地方财政预算开支。1963年4月开始试行《福建省看守所经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草案)》,除日常开支外,人犯生病和逢年过节还获得补助费。
  1979年以前,人犯患病大多送当地医院治疗。1979年,各看守所陆续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设置医疗室,人犯患病,医务人员即时治疗。同年,随着粮食和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提高,省公安局会同省财政局两次调高看守所人犯的伙食费开支标准。人犯伙食费专款专用,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尽量改善人犯的生活,并将每月伙食费开支情况向人犯公布。1982年1月,全省看守所在押犯伙食费、粮食、副食品供应标准再次调高,其中对有病人犯和外国籍人犯的伙食标准作了比一般人犯为高的具体规定。
  1983年,随着“严打”斗争的开展,关押场所拥挤,看守所医务人员不足。各地公安机关商请当地卫生部门加强巡回医疗和卫生防疫,并指定一所医院接收重病人犯住院治疗。1984年1月,省厅购买4500套棉衣棉裤分发各看守所,解决在押人犯御寒之需。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在押犯、收审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看守所进一步健全卫生制度:监室一天一打扫、一星期一大扫,每月定期喷洒消毒药水,人犯的用具冲洗清洁、排列整齐,保持监室内无垃圾、无臭气、无臭虫、无虱子;厨房饭菜用纱布加盖,餐具每星期消毒,炊事员每季度体检,保证人犯吃得卫生,防止病从口入;每年传染病多发期对人犯进行体检,分发预防药物;高温季节保持开水充足,分发防暑降温药;冬天早晚供应热水洗漱,分发棉衣棉裤御寒,让人犯多吃黄豆、青菜等含蛋白、维生素的食物,增加人体热量。同年5月,全省各看守所再次调高在押犯伙食标准。1988年6月,全省粮油价格放开后,各看守所普遍增补在押犯伙食费。
  1989年,随着查禁卖淫嫖娼斗争的开展,各地拘捕的犯罪分子中有性病患者。为防止性病蔓延,各看守所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对在押人犯和新收押人犯进行体检,发现性病患者即隔离治疗
  三、监房建设
  解放初期,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面利用旧庙宇、旧祠堂因陋就简改建成21个看守所,一面对接管的大多破烂不堪的48个看守所,拨专款维修加固。每座看守所监房总面积约180~300平方米,小号监室面积约6~10平方米,大号监室面积约15~28平方米。以后,地方财政又陆续拨款改建部分急需抢修加固的看守所。
  1973年4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看守所建设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担。从当年开始,每年由省财政拨款70~80万元,由省计划委员会拨给部分水泥、钢材和木材,对看守所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改建、翻建或迁建。到1989年,全省看守所基本上进行了改建、翻建或迁建。每间监房有卫生间、放风场和自来水设施。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的看守所,还在监室内安装电视机,供教育人犯使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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